第二节 美国的理想与现实
如本章第一节所述,欧洲政治思想形成了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新闻传媒相应经历了从“国家的工具”到“第四种权力”的转变。对此,美利坚合众国何去何从?
一、资本主义精神下的新闻理想
1776年7月9日在费城公布的《独立宣言》,无疑是美国建国前重要的历史文献。这份被卡尔·马克思(Karl Max)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p.20)的美国文献明显继承了欧洲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明确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宣言》在开篇阐述民族自决权利后,笔锋一转写道: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李道揆,p.770)
读到以上语句,不由人不想起洛克。他在《政府两篇》中说:“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洛克(a), p.57],这些权利既包括生命权,也包括财产权和自由权。两相比较,《独立宣言》天赋人权的主张几乎是洛克的翻版,所不同的只是前者用“追求幸福的权利”替代了后者的“财产权”。
除了认可天赋人权学说,《独立宣言》还在政府建立、个人与政府关系等问题上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李道揆,p.770)。这就是说,政府不是目的,政府的建立是因为人们的自由、生命等权利需要保护。并且,政府的建立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因此,人民有权推翻不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
或许是出于特定时期——独立战争——的考虑,《独立宣言》没有进一步论述天赋人权,没有提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反而详细列举不列颠国王在北美殖民地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事实。不过,我们不能借此否定当时美国社会精英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肯定。
托马斯·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主要执笔人,也是积极践行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治家。他从人都有理性的信念出发,认为依靠新闻自由能够有效地辨明是非,“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斯拉姆等,p.55)。1776年,他在为弗吉尼亚州起草的宪法草案中写道:“出版事业应当是自由的。除非报纸犯了损害人的名誉的罪,才能对它提出私人控诉”(张允若等,p.43);独立战争胜利后,他又在致友人卡林顿(Carrington)的信中说:
我相信人民的正确判断力将永远被看作是最精锐的军队。他们也许一时会被引入歧途,但是很快就将自我纠正过来。人民是其统治者唯一的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将会压制公共自由的唯一保障。预防此类对人民的不合常理的干预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纸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信息,并且力争使这些报纸渗透到全体人民群众中间。(埃默里等,p.100)
因为报纸能够向人民提供信息,所以杰弗逊认为,报刊必须摆脱国家的控制,以便完成其在民主国家中的任务:“参与对个人的教育,防止政府背离初衷”;政府方面“建立并维持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能追求各自的目标”。(斯拉姆等,p.54)从这个角度出发,杰弗逊进而说出了广为引用的名言:“民意是我国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种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1801年至1809年,杰弗逊担任第三任美国总统。当时美国社会生活激烈动荡,报刊党派色彩浓厚,攻讦、诋毁不同政见者肆无忌惮,杰弗逊本人经常受到反对派报纸的指责。(张西明,p.31)比如纽约州哈得孙一家联邦党报纸的主编哈里·克罗斯维尔(Harry Croswell),给自己的周报命名为“黄蜂”(The Wasp)。一天,克罗斯维尔报道说,杰弗逊收买了里士满的主编詹姆斯·卡伦德(James Callender),要他散布消息,称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曾经是强盗、叛徒和作伪证者。这对杰弗逊本人和总统职位的尊严来说都是一项严重的指控。(埃默里等,p.101)面对这样的攻击,杰弗逊曾抱怨“报纸造假无度,已经比波拿巴所发明的锁链更有效地败坏了新闻界的作用”,但他并没有因此失去理智,更没有改变自己倡导言论自由的一贯立场。1802年,他在信中说:
他们(联邦党人)让自己的报纸充斥着谎话、诽谤和狂言……我们正在进行这样的实验,看一看不借助强制,光凭自由讨论,是否不足以宣传和保护真理,是否不足以使政府在行动和观点方面保持纯洁和正直……我将保护它们撒谎和诽谤的权利。(埃默里等,p.100)
在第二次总统就职演说中,杰弗逊进一步宣称:“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该倒台,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愿意允许公众的批评,并且有能力抵挡批评。”(斯拉姆等,p.54)
独立战争前后,还有一位人物执美国舆论之牛耳。他就是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74年,这位生于英国的男子来到北美参加反对祖国的美国独立战争。1776年1月,潘恩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政论——《常识》。据说,此文发表后在北美居民中不胫而走,在军队中更广为传阅。费城神学院院长苏格兰传教士威廉·史密斯以“克图”为笔名在《费城报》上发表文章,攻击潘恩在《常识》中宣传的思想;同年3月至5月,潘恩以“林中居民”为笔名发表文章予以还击,后来结集为《林中居民的信札》。1791年至1792年,潘恩从美国返回欧洲,写作出版了《人权论》。(潘恩,pp.1-2)
潘恩首先论及了政府的起源等问题。他在《常识》中说,政府是由于人们德行的软弱无力,从而有必要采用的治理世界的方式。这便是政府的起源,换句话说,政府的意图和目的是“自由与安全”。政府和社会不同,后者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前者“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潘恩主张,如果不按共和国的原则或者不以公众的利益作为其独一无二的标准办事,都不是好政府。(潘恩,pp.3-4, p.254)
对于人的权利,潘恩和自由主义者一样,抱持天赋权利说,强调“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权利之一”,认为报纸的公正和自由对社会同样重要。在《人权论》中,潘恩写道,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具体而言,天赋权利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潘恩,p.165, p.65, pp. 141-142)
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方面,潘恩不同意“政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的说法,认为人必然先于政府而存在,这就必然有一段时间并不存在什么政府,因此本来就不存在可以与之订约的统治者。所以,实际情况是,许多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所以,“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潘恩,p.145, p.245)
1783年,英国和美国签署巴黎协议,正式结束北美独立战争。历史学家说,独立战争的最主要成果是北美13个州联合起来建立独立、共和的民族国家。这个新国家不但要取消英王直辖殖民地、业主殖民地的政府形式,而且要否定传统的君主专制和贵族统治,从而使自己成为“近代第一个真正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民主国家”。1787年5月28日,制宪会议正式议事。代表们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争议:一是中央政府三大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中央与州权之间的关系;三是北部工商业资产阶级和南部奴隶主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代表们放弃了立法权为最高权力的欧洲启蒙思想,而主张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彼此独立、互不相属。但是,三者独立却不分离,每一个部门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均受到其余部门的牵制。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草案;1788年7月2日,邦联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张友伦等,p.2, p.3, pp.49-51)
无可否认,这部美国唯一的宪法在制度设计上确有独到之处,既清楚地列举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范围,使它们各自分立;又通过一系列规定使三者分立而不分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均会受到其余部门的牵制。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以下事实:宪法并没有明确保障人权的条款。正是因为这个缺陷,宪法在各州批准过程中遭到了反联邦党人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不是联邦政府受到的制衡太多,以致人民的意愿将会遭到挫败,而是它受到的制约太少,个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尤其重要的是宪法中没有权利法案。(李道揆,pp.28-29)
对此,联邦党人一方面发表文章表明己方无意否认人权;宪法中之所以未予提及,是因为在当时没有必要,也没有现实意义。1787年底至1789年初,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约翰·杰伊(John Jay)三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为笔名,先后撰写了85篇论文,全方位地为宪法解释,为宪法呼吁。这批论文后来汇编成资产阶级政治学名著——《联邦党人文集》。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写道:“有人曾多次正确指明:人权法案就其来源而论,乃君主与臣属间的规定,用以削减君权、扩大臣属特权,保留不拟交付君主行使的权利。英国贵族在武力逼迫下获得英王约翰同意的‘大宪章’就是如此。……故考之原意,凡此均不能应用于已公开宣称基于人民权力、由人民的直接代表与公仆执行的宪法之中甚为明显。”随后,汉密尔顿更直截了当地说:“人权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力限制;而正因如此,将成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力的借口。”(汉密尔顿,p.429)
至于出版自由,汉密尔顿认为在宪法中加以宣称没有任何意义。“首先,本州(指纽约)宪法无一字提及;其次,无论其他各州宪法如何提法,均无任何意义。宣称‘出版自由应受保护,不得侵犯’有何意义?何谓出版自由?谁能作出任何定义使之不留任何规避的余地?笔者认为设想并不现实;从而使我认定:不论在任何宪法中对之作出如何完美的规定,其保障端在于公众舆论,在于人民以及政府所具有的总的精神。”更何况,“出版自由的一般宣言并不能较不作宣言提供更多。在包含此类宣言的州宪法下可以通过课税对之加以侵犯与在拟议中无此内容的宪法下无异。”因此,“规定出版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则正如规定政府必须维护自由、课税不得过高等等,其意义相似”(汉密尔顿,p.430)。
另一方面,联邦党人为了确保宪法获得批准,不得不许诺道:一旦宪法获得批准,将补充权利法案。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这两个有影响的大州,就是在得到联邦党人补充权利法案的许诺后批准宪法的。(张定河,p.48)
既然联邦党人许诺补充权利法案,再加上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派积极运作,在宪法生效之后出台《权利法案》多少有些水到渠成的意味。1789年8月24日,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在众议院讨论通过;同日,草案转交参议院讨论;1791年12月15日,十条修正案经宪法规定的10个州批准而生效。
在十条修正案中,与新闻传媒最密切相关的是第一条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条文如下:
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一种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申冤之权利。
这段话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但它对美国人、对美国新闻业来说却意义非凡。第一,它从宪法修正案的高度确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而具有普通法律难以企及的效力。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上就其修改宪法的建议发表演说道,为了实现美国人民的自由永存的信念,国会应该以联邦宪法的形式宣布这些伟大的权利。尽管各州已经批准了规定联邦制度的联邦宪法,仍然有许多人不满意。国会不应该忽视这些人的愿望,而应本着和睦、稳健的原则,满足他们的愿望,明确宣布人类的伟大权利。(邱小平,p.7)
第二,此前,一些北美殖民地的英王特许令也曾提及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只适用于议会中的议员,而不适用于普通民众,更不适用于新闻传媒。但是,第一修正案明确表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权利属于人民,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予以削减。
第三,第一修正案在随后的实践中发展出了许多原则,比如“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实际恶意”等,切实保障了美国民众和新闻传媒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麦迪逊指出,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政府无权侵犯的特别权利。整个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对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将会起到积极作用。(邱小平,pp.7-8)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闻传媒在《纽约时报》诉苏利文(Sullivan)案、《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中胜诉,第一修正案都功不可没。
如果说以上关注的对象——《独立宣言》的制定者、制宪代表、杰弗逊、潘恩等——都是美国社会精英的话,那么接下来,本书将考察美国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因为这些所思所想共同营造着一个巨大的思想语境,精英们的主张、信念无不处于这个特定的场域当中。
1888年,恩格斯和几位朋友一同来到美国旅行,近距离观察美利坚民族。旅行结束后,他写了三篇文章,即《美国旅行印象》、《美国和加拿大旅行札记》和《恩格斯致劳尔·拉法格》,讲述自己的观察结果。恩格斯说:“我们通常认为,美国是一个新世界,新不仅是就发现它的时间而言;而且是就它的一切制度而言。这个世界由于藐视一切继承的和传统的东西而远远越过了我们这个旧式的、沉睡的欧洲人;这个新世界是由现代的人们根据现代的、实际的、合理的原则在处女地上重新建立起来的”。“这个前进最快的民族,对于每一个新的改进方案、会纯粹从它的实际利益出发马上进行实验,这个方案一旦被认为是好的,差不多第二天就会立即付诸实行。”(严书翰,p.7)
用马克斯·韦伯的话说,这就是“资本主义精神”。他说:“贪得无厌绝对不等于资本主义,更不等于资本主义精神。相反,资本主义倒是可以等同于节制,或至少可以等同于合理缓和这种不合理的冲动”。因此,理想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既避免摆阔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也避免有意识地享用他的权力。他总是为表明他得到了社会承认的外部标志而感到为难。换句话说,他们的生活方式往往具有突出的禁欲倾向”。(韦伯,p.15, p.45)
除了禁欲主义倾向,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要素还包括“天职”(Calling)概念。韦伯说:“把完成世俗事物的义务尊为一个人道德行为所能达到的最高形式”,“不可避免地使日常的世俗行为具有宗教意义,并且由此第一次创造出这种意义上的天职概念”。这种天职概念为全部新教教派提供了核心教义。它放弃了天主教将伦理训诫分为“命令”和“劝告”的做法,认为上帝所接受的唯一生活方式,不是用修道禁欲主义超越尘世道德,而是完成每个人在尘世上的地位所赋予他的义务。(韦伯,pp.56-57)
韦伯强调,对于路德教的教父们来说,恩典可以撤销,也可以通过谦恭的忏悔和对上帝的话语及圣事的忠诚信赖而重新赢得;但在加尔文那里,情形截然相反。加尔文认为,上帝不是为了人而存在,人却是为了上帝才存在。所有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下述加尔文深信不疑的只有少数人被选中授予永久恩典的事实,只有作为显扬上帝荣耀和尊严的手段才有意义。因此,人们的“一切均为增加上帝的荣耀”。“只有靠永久不变的、经常不断的思索指导的生活,才能战胜‘自然状态’,进而升入‘蒙恩状态’”。(韦伯,pp.82-83, p.101)
据此,韦伯大体不会反对以下推论:抱持资本主义精神的美国人将会把政府和新闻传媒视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机构,具有不同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在实际运作中,它们要秉持自己的天职,努力地去完成任务。政府不能干涉新闻传媒运作,不能干预新闻报道。
第三位近距离观察美国的学者是法国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1831年5月9日,托克维尔从法国来到美国进行为期9个多月的考察。回国后的1835年和1839年,他先后出版成名作《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和下卷。
托克维尔说:“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并且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所有的个别事物都由它产生。那么,美国人的身份平等是如何出现的呢?托克维尔回答说,17世纪初在美国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比如英裔移民,在离开祖国时一般都没有你比我优越或我比你优越的想法,认为幸福的人和有权有势的人都不会流亡,贫穷和灾难是平等的最好保障;但是,也有一些富人和大领主因为政治或宗教纷争而被赶到美洲,在那里制定了一些贵贱有别的法律,而人们不久就发现美洲的土壤与领主贵族制度格格不入。所以,美国既没有贵族赖以存在的特权,又没有贵族赖以继续存在的身份制度。(托克维尔,p.4, p.15, p.33)
当然,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托克维尔认为,它的最主要弊端是个人主义。对此,美国人的办法有两种:
一是用“正确理解的利益”加以抗衡。“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不以达到伟大的目的为主旨,而是要不费太大力气就能达到所追求的一切”。它不要求人们发挥伟大的献身精神,只促使人们每天作出小小的牺牲。这个原则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托克维尔,p.653)换句话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虽然不怎么高尚,但有利于挤压个人主义的生存空间。
二是用包括出版自由在内的自由制度对抗个人主义。托克维尔说,在自由政体下,大部分公职是由选举产生的,所以那些自恃才高志大而将自己封闭于个人生活小圈子里的人,将会终日感到没有周围人的支援是没法生活下去的。于是,这些人出于一种野心而开始想到他人,而且往往发现忘却自己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好处。于是,自由得以战胜平等造成的个人主义。(托克维尔,p.631)
对于出版自由,托克维尔坦言,自己并没有那种因事物本身良好而产生的完全坚定的爱好。他之所以爱好出版自由,首先是因为它能防止弊端。他说:“生活在贵族制国家的人民,实际上可以不要出版自由;而生活在民主国家的人却不能如此。……大规模的政治集会、议会的特权和人民主权的宣言……在一定程度内可以和解对个人的奴役。而如果出版是自由的,这种奴役不可能随意进行”。因此“报刊是保护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当时美国的实际情形佐证了托克维尔的判断。一方面,英裔美国人从建立殖民地之初就享有写作自由;另一方面政府“既不向印刷业发放执照,又不要求报刊进行注册,更不知道保证金为何物”。换句话说,在当时的美国“创办报刊既简单又容易。只要有少量的订户,就足以应付报刊的开销”。(托克维尔,pp.203-208, p.876)
可见,不论是政治精英的思想,还是普通民众的信念;不管是重要历史文献的意旨,还是芸芸大众的所思所想,都不约而同地表明:建国前后的美国在政治上主要秉持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在新闻制度设计上努力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保障新闻传媒对于政府的独立。
二、不尽如人意的美国实践
英国小说家托马斯·哈代(Thomas Hardy)曾说:“世间万事,虽然计划得好,而实行得却糟”。美国建国以后200多年的新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应验了这句名言。
我们先看有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1776年的《独立宣言》虽然大胆主张:人“生而平等”,具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利。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唯一一部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却没有一条条文明确保障人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这是不是因为当时没有代表提议相关的议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的作者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曾力争在新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可惜,梅森的动议遭到了多数代表的否决。(邱小平,pp.2-4)
因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没有权利条款,所以它在提交美国各州批准过程中遭到了杰弗逊等人的强烈批评。无奈之下,联邦党人只好与反对派进行“政治交易”:反对派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后补充权利法案。当时美国两个有影响的大州——马萨诸塞州和弗吉尼亚州——就是因为得到了联邦党人的许诺才批准新宪法。(张定河,p.48)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权利法案不是其他,而是政治交易的结果。
为了修正《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不足,权利法案终于得以制定、生效。不过,细察美国那段历史,我们将会发现权利法案光环背后亦有诸多阴影。
第一,法案在国会中的审议可谓“跌跌撞撞”。1789年6月8日,麦迪逊以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身份,根据各州的要求在研究124份修正案后提出了修改联邦宪法的建议。可是在8月13日众议院举行的全体会议上,联邦党众议员认为,麦迪逊的修正案不是当务之急,主张以后再审议。只是在麦迪逊等人的坚持下,8月24日众议院才通过了共计17条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现在成为第一条的修正案当时被列为第四条,即“言论自由和出版,人民为其公正福祉进行和平集会和协商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均不应被限制”。涉及宗教自由的条款当时被列为第三条,条文是“国会不准就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立法,信仰的权利亦不得被侵犯”。
8月25日,参议院开始审议这17条修正案。结果,参议院把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权和请愿权的内容全部集中在一个条款中。参议院的文本是“国会不准立法确立一种信仰,或信仰方式,或禁止宗教自由,不准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人民为其公共福祉进行和平集会和协商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参议院对麦迪逊提案所作的另一个大变动是,删除了麦迪逊提案中的第十四条——“各州不得侵犯刑事案例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亦不得侵犯信仰的权利,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9月9日,参议院把众议院的17条修正案压缩成了12条,并退回给了众议院。众议院则任命麦迪逊等人作为众议院的代表和参议院代表就已经修改了的12条法案进行协商。9月24日,众议院通过了协商报告;第二天,参议院也通过了协商报告;10月2日,华盛顿总统签署了权利法案,并把它提交各州批准。(邱小平,pp.7-10)
第二,法案批准不但历时较长,而且没有全部通过,由12条修正案变成了10条。1789年9月25日,法案开始提交批准;但直到两年多以后的1791年12月15日才满足宪法规定的生效条件(10个州批准)。
比耗时长更严重的是,12条修正案在提交批准过程中有两条没有达到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而无法生效。当时的第一修正案涉及国会议员的选区规模,它规定每5万选民选出一名众议员;第二修正案禁止在下次选举之前增加或削减国会议员的工资。由于这两条修正案都没有获得批准,所以当时被列为第三条的修正案才“有幸”升格为现在的第一修正案。
第三,虽然第一修正案现在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在当时,这条对新闻传媒有着特殊意义的修正案并没有得到国会议员的太多关注,甚至连法案起草者也未特别重视。根据麦迪逊对众议院全体会议的详细记述,与会者只用了很少的时间来讨论言论或出版自由。并且,在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第一稿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出版自由”,原文是“任何一州都不得违反良心或言论自由的平行权利”。结果是审议这个报告的众议院特别委员会添加了“或出版自由”(or of the press)的字样。(埃默里等,pp.80-81)
第四,第一修正案虽然保障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没有界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比如,什么是言论?非言论性表达——比如焚烧美国国旗——受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言论(商业言论)是否同享保护?非常时期的言论是否和平时的言论一样受到保护?对政府官员的言论和对普通人的言论是否一样受到保护?
台湾学者李瞻指出,在美国各州批准的原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各州政府在言论及新闻自由立法上强加限制。因此,各州是否遵照殖民地时代的黑暗历史纪录,认为报纸编辑会触犯藐视法庭罪,以及新的州长是否遵照殖民地时代州长的前例,试图指控报纸编辑犯了煽动诽谤罪,这些都是第一修正案无法解决的问题。(李瞻,pp.59-60)而且,因为美国第一修正案条文的主语是国会,而不是各州,换句话说,以上所有的问题都只能由各州的法律来管理,而非联邦宪法的权力范围。这个问题直到1925年才得到解决,当时发生了吉特罗诉纽约州(Gitlow v.New York)案。最高法院在一项与决议关系不大的声明中说:
以现在的目的来看,我们认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而能免受国会删减的言论及新闻自由,是个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及自由也受到第一修正案中适当程序条款保障,免受各州的修正。(李瞻,p.60)
第五,第一修正案实际上长期被“闲置”。第一修正案虽然早在1791年就正式生效,但是此后长时间被“冷落”,美国最高法院极少解释或适用它。128年之后的1919年,第一修正案才被适用。这一年,美国发生了申克诉合众国(Schenck v. U.S.)案,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撰写了大法官们一致通过的裁定,认定1917年的《反间谍法》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研究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学者邱小平说,从1791年到1919年,美国至少有60个案件可适用第一修正案,但最高法院都根据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裁定。(邱小平,p.16)即便1919年适用了第一修正案,但正如美国宪法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所强调的,最高法院的裁定都使国会立法剥夺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成为合宪,进而使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最重要的目的化为乌有。(Meiklejohn, pp.7576)
第六,美国虽然制定了第一修正案领衔的权利法案,但也出台过明显“违反第一修正案”的法律,其中一些法律至今没有被废止。仅179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四个法令——《归化法》(Naturalization Act)、《外侨法》(The Act of Aliens)、《敌对外侨法》(The Act Respecting Aliens Enemies)和《惩治煽动叛乱法》(The Act of the Punishment of Crimes),不同程度地钳制言论和出版自由。比如《惩治煽动叛乱法》规定:“任何人不合法地联合在一起,或阴谋反对政府的合法措施;煽动叛乱,发表任何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政府和国会的言论和文字,将被罚款2000美元,直至判刑5年。”(张友伦等,p.75)值得庆幸的是,1801年,《惩治煽动叛乱法》和《外侨法》两部法律因为到期未被延续而失效。
进入20世纪,美国干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举动依然没有停歇。1917年的《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任何人,在美国参战期间,恶意制作或传播虚假报告或虚假声明,旨在干扰美国陆军或海军的作战或胜利,或旨在助长敌人的胜利;任何人,在美国参战期间,在美国陆军或海军中恶意煽动或试图煽动不服从、不忠诚,叛变或拒绝执勤……应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政府根据《反间谍法》指控新闻传媒发表反战言论的诉讼多达1900件。(邱小平,p.17)
1918年,美国国会又对《反间谍法》第三条进行修改,规定“任何人,在美国参战期间,恶意发表、印刷、撰写或出版针对美国政府……的任何不忠诚、亵渎、庸俗下流和辱骂的语言……或恶意以发表印刷、撰写、出版或口头语言的形式,敦促、挑起或鼓吹削减美国生产任何军需品,从而故意影响、损害或阻碍美国作战者,应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美国政府的任何雇员或官员犯任何不忠诚行为,或发表任何不爱国或不忠诚言论,以谩骂和暴力的方式对待美国陆军或海军或美国国旗,都应立即解雇”(邱小平,p.17)。这些法条的制定或修改,显然对充分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不利。
以上主要是从法律层面论述美国实践,接下来本书立足于新闻界自身进行分析。
建国初期,美国政治舞台上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派以宪法起草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另一派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后人分别称之为“联邦派”和“反联邦派”(或“民主共和派”)。为了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扩大自己的政治影响力,也为了抨击对方,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竞相出资创办或援助报纸。据不完全统计,到19世纪初,反联邦派有报纸158种,联邦派有157种。(张允若等,p.45)大多数报纸也日渐依附于党派,公开宣传所归属的政党主张,不同阵营的报纸相互谩骂、诽谤屡见不鲜。
1789年4月15日,汉密尔顿聘请约翰·芬诺(John Fenno)担任主编,出资创办《合众国公报》(Gazette of the United States)。很快,这家报纸被公认为联邦党人的“喉舌”。不过,联邦党人历史最悠久的报纸是本杰明·拉塞尔(Benjamin Russell)少校在波士顿出版的《马萨诸塞(后为哥伦比亚)哨兵报》(Massachusetts Spy)。此外,联邦党人还有两位比较知名的报人。一位是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1793年,他负责主编日报《智慧女神报》(Minerva)、半周报《先驱报》(Herald)。韦伯斯特善于用清晰简明的语言解释联邦党人的政治主张和政策纲领,为华盛顿总统辩护。另一位是威廉·科贝特(William Cobbett)。1797年,他在费城编辑出版《箭猪公报与每日广告报》(Porcupine's Gazette and Daily Advertiser)(以下简称《箭猪公报》)。与其他人不同,科贝特根本不用新闻“客观性”伪装,直接用尖刻犀利的文笔抨击对手。
反联邦派的报人以菲利普·弗雷诺(Philip Freneau)和本杰明·富兰克林·贝奇(B. F. Bache)为代表。1791年,弗雷诺开始担任《国民公报》(NationalGazette)主编;贝奇创办《费城综合广告报》(PhiladelphiaGeneral Advertiser)时——1790年——只有21岁。和《国民公报》相比,《费城综合广告报》的党派倾向更强烈,常常赤裸裸地向对手发动人身攻击。(埃默里等,pp.83-86)
概言之,“文攻”、“武卫”是联邦派和反联邦派报纸相互攻击的主要方式。所谓“文攻”,是指双方在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评论等文章批评对方。比如,当联邦派的芬诺嘲弄普通公民对政府官员提出控诉的权利时,《国民公报》的弗雷诺立即回敬道:“对政府保持始终不懈的戒备”对于防止“野心勃勃的图谋”是必要的。他还警告说:“如果有的地方这种戒备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那么人民很快会受到压迫。”此后,弗雷诺又用“布鲁图斯”的笔名直接对汉密尔顿猛烈抨击,批评他在把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的过程中有不法行为。此时,联邦派的汉密尔顿则亲自投入论战,在《合众国公报》上发表不署名文章说,政府职员不应该批评政府的政策。弗雷诺反击说,杰弗逊的国务院发给他的一点点薪俸(弗雷诺时任国务院译员)并不能封上他的嘴巴。(埃默里等,p.88)
再比如,1796年12月23日,贝奇在报纸上抨击华盛顿总统,说:
如果曾经有一个人使一个国家堕落了,美国就是被华盛顿堕落了。如果曾经有一个国家遭到了一个人的不正当影响,美国就是遭受了华盛顿的不正当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曾经被一个人所欺骗,美国就是被华盛顿欺骗了。我们当以他的行为作为前车之鉴。它的教训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愚昧无知。(郑超然等,p.317)
对此,科贝特在《箭猪公报》上予以反击。他这样描写贝奇:“这个穷凶极恶的家伙(他不愧是老本杰明的子孙)知道,但凡有点见识的人都瞧不起他,把他当作一个不可救药的骗子、一个工具、一个别人的走狗……他是个容貌丑陋的恶魔。他的眼睛从没有看到别人的膝盖以上。他脸色蜡黄,两颊凹陷,目光呆滞,给人的大体印象就像是一个在绞刑架上吊了一星期或10天的家伙。”(埃默里等,p.89)
所谓“武卫”,是指双方不满足于文字和口头批评,而诉诸武力直接打击对方的人员、捣毁对方的报馆。联邦党人为了报复贝奇对华盛顿总统的抨击,砸烂了《曙光女神报》(Aurora)——《费城综合广告报》的另一个名字——报社,并且殴打了这位主编;芬诺更在大街上当众杖笞贝奇。
显而易见,报纸这种为一己、一党之私而捉对谩骂、攻击的行径,远远偏离了美国的新闻理想,在与政府关系上远未成为肩负监督重任的“第四种权力”。无怪乎,一些历史学家干脆把这一时期称为美国“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批评之意溢于言表。
19世纪3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售价低廉的大众化报纸。1830年,费城出现了第一份美分报——《美分报》(Cent),不过,这份由康韦尔(C.Conwell)创办的报纸并不成功。取得成功的是本杰明·H·戴(Benjamin H. Day)1833年9月3日创办的《纽约太阳报》(New York Sun)。两年后的1835年5月6日,詹姆斯·戈登·贝内特(James Gordon Bennet)创办了《纽约先驱晨报》(New York Morning Herald),霍勒斯·格里利也在1841年4月10日创办《纽约论坛报》(NewYork Tribune)。这是美国第一波大众化报纸热潮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份报纸。第二波热潮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普利策(J. Pulitzer)1883年购买《纽约世界报》(The World)、赫斯特(W. Hearst)1895年购买《纽约新闻报》(New York Journal)为代表。第三波热潮则发生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又称为小报热,以1919年6月在纽约创刊的《纽约每日新闻画报》(New York Illustrated Daily News)为代表。(陈力丹,pp. 173-180;埃默里等,pp.127-130;郑超然等,pp.332-334)
和以前的党派报纸不同,大众化报纸具有浓厚的受众意识,不仅大量刊登本地新闻,注重人情味的报道,而且强调报纸的独立性地位,要求报纸与政府、党派拉开距离,有的甚至强调对政府加强批评。本杰明·戴就认为,报纸对当前社会要有自己的观点,不必有任何顾忌;对法院、银行、股票、教会等的弊端要予以揭露;并且不支持某个政党或商业界。(陈力丹,p.174)这种刻意与政府、党派保持距离的态度在普利策的身上体现得十分明显。他在《快邮报》的办报方针中直白地说:
《快邮报》不为党派服务,而为人民服务;不是共和党的喉舌,而是真理的喉舌;不追随任何主张,只遵循自己的结论;不支持“行政当局”,而是批评它;反对一切骗局,不管发生于何处,也不管它是何种性质的;提倡原则和思想,不提倡偏见和党派性。(Seitz, p.101)
不过,与上述优点相伴相生的是,美国新闻事业的商业化倾向不断加剧,“黄色新闻”一度泛滥成灾。人们对新闻传媒的评价也随之转为负面,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第一,报业由社会舆论机关逐渐演变成了纯营利的商业机构;第二,商业报纸激烈竞争的结果是报纸所有权日趋集中,形成了“一城一报”的垄断局面,严重挑战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所依赖的“意见自由市场”信念;第三,商业报纸以“黄色新闻”为营利的手段,诲淫诲盗,大肆渲染色情凶杀;第四,新闻机构为招徕受众,拼命发掘“社会新闻”,不惜破坏社会公德,诽谤他人名誉,侵犯个人隐私权;第五,新闻传媒过分依赖广告,致使广告客户常常阻挠新闻或言论的发表,甚至干涉报道政策;第六,一些新闻机构为了出奇制胜,抢发“独家新闻”,时常泄露国家机密,影响国家安全。(张西明,p.33)
有鉴于此,美国的有识之士便开始思酌应对之策。一部分人开始要求报刊具备一定的业务准则,否则将制定法律予以强制执行;一些出版者则开始把责任和自由联系起来,以关心社会利益——至少如他们所认为的社会利益——的态度来经营报刊。
1942年12月,时代公司(Time Inc.)的亨利·R·卢斯(Henry R. Luce)建议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M·哈钦斯(Robert M. Hutchins)对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开展一项调查,调查资金来自时代公司提供的20万美元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提供的1.5万美元。一年后,由经济学、法学等领域13名专家组成的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开始了这项调查研究。1947年3月26日,委员会发表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总报告。
总报告开宗明义地指出,调查结论是“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委员会虽然肯定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但同时认为“新闻自由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和孤立的价值观”,而有“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和“从事……的自由”(freedom of)之分。前一种要求新闻界必须享有免于无论来自何方的外界强制力威胁的自由;后一种则认为,新闻界免于可能歪曲其表述的各种压力,无异于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互相竞争的势力和信仰。因此,新闻界必须是可以问责的,必须对社会负有如下责任: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民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言说者的权利。(新闻自由委员会,p.1, p.7, pp.9-10)
根据这种思想,委员会要求新闻机构:(1)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进行“真实、全面和智慧地报道”;(2)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3)成为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4)使用呈现、阐明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方法;(5)成为新闻界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的途径。(新闻自由委员会,pp.11-12)
除了总报告,委员会还出版了六份专门报告,其中一份由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小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 Jr.)撰写,名为“政府与大众传播”。查菲认为,在专制政治下,政府是新闻自由的主要威胁。但是,现代新闻自由受到的威胁,除政府外,还有报业所有权的集中、广告客户的压力、片面追求利润等等。所以仅仅监督政府,仍不能真正实现新闻自由。因此,在民主政治下应改变对国家或政府传统的敌对观念。一方面,尽量避免国家力量对新闻自由的威胁;另一方面利用国家的权威,消除新闻自由中非国家权力因素的威胁。(张西明,p.35)查菲接着说,政府在新闻传播中的角色大致可以分成限制、鼓励和参与三种。当前,第一种角色依然存在,但只占很少一部分;第二种角色还没有被大量采用;第三种角色是新鲜事物。在扮演限制角色中,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可以对出版物直接提出诉讼;在鼓励性角色中,政府不但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可资使用的物资设备、执行相关的产业政策,也可以进行信息传播管理。(Chafee, pp.3-5, p.478)
新闻自由委员会的上述主张,建构了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框架。这种新闻理论明显不同于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一方面,它通过设置前提条件——“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享有政府特权地位的报刊,应对社会承担公众通信工具的某种主要职能”——来约束新闻传媒,使其在享受自由的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比如要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进行“真实、全面和智慧地报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等等。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理论要求政府“使报刊做得尽量完善”。如果自我约束的报刊和社会生活中的自行纠正特征不足以保证社会从新闻机构取得它所需要的益处,那么政府就应当加以帮助。(斯拉姆等,p.113)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为政府提出了五点建议,比如“鼓励传播产业中的新投资,促进新技术的引进,通过反托拉斯法来保持大型单位之间的竞争,但是慎用这些法律来拆分这种大型单位”;再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告知其政策及其背后的用意”,“如果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给政府提供这样的媒介,政府可以使用自己的媒介”。(新闻自由委员会,pp.51-55)
不过,社会责任理论也认为,政府不应当采取过激手段,报刊仍然必须有私人企业的基础。政府应当只在特别需要和利害攸关时,才出头干涉,并且要谨慎从事。政府不应当以与私营新闻传播机构竞争或消灭它们为目标。这“不仅因为言论自由是社会重要利益的反应,而且因为它是一项道德权利”。(斯拉姆等,p.113)
从表面上看,社会责任理论似乎不失为治疗美国新闻事业“痼疾”的一剂良药。但是,为《报刊的四种理论》撰写社会责任理论的作者西奥多·彼得森坦言:“社会责任理论现在主要地仍然是一个理论,记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斯拉姆等,p.87)事实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总报告的发表曾引起美国新闻界的强烈反应。《主编与发行人》(Editor&Publisher)杂志于报告发表当日(1947年3月26日)发表了7篇文章,外加一整版社论,共用13个版面予以报道,创下了当时用于刊登新闻批评稿件的版面纪录。(布兰查德,p.107)批评者认为,总报告尽管耗资高达21.5万美元,但仍是一项“蹩脚的研究成果”。《华尔街日报》3月28日发表文章——《教授与自由》——说,报告是在呼吁由政府成立一个“宣传机构”——“独裁工具”——来提供新闻[Wall Street Journal(a), p.4];4月7日,这家在美国非常有影响力的日报又抨击报告中的用语“责任”。文章直言:“‘责任’可能意味着某种与新闻检查制度没有什么差别的东西”;责任可能意味着“任何表达一种异见或者报道……意见可能据以形成的事实的人是‘在制造不安定因素’”。[Wall Street Journal(b), p.26]
路漫漫其修远兮。美国新闻事业虽然在五角大楼文件案、“水门事件”中有上佳表现,一定程度发挥了“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新闻传媒商业化、娱乐化和所有权垄断等内在弊端并没有因此消退。批评家本·H·贝戈蒂克安说:“新闻传媒机构的垄断和集中控制减少了选择的机会。主流媒体公司总是声称兼并会提高媒体的质量。但是,经华尔街大公司兼并的传媒企业的产品质量并不令人满意。”(贝戈蒂克安,p.53)一句话,美国建国时的新闻理想依旧没有完全实现。
于是,经历了200多年风风雨雨的美国人禁不住疑问:美好的新闻理想何时能够化为现实?世界和美国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1990年以后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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