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研究过程
1.3.1 研究的指导原则
知识产权涉及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影响面相当广泛。我们发现,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去研究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很不相同。因此,研究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立场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本著作的撰写,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图书馆事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临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图书馆具有存储知识、传播知识、优控知识的基本功能。当代社会图书馆是终身学习的平台、文化融合的水库、开放的公共知识空间和社会民主的推进器。同时,图书馆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处于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继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等明确要求,这为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为己任的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领导保证和政策环境。同时,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新型传媒技术的推广应用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但我国图书馆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之间存在差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图书馆的文化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要彰显图书馆在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仍然有较长的路要走。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不断增长和繁荣,为图书馆提供更多的高质量文化成果,从而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影响着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而且影响着图书馆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传统上,图书馆通过对文献的有效收集、组织、保存和传播来满足公众获取知识的需要。现阶段,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数字信息服务、数字信息开发利用等方面正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严峻挑战。因此,根据数字环境的变化制定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实施图书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保障公众自由存取知识信息的权利,谋求图书馆的最大社会效益,已成为现代图书馆高效运转的必要前提。
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文化部制定的《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活力,提高效能,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益明显提升,部分地区图书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快速发展的图书馆事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图书馆业态创新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变革与之适应。在新的信息环境下,信息资源正由模拟形态进入数字形态、文献结构由线性到多维、读者更多地依赖网络获取信息、书刊涨价、其他信息行业的竞争等因素,正在促进图书馆业态的变化。这种变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图书馆日益嵌入社会、读者中心、数字化获取、资源整合、馆际联盟、权威服务、回归教育和文化价值等方面。图书馆事业的创新带来其服务方式的创新,将对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获取和保护都带来相应的影响。
本著作在研究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坚持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要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二,有利于持久发展公共利益的原则。
图书馆代表了公共利益,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服务。虽然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有差别,但其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图书馆服务的范围更广、方式更多,更加方便图书馆用户的公共获取的实现。根据文化部制定的《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实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的投入,争取到2015年实现全国公共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内容与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在实现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基础上,我国将加强面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特殊人群的图书馆服务,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开辟面向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络空间,为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提高信息素养提供条件,积极探索面向儿童的阅读服务。丰富边疆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层次和内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我国还将建立各级图书馆的分层服务机制,在全国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图书馆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文化机构,代表着普通公众的公共利益。图书馆事业也是一项公益性和服务性事业,以服务公众、提高全民素质为本。这决定了规范和调整图书馆事业的相关规定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以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为调整对象,坚持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将公益性和无偿性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明确规定,并将其贯穿于图书馆法的各项具体规定中。
在涉及图书馆的各项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图书馆信息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的矛盾还将长时间存在,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作者、出版者等知识产权人与读者、图书馆、大学、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两者利益进行有效调节,达到统一。在研究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时要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协调好,不可偏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图书馆需要积极维护公众获取利用信息的权利。站在公共利益立场,要求平衡信息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利益;站在公共利益立场,就是要一切为了方便用户对图书馆的使用。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合同约定的例外和优先。为了方便用户的信息获取利用,图书馆在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中要积极为用户争取复制权、馆外访问权、文献传递权等权利,明确信息传播与服务提供的范围,为用户的信息利用争取最大利益。如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和研究图书馆协会(ARL)等6家图书馆协会于1997年联合发布《电子资源许可原则》(Principles for Licensing Electronic Resources),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于2001年发布《许可原则》(Licensing Principles),指导图书馆电子资源许可协议的谈判,为用户争取利用的权利。图书馆还应争取对信息资源的存档保存权利,为信息资源的长期获取利用创造条件。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IFLA 2000年发表的《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明确提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会威胁到社会公正原则”。美国国会图书馆确立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包括:“建立国家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和保存计划”, “使国会、美国政府和社会公众能最大限度地获取馆藏、促进馆藏的有效利用”, “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平衡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要求和用户的信息获取权利”。这些目标都是对“确保知识和信息的可获得性”的目标的具体实现。明尼苏达大学Duluth图书馆制定了版权政策,涉及采访、保存、书目指导、装订、复制设备、馆际互借、多媒体、电子教参、传统纸本教参、软件、网页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东新墨西哥大学也制定了版权政策,内容包括版权基本知识、合理使用、电子教参、多媒体、音乐作品、为教育目的的广播影视作品录制、软件、远程学习、互联网、馆际互借、责任等。英国图书馆的《英国图书馆知识产权宣言:一种平衡》提出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倡议。ALA、ARL提出技术和载体中立原则。华盛顿大学图书馆“期望实现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满足各种类型用户信息需求的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在生活中取得成功的、具有信息敏锐力的世界公民”。其战略规划提出“图书馆需要承担特殊责任,为大学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包括为本科生提供服务、国际项目、版权和学术信息交流等方面”。
本著作在研究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将本着持久发展图书馆公共利益的原则,探讨其在管理机制、法律机制、技术机制、发展机制上的应用和实现。
第三,有利于完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在涉及图书馆的系列案例中,包括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等系列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在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开展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是我们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应该考虑的基本前提。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树立图书馆的良好形象,也是我国资源建设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数字图书馆建设主要是资源建设。没有资源,数字图书馆就成了虚拟的空架子。数字图书馆不会自己创造资源,只能利用他人的作品、已经收藏的作品,或者他人已经建好的数据库。要利用这些资源也要受到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制约。网络环境下,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代国际上情报信息领域的两大潮流。因此,既要保护文献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使其共享符合规范,同时又要发挥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只有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才能真正保障用户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因此,在研究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时要坚持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的统一。
本著作在坚持维护图书馆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同时,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于图书馆业务的影响以及各项图书馆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并设计了图书馆可以采取的相关对策,以促进图书馆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良性运行。
1.3.2 文献调查过程
本研究选择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数据库、CNKI数据库、Elsevier数据库、Ebscot数据库等作为文献的基本来源数据库。其中CSSCI的来源期刊是经过专家筛选的学科领域学术性较强、编辑规范的期刊,属于“精品期刊群”,收录的期刊及其论文更能体现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并且更重要的是CSSCI数据库提供文献的参考文献信息,更便于研究中进行参考文献的共被引分析,展现我国已有的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两次修正。我国图书馆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基本伴随着著作权法的产生而开始。我们对文献的梳理也与该时间一致。
进一步统计文献的来源期刊,可以了解本研究领域文献的空间分布特点。考虑到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之一是CSSCI数据库,其中的期刊已经属于各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故本研究的数据考察并不限于核心期刊,而是更加关注刊载图书馆相关知识产权研究的各种期刊。
调查显示,十年间CSSCI共有39种期刊发表了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论文,其中主体为图书馆学、情报学与文献学期刊,发表相关论文数量均在8篇以上,发文总数占到全部论文数量的94%,但也不乏《中国版权》、《电子知识产权》等法学类期刊,《中国出版》、《出版发行研究》等新闻出版学类期刊。图书馆学期刊和情报学期刊发文数量相差不大,说明图书馆学和情报学领域的研究者都比较注重该领域的研究。图书馆学期刊中,公认的权威期刊《中国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知识》的发文数量远低于《图书馆论坛》、《图书情报工作》、《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等刊物,显示出该领域研究偏重实践发展、经验探讨的特点。
CSSCI下载的题录信息中提供了论文受科研项目基金资助的情况,对此进行分析,可以了解有关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受立项资助的比例,一定程度反映该领域研究受重视的程度。551篇论文中只有170篇得到了各种级别的基金资助,不足全部论文数量的1/3。但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资金资助以国家和部委级为主,以省市及其他类资金为辅。在各类型的基金资助中,获得国家级资助的论文58篇,占受资助论文的34%,获得部委级资助的论文46篇,占受资助论文的27%,两种级别资助的论文合起来占受资助论文的60%以上,说明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论文的研究水平较高。
文献作者分析也为本研究系统归纳不同学术流派的理论奠定了基础。根据普赖斯定律,本研究参考的作者最高总发文量Nmax达到30篇,故将发文量大于或等于3篇的作者视为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本研究参考了32位核心作者发表的论文237篇。
我们进一步分析在所有551篇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论文的参考文献中出现的文献,其中被引用频次高于5次的文献共有62篇,其中有12篇文献为专著(19%),其余50篇为期刊论文(81%)。21世纪初,图书馆学界有关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研究快速增长,并在2003年后进入稳步发展阶段,研究内容在传统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基础上,大量出现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研究,被引用频次超过10次的8篇文献中有7篇发表于2001—2003年,其中又有5篇以“数字图书馆”为题,讨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足见当时研究的活跃性和高质性,得到了后续研究的认可,从而保证了本研究中文献分析的时间维度的清晰性。
1.3.3 问卷调查过程
我们的调研工作是2008年1月至4月进行的。以全国范围的49所公益性图书馆(涵盖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等主要类型)为样本,对这些图书馆中不同年龄、性别、职称、职务、学历背景、文化程度和工作属性的人员进行抽样调查。为了便于对比分析,我们还向部分图书馆学教育领域人士发放了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203份,回收问卷124份,其中有效问卷116份。为使调查数据更为客观真实和具有代表性,在自愿情况下,部分调查对象留下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为进一步研究有关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需求的课题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我们主要调查了图书馆界专业人士对于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客观认知状态,以评估他们对图书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态度;调研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适应我国图书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评估法律规范对图书馆发展的促进或限制情况;调研了图书馆版权政策、人员、经费落实情况,以为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路径提供参考。
我们对116份有效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利用频数分析、交叉分析、相关分析等方法对问卷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在掌握总体样本的基础上,设置了年龄、性别、职业、职位等不同的观测变量。样本中21~30岁占7.83%;31~40岁占20.00%;41~50岁占52.17%;51岁及以上占20.00%。男性占63.48%;女性占36.52%。在大城市工作的有79人,占68.69%;在中等城市工作的占26.09%;在小城市或城镇工作的占4.35%。该数据反映了调查对象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占31.31%;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占33.04%;本科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占34.78%。最高学历为图书情报档案类专业的占67.24%;非图书情报档案类专业的占32.76%。图书馆实际工作者占60.34%;图书情报专业教育工作者占33.62%。在70名图书馆实际工作者中,从事图书馆工作在20年以上的占44.29%;从事图书馆工作时间在15~20年的占18.57%;工作时间少于5年的占8.56%。这反映出调查对象大多具有丰富的图书馆事业工作经验,对图书馆业务熟悉。
为了揭示业内人士对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情况,我们在掌握总体样本的基础上,设置了年龄、性别、职业、职位等不同变量。
1.年龄
115份问卷填写了年龄信息。我们将调查对象按年龄层次划分为:青年工作者(21~30岁),共9人,占7.83%;中青年工作者(31~40岁),共23人,占20.00%;中年工作者(41~50岁以上),共60人,占52.17%;老年工作者(51岁及以上),共23人,占20.00%。数据表明,问卷涉及的调查对象年龄范围覆盖比较全面,能反映出不同年龄类型图书馆界人士的认知情况。其中41~50岁的中年工作者占到调查对象的一半以上,这一年龄层的对象通常是图书馆行业的骨干人员,熟悉图书馆行业现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性别
115份问卷填写了性别信息。其中男性73人,占63.48%;女性42人,占36.52%。
3.工作地
115份问卷填写了工作地信息。其中在大城市工作的有79人,占68.69%;在中等城市工作的有30人,占26.09%;在小城市或城镇工作的有5人,占4.35%;在村镇或农村工作的有1人,占0.87%。该数据反映了调查对象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接触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高。
4.学历与专业
115份问卷填写了学历背景信息。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有36人,占31.31%;硕士研究生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有38人,占33.04%;本科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有40人,占34.78%;仅有1人的学历背景是大专、中专或高中,占0.87%。
116份问卷填写了专业背景信息。其中78人最高学历为图书情报档案类专业,占67.24%。而在最高学历为非图书情报档案类专业的38人中,有26人属于人文社会学科专业,占22.41%;所学专业为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的有10人,占8.62%;其他专业的有2人,占1.73%。以上数据表明,多数调查对象接受过图书情报专业教育,同时其他专业背景也比较具有代表性。
5.职业与职称
116份问卷填写了职业属性信息。其中70人是图书馆实际工作者,占60.34%;有39人从事图书情报专业教育工作,占33.62%;另外有7人在图书馆学会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占6.04%。这反映了调查对象均是图书情报实践和教育界的工作者,比较了解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实际情况,其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114份问卷填写了职称信息。其中66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占57.89%;31人具有副高级职称,占27.19%;16人具有中级职称,占14.04%;具有初级职称的仅1人,占0.88%。
6.职务与职业年龄
在70名图书馆实际工作者中,有39人为馆长或副馆长,占55.71%;有22人为图书馆中层管理人员,占31.43%;有9人为其他业务人员,占12.86%。这些数据表明调查对象大多为各图书馆的中高层领导,他们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图书馆界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需求。在70名图书馆实际工作者中,从事图书馆工作时间在20年以上的有31人,占44.29%;从事图书馆工作时间在15~20年的有13人,占18.57%;工作时间在10~15年和5~10年的均为10人,各占14.29%;工作时间少于5年的有6人,占8.56%。这反映出调查对象大多具有丰富的图书馆事业工作经验,对图书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有发言权。
1.3.4 法律与案例调查过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图书馆界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我国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此后,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30日加入《录音制品公约》。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于2001年10月第一次修改了《著作权法》,2002年9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2006年5月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1月进行了修订。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中国生效。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2月,中国第二次修改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在过去的20年里,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非常重视,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黄长著先生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开展的研究中对本领域的成就与问题进行了科学总结。我们也注意到,在过去的研究中,图书馆知识产权案例的实证研究比较少。屡次发生的图书馆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对图书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研究对国内外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版权法中的图书馆条款、典型案例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研究。在案例方面,从行业影响、法理影响、政策影响等方面,选择了近10年来典型的图书馆相关知识产权案例,归纳其特点,梳理了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价值取向与诉讼趋势,为本著作的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借鉴基础。
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继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通过依托自身馆藏开展公共文化资源平台建设、联合提供公共服务、参与重大文化工程、与社会力量合作等不同方式,公共图书馆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图书馆转型过程中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形式,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了使研究工作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文化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特别是图书馆如何利用自己的优质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我们选择若干省级公共图书馆、若干优质资源作为实例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