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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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租税国家

租税国家实际有两层含义,严格讲应该把“租”和“税”分开理解,租的形态其实也暗含了所有者的意味,直至今天仍有所体现。税也可被理解为是与租并行或者稍晚出现的一种国家取得收入的形态,其重要的标志是货币的出现。例如在我国唐代,两税法的出现改赋税征实物为征钱,这一改革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出卖农产品换取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扩大了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制或曰君主制下的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参见张守军:《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40~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从而为经济制度继续演化到由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支配下的资本主义阶段准备条件,而只有基于商业、商品与市场经济的繁荣,国家才得以最终进入税收国家的阶段。

在税收国家中,宪政与法治原则是社会所认可的基本规则,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必须维护市场制度的基本秩序,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从而有理由从私人财产中取得税收。因此,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往往同时也是税收国家。此时,国家不再参与私人市场活动的竞争,而转化为私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并以此为基础,对人民在有秩序的私经济市场中从事交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收取租税,以作为日常运作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