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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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非租税收入

1.公产收入

公产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财产,以其取得的收入供公共支出的使用。公产的范围原来主要指天然形成的财产,如土地、森林、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性质的财产。如前文所述,19世纪以前的西方财政学家认为公产为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博丹以及官房学派十分重视公产收入在国家收入中的地位。自课税盛行以来,国家的收入惯常性地由人民的税收提供,而公产的收入在公共收入中的地位逐渐降低了。参见何廉、李锐:《财政学》,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在目前欧美等国家,国家所保有的公产,大多已不再以经济收入的独占为首要意图,且许多也不专属于国家所有,例如土地、森林等皆可为私人所有,如水流、矿产资源等均可作为法定的财产权利进入市场交易,国家所保有的公产更多出于公益,其数量也较为有限。对此,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形态的财产权仍由国家全面控制,其产生的收入在国家公共收入中仍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此,后文再详述之。人工营造公产是19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形态的公产,它的出现丰富了公产的内容。

2.公业收入

自19世纪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承担了范围日益扩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20世纪初期,这些国家的政府还承担了提供基础设施与维护的职责,如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信、邮政、供水、排污、灌溉、医院、学校,由此形成了大规模的公营事业。这些公共性事业或是出于社会福利的目的,或是因私人无能力承担,总之由政府兴办,同时成为以法人资格经营的公用事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取得部分收入。在政府经营的公共事业中,有以收入为主要目的者,有以公益为主要目的者,也有兼顾公益和收入者。以收入为目的经营性事业,例如烟草专卖、盐糖专卖,此类产业在一些国家受到管制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目的,国家专营往往能取得独占性收入;以公益为目的者在现实中也较为广泛,如铁路、邮政、医院、学校等,这些事业的经营主要不在于谋利,其取得的收入往往也不能完全覆盖其经营成本,甚至国家还须对其给予专门补贴以平衡收支;而其他类国家经营的事业如高速公路、电信、电力等行业,虽然也提供给公众一定的产品与服务,客观上也能满足公众的一些生活需求,但考虑其并不属于民众生存的基本条件,且民众可以通过其他经营主体获得类似的产品与服务,由此这些行业总体仍是以营利为主,但毕竟也提供了某些具有公共用途的产品。

但在近几十年中,潮流逆转。从20世纪80年代起,受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经济理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全球化、技术进步、市场拓展以及私有经营者队伍扩大等因素的推动下,出现了对政府的支配地位提出质疑并要求加强私营部门的新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为对大批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私有化,同时伴随着在原来受保护的行业引入竞争、减少对私营企业行为的限制等放松管制的形式。参见 [德]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6、7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公业减少的侧面表现为“私有化”的活动方兴未艾。参见上书,306~343页。“私有化”一词随着1984年英国电信(British Telecom)的出售开始流行起来,并在余下的十几年中变得相当“流行”。从1977年到1999年,据报道在121个国家发生过2459起交易,销售收入超过11100亿美元,其中英国以169起私有化事件位居榜首,土耳其以60起私有化事件而列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1979年,英国的公有企业占就业人口的8%、生产量的10%以及国内总固定资本形式的16%。到了1992年,相关数字就变成了占就业人口的3%、生产量的3%以及国内总固定资本形式的5%。在同期,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私有化。此外在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南亚等国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私有化浪潮。尽管到今天,如何评价这一阶段的私有化运动还有不同的声音,然而经过这个阶段的私有化所达成的结果是,多数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掌握的国有财产所占经济的比重已显著降低,其在公共经济和公共服务中所直接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了。而中国的情况尽管与上述国家不甚相同,然而相比较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有财产对经济和社会的支配程度无疑显著减低了,国有经济在产业方面也呈现了一定的收缩状态。

3.公债收入

在一般情形下,国家财政应以收支平衡为根本原则,使国家收支大体相当,如果支出缺口较大,则应以增加税收予以弥补,公债只应当作为暂时性的弥补收支缺口的手段,这符合财政健全性的基本原则。然而收支不平衡、支出迅速增长,以及政府的普遍负债似乎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的常态。举债,作为一种取得收入的方式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规模相对有限,但此后,凯恩斯主义在西方盛行,凯恩斯主义者以《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理论基础,把经济危机的根源归结为“有效需求不足”,为刺激总需求、缓和经济危机国家大举干预经济生活,因此不少发达国家纷纷推行赤字财政政策,大规模发行公债,公债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但公债的发行必须有度,须以国家或政府信用为基础,在向国内外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同国家的债务能力必定存在相关性,即债务上限需要得到制度约束,否则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或将威胁到国家公民的财富和安全。以常理看,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收入与支出不可能主要依赖举债,缺乏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将使国家面临极大的财政风险,对于外部的经济冲击或影响也将不堪一击,例如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等国出现的金融危机以及当前仍在蔓延的欧债危机本质上都是政府债务危机。

4.行政收入

行政收入的性质,处于经济收入与租税收入二者之间,综合其分类情况大体可以分为四类:罚款、规费、特许金和特征(特别公课)。上述四种收入均具有公共的目的及私人利益两种元素,与经济收入及租税收入不同。因为政府以公产和公业取得的收入主要为经济收入,其中少部分具有公共目的,而大部分则体现为营利性特征;而租税收入则无所谓私人利益的成分。因此,行政收入兼具公益、私益两个特征。参见何廉、李锐:《财政学》,1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