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动的效率(修订版)(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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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主体

毫无疑问,人的活动的主体就是活动的人本身。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是思想和行动即认识和实践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很难完全分开。当我们谈论认识问题时,总是要强调实践对于认识的发生和发展的作用,这就是说,人只有同时是实践的主体,才能真正成为认识的主体。当我们谈论实践问题时,又总是强调实践的人是自觉的有目的、有意识的人,即是说,人只有同时是认识的主体,才能真正成为实践的主体。在抽象的理论研究中,可以分别以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为对象,考察认识主体或实践主体各自的特征。但实际上人一身而二任,既是实践主体,又是认识主体;既是思想着的行动者,又是行动着的思想者。

在人的活动中,人作为主体活动的重心时常在思想和行动之间转移,使活动主体的性质发生相应的变换,或者显得是一个思想者,或者显得是一个行动者。思想和行动两类活动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没有任何行动的纯粹思想者和没有任何思想的纯粹行动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人既是思想者又是行动者,思想的本性和行动的本性是完整的活动主体即人的本性的两个侧面。

两极相通。在人的活动的天地里,并没有把思想和行动截然划开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一定的社会组织固然可以要求特定的人以何种活动主体的身份参与系统的相互作用,但这只是社会分工对人的特殊要求。由社会分工所设定的思想者和行动者的界限,是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对于人的本性而言只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界限。人作为活动主体,兼具思想和行动、认识和实践双重属性,并在二者之间实现重心的转移和状态的变换。能否正常地进行活动主体这两种社会角色的变换,是人以及人之社会关系是否正常的标志之一。强调这个事实,有助于坚持全面的、辩证的主体论,避免片面的、僵化的主体论。

“主体是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版,第2卷,685页。,但不仅仅是指单个的人。伴随着人的活动性质的变化和活动范围的扩大,这种活动可以是个人的活动、群体的活动、社会的活动乃至全人类的活动,与之相对应的活动主体即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这里所讲的社会是个狭义的概念,指的是具有特定形态和范围的社会共同体,大体与国家所指的范围相当。广义的社会即人类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界而言的活动主体。人是社会的人,群体是社会的人的群体,国家是人的社会的特定形式,人类是社会的人的整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主体,即社会”同上书,702页。

活动的主体与主体的活动互相对应。如果我们所面对的人的活动是笼统的、不确定的,那么,这种活动的主体就会是笼统的、不确定的。反之,具体的、确定的活动要求有具体的、确定的活动主体,而具体的、确定的主体也必有具体的、确定的主体活动。

在各个层次的活动主体中,活动主体之最基本的、最小的单元是什么?当然只能是在思想着和行动着的个人。群体、社会和人类整体,是由现实的个人以一定的方式或形式组成的人的共同体。人与人的社会结合方式,也不是某种外在于人的活动的先验的形式。它们都是人的活动的结果,是以往人的活动所产生的、现实人的活动在其中进行并不断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个体的人是人的活动之基本的、现实的不可再分割的主体存在形态。尽管我们可以把人的大脑想象为思想的主体,把人的肢体想象为行动的主体,而且它们也确实各自具有相应的那种功能,但却不可能实际地把这两个意义上的主体分开。活动主体的更大范围以及相应的各种规模上的主体活动,都是在个人主体及其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和展开的。

个人的活动以特定的相对稳定的方式组织为群体的活动、社会的活动,直至整个人类的活动。在个人的活动中,本来就是充满矛盾甚至冲突的。人的情感和理智、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以及行动方案的设计和选择,经常使人困惑、犹豫、不知所措。这种心理状态反映在人的行动中,是行动中的矛盾表现:服从情感的行动和服从理智的行动,理想主义的行动和现实主义的行动,等等。各种方式的行动的尝试和比较,常常使人摇摇摆摆,在所经过的路径上留下散乱的足迹,甚至绕着大弯,走着走着又回到原来的位置。

至于在个人和个人之间,在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以至人类整体之中,虽然可以采用各种方法使人们的活动协调一致,但由于个体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以及在思想和行动之间的矛盾乃至冲突。如果硬是要求人们只能在无矛盾的境界中思想和行动,那么就必须停止任何思想和行功。问题不在于人的活动中是否有矛盾和冲突,而在于这种矛盾和冲突背后的力量对比关系如何,以及由此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按照恩格斯对历史过程中人的活动的合力作用的分析,总的活动的最终结果是从许多活动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版,第4卷,6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参与这种历史活动的每个活动、每个活动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作用。把个人主体与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全人类主体割裂开来,设想完全孤立存在和起作用的个人主体,或者设想凌驾于一个个现实的个人之上的“群体”、“社会”及“人类整体”的抽象存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导致有害的结果。

作为活动的个人主体或组成群体、社会及全人类主体的现实的人,是蕴含着丰富的规定性的有个性的存在。这不是抽象的仅仅表示人的共性或整体存在的人,而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现实的人的素质、能力、气质和性格,都是参与制约人的活动效率的主体因素。

素质是形成主体能力的自然物质前提。“所谓素质,就是有机体以遗传为基础的解剖生理特点,这里主要指一个人感觉器官、运动器官以及脑的结构形态和生理机能方面的特点。”李孝忠:《能力心理学》,69页,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人的素质既包括生理的方面,也包括以生理素质为基础的心理的方面,即心理素质。人的神经系统在强度、灵活和平衡上的特性不一定都是遗传的特性,也可能是胎内发育或生活初期发展条件的结果。这种特性被一些心理学家称之为天赋特性。神经系统的“天赋特性”是活动主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两个方面看,要使人作为活动主体的素质得到提高,一方面需要实行优生优育,另一方面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两个方面,婴幼儿的双亲或看护人往往是不自觉的,而对于婴幼儿这个发育中的活动主体来说也不可能是自觉的。这个阶段大约只有三四年时间,转瞬即逝,当主体能够自己意识到这个问题时,肯定为时已晚。

那么,活动主体真的注定对于自己的素质毫无作为,只能听凭命运或他人的安排吗?这里涉及到对素质概念的理解。如果我们把人的素质仅仅理解为先天素质,即在人之初时就定型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特点,那么当然与后天人的自觉活动无关。但是,如果把人的素质理解为人的能力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物质基础,那么这种素质尽管在人生早期基本确定下来,在尔后的发育中,通过教育和训练也不可能不发生任何变化。

人虽然不可能自己选择自己的先天素质,却有可能在一定的先天素质的进一步发展和变化上作出自己的某种选择,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显示出与先前有所不同的素质状态。现在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倾向于将素质看作是人的能力的生理的和心理的基础条件,不仅人的素质制约人的活动,而且人的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改变人的素质。正因为如此,提高活动主体的素质才可以成为人们自觉努力的目标。

人的活动能力是在一定素质的基础上,在后天环境的影响下,通过学习和训练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人的活动本身的多样性要求人的多样性的活动能力,反过来这种能力的多样性又强化了人的活动的多样性。可以对人的活动能力作横向关系的划分,如智力和体力、模仿力和创造力、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等等。

依照个体发展阶段的区分,人类活动被分为游戏、学习、劳动三种基本形式,它们分别是个体的人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主导活动。游戏是学前儿童的主导活动,学习是学习期间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主导活动,劳动则是成年人的主导活动。与这些活动相应的能力即游戏能力、学习能力和劳动能力。在这些能力里,后发展起来的能力总是以先发展起来的能力为基础的。这三种能力的区分可视为人的活动能力的纵向关系划分,从中可见人的活动和活动能力发展的连续性的脉络。

现实的人的活动能力的发展,有一个由潜在到实现的过程。西方心理学界关于潜在能力的假说认为,每个人实际上只运用了自己潜力的很小一部分,小如芥豆之微。当代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弗洛姆写道:“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情境,认识到植根于人的存在中的两重性,认识到自己所具有的拓展人的力量的能力,他才能完成如下任务:成为自在自为的人,并通过充分实现人的潜在的诸能力——理性、爱、生产性劳作——而达到幸福。”[美]马斯洛等:《人的潜能和价值》,108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人到底还有多少潜能可以挖掘?对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是至少可以肯定,人作为活动主体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只要发挥其中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的活动能力,就会极大地提高主体活动的效率。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包括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在劳动中,不仅尽力发挥人的体力、模仿力和一般能力的潜能,而且更充分地发挥人的智力、创造力和特殊能力的潜能,使之作为现实的能力起作用,实现人的活动的价值目标,乃是活动主体的自我实现。

气质和性格作为构成人的个性的成分,均与人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相关。现代心理学把气质看作是表现在人的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和灵活性方面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气质的心理表现较多地受到个体生理基础的制约,具有某种天赋性。从这个角度看,气质同人的生理和心理素质是一致的。此中区别在于,气质不是像素质那样仅指人所固有的生理的和心理的自然条件,而是指在一定素质基础上稳定地表现出来的某种典型的心理特征。属于气质范围的心理活动特征,包括人的感受性和耐受性,情绪的兴奋性,反应的敏捷性、外倾和内倾性,以及行为的可塑性等等。这些不同的心理特征的不同结合,构成了不同的活动主体气质类型。性格与气质相近,以致人们在日常用语中往往不加区分。

从心理学上讲,气质是神经过程的特性和以这些特性组成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为生理基础的心理方面,而性格则是表现在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的较稳定的、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在活动主体的性格结构中,有对现实的态度和对自己的态度的性格特征,也有性格的意志特征、情绪特征和理智特征。性格的各个特征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随着人的活动的变化而表现出性格的多变性。人的性格一旦形成就比较稳定,但由于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改变,性格也具有可塑性。参见高玉祥:《个性心理学概论》,109~132页,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不同的气质和性格与主体活动能力有不同的相关关系。尽管不应将这种相关关系绝对化、凝固化,但一定程度的这种相关关系的存在,毕竟是一个经验的事实。

每个人的素质、能力、气质和性格结合在一起,形成自己作为活动主体的个性的本质力量或人格的力量。这是在个人主体内部要素的结合中,由于各种要素的协调和互补、协动和互动而激发出来的系统整体的结合能。假如人的个性或人格不统一,甚至发生分裂,内在因素的作用就会互相抵消,把应有的内在结合能变成了能的内耗。在人与人的社会结合中,如果人们的素质、能力、气质和性格能够实现较好的组合,形成协调和互补、协动和互动的关系,也会释放出巨大的社会结合能。但若组合不当,同样会由于互相冲突而发生恼人的内耗。

所以,无论活动的个人主体或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乃至全人类主体,不同的主体要素组成的整体所起的作用可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也可能小于各个部分之和。问题就在于活动主体的结构、组织及其功能关系是否合理,是否优化。

活动主体在制约人的活动效率的各种因素中居于首要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活动主体是主体活动的动力源或原动力之所在。人们的活动、特别是大规模的社会活动所调动的能源和动力,并不局限于人们自身,然而活动的全部动力的最初启动或最初来源必定在于人。当然,这里所讲的都是人作为主体的主动的、能动的活动。如果人仅仅作为客体消极地被推动起来,参加了某种活动,并且始终未由被动态转向主动态,那么就与某物被投入进去没有什么区别,自然称不上主体活动,也就不需要主体活动的动力特征。人的一切主体性活动都要由人来发动或推动。要使人的活动有效地展开并成为有效率的,首先应该在适当的时刻启动这种活动,因而就必须开发主体活动的动力源或原动力,让它真正成为人的自觉的、合乎目的的活动的能动性的源泉。

第二,活动主体是主体活动的控制和调节中心之所在。对于个人主体来说,活动的自觉控制和调节是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人脑的功能。在群体活动、社会活动和全人类活动中,控制和调节中心有时集中在某个人、某些人或某个社会集团那里,在现代还可以辅以电子计算机即电脑控制系统。但要实现对整个活动的控制和调节,仍然需要凭借每个参与活动的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和调节中心。由活动主体的动力源或原动力所启动的人的自觉活动,也得在主体的自觉控制和调节下,才能坚持下去并达到活动的目的。人的活动效率的变化,显然与活动主体对自己活动的控制和调节状态的变化直接相关。要使人的活动有效率、高效率,最重要的就是应当努力发挥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自觉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