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人权的基本属性
人权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国内外研究者有许多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一般认为人权的属性主要是其:(1)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共同部分。人权的特殊性是指在不同的文化与传统背景下形成的各色各样的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中的差异部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两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2)个体性与集体性。人权的个体性是指人权主体是个人的。社会或集体并不是抽象的,它总是由个体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而成。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有机综合,个人人权的引申才能成为集体人权。人权的集体性是指人权主体是集体的,主要是民族、国家、群体、团体。当今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都是集体人权,只有依靠民族和国家的集体力量,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国际法的保障,才能实现这些权利。(3)自然性与社会性。人权的自然性是指人的自然属性。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需求和条件,所以,人权的最初表现形式是自然权利,人权的社会性是指人权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所以作为“人的权利”的人权就必然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必然带有社会性的属性。(4)历史性与阶级性。人权的历史性一方面是说人权不是人与生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另一方面是说人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人权内容,人权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权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并体现于一定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之中。哪个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哪个阶级的人权就会获得实际的实现和保障:人权同法律和国家制度有密切联系,法律和国家制度有阶级性,因此由国家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人权也必然带有阶级性;一定阶级享有的人权是同该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紧密相关,总是服务于该阶级的政治统治的。(5)现实性与理想性。人权的现实性是指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定社会物质文化关系的实际反映,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需求。人权的理想性是指普遍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任何权利都有现实性和应然性。应然权利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应当实现而暂时还不能实现的权利;另一部分则是属于人类对自身价值实现的更高层次的追求,有待于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才能逐步实现的权利,这部分权利是带有理想性质的。(6)固定性与可变性。人权的固定性是指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基本权利是固定不变的,也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权的可变性是指人权的主体、内容、观念、模式是发展变化的。(7)权利性与义务性。人权的权利性是指人权就是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人权的义务性是指人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国际人权文件中既规定了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人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8)时间性与空间性。人权是人的生活上的一些必要的需求和条件,而人的生活上的需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所以人权就必然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人权的时间性是指在不同历史时期人的生活需求和权利要求是不一样的,英、美、法国家的人民革命前和革命后的生活需求和权利要求就有很大差别。人权的空间性是指不同的社会、民族的人的生活需求和权利要求是不一样的,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人权,而对发达国家来说则不是这样。
在上述诸多人权属性中,社会性和阶级性当为人权的本质属性。因为所谓本质即是事物内部的稳定、必然的联系,它是现象中一般的东西,是现象发生的根据。社会性和阶级性体现了人权这一事物内部的稳定、必然的联系,是人权这一社会现象发生的根源,是区分不同类型人权的主要标准。当然,人权这一本质属性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多维度的,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一个绝对性的概念。
(此文为授课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