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基础理论篇
1.人权概述
1.1 人权的概念及内涵
究竟什么是人权(Human Rights)?国内外人权学者、专家虽然对此都曾作过许多解释和界定,但迄今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人权概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及人权的长期实践,对人权,一般可以这样来定义:所谓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就是“那些做人的必要的需求和条件”,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人权定义包括以下内涵:(1)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2)所谓“人的本质”是说凡是“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人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完全摆脱自己的全部自然属性。可以说,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这种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界分并足以说明人之为人的决定性东西,是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能够成为人之所以是人的决定性因素,之所以能够说明人的本质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人,具体的人,总是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和表现。人的这种社会属性集中表现为人的相互依存性与相互交往性。正是人的这种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的属性促使做人的需求和条件得以升华为人的权利。(3)所谓“人的尊严”,是说在人的共同生活中,在人基于种种需求、利害、兴趣而从事的劳动实践中,人的需求、利害、兴趣逐步升华,逐渐形成了作为相对独立的、自觉的、理性的人的自我价值的体验,这种价值体验是人的情感、意志、理性、良知的关于自我存在的一种直觉,是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社会中的人对于自身及其“同类”的“自我认同”。正是这些“自我价值”、“自我存在”和“自我认同”构成了人的尊严的观念和核心内涵。(4)所谓“应该享有”,是指应当享有而且能够享有但实际上还没有享有的权利。一切权利都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凡是属于权利的东西都有应然性。(5)所谓“基本权利”,主要是指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或者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和稳定性等特性。(6)人权的发展受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完善。(7)人权的形态和层次通常可以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和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现实生活中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