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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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篇

5.中国特色人权发展历程

5.1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人权状况和人权思想

(一)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的中国人权状况和人权派的人权思想

(1)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的人权状况

1927年4月,蒋介石在南京建立了大资产阶级的反动政权,开始实行封建法西斯独裁统治。整个中国都处在蒋介石新军阀的军事独裁和血腥恐怖统治之下,没有任何民主、自由、人权可言。

第一,它剥夺人民的人身自由。无论什么人,只需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产党嫌疑”等招牌,便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独裁政府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进行了骇人听闻的迫害和野蛮疯狂的屠杀。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到1932年以前,至少有100万以上的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被杀害,共产党的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

第二,它剥夺人民的政治权利。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确定把中国的一切权力归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从1929年起,蒋介石开始鼓吹一个党、一个主义,在国民会议上公开赞美法西斯的政治理论。同时,他颁布了镇压人民革命、剥夺人民权利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和《“剿匪”各区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实行政治独裁。

第三,它剥夺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农村,蒋介石新军阀支持大革命时期被打倒的地主豪绅,疯狂向农民反攻倒算。地主阶级大肆兼并土地,对农民加租加息。蒋介石新军阀的横征暴敛,与天灾相结合,使广大农村田园荒芜,饥民无数,饿殍遍野,凄惨异常。在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处境江河日下,手工业者、小商人负担增加,各种赋税扶摇直上,迫使他们大批破产,沦为无产者。青年学生、知识分子,不但毫无民主权利,甚至连起码的生活都无着落,大量失学、失业、飘零街头,彷徨无靠。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在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打击下,陷入破产半破产境地。

第四,它打着《保障人权令》的幌子,大肆侵犯人权。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保障人权令》,规定“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但实际上,就在该法颁布前后,国民党政府就制造了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事实证明,国民党政府的《保障人权令》无非是欺人之谈。

(2)人权派的人权思想和政治主张

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不仅激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与反抗,而且使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与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在中国社会激烈动荡的局势下,各种政治思想派别纷纷粉墨登场,试图以各自的政治主张解决中国的社会政治问题。以胡适等人为代表的人权派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人权派是1929年至1931年在中国政治思想舞台上出现的一个松散的、没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派别。其代表人物是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人。他们以“人权”为旗帜,发起了一场“人权运动”,公开提出“保障人权”,实行“法治”和“专家政治”,强调“思想言论自由”,等等,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知识分子的政治愿望与要求。

第一,“保障人权”。在关于“人权”的概念上,罗隆基说:“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 “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 ‘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需的条件”。换言之,凡对于维持生命、发展个性、培养人格,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这三点有必要功用的,都是人权。参见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2卷5号。在人权与国家、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罗隆基认为,国家的功用在于承认人权、保障人权,法律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权产生于法律”罗隆基:《“人权”释疑》,载《新月》,3卷10号。。在人权的属性上,罗隆基认为人权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人权是人的生命中的一些必要的条件,而人的生活上的要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参见罗隆基:《“人权”释疑》,载《新月》,3卷10号。他又指出:“对压迫的反抗”也是人权之一。人权永远在人民手里。罗隆基针对当时中国社会的现状,还提出了35条(实际只有34条)目前所必争的人权。其中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参政、私有财产拥有、劳动、生命、接受救济、司法独立、法律正当程序、法律不溯既往、人格、尊严、接受教育、思想言论自由等。参见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2卷5号。

第二,实施“法治”。鉴于国民党蒋介石的一党专制统治,人权派提出以“法治”代替“人治”、“党治”。而法治的确定首先要制定宪法,宪法是法治的基础,因之宪法是人权保障的前提。胡适说:“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它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胡适还认为,宪法可以成为国民党的纲领和主张的载体,宪法可以实现国民党的宗旨。国民党应该遵守宪法,受宪法的约束,否则国民党就成为特权阶层,法治就不成其为法治。参见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载《新月》,2卷4号。罗隆基在《论人权》和《什么是法治》等文章中系统地提出了有关法治的主张。他认为法治有三层意思:其一,法治的真义是指执政者的守法。其二,法治的重要条件不只在国家的基本大法上承认人民权利至上的原则,而在原则施行上要有审慎周详的细则。法治要注重“法定的手续”。其三,在法治国家,一切罪案要法律上有详确定义、肯定的范围,亦即罪刑法定。他还认为“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在他看来,“法治的重要原则,是法律站在最高的地位。政府的官员和普通的人民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无论谁犯法,都要受法律的制裁。要达到法治的目的,既要有根本大法来“承认人民的权利”,又要整理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切细则。而国民党当局“功词诬陷,任意牵涉”是“中国走上法治轨道的障碍”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新月》,3卷11号。

第三,建立民治主义的政治制度,实现“专家政治”。人权派认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应建立在平民政治的原则上”,即“政权采诸国民全体,全国成年的民众,都可以在平等的条例上直接或间接参加政治。”“中国应立即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尔后根据新宪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的政府。这个政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具备人民委托治权的资格;二是有专家知识的行政,即要有专门人才的吏治制度。关于吏治制度问题,罗隆基在他的《专家政治》一文中写道:“二十世纪的政治是专家政治。专家政治的实现首要的是除去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然后实行选举制和考试制度。”罗隆基坚决反对“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的“党治独裁”制度,竭力宣传建立平民政治即民主政治制度。参见罗隆基:《专家政治》,载《新月》,2卷2号。

第四,强调思想言论自由。人权派强调思想自由,反对国民党当局推行思想统制。梁实秋说:“近代学术注重专利,在学术日趋繁杂的时候而欲思想统一,当得起一切思想的中心思想是没有的。”“哪一种思想能在学理上事实上证明于国家最有利益,哪一种思想便是最合适的,因此思想是不必统一的。”梁实秋:《论思想统一》,载《新月》,2卷3号。罗隆基声称“言论自由”的真义是言论本身“绝对不受法律的限制,”“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但是,言论者要负“言论上的责任”,不可凭空说谎造谣,恣意诽谤陷害他人。参见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2卷6.7合刊。

人权派上述人权思想和政治主张,是中国知识分子在继承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基础上独立思考提出来的,是有着进步意义和作用,并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权理论。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责难压制和打击,加之人权派的妥协,内部的分裂,致使人权派和人权运动中断,最后以失败告终。

(二)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中国人权状况和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人权思想

(1)国统区的人权状况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采取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片面抗战路线,在国统区实行一党专政、特务统治、保甲制度三位一体的专制独裁统治,完全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民主、自由和人权。

他们限制人民手脚,不给人民抗战民主自由权。禁止组织群众团体,阻止青年奔赴解放区。残酷镇压要求抗日、要求生存、要求自由的广大人民。查禁书报、钳制舆论、捕杀无辜,压迫民主人士和民主运动。

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后,蒋介石为了维护其独裁统治,加强中统、军统机构,强化特务统治和保甲制度。1943年请来美国特工专家,成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全国的机关、军队、学校、工厂、职业团体都建立了国民党特务组织,布下特务网,在全国各地设立集中营,任意捕杀革命者和人民群众,造成一片白色恐怖。

在农村实行保甲制度,“力谋党的下层组织之健全”, “于乡村中深植本党之势力”陈旭麓等:《五四以来政派及其思想》,40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乡镇长、保甲长必须加入并绝对效忠国民党,奉行它的主义、政纲。保甲长握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可以随时委派各户任务,迫令出壮丁、保甲费等。保甲制度强制劳动人民承担种种义务。保甲组织内还建立了通信网,“担任调查异常活动之通信工作”,并与中统特工人员密切联系。这样,保甲制度就成为国民党政府直接控制下层人民的一个重要工具。

(2)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人权思想

抗日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下,人民的基本权利已丧失殆尽。针对这种现状,以宋庆龄为代表的革命民主派于1932年年底在上海发起成立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总部设在上海,最高执行机构是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宋庆龄为主席,蔡元培为副主席,杨杏佛为总干事。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不是一个政党,而是一个进步团体。其宗旨是营救一切爱国的革命者,争取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在同盟章程中,对其任务作了明确规定:1)争取释放国内政治犯,反对目前盛行的监禁、酷刑和处决的制度。同盟首要的工作对象是大量的无名的囚犯。2)予政治犯以法律的辩护及其他援助,调查监狱的状况和公布国内剥夺人民权利的事实,以唤起舆论的注意。3)协助关于争取公民权利,如出版、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斗争。参见《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章程》,载陈淑渝等编:《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具体政治要求是参见《宋庆龄选集》,6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第一,要求释放政治犯,反对滥施监禁、肆意虐杀的法西斯恐怖统治。

第二,反对酷刑和虐待政治犯。

第三,反对蒋介石对外妥协投降,对内坚持反共内战的反动政策,要求把发动抗日的民族战争和争取人民民主权利的斗争结合起来。

第四,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几条原则,即“无党派的成见”、“无国界的界限”、“对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无甚区别”《蔡元培选集》,285~286页,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活动时间虽然不太长,但它所争取的人权是广大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一般的抽象的人权。它所进行的政治斗争,是当时中国人民日趋高涨的民主运动的组成部分。它配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反蒋斗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功绩将永载史册。

(三)国民党政府统治末期的中国人权状况和人权思想

(1)人权状况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蒋介石变本加厉地推行独裁内战政策,反对和平民主。

在其辖区内到处制造血案、惨案。在云南,杀害了著名民主人士李公朴、闻一多;在重庆,国民党武装特务伙同李家沱毛纺厂驻厂军警开枪射击罢工工人,打死3人,打伤三十余人,逮捕二十余人;在哈尔滨,暗杀东北义勇军著名领袖李兆麟将军;在徐州,蒋军用机枪扫射学生,打死十多人,打伤二十多人,教务主任身中7弹身亡……仅仅在1946年上半年,这样践踏人权的暴行就发生了七十多起。

残酷摧残民众舆论。仅1946年上半年,在北平、上海、广州、西安、昆明、重庆等城市中,就有195家报刊和通讯社、广播电台被查封,20位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遭特务殴打,47位记者被捕,被没收的民主刊物仅广州一地就有十余万册。

镇压人民的民主运动。1946年,先是制造了“沧白堂案件”,殴打在重庆沧白堂向各界群众介绍政协会议进展情况的政协代表;接着又炮制“校场口事件”,指使特务扰乱在重庆校场口召开3万人庆祝政协成功的大会,打伤郭沫若、马寅初和新闻记者等六十多人;并在全国各地对人民群众反内战爱国大游行,对各界代表组成的和平请愿团大打出手。

囚禁和屠杀大批共产党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特务与敌伪特务合流,在全国各地设置集中营和监狱,集奴隶制、封建制和法西斯监狱于一身,专门镇压人民、进步人士和共产党人。在那里,杀人如麻、刑如蜂虿。在蒋家王朝行将覆灭的时候,仅在1949年11月27日,国民党特务在“白公馆”和“渣滓洞”两个看守所中,用机枪扫射、放火焚烧的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手段,杀害了近五百名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2)各民主党派的政治主张与人权思想

抗战胜利后,广大人民渴望和平安定的情绪高涨,这为民主党派的活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各民主党派都要求和平民主,废止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争取广大人民民主政治自由的权利。其具体表现是:

第一,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由各党派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国人民救国会,在其订立的政治纲领中提出:民主革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民共和国,其政府则是包括各党各派及无党派的各种政治力量在内的联合政府。

第二,实行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中国民主建国会主张和平统一、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是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的自由。中国民主建国会要求建立各级议会,行使民权。

第三,反对帝国主义压迫,实现中国的统一。中国人民救国会在它的政治纲领中指出:中国现阶段的革命任务是反对外来的殖民帝国的民族压迫。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称其宗旨为“欲团结海内外志同道合之同志,齐一步伐,集中力量,以促进中国之民主运动,共同完成建国大业,使和平、统一、民主、富强的新中国,得以雄临世界”。

各民主党派的政治路线基本是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它们根本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也不完全赞同中共的新民主主义政治路线,走的是一条介于国共之间的中间道路。在当时客观的历史环境中,它们的政治主张是有利于中共的,是有利于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反共内战政策的。因此,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各民主党派能与中共结成统一战线,对维护国内的和平统一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重大的贡献。

(此文为《人权法》教材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