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票据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
我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国家的秩序维护主要是依靠法律。其法律体系通常都是由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和票据法构成的,它规范了单个企业的组成、经营、市场交易规则、合同的履行、债权债务的管理和融资结算等具体行为。票据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体系中的支柱法律之一。
一、票据法不同于民法上债权债务的转让、流动条件
为了保证便利与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票据法上债权债务的流通规则是不同于民法的:
(1)按照世界各国的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转让都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按照票据法通常的规定: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无须通知债务人,让与人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把票据按照合规的背书交给受让人,债权转移遂告成立。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票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转让事宜为由,拒绝受让人提出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务人也不得坚持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
(2)为了保障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的权益,各国的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一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还是让与人的任何前手,一般都不能以对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持票人。这一点与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着重大的差别。
(3)普通民事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原则是:让与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自己本来不享有的权利;如果让与人把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是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的,这样债务人便能够用对抗原债权人(让与人)的事由,对抗新的债权人(受让人)。而票据法的规定明显与此不同。
二、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我国在制定《票据法》时,市场经济远不像今天这样发达,旧计划体制积累的潜在后果尚未能彻底释放,行政干预的痕迹还存在。从现在来看其立法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许多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存在差别,因此仍需修改和完善。其特点有:
(1)体例上采取三票合一的形式,即将汇票、本票、支票集中到一部法律中进行统一规定。
(2)结构上以票据种类为主题框架,用票据行为作主线,融票据的权利、义务于其中。
(3)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这5种行为进行规范。
(4)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实施统一。
(5)促进票据流通,在限制付款人对转让而取得票据的抗辩、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6)对涉外票据的适用做了规定。
(7)对票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便于具体追究。
三、围绕着《票据法》而形成的法规与行政规章
围绕着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国务院和具体职能部门又部署了一批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其进行诠释,便于实体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可操作。这些重要的法规与行政规章,是涉及票据和票据部门的银行业务人员必须了解的: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普及和实施《票据法》,对国内的经济组织、企业和机构提出的一些操作性问题,主管部门给予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以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2)《支付结算办法》是以《票据法》为准绳,管辖我国票据操作、支付结算、投融资的具体办法。分为:总则、票据、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附则。在其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中,对商业银行的贴现、转贴现等操作制定了具体的规则。
(3)《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是与《支付结算办法》配套的重要文件。它从操作层面对《支付结算办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范。在结构上分为11部分,就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规定,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进行了规定,并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提出了要求。
(4)《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以[2000]176号文发放的又一重要文件,它把两个重要命题以一个通知的形式下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对签发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资格制定了准入条件、退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中还规定了银行汇票的签发程序。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为票据的流通和背书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单位,《票据法》颁布后,所涉及的票据纠纷案件便日益增多,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2月24日的第1102次会议上通过了法释[2002]32号的重要法规。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宗旨是:正确运用《票据法》,公正、及时地审理票据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做出主要规定。
该规定共计七十六条明确了:(1)受理和管辖;(2)票据保全;(3)举证责任;(4)票据权利及抗辩;(5)失票救济;(6)票据效力;(7)票据背书;(8)票据保证;(9)法律适用;(10)法律责任。
其最著名的与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有关联的第五十六条,成为商业银行普为关注的重要条文: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不纯动机或与贴现银行进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它清晰地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如果为非存款账户的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与自己开设存款账户的客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重要的票据法律法规一览表见表1-2。
表1-2 我国重要的票据法律法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