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社会学引论(Introduction to Morality Sociology)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道德社会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历来以全面研究道德现象为己任:既包括道德意识现象,也包括道德关系现象和道德活动现象;既研究个体道德又研究社会道德;既研究道德的内在动机,也研究外在的行为效果。是一门关于道德的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而道德社会学只是从客观的、实存的道德行为事实的层面研究道德。相比较而言,伦理学更多关注的是道德的应然状态,即道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以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为其实在内容,这些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作为人们行为的“应然”,显示出意义。这种应然,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人们的价值指向和方针;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价值导向。尽管伦理学一再强调它也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道德称为“实践理性”,马克思把道德看成“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方式,强调在道德实践过程中要坚持目的和手段、动机和效果的统一等等,即便道德行为事实确实也是伦理学所关注的,但是,伦理学对其的研究往往只是停留于理论的分析和论证上,而对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道德实践却研究得很不够。道德社会学对道德事实更多关注的就是道德的实然状态,即人们行为表现出的道德是什么状态。这样,就如同社会学以“别的社会科学都涉及但不做专门研究的东西”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为研究内容一样,道德社会学把道德行为事实从伦理学的领域中划分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探讨,使得道德社会学从研究内容上看,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子系统。

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往往被定位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罗国杰:《伦理学》,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作为社会意识,道德“也必须借助于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相应的实施机构等,并将它们包容于自身之中,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罗国杰:《伦理学》,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即道德处于社会结构的思想上层建筑的地位,发挥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伦理学研究的道德往往带有社会意识形态的烙印。而道德行为事实的研究却可以既不关注道德的、不道德的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也不对行为本身进行过多的价值评价,只是对诸如“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吸烟、插队加塞、不孝顺老人、欺骗”等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诸如“拾金不昧、捐赠、在公交车上让座”等遵守道德的行为,运用实证的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进而揭示出这种状况产生的社会原因。这种研究尽可能遵循社会学倡导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态度,即便很难做到,但是至少要保持一种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描述和分析一定时期的道德现状。可见,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元理论,它所揭示的关于道德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可以为道德社会学提供理论指导。如果说伦理学和社会学共同的研究主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具体化为个体与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使得道德社会学的建立成为可能,那么,道德社会学必须在这个问题的分析和回答上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创造,并做出自己的贡献,以区别于两个相邻的学科,这是道德社会学的任务。

社会学自产生以来,尽管理论林林总总,诸如功能主义的、互动论的、冲突论的、交换论的、结构主义的等等,但是一直都没有脱离一个核心的主题,即孔德所谓的“社会秩序的重建”,迪尔凯姆说的“尽可能地使社会步入日臻完善之境,正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298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也就是“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西方伦理学自启蒙运动以来,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流派,如情感主义的、直觉主义的、功利主义的等等,然而“尽管经过道德哲学三个世纪的努力和社会学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依然缺乏对自由个体主义观点的一贯合理的辩护性陈述”。也就是说,西方伦理学重在为“自由的个体主义”作辩护性陈述,即重在个体。当然,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思潮围绕着“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这一元问题做出过积极的努力,但是却并没有取得成功。现代自由主义是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期开始的,它在伦理探究方面最根本的目标是,为现代西方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政治社会提供道德合理性论证,这种论证的核心问题就是“自由的自我问题和自由的社会秩序中的共同善问题”[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译者序言20页,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但是这两个核心问题并没有得到成功的解决。究其原因,“关于自由的自我问题,自由主义者们只知道把他或她作为单一的自由意志存在来加以表达,却不知道这种被剥脱了各种社会实践关系和历史生长过程的所谓个体,既缺乏自我解释的‘自我性概念’和人格认同依据,也不可能真正成为自由主义伦理学家们所期待的能自觉认同、服从和忠诚于所谓正义规则的道德者。关于公共社会的共同善,在自由主义无关系、无背景的独立个体的视境中,就更没有指望了。”同上书,21页。尽管现代自由主义者努力追寻却并未成功解决这两个问题,但是不可否认,比如罗尔斯等人“确实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我们深信不仅是伦理学研究工作者应当深为关注的,其他诸如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者也会感到浓厚的兴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序言2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道德社会学同样会从中得到启发,当我们也去追问那些在“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下达成的契约,究竟代表了“谁之正义”,又体现出“何种合理性”的时候,恐怕更多的不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批判和诘难,而是一份对于支撑社会秩序的“共同善”的深入思考与关怀。

道德社会学同样以“个体与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作为元问题;道德社会学同样要秉持社会学的传统,即关注“社会秩序如何可能”这一主题性内容;道德社会学还要区别于现代伦理学偏重于为“自由的个体主义”作辩护性陈述的特点。通过这些限定,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断出道德社会学的任务了,那就是以道德行为为切入点和研究对象,但是,不是像以往社会行动理论那样去关注个体行动如何建构了社会秩序,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如何形成了理论上的二元分立或者相互建构等问题,而是为社会、社会共同体、社会秩序、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寻找道德的合理性证明,即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这才是道德社会学的任务和使命。

按照用“多维性”解释社会的立场,我们看到,关于社会秩序的道德合理性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即便我们从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能够看到以新教伦理为内核的资本主义精神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建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那毕竟是一种“宗教冲动力”,而且,韦伯悲观地评价这个文化发展历程的最后阶段说:“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译,143页,北京,三联书店,1987。既然这种宗教冲动力已耗尽,那么,现代社会秩序的道德合理性又何在呢?这个任务有待道德社会学来担当:道德社会学要寻找社会秩序的道德合理性,就可以吸收和借鉴社会学和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的分析路径,这也正是道德社会学以道德行为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之深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