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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礼品馈赠
国内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依据政策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在外事交往中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根据有关规定,礼物的金额标准为:赠礼方或受礼方为省部级 (含正、副职)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400元 (人民币,下同);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市厅级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境外来访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省部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