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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公务接待须按程序报领导审批,以市级公务接待工作为例,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要及时将经市领导 (秘书长)批示的接待任务批件通知有关接待单位。
第二,接待单位依据领导批示,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应包括来访领导及成员名单、参加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住宿安排、餐饮安排、车辆交通安排等内容,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接待方案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副部 (省)级以上领导的接待方案,由市委秘书长负责签批,并协调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市接待办公室根据市委秘书长协调的意见拟定。属市接待办公室接待范围的其他领导的接待方案,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签批,并协调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与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属市接待办公室接待范围的接待活动,需要市委领导或市两套班子以上市领导参与接待的,由主办办公厅商请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接待方案由市委秘书长和主办机关秘书长负责签批。
第五,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及市直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范围的客人,接待方案由各办公厅及市直机关各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市领导交办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县 (市)区和接待部门,各县 (市)区和接待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具体事项。
第七,各县 (市)、区,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邀请中央、省领导 (含离任)出席由本地本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确需邀请的,必须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下列情况不予审批:
(1)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活动,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公务接待。
(3)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不予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