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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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北京模式”的思考

北京市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这个根本目标,创新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理念,创新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和社区服务方式,不断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首都特点的“北京模式”,即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协同提供、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模式,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加强首都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和社区现代化水平的过程,也是实现居民自治和市民现代化的过程。费孝通先生把社区建设看作城市现代化和市民现代化相互影响的城市化过程的继续。他认为,在社区建设中,落实居民自治、发展“草根民主”、建立社区文化认同基础上的自我管理制度是实现城市现代化和市民现代化的关键。他指出:“如何在社区建设中,既培养共同的社区意识,担负共同的责任,又能使人们按照自己习惯的方式,保持自己的活动空间,保持丰富多彩的生活方式,保持每个个体和家庭自己的个性。做到了这一点,就能从这种基层上,保持都市的多样性、创造性和活力,使得在这里生活的人感到舒适、安全、便捷、宽容而又丰富,这是现代城市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1]费孝通先生关于社区居民自治的观点以及社区建设中既要反映城市现代化的需要,也要体现市民现代化要求的观点对于完善“北京模式”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北京模式”是在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城市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随着首都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城市建设不断向前推进,首都人民对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和社区的发展带来了社区利益关系以及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和居民之间关系的新变化,人们对于社区定位、社区公共服务属性、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更加科学的解答。特别是,在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如何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如何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基础上提高市民现代化水平,如何细化和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何构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等问题,都是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在深化理论探索、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回应。

一、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

“北京模式”是以社区居民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然而,迄今为止,北京市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对于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和社区各种利益关系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于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和居民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的定位也比较简单。这些问题与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的界定方法存在一定关系。

目前,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相关政策对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关注点主要在“基本需求”方面,对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主要依据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来界定,是一种“主体决定论”(或“身份决定论”)的界定方法。

《关于实施〈北京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意见》指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区成员基本需求的政府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提供的或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或服务实施。”然而,这份文件对于什么是“社区成员的基本需求”并没有做出具体说明,结果,“政府直接提供或间接(通过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成了界定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与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分主要取决于是不是由政府提供。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是当前指导北京社会建设的一份重要文件。这份文件要求“按照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提供多样化选择的原则,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政府是保障居民“基本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市场主要提供具有多样化选择特点的非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企业则是社会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提供社会服务。

上述两份文件对于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都具有“主体决定论”色彩。凡是政府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或服务设施都属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政府所不提供的则属于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那么,政府以什么为依据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呢?政府会不会把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也拿来提供呢?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不是都符合社区成员的“基本需求”呢?这些问题是“主体决定论”所不能解决的。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社区建设的成功首先取决于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合理界分各种社区利益关系,而社区建设的失误或挫折都或多或少与混淆各种社区利益关系有关。

我们认为,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全面认识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和各种社区利益关系。

社区利益关系涉及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居民与政府、居民与社会、居民与市场等一系列复杂关系。虽然这些关系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是由社区居民的各种服务需求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服务需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利益关系。总体上看,社区居民服务需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社会性公共服务需求、社区性共同服务需求和家庭个人服务需求。第一类是居民作为一般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主体(如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社会组织)提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满足的服务需求;第二类是居民作为社区成员与社区其他成员一起向共同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主体提出的、依照社区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应该满足的服务需求;第三类是居民作为家庭或个人向不特定的服务主体提出的、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可以满足的服务需求。第一类服务需求决定了居民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第二类服务需求决定了居民与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社区共同利益关系,第三类服务需求决定了居民自身的家庭个人利益关系。显然,第一类服务需求和第二类服务需求都具有公共属性,属于公共服务需求范畴,但第一类服务需求不会由于居民居住在某一特定社区而受到限制,因而具有一般社会性、公共性、基础性和均等性等特点,第二类服务需求却必须以社区范围来限定,具有社区共同性、自主性、属地性和差异性等特点,第三类服务需求则具有明显的个体属性,属于私人服务需求范畴。

第二,正确界分社区服务和社区公共服务。

社区公共服务是相对于社区非公共服务而言的,它包括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两个部分。因此,在社区这个社会基本单元中,社区服务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非公共服务。而界分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在于社区利益相关者是否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包括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体现的“社会共识”和以社区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体现的“社区共识”。只有在形成共识基础上,才能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社会共识”是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前提,是明确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主要依据。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在社区的实现形式。毫无疑问,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要以是否形成“社会共识”作为主要依据。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虽不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却是社区成员所需要的,是社区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成员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体现,因此,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要以是否形成“社区共识”为主要依据。社区非公共服务既不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也不属于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除了需要此类服务的个体或家庭以外,在社区范围内没有形成任何共识,它是社区成员作为个体或家庭所需要的个性化、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形式,属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社区成员“按照自己习惯的方式,保持自己的活动空间,保持丰富多彩的生活方式,保持每个个体和家庭自己的个性”的服务范畴,因此,社区非公共服务的界定要以是否属于个体或家庭的“个人偏好”为依据。

第三,处理好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非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找准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定位。

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非公共服务都是社区服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只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进社区服务业繁荣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的作用,也需要发挥社区和居民的作用,因此,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不仅要明确政府、社会、市场的定位,也需要明确社区和居民的定位。《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在界定基本公共服务概念的同时,明确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由此可见,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中,政府承担着提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是社区成员的共同责任,需要由社区来提供。社区非公共服务是社区成员个体或家庭自主选择的结果,应该由市场来提供。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都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自主、自愿原则参与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非公共服务的提供中来,为社区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总之,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合理界分社会公共利益、社区共同利益和家庭个人利益等各种社区利益关系,明确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建设中的定位,才能在社区这个各种利益交汇的社会基本单元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使得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和居民在这里能够找到与其社会定位相符的社会角色,各尽所能,各尽所长,共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推进社区自治,提高市民现代化水平

加强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是北京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北京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社区规范化建设中,北京对社区自治工作进行细化,将其作为社区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然而,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相比,北京社区自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世界城市都是美丽宜居、充满活力、具有现代城市竞争力的国际化大城市,其城市竞争力永不衰竭的宝贵源泉来自生活在城市社区的现代化市民,是现代化市民推动优秀国际人才在这里集聚,推动城市文化更加多元和包容,推动城市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推动城市每一个角落的公共服务建设都尽显完美。这是北京社区发展的方向。

我们认为,进一步推进社区自治是提高市民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北京模式”的有效之策。推进社区自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树立正确的社区自治理念,把社区自治落到实处。北京市在社区建设中虽然明确了社区居委会这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侧重于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的功能定位,对于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定位还不够清晰,对于社区居委会如何实行社区自治、如何落实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职能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一论断对于推进北京社区自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北京模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通过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我们已经厘清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非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社区自治组织作为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地位。实际上,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上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另一方面,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事务也明显有别于政府提供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因为社区自治事务都是符合社区居民共同需要、关乎社区共同利益、需要社区居民承担共同责任的社区公共服务,具有共同性、属地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属于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在北京公共服务建设中,把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事务作为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交由社区来承担,通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来实现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自我提供,是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也是社区自治的应有之义,应该依法予以保障。凡是社区自治事务都应还权于社区,由社区自主承担。总之,根据中共十八大精神,树立正确的社区自治理念,把社区自治真正落到实处,是进一步完善“北京模式”、推动“北京模式”创新的需要。

第二,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为社区自治争取合理发展空间。北京市在社区建设中着力于从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共同利益出发来确定社区自治功能定位,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方式来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在目前北京社区自治层次较低、自治功能较弱的情况下,这些政策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有些社区组织只顾与政府方面对接而忽略其自身自治功能的发挥、行政力量过度挤压社区自治空间、社区居民参与度过低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完善“北京模式”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首先,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首都社会建设和建设世界城市的战略高度,从提高市民现代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的重要性,对那些把社区自治当作社会建设“调味品”,认为社区自治功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观点,要及时予以纠正。其次,要进一步理顺政府、社区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社区和市场在社区建设中的合理分工,使政府、社区和市场三种力量按照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定位协调发展,避免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过度扩张而挤压社区自治空间,造成社区自治功能萎缩。对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一些模糊观点,如“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化”“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要在认真辨析基础上加以澄清[2],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各种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再次,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社区自治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等各种社区组织的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市民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家园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提高社区自治水平。

第三,创新社区自治机制,探索建立基于社区文化认同与民主协商基础上的新型社区自治模式。在北京市以“居站分离”原则构建的“一个核心、两个体系、三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中,居民自治机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对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和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对这些制度如何付诸实施、社区自治机制如何形成和有效运行等问题还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从推进社区自治、提高居民现代化水平出发,加快创新社区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北京模式”社区治理结构,应该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创新社区自治机制中的作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凝聚社区群众力量,培育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形成基于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社区文化认同,为社区自治奠定基础。其次,要通过社区居委会把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广泛的社区文化认同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机制,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和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再次,要通过试点和探索,研究建立社区民办非企业法人制度,作为与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地位相适应的新型社区组织形式,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社区自治体制机制,使北京社区自治模式真正成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首都社区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市民现代化水平的新模式。

三、细化和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北京市在规范社区建设基础上通过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梳理出10大类60项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被称作“1060”工程),作为社区居民享受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菜单”。“1060”工程体系宏大,内容丰富,覆盖面广,在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与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互相衔接,上下呼应,协同联动,成为“北京模式”的一个新特色。但是,这一公共服务工程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1060”工程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色彩浓厚,社区角色淡化;二是项目细化不够,标准过于宽泛。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与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的界定有一定关系。

正如前面讨论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时所指出的那样,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的界定具有“主体决定论”色彩。受此影响,“1060”工程所涵盖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大多数是目前北京市政府职能部门正在履行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换句话说,“1060”工程实际上是把原来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的与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相关的大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直接搬到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上来,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由此一来,其政府色彩浓厚的特点也就不难理解了。

政府色彩浓厚本身不是“1060”工程的主要问题,因为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这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特点。问题在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它是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社区公共服务的全部,它与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服务这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旦具有浓厚政府色彩的基本公共服务导致了社区角色的淡化,或者政府把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也当作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来提供,就会形成政府包揽社区公共服务的局面,其结果是政府不堪重负,而社区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却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另一方面,“1060”工程在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和水平上还不够细化,项目设置标准也过于宽泛,甚至一些不属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项目也被吸纳进来。比如,在十大类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中就有“社区便利服务”和“其他服务”两大类,其中,“社区便利服务”包括为社区居民开展小时工、家政服务员、月嫂等家政服务项目,“其他服务”包括开展社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心理咨询服务项目。虽然这些服务项目是一些社区居民所需要的,提供这些服务项目可以满足部分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但是,这些服务项目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基础性、均等性等基本属性并不相符。显然,在北京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这些服务项目应该通过市场来提供,而不应该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就成为政府向社区居民公开做出的承诺。如果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够细化,标准又过于宽泛,那么,政府做出的承诺就难以履行。一旦有部分社区居民以政府的承诺对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出过高的要求,政府将难以应付。即使满足了部分社区居民的这种过高要求,也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这样一来,政府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提供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将带来新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矛盾。毫无疑问,这是与政府制定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初衷相背离的。

北京市从2010年8月开始实施“1060”工程,积累了大量经验。随着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随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发布实施,对“1060”工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认为,对“1060”工程进行调整和完善,要坚持连续性与科学性并重[3]、双向性与匹配性兼顾[4]的原则,从满足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出发,通过细化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调整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充实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内容。以“1060”工程中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内容为基础,对现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分类,保留其中真正具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的项目,把具有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和社区非公共服务属性的项目分别剥离出来,交给社区和市场来提供。同时,对那些具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符合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设置条件[5]和社区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且政府部门有能力提供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可以补充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中来,进一步充实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

第二,制定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区(县)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与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相符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方案,明确各类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和提供标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标准应该至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保障标准。

第三,划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出责任。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所需支出应列入市、区(县)各级政府预算,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第四,明确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水平。根据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目标,结合城乡一体化条件下各类社区人口结构和分布状况,明确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人群和覆盖水平,以满足社区居民(特别是城乡低收入家庭)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第五,建立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评价机制。以社区居民对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为主要指标,构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形成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多方参与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评价机制,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六,建立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情况,综合考虑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和物价水平,建立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与居民实际需求相匹配、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标准与政府财力负担相适应并适当兼顾物价波动因素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使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断得到完善。

四、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建设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

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是北京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北京社会建设的核心环节。为了加强社会建设,北京市建立了市、区(县)两级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了由市、区(县)两级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北京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这是一个对北京社会建设具有深远影响的创新之举,也是推动北京社区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创新之举,是“北京模式”形成的关键。然而,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利益关系复杂,需要解决的问题多如牛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所能突破的,也不是一个社会建设工作协调部门所能解决的。

当前,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构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做出了重要战略部署,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首都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与世界城市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需要在现有的社会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综合协调功能,构建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结合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实际情况,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的构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大部制”机构改革思路成立市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全面负责全市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现有的社会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为更高层次的综合协调机制,其中包含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综合协调机制。

第二,市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是在目前市级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础上,经过归类、合并、调整和优化,全面整合而成,而不是重复设置一套机构和重复设置相同的职能。其中,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相关职能主要通过对现在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建设工作协调部门等部门的社区建设职能、社会福利职能、社会保障职能、社会救助职能等进行归并、调整和优化形成。经过整合之后,原机构的相关职能转移到社会建设委员会。

第三,市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各区(县)待条件成熟时再做相应的制度和机构调整。

第四,在建立市级社会建设综合职能部门和构建社会建设高层次综合协调机制的同时,通过机构精简、合并和优化进一步推动社会建设领域机构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首都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提高首都社会建设科学化水平。


注释

[1]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载《江海学刊》,2002(3)。

[2]就“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化”而言,如果是指把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使政府提供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真正落实到城乡社区中去,则是可取的,但前提是这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必须是政府;如果是指把政府公共服务交给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社区来办,让社区自治组织来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则会导致“政府缺位”和“社区越位”同时发生。就“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来说,如果是就整个社会而言,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来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则是可取的,如果是就作为社会基层的社区而言,则有可能导致“社区缺位”和“市场越位”,因为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应该是社区,而不是市场。如果不加辨析地推行“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则有可能导致政府、社区和市场之间出现交叉错位现象。

[3]所谓连续性与科学性并重,是指在完善北京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时,首先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现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科学界定社区公共服务属性和范围入手,确立政府、社区和市场在社区建设中的合理分工,使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和社区非公共服务等各类服务都能在社区建设中找到合理定位,各尽所长,相互促进,从而提高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充分调动政府、社区和市场等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4]所谓双向性与匹配性兼顾,是指在确定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时,既要考虑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需要,又要考虑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两者兼顾,同时,要以社区居民服务需求为导向,使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与需求相互匹配、相互契合。凡是不符合社区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项目都不应该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中来。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设置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之上,二是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三是要以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