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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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
——以六巷乡帮家屯赵成坤家互助建房为例

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位于金秀县西南部,距县城96公里,东面与本县罗香乡、平南县大鹏镇交界,西面同象州县百丈乡、中平镇、大乐镇接壤,南面同本县大樟乡毗邻,北面与本县长垌乡相连,以乡政府驻地六巷村而得名。全乡辖六巷、青山、王钳、门头、大岭5个村民委,53个自然屯,66个村民小组,是一个瑶、壮、汉等多民族聚居的山区乡,其中瑶族人口占52%。四个瑶族支系因其源流、语言习俗、文化、服饰等不同而形成了五彩缤纷的瑶族风情,如盘瑶的男嫁女娶、山子瑶的背新娘、花篮瑶的吃簸箕肉、坳瑶的大舅吃猪巴腿等。金秀六巷瑶族有《刮架》《离贯》《嘎直》《大声歌》《盘王大歌》《黄泥鼓舞》等民歌曲牌,有《出兵舞》《钓鱼舞》《蝴蝶舞》《黄泥鼓舞》等舞蹈,有盘王节、甘王节、浪平节、度戒节等瑶族节日。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从保障个体生存、维持社会存在出发,金秀六巷瑶族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强调互助,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互助习惯法,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保障了正常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六巷瑶族的互助传统和习惯法规范继续得以保持。改革开放以来,金秀六巷瑶族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是否仍然存在和发挥功能,是否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是我们认识瑶族固有习惯法现代传承的重要方面。为此,我于2006年12月到六巷瑶族地区进行了田野考察,特别是12月20日参加了六巷村帮家屯赵成坤家的互助建房活动,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和当代传承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查采用参与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注:本文的一些认识还来自于我在瑶族地区的其他田野调查:2004年4月25日~5月2日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江永县、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5年8月6日~8月10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6年7月5日~7月6日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的调查,2007年11月28日~12月3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的调查,2007年12月20日~2008年1月1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的调查。),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存在因素和发展变化,分析瑶族互助习惯法对于维持和强化瑶人社会交往的意义,讨论市场经济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以引起学界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进一步关注。

一、固有的瑶族互助习惯法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瑶族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只有团结互助,瑶族才能生存发展。(注:参见张有隽:《吃了一山过一山:过山瑶的游耕策略》,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03年3月)。)因此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互助习惯法。瑶族素有助人为乐的传统,婚丧有相助之仪,时节有往返之礼,“吾瑶家自盘古王开辟,相传至今,几千余年,皆是一体无私”(注: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年)的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序言,载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6页。)。瑶族在建筑房屋、播种、收获作物、捕获猎物、举行婚礼葬礼宗教祭仪(如还愿、挂灯、度戒等)、过节等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盛行互助、赠与。习惯法规定:互助的内容包括出钱、出物、出劳力给当事者以帮助。受助者下回给援助者以帮助作为回报。如某家建房或播种、收割缺人手时,村邻亲友不计报酬及时来帮工,受助者下回也必然会以出相当人力帮助作为回报。左邻右舍遇有灾难,竭力相助。遇有生人过路,老少皆主动引路。赠与包括赠钱、赠物,以人生节礼活动(出生、满月、周岁、成人礼、婚礼、寿礼、丧葬礼)相互赠与最多。受礼者对赠与的钱物牢记在心,下回必定按习俗给以回赠。回赠物可以等质,也可以超质,数量多寡,视身份、地位而定。(注:参见冼宗等:《瑶家的美德》,载金秀瑶族自治县民委、县文联等编:《瑶族风情录》,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第16~18页。)在瑶族古籍《盘王大歌》中的《梅花大碗曲》赞扬了这种美德和行为:

二十八后生有远谋,相帮相助起屋楼,

起成高屋楼,柱子直溜溜,

提笔柱上画金龙,人生世上要相帮,

揭开曲缸盖,曲子飘出香。(注:盘良国:《瑶家产生协作的三种形式》,载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江华文史》,第3辑,江华,1992,第92~93页。)

瑶族对生产、生活的互助,以习惯法的形式进行确认和调整。在广西金秀瑶族的石牌习惯法中(注:广西金秀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序言指出:“朝廷以立法为先。我背(辈)瑶山以石牌为先。”(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5页。)),团结、互助的习惯法规范非常具体、丰富,如:

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在保、杨柳、将军三村石牌规定:

六令强盗人害村,众等同心。(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50页。)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的金秀、白沙两村石牌规定:

十料:二村为客人,状(壮)人,板瑶生赖事,二村同心出力,何人不同心,犯二村律。(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56页。)

清光绪九年(1883年)的莫村石牌规定:

日后何人乱入山地方,造非横事生理,所有邻近乡村,先将□□□,即刻通众一齐,食使钱文同尚(?)。或后至外来巢(?)惊地方,另屋闻者,各自便□口粮带俱全,一失无防(妨)。(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1页。)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的两瑶大团石牌规定:

若有耩(勾)生□□□□□□□□□棍横事,众团承当。各位买卖生意,各位人各管,年情不等,世界不同。各村□年假害生事人命之事,全起众团,清天信到,夜□信到,各人带米房(防)身,到齐莫怪也。

一仪外人想来□生事人命来害,石牌全起。(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2页。)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的六十村石牌规定:

四料众石牌人,如有汉人乱赖事,拐带女人,偷屋、山场香草百物。石牌人见到,齐心出力拿贼,拦回,尝花红银五元,知见不报,日后查知,究治。

五料众石牌人,若有匪到我瑶山,务要同心协力起团追捕。如有每村不起团者,与匪同罪,究办。

…………

十料众石牌人,如有客瑶生意为商,担货出外入瑶,在路中被抢,闻知即起团追拿,如有闻知不起团追捕,究治。(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4页。)

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规定:

维大会石牌事,朝廷以立法为先。我背(辈)瑶山以石牌为先。向年因匪扰乱,曾经大会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凡我同人,务须协力同心,各相救应合力,因大石牌合理公议,凡我瑶山遇有匪兵,或者经过瑶村,务须通报近村,以防不测。再者,遇兵匪攻劫邻村,不帮不报者,即以半通匪论,会同石牌公罚。我众瑶山,务要同心,不得各生异念,可保子孙永远勿虑。(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5页。)

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的罗香七村石牌规定:

第三条:无论匪抢何家,刻即起团追捕,在近起到远,各带米粮,铅药,武器自备。如有不出团者,以为匪论。(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63页。)

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年)的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规定:

一议:凡有匪徒抢劫,不拘那时,一闻音信,筒角一声,踊跃济(齐)集救护,下力剿出(除)贼匪。倘有那时知而不到者,一经查出,公同议罚。(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6页。)

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年)的坤林等五十三村石牌规定:

六议今当众等各村由(油)抢劫横事,日夜五更连响三炮,等据放卡,同心协力。大小之事,各村有事。各村办清,并无招生食熟。前冤不得后报,若是后报前冤,交匪报仇,众等石牌,任由罪匪同埋。(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66页。)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的金秀、白沙领导下的五十一村石牌规定:

第四条:如有客匪拐带女人,过石排(牌)瑶山地方,石排(牌)何人见知,报石排(牌)同心协(力)追捕拦回,解石排(牌)究办人匪。(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7页。)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的六眼、六椅等村石牌规定:

一议凡我团境内,不俱(拘)有紧要的事,团总有命即要到。不凖(准)抗凹(拗)。若不齐合者,捉(逐)出勿怪。(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48页。)

这些习惯法规范都要求瑶人团结互助,特别是同心协力防匪打匪、防御匪盗,维持瑶族的社会秩序。这些习惯法规范表现了瑶族极强的凝聚力。这正如罗香七村石牌所要求的那样:“一、在我石牌群众,一志同心同志,团结惟一。二、我团内群众,上山同队,落水同途,有福同占,患难同当。”(注:罗香村75岁坳瑶老人赵杰初的笔述。赵杰初在1908年的时候就当头人,对石牌习惯法和如何处理石牌内部的争端相当熟悉。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63~64页。)

1949年以前,瑶族居住在偏远的高山大岭上,地广人稀,许多重大的生产项目如烧荒、锄地、插秧等,单家独户很难完成。他们便采取互助协作的方式,集体劳动,共同完成。如按照互助习惯法的要求,广西金秀瑶族插秧时,各村亲戚朋友之间进行互助,插完一村的田,再插第二村的田。在金秀河各村插田的顺序是从长滩开始,长滩插完之后再依次插长二、白沙、金秀、六拉、昔地、田村、刘村、金村、社村、孟村、美村。每年都是按照这样的顺序,不得紊乱。六段等村也有一定的顺序,即在堡、杨柳、将军三村同在第一天插。六段、三片两村同在第二天插。六定在第三天插。滴水等村是按这样的顺序:六力、滴水、容洞、大进。滴水等村这种互助范围把花篮瑶的大进也包括在内。(注: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第123页。)

桂北越城岭的红瑶、花瑶、盘瑶山区和融安、融水等地瑶、汉、苗、壮等族杂居区甚为流行打锣挖地。大家听说某地举行“打锣挖地”开荒,便自备劳动工具,汇集到开荒地点。按照习惯法,只要主家备好饮食,对帮忙垦荒的人无须其他酬谢。(注:参见浦朝军等主编:《中国瑶族风土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70、74页。)

广西巴马土瑶、番瑶村寨“浪希结”即“合拢种爱地”。这种集体性的生产活动,时间有长有短。种玉米的“浪希结”,从农历的二月初二开始,到七月十四日结束;种黄豆的“浪希结”,从四月廿四日开始,到九月初九结束;种棉花的“浪希结”,从农历三月初四开始,到八月十五日结束。按照习惯法,不论哪一种“浪希结”,都以“立春”为约定日。当天,青年男女邀伙结伴,互派代表,订立“浪希结”盟约。盟约一般规定这样一些内容:参加“浪希结”的人,必须诚心诚意,不得半途而废;在“浪希结”期间,白天上山种地,晚上对唱“萨旺”歌(即细话情歌),亲族不得干涉;男女双方往来,都必须热情相待,不许说下流话,不许唱伤情歌;在“浪希结”期间,有某一成员受伤或患病,大家都要主动关照、探望和出钱医治。参加“浪希结”的男女双方,人数必须相等,但数量不限,少的八九人,多的二十人左右。(注:参见蓝正祥等:《浪希结》,载金秀瑶族自治县民委、县文联等编:《瑶族风情录》,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第24页。)

广东连南的过山瑶也有生产方面团结互助的习惯法。1949年以前,瑶人居住在偏远的高山大岭上,地广人稀,许多重大的生产项目如烧荒、锄地等,单家独户很难完成。他们便采取凑工与打会的协作方式,集体劳动,共同完成。凑工是指几户人联合起来,今天帮这家,明天帮那家,自由结合,依次轮流。每日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帮工者,自带膳食,不留宿,不计报酬,只到完工时,才在主家吃一餐便饭。打会是指当某户准备大面积开荒,自家劳动力少而无法完成时,便叫一个人做会头,到一个寨或几个寨去,往各家各户发一筒烟丝,邀请大家帮助。瑶人历来助人为乐,一家有难,全寨相帮。到了主家约定的日子,大家便如约前来帮工,不计报酬,也不用还工,主家招待一餐简单的午饭,到了春节年初二或初四时,再请帮工者吃一餐,菜肴多数以油豆腐为主。大家也不计较吃得好坏,以相聚述情道义为乐。(注:参见文清:《凑工与打会》,载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清远文史(九)——连南瑶族文史专辑》,清远市政协文史委员会,1995,第116页。)

湖南江华瑶族在烧荒、挖土、采伐木材等生产劳作中,为了不误农时,他们创造出了“斢工”“共种”“打会”这三种生产协作形式,习惯法予以具体规范。“斢工”即以工日换工日。如垦荒面积宽的,在播种前无法完成山地的垦挖任务,有碍及时播种,这时主家就与邻舍、亲友商量斢工。双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日期内,各自带食前来斢工垦荒。这种斢工,只是斢工日,不计工种,不分男女工,今天斢出的是挖土工,可能明天还回的是除草工,相互不计较这些细小得失。瑶家有俗语:“体工种迭,某本埋列”,意即换工种地,无本有利;“体工种迭,果业井业”,意即换工种地,讲的是情谊。“共种”又称“合种”,是几家几户共同投劳的一种合作并按股份、劳日取酬的生产形式。在开垦大面积的山场时,费时费力,一户人家劳力单薄,不便开垦,瑶家人民就采用这种共耕的办法,一户牵头几家合商,共同投劳开垦,秋收按劳日分红。“打会”亦是瑶人克服农业生产困难的一种办法。一些人家人手少,劳力单薄,“斢工”又难还工,“合种”土地又不够条件,就采取“打会”的办法。“打会”主家选定日期,走村拜友传出信息,到时远亲近邻好友的青年男女会集一山,为主家帮工劳动。高山深处,笑语欢歌,“打会”的劳动场地同时变为了瑶家青年男女交友结情的场所。“打会”有两种形式,一种叫“热会”,一种为“冷会”。“热会”即是当天“打会”帮工,当天酬谢。主家上“瓜箪酒”,办一席菜,酬谢大家,不计工日不付报酬。“冷会”不在“打会”当天摆酒酬谢,等到冬收完毕或来年过新年的时候再备酒席酬谢。(注:参见盘良国:《瑶家产生协作的三种形式》,载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江华文史》,第3辑,江华,1992,第92~93页。)

广东连南南岗瑶族有一种被称作“合会”的互助互济组织,习惯法确认“合会”有“谷会”与“银会”之分。按会期长短,又分为“年会”与“月会”两种。如某人急需款项,便自己做“会头”,发起组织谷会或银会。会头可定出每个会员出谷数量,一般每人出100~200斤谷,或4~8元白银,然后征求8~16人(每次聚餐时8人一席之故)参加。如一个谷会由8个人组成,“会头”便收其他7人的谷共1400斤,并拿出其中150斤作聚餐用。“会头”实得1250斤。以后他要偿还7个会员(南岗人称会脚)每人220斤(即利息10%),共1540斤。这样,他共付出利息谷290斤(利率大约是23%)。因为利息谷中有150斤是聚餐用的,他自己也吃了一份,实际利息也就达不到23%。会头得了第一次的会后,其他7个便有机会得第二次以及以后的会。第二次及以后各次得会是采取投标办法。会员中谁急于得会,便以低标获中。如投标180斤谷,那么有6人应给他180斤谷,而会头应给他220斤谷。这个第二次得会的人应得的谷共有1300斤。除去150斤谷作聚餐,实得1150斤。以后,他得供其他6个将来得会的人每人220斤谷,也就是要出谷1320斤。加上交给会头200斤,共1520斤。比对起来,他多出了370斤谷,即利息32%。投标数愈低,他出的利息愈高;换言之,愈急需谷米的人,愈得忍受高利息。8人中,最后得会的人最有利。他获得总数1540斤谷,另加每次投标得会者的折扣。故通过“合会”成为债主的,总是最后得会的人。(注:参见广东省编辑组:《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调查》,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第55~56页。)

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为氏族社会集体劳作的原始生活形式的遗存,对于解决瑶人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抵御自然灾害具有积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瑶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瑶族互助习惯法所体现的济危解困、扶贫救弱、团结合作精神,成为瑶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内容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瑶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瑶族地区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瑶人生活水平的改善。

作为瑶族习惯法的优秀内容和瑶族的善良风俗,瑶族生产、生活中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一直延续下来,仍在当今瑶族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互助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瑶族秉承古老传统,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助人为乐。一旦一方有难,四方帮助。如1975年冬,贵州省从江县中里乡勤隔屯发生火灾,全屯五十多户房屋被火烧光,损失惨重。与该屯相邻的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的一心、六进、安同、小飘等村屯的瑶族,一闻此讯,立刻赶去救火;大火扑灭后,又主动捐献木头、树皮和竹子,并亲自送去勤隔屯。瑶族青壮年还帮助建房子,建好后才告辞回家。(注:参见杨林:《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载《广西民族研究》,1997(1);高丙中主编:《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271页。)

广西白裤瑶“油锅”成员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如起房造屋、婚丧喜庆,不用主人交代就会主动给予帮助,直到完工为止。锅内成员耕牛被盗,全锅行动协助寻找。如1980年南丹八圩乡利乐村罗丝井的蓝二到瑶里大寨偷了一头牛,瑶里大寨全寨出动五十多人,人人肩扛鸟枪、身挂腰刀,追了三天,找到蓝二家找到了牛;为惩罚盗者,他们按照习惯法住了几天,把蓝家二百多斤粮食、一头猪杀吃光了,才牵了牛回家。(注:参见邓国芳:《白裤瑶“油锅”组织初探》,载韦标亮主编:《布努瑶历史文化研究文集》,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第187页。)

广西金秀六巷乡架梯屯瑶族在生产上帮工是一种很普通的现象。这一规范虽无明文规定,但在村民中早已留传已久,约定俗成,深入民心。如果一家接受了另一家若干工日的帮助,那么日后是一定要帮回相应的工日的。如2000年冯文华帮赵才福家烧砖窑一天,2001年冯文华欲盖楼房而自打水泥砖,赵才福家就抽空派一人去帮忙一天。帮工体现着亲情友善、互相互利的纯朴的人际关系,也是原始的团结协作精神的缩影。如果受助一方日后不还工,将受到全村人的唾弃,受到习惯法的处罚。(注:参见陆之立:《架梯屯盘瑶商业活动调查》,载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第217页。)

(二)建房互助

为了更深切地认识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2006年12月20日,我在金秀六巷乡调查期间,参加了六巷村帮家屯赵成坤家的互助建房活动,对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观察和田野调查。

金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2004年7月19日、2005年6月21日连续两年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六巷瑶族群众严重受灾,六巷受灾村屯百分之百,受灾人口占总人口的99.5%,8个自然屯被山洪冲毁,完全丧失了居住条件;1人死亡,3人失踪,近两百人受伤;小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以及部分农田被山洪冲毁;唯一的1条乡级公路、4条村级路、11条屯级路全部中断。(注:参见张少康:《六巷六情——张少康金秀县六巷乡随记》,载新华网广西频道,访问时间:2005-12-12;梁宪智:《撒播在大瑶山的关爱——覃瑞祥赴六巷乡指导救灾随记》,见http://www.laibin.gov.cn/newsfile_2005/200576161527.html,访问时间:2008-03-24。)

帮家屯也发生山体滑坡,村民住房大多倒塌。(注:2005年6月21日早上,帮家屯被洪水洗劫后,看到众多灾民无家可归、一无所有,帮家屯村民小组长赵传峰一方面组织群众开展抗洪抢险工作,另一方面拿出全村仅剩的粮食、盐油统一进行分配,重新调剂住房,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地方住。参见李江山、韦利民:《金秀县六巷乡四名党员与洪魔作斗争侧记》,见http://www.gl.gxnews.com.cn/news/20050707/bxxjdx/162359.htm,访问时间:2008-03-24。) 在政府的安排、帮助下,帮家瑶族积极进行灾后重建,平整了土地建新房。

帮家屯山子瑶赵成坤家的住房虽然没有倒塌,但也在原来房屋旁边另建新房。地基在2005年就做好了,2006年农历十月初六(11月26日)正式开始盖房。赵成坤家建的是两间一层砖墙水泥平房,约90平方米。在砌墙阶段,盖房主要是由赵成坤家人和请的师傅进行,也有几个关系非常好的亲戚、朋友帮忙。

建房互助主要是在水泥平台(房顶)浇盖(铺顶)工序,此时需要较多的劳力集中完成。2006年12月20日赵成坤家的新房建造就到了这一环节,全村瑶人纷纷前来帮助。调查时帮家共有45户、230人。这天帮助建房的有60人,其中盖房的有46人,在厨房准备饭菜的有14人;女性有21人。准备饭菜的人上午七八时就陆续来帮忙,帮助盖房的人9时以后陆续到来。晚上6时左右水泥平台浇盖全部完成,互助建房结束。

(三)互助习惯法

在互助建房过程中,我通过观察和访谈,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范进行了初步的总结。这些互助习惯法基本上是不成文的,通过具体的互助行为表现出来,通过口耳相传进行传承。

1.互助习惯法基本原则

从建房互助行为可以发现,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无偿原则、互惠原则等。

(1)平等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讲,平等意味着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得到同样的看待。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超越不平等事实的本质上的平等观念。(注:参见高其才:《法理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172页。)在互助方面,瑶族习惯法强调互助圈内的瑶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因经济、能力、个性、家庭人口等因素而有差别待遇。

(2)自愿原则。瑶族的互助行为是瑶人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的,不存在强制性因素、强迫性问题,他人既不得干预也无法干预。正如帮家屯的一位二十六七岁的年轻人赵近强所言:“我们一般有空就去,没有空就不去,随自己的。”(注:赵近强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在互助过程中,瑶人根据自己的年龄、知识、能力、经验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的互助岗位,不存在明显的安排和分派。

(3)无偿原则。瑶族的互助行为是无偿行为,没有报酬。被帮助方仅仅提供比较丰盛的饭菜以示感谢。即使请来的相对专业的师傅也没有报酬。赵成坤就告诉我,水泥平台(房顶)浇盖他“请了8个师傅,每个师傅给200元利是”,但他强调这不是人工费,只是“辛苦了,买包烟烧(抽)”,仍然属于“你帮我、我帮你”的互助性质。(注:参见赵成坤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4)互惠原则。瑶族习惯法确认的互助行为大致均等,相互得益,且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一般不会出现明显不对称的情况。

2.互助范围

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互助范围一般以共同居住的自然村为界,互助圈比较小。这是由于瑶族地处高山区,自然村之间相隔较远,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互助成本较高;而且,自然村内的互助基本能够解决瑶人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无须求助于更大范围的人。

当然,当互助属于亲戚互助、朋友互助等非村人互助类型时,互助范围可能超越自然村的范围。

3.互助主体

在互助圈内的成员都能够得到帮助,都需要参与帮助他人。这是瑶族互助习惯法的主要规范。根据瑶族互助习惯法,互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情况下个人非为互助的主体。一般一家至少出一个。互助主体主要为成年男女,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加。如参加赵成坤家水泥平台(房顶)浇盖互助者中年龄最小的15岁,最年长的男性有71岁,最年长的女性有70岁。互助主要在瑶族本民族内进行。

如针对建房,帮家屯村民小组副组长赵从鸣就这样告诉我:

女的也有来帮的,一般是做轻一些的活,也可以抬石头、抬水泥,但都是根据体力,女的来帮的一般(做)轻一些(活)。(注:赵从鸣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4.互助客体

瑶族互助习惯法调整的互助客体主要包括建房、结婚、丧葬、插秧、收割等较为重大的生产、生活事项,互助内容比较广泛。这些活动需要比较多的劳力,个体家庭难于独立完成,因而需要通过互相帮助克服困难。有一位四十来岁的村民李定邦这样说:

结婚一户一个来帮忙,做吃的;亲戚多一些,来两个。丧事,也是一家一个来帮忙;老人家去世也与办喜酒(一样),差不多一样。插田,随便找人,哪个有空就去找,互相帮忙。收谷子也一样帮。我们农村就这些帮的。(注:李定邦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生产、生活中遇到其他困难时,也可以要求提供帮助。互助主要是通过无偿提供劳力方式进行,也有提供金钱、粮食、工具、牲畜等方式。

5.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

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为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内容。瑶族互助习惯法规范的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具体包括接受帮助方的权利、义务与提供帮助方的权利、义务。

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的接受帮助方的权利主要为接受帮助权。互助圈内的各个家庭有权利期待互助圈内的其他家庭提供帮助,解决自身的具体困难。

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的接受帮助方的义务大致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1)告知义务。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通常情况下,接受帮助方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正式在互助圈内进行明确的通知,一般为接受帮助方请队长或者其他人在早上以“喊村”形式进行通知。(注:“喊村”为一种在村内适当地点或在村内主要道路上高声喊话,通知一定事宜的通知方式。)

赵成坤家建房需要帮助是由赵成坤请赵会经在12月20日早上8时左右去喊村的:

各家各户注意啦:今天金财铺顶,大家来帮帮做个工,以前来帮过的今天全部来铺顶,原来没有帮过的,今天一家来一个帮铺顶。(注:赵会经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事实上,什么时间需要大家来帮助何事的信息,往往事先通过聊天、询问等非正式方式传递出去了,互助圈成员大多已经知悉并进行了一定安排。

(2)提供饭菜义务。为了感谢大家的帮助,接受帮助方需要准备较为丰盛的饭菜;不仅需要请当天提供帮助的人吃饭喝酒,而且也要请以前提供帮助的人吃饭喝酒。正如赵会经这样解释:

原来帮过的,辛苦了,今天烫猪了,来吃一餐,大家帮辛苦了;今天杀了猪,原来帮过的就来吃一顿,以表示感谢;因为要够人数才得铺,所以原来帮过的也要请来。(注:赵会经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赵成坤家在建房当天提供了午餐和晚餐。午餐相对简单一些,每桌有炒腊肉、白切肉、猪内脏炒青椒、炒包菜共4碗菜。晚餐非常丰盛,每桌共10碗菜,意为“十全十美”,包括4碗扣肉、1碗叉烧、1碗鸡、1碗排骨、1碗猪脚、1碗鱼、1碗汤。

晚餐时,赵成坤仍然请赵会经“喊村”:“亲戚啊、长辈啊、帮工的人啊,请来吃夜(晚饭),快点呀!”

与此相对应,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的提供帮助方的权利主要为以下这样一些内容:

(1)享用招待权。在互助过程中,提供帮助方有权享用接受帮助方提供的饮食、烟酒、茶水等,使互助能够有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提供帮助方的这一权利。

(2)期待帮助权。根据瑶族互助习惯法,提供帮助方在以后的一定事项上有理由得到接受帮助方和其他人的帮助。

而瑶族互助习惯法规范的提供帮助方的义务主要为参加互助的义务。在生产、生活的帮助过程中,尽自己能力和经验认真、忠实地进行帮助,不偷懒、不取巧。同时,在提供帮助时,尽量替主家考虑,精打细算,注意节约。

针对不同主体和具体情况,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有一定的差别。

6.违反互助习惯法的后果

由于瑶族的互助行为往往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因而互助习惯法的拘束力并不非常严格。对于违反互助习惯法的后果,瑶族互助习惯法一般为不与往来,即在某些社会事务方面进行排斥。

不过,在一位六十多岁的瑶族村民赵家开看来:

对不来帮的,主家也不讲,没有处罚措施。一般来说是共一个村,大多数是来的,来帮工的。都不来,你自己也不能搞起来呀,你以后有事也麻烦了,个个都帮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民族习惯,没有不帮的。(注:赵家开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由客观环境和能力所限,脱离互助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因此违反瑶族互助习惯法的情况极为少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存在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金秀六巷瑶族地区经济社会稳步推进,全乡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六巷乡2004年经济作物播种面积3712亩,比上年增加62亩,其中,花生500亩,比上年增加100亩;木薯1222亩,比上年减少28亩。药材1990亩,其中花粉1200亩,比上年增加400亩;鸡骨草750亩,比上年减少450亩;黄枸子40亩,比上年增加40亩。其他农作物面积3128亩,比上年增加758亩,其中生姜1357亩,比上年增加157亩。2004年生姜、木茹价格比上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实施八角低产林改造13000亩,其中实施通丰20营养液示范2000亩,面上施肥11000亩,八角生果产量2891担。实施新农技推广项目,如黑麦草示范养羊62只、养牛100头,杂交瘦肉型猪示范养殖70头,推广木茹王种植500亩等。六巷乡的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2004年共引进项目3个,总投资2793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30万元;下六甲麦河梯级电站开发项目总投资2793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30万元。下六甲水利枢纽工程进展比较顺利,青山瀑布景区建设也有新的投入。(注:参见赵文强:《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4月26日在乡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乡地区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1431.7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1803.5万元,年均增长8%以上,人均生产总值达到3500元。(注:参见赵东渐:《开拓进取、团结奋进、努力建设新六巷——六巷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6年10月18日。)在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广西金秀六巷乡瑶族的商品经济观念不断增强,经济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扶贫工作,及时组织灾后救助,发挥国家力量保障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如六巷乡民政部门在2004年共发放救灾粮食3批41230斤,救助灾民616户2373人;做好救济和优抚工作,全年发放救济款12200元,救济297户307人;发放优抚优待金14236元,优待53户141人;发放冬令救济物资315件。(注:参见赵文强:《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4月26日在乡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002年至2005年4年来六巷乡共发放救灾粮食8批9万斤,救助灾民4005户16422人次;发放救济款3.5万元,救济288户1186人次;发放优抚优待金6.1万元,优待63户2502人次;发放冬令救济物资2.7万件;核定低保户105户145人,发放低保金8.66万元;发放2005年洪灾水毁民房回建资金226户127万元。灾民新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工作深入推进,“整村推进”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注:参见赵东渐:《开拓进取、团结奋进、努力建设新六巷——六巷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6年10月18日。)

虽然如此,瑶族的互助传统和瑶族的互助习惯法仍然基于历史传统、固有规范、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娱乐与交流等因素而客观存在。

1.历史传统

在社会发展中,瑶族为了克服个体农业的极端分散性和经济力量薄弱的状况,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逐渐自发地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中实行互助,在民族、村社共同体内逐渐形成自己的文化传统。瑶族的互助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传统美德而成为瑶族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淀在瑶人的日常生活中。瑶族平时互相串门聊天,关心疾苦,互赠瓜菜;遇上困难,互相扶持。赵从鸣就告诉我:“互相帮工,以前都有,相传下来,一个帮一个。”(注:赵从鸣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在调查中,瑶人都非常强调瑶族的“一个帮一个”,认为这是瑶族祖祖辈辈一直流传下来的优良传统,应当好好保持和发扬。

2.固有规范

在许多瑶人的意识里,固有的习惯法具有生命力,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不会因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而有实质性变化。如在赵从鸣看来:“商品经济发展后,盖房互相帮,还保持着;要有一点集体观念,没有集体观念就不好了。”(注:赵从鸣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李升昌有同样看法:

帮工是人情观念,你帮我的,我也帮你的;你去我的,我去你的,讲人情。以后应该不会越来越淡的,应该不会有(这种现象)的。(注:李升昌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集体观念”“人情观念”等固有的互助习惯法意识,作为瑶族社会秩序维持的基础观念,支撑着瑶族互助习惯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继续发挥作用。

3.自然环境

瑶族大部分居住在山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六巷乡东北部属中山区,西南为低山区。山脉呈北东―南西走向,东北部有圣堂山、五指山,五指山与圣堂山诸峰连为一体,最高峰海拔1969米。六巷地区地处大瑶山的东南端,这里悬崖峭壁、谷深岭险、山高林密。六巷乡的各个村屯大多分散居住在海拔700米以上的半山腰,交通不便。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下,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的进入相对比较困难,山外人员的进入成本也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产的流动和初级产品的增值。因此,通过市场贸易方式满足需要就要求瑶族有更大的承受能力,而在现实条件下这不易达到。在相对封闭的生活条件下,六巷瑶族的生活简单而淳朴,还保留着较传统的生活方式。

4.经济发展水平

虽然广西金秀六巷瑶族的经济有了发展,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农业抗灾能力低,给农民增收带来新的压力;全乡经济总量小,发展后劲不足,企业规模小,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全乡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旅游、商贸、饮食等行业受制约。(注:参见赵东渐:《开拓进取、团结奋进、努力建设新六巷——六巷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6年10月18日。)六巷乡2004年实现了农民人均纯收入1603元,比上年的1472.50元增加了130.50元,增长8.9%。(注:参见赵文强:《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4月26日在乡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六巷瑶族收入水平总体是不高的。

在调查中,一位六十多岁的瑶族村民蒋定名指出:

老人家传下来的。互相帮工。你帮我,我帮你,互相帮的。按照你的能力,帮助多少是随己的,你帮我三二工,我帮你三二工。我们这里经济困难,没有钱请外面人来做,就是互相帮这样的。主家就开饭,准备米、菜,人工我们不要,饭给我们吃饱就行了。(注:蒋定名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主要建立在相对较低的经济收入之上。由于财力不够,因而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5.人际交流

在互助过程中,瑶族往往边劳动边交流,互相交换信息、传播新闻。人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动物,瑶人通过互助之类的集体活动改变了平日的生产模式、生活模式,满足自己的群体生活需要。

互助活动是一个表达关心、传达爱意、感受温暖的过程,瑶族的互助行为和规范增进了村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增加了凝聚力,实现了民族成员之间的心灵沟通,进一步融洽了邻里关系、村内关系。

同时,通过互助完成以后的聚餐、饮酒,瑶人易于摆脱日常的束缚,放纵自己的情感,宣泄情感,暂时取得一种身心的自由和解放,调整了瑶人的心理,给单调的乡村生活涂上一定的色彩。

6.质量

在建房这样投入较多的重大事项上,瑶族非常重视质量,而互助建房显然比商业化的承包建房在质量方面更有保障。正如赵成坤所认为的:“请师傅来建好,包出去让人家做,不比自己做好,自己做好一些。下料,师傅关心一些。”(注:赵成坤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7.社会保障

瑶族的互助活动具有社会保障的作用。瑶族成员在同一地域环境下朝夕相处,有着大致相近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之间在生产、生活上彼此亦有着较多的互助需要。因此在个体家庭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互助保障瑶族基本的生存就有着利益基础、道义基础。

可见,瑶族的互助行为承担着解决困难、社会保障、人际交往、社会整合等广泛的功能,具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价值,在瑶人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如果缺乏替代,没有改变存在基础,瑶族的互助行为仍将长期存在。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仍然有着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瑶人在客观上仍然需要通过互助习惯法满足需要。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变化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瑶族的互助习惯法也有了一定变化,如云南河口瑶山水槽村的瑶族就表示,现在帮助别家,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了。(注:参见匡自明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瑶族(河口瑶山乡水槽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第69页。)这反映了固有习惯法拘束力的减弱。

在金秀六巷瑶族地区,互助习惯法也受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就建房而言,有一些瑶族家庭开始不采用互助形式而采用由专业工匠包建的方式,“一个帮一个”的瑶族互助传统受到一定的挑战,互助习惯法也减少了适用空间。

导致瑶族互助习惯法发生一定变化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经济、人力、观念等因素。

1.经济因素

由于经济发展,瑶人收入有了提高,引起瑶族互助习惯法正在发生某种变化。

在帮家屯的队长李升昌看来,以由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经济上比互助建房要节省:

包给别人经济一点,十来个人就铺楼面的,七八百元就可以,一个平方包给别人是,一栋是800元,不要请村里人喝酒了,猪也不用杀了。

我的房子也是平南人来包的、建的,110平方,买了23000块砖,每块0.40元;水泥50包,每包19元;沙子2车,每车600元;这些砌砖用的。盖楼板时,钢筋4000元,讲斤数,一吨3600元;水泥120包,每包19元;2车沙子;2车小石子,5~6方一车,一方120元。总共3.8万元。

另一家(赵现章)同样面积的,要4.5万元,一平方米42元,包给人家。(注:李升昌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但是近七十岁的瑶族村民李金旺却认为:“包给别人做,有钱的人才这样,没有钱的互相帮,少帮一点也要帮一些,(包给别人比自己建)多2000元一间。”(注:李金旺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调查中,绝大多数瑶人认为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所支付的费用更高一些。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瑶族内部的经济均势及封闭状态将逐渐被打破,贫富差距会有一定扩大,一定地域内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可能日渐减少。这一状况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2.人力因素

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瑶族的互助行为是建立在较为丰富的人力因素上的,前提条件是有劳动力可以提供帮助。但是,有时一些偶然性的因素致使劳力紧张而无法互助建房,只得采用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

李升昌就提供了这样一例:

我们帮家有一家包过的,赵现章,60岁,他当时凑不了那么多人来帮他,他就包给别人,去年(2005年)11月份建的,当时大家都比较忙,忙建房,那时候村里建房子比较多。自己建划得来,包给人家划不来,一个帮一个划得来。一平方米42元钱。(注:李升昌访谈录,2006年12月20日。)

改革开放以后,瑶人特别是青年男女纷纷走出瑶山,到城市做工。政府也认真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提高技能,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如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313人,比上年234人增加79人。(注:参见赵文强:《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4月26日在乡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员流动使瑶族地区的劳动力趋于紧张,给建房等互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机械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机械设备的逐渐使用,瑶族地区的生产、生活的某些方面由于设备和技术的运用而得以提高效率,减少劳动力的数量,从而对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产生一定影响。如在建房中,搅拌机、卷扬机等设备的使用就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

4.观念因素

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现代法律意识日益反映了现代社会的趋同趋势,瑶族的自治传统和固有文化不断受到新的挑战。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走出瑶山、接受山外的观念,瑶族地区的年轻人对瑶族固有传统和规范的态度有了一定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发展,瑶族出现了某种分化的趋势,较为富裕者与较为贫困者逐渐缺乏共同的兴趣,较为富裕者越来越有能力相对独立地自主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而较少依赖村社共同体。

虽然由于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有了一些变化,但是就发展趋势而言,这些变化非属根本性的变化。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在总体上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处于农业社会发展阶段,依然需要认同性高、接受性强、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互济分散风险的互助活动和相应的规范。

五、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秀六巷瑶族地区的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自然环境、交通等条件的制约和国家力量投入的有限,瑶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瑶族互助习惯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文化土壤依然存在。经过长时期社会历史的积累和沉淀,瑶族互助习惯法观念已成为瑶族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理念,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固有的瑶族互助习惯法虽然表现出一定的变化,但是总体上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规范内容,在瑶族地区发挥着积极的功能。

总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分析市场经济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对于我们全面认识瑶族互助习惯法,弘扬瑶族优秀习惯法文化,促进瑶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