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政府双重失灵引发的社会代价和弱势群体问题
社会代价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我国当前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也是社会代价大量付出的时期。如何科学认识、严肃对待、准确预测、妥善处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代价问题,将由其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乃至紧张、冲突降低到最低程度,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部分将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的代价支付及其补偿问题进行科学的探讨。
(一)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代价的形成
1.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的产生
“代价”一词,词典上的解释是泛指为达到某种目的所耗费的物质或精力,或所作出的某种舍弃、付出、投入和消耗,如用最小的代价办更多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所讲的代价,就是这个意思。
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意义上涉及代价问题的研究。经济学是最早介入代价问题研究的社会科学学科,经济学的一个经典性的原理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以最小的代价谋求最大的利润。英语经济学著作中的cost往往被译为“成本”,“成本实为狭义的代价,而代价则是引申意义上的成本”[1]。在社会学中,代价被视为一种理性的尺度。美国社会学家、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乔治·霍曼斯给代价下的定义是:为获得某种报偿而受到的惩罚或放弃掉的另一收益。他认为,与在经济生活中的情形一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企图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的。所不同的是,经济生活中的代价和报偿是有形的,表现为金钱或物质,而社会生活中的代价和报偿在很多时间和场合中是无形的,如友情、义务、声望、权威等。[2]
霍曼斯所讲的代价和报偿主要涉及社会生活的微观领域,亦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交换。实际上,这种代价和报偿的理性选择还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宏观领域或层次。在这一意义上,有的学者将代价视为“人决定其在社会生活中理性行为的个体性判断以及选择标准”[3]是不足的,因为这里的选择主体只涉及“个体”,而未涉及群体、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和政府。
对代价问题涉及最多并对代价作出相对而言最为抽象而深刻的规定和说明的,应该是哲学。哲学家对代价的解释是,所谓代价,是指“人类基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社会实践主体为换取主导性发展目标的实现和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合理的发展,而不得不对其他次要的发展目标所做出的某种必要的抑制、舍弃和牺牲,并由此所承受的消极后果,它和发展具有互为补偿的性质和作用”[4]。
比较上述不同学科对代价的解释可见,它们之间既有共通之处,又存在明显的差别:经济学关于代价的解释最为本源,但失之片面;哲学关于代价的解释最为深刻,但失之抽象;相对说来,社会学对代价的解释兼具全面、具体的特点,因而,我们便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代价问题,且对个体层次的代价问题不做主要讨论,主要讨论群体等比较宏观层次的代价问题。
代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从代价产生的根源上来划分,将社会代价分为“必然性代价”和“人为性代价”。必然性代价指的是与发展有内在必然联系,并为换取某种发展所必然做出的某种必要的牺牲。而人为性代价则是指与发展无必然和直接联系,而由主观的历史局限和失误所造成的某种损失,俗称“交学费”。一般而言,人们所理解的代价即为人为性代价,它是对发展起阻遏或消极作用的一种损失。[5]
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相对于比较稳定、协调的社会形态而言,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最为快速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代价集中付出的时期。快速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代价既有必然性代价,但更多的则是人为性代价。除此之外,当前社会存在的代价还表现为这样几种主要类型:其一,伴随物质文明快速发展而付出的精神(道德)代价,如急功近利的极端个人主义、社会信用的急剧恶化;其二,伴随社会整体发展而付出的局部代价、个体代价,如贫弱群体的大量出现及其生存状况的恶化,区域、城乡、行业、阶层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加剧;其三,伴随社会发展长远性目标的暂时性代价,这一类型和前述几种都有联系,即前述任何一种代价相对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来说基本都可视为暂时性代价。[6]
这里我们主要研究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代价,即“伴随社会整体发展而付出的局部代价”,分析由此而致的社会矛盾及其解决途径。当然这种社会代价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代价都有一定的联系。
2.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的成因
首先是快速社会变迁导致的社会结构功能失调。我国自1978年开始进入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与急剧的社会变迁这一鲜明的时代背景相适应,社会的结构功能也处在剧烈的调整、转换、分化、重构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新旧社会结构和功能的调整、转换乃至最终替代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两种社会的结构、功能必然会出现一定的非耦合现象,从而引发社会代价。
例如,新旧体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运行规则、价值理念及据此规范的社会秩序都是本质不同、相互矛盾的,因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摩擦乃至冲突将是长期存在的,这就促使社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以上是就新旧社会结构、功能之间的失调而言的,这种失调是纵向意义上的。从横向上看,新的社会结构、功能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磨合、协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结构、功能变迁的快慢速度不同,从而导致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并引发社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众所周知,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但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导致出现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贪污腐化现象、买官卖官现象、用人唯亲现象等,使党和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公仆形象被严重扭曲。
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道德体系(如诚信体系)、社会机制(如民主参与机制、诉求反应机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社会为此付出代价并难以得到必要的补偿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失衡。这种失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全局意义上的经济发展以局部的发展滞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加剧等为代价)。
随着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使之难以解决共同富裕和社会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开始变得明显、突出,社会政策也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当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并得到应有的发展。但我国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或原则实际上却置社会政策于从属或附属的位置,这种状况限制了社会政策的发展、体系的完善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应当肯定,改革初期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理念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功不可没。当时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就是上述理念的具体体现。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问题得到解决,但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变得突出起来,社会的贫富分化现象也开始显现并呈加剧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富裕”的问题即公平问题开始变得比较突出,对于原先的发展理念和政策重点就应当做适当的调整,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兼顾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发展不平衡和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7]“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8]
要实现均衡与协调发展及共同富裕,在调整发展理念的同时,就要将社会政策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共同富裕一般是难以自动实现的,这就需要进行社会政策的构建与调整。然而由于发展理念的调整,至今未能取得实质的进展,导致社会政策的发展难以迈出较大的步伐。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全局意义上取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局部发展不平衡及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等社会代价。
最后是中国独特的社会转型的困难。“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一个著名的改革策略。实施这种策略,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苏联模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与实践又被证明是错误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究竟应当怎么搞,必须开拓出一条新路来,用邓小平的话说叫“杀出一条血路来”,可见开拓之艰辛、困难。何况是在一个落后的国家,且在被一度搞得乱七八糟的国度里干这一前所未有的事业,因而只能一步一步地摸索前进。“摸着石头过河”,当然目的是“过河”,是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此外别无他径,不能走“回头路”,否则人民决不会答应。当然,途径只能是“摸着石头”稳妥前进,不能冒失,否则有被湍流冲走的可能。因此,“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体现了务实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有机结合。改革是这样,开放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的过程也是这样——先是计划经济,然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后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摸着石头过河”作为一个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策略,固然能够避免改革过程的过度起伏或大起大落,但由于缺乏比较明确的目标,因而对前进中的具体困难、障碍就难以事先作出必要的预测与预防,这样,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中,在取得一步一个脚印的成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或“学费”。
(二)现阶段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的特点
1.支付主体的错位性
从理论上讲,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担。而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社会发展的成果远未实现共享,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贫弱群体难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社会发展代价却主要由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贫弱群体来承担(支付),社会代价的支付主体呈现明显的错位性。
关于社会普通民众承担社会代价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普通民众的相对社会地位非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其生存处境变得艰难。
(1)就业难。城市失业人员人数在上升,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已接近5%,实际失业人数在3000万左右。农村有1.5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即农村失业人口)。在进城务工的超过一亿的农民工中,虽然大多数有工作,但极不稳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近年由于大学连年扩招,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开始显现,但主要是出身普通民众家庭的子女就业比较困难。
(2)就医难。现在社会最流行的口头禅之一是“有什么不能有病,没什么不能没钱”。但是否有病、是否缺钱往往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旦得了病,特别是得了大病,对普通农民来说,就面临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即便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由于个人要承担小病医疗及大病医疗的一定比例,随着医疗价格的迅速上升,也面临着各种困难。
(3)就学难。我国农村目前有贫困人口近1亿,贫困农民连维持最基本生活尚且困难,其后代的受教育问题就更加难以顾及了。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相当数量的贫困儿童重新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但因经费有限,不能完成正常义务教育的贫困儿童仍然为数不少。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而言,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也基本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平等的待遇,为数可观的农民工子女则干脆辍学在家或跟随父母打工。城市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普通民众来说也存在着种种不公。
(4)住房难。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房价迅速攀升,其中大中城市成为房价上涨的领头羊,不少城市房价在短短的几年内已经实现翻番。房价连番上涨,面积越建越大,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严重缺乏,其结果是普通民众尤其是贫弱群体解决住房不足的愿望变得不可企及。一项研究表明:现在城市居民中有高达70%以上的居民根本买不起房。
以上是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普通民众承担的几种主要的社会代价,还远远不是全部,但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改革深入,普通民众社会地位趋向弱化的现实。
2.支付方式的转嫁性
社会强势群体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优势,不仅享有种种实惠,而且通过种种手段有时甚至是不择手段向社会普通民众转嫁各种社会风险,使后者成为社会转型代价的主要支付者。
这里笔者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资产所有方及管理层(简称“资方”)向普通工人转嫁企业风险的案例为例加以说明。资方或企业管理层向普通产业工人或农民工转嫁经营、投资等各类企业风险的方式主要有:(1)最低化投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保护开支。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投资,规避各种非生产性投入,包括安全投入和劳动卫生投入,导致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频繁发生。(2)随时撕毁劳动合约,最低化人工成本。企业完全根据生产需要、随生产的变化和波动、不考虑劳动合约而随时辞退工人。比如,在订单不均衡、产品市场存在季节波动、为适应市场变化进行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时候,裁减所有被认为富余的人员,造成大量失业。(3)最低化人工成本,侵害职工的劳动力价格权。诸多企业强迫工人加班而不发给加班费,或者只给很少的、不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加班费。如果工人拒绝加班则扣数额不菲的工资、奖金,甚至将工人开除。扣罚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也是常见现象。(4)延长劳动时间,超长时间的加班。私营企业的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个小时,有的达到16个小时,且中间很少休息,甚至不给吃饭时间。珠海市一玩具公司装配B班的工人,曾有一个月每人加班达170~192小时,最多的加班214小时,约等于加班26天。(5)强制劳动,虐待工人,镇压工人。企业对工人运用多种处罚方法,比如对未能完成任务者罚款,对违反劳动纪律者罚款,对顶撞老板者罚款,对生病请假者罚款;还有的罚跑步、罚学青蛙叫、罚淋雨、罚晒太阳、罚关狗笼、罚用舌头舔痰等。一些企业用电警棍监视工人,殴打、脚踢工人,强迫工人下跪,游街示众,冬天扒光工人的衣服往身上浇凉水等。一些企业对工人搜身,在厕所、更衣室安装录像设备监视工人,非法囚禁工人。[9]
以上是从社会群体角度来看的社会强势群体存在向弱势群体转嫁社会代价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中的强势地区(发达地区、城市)、强势行业(如垄断行业)、强势产业(如朝阳产业)、强势职业也存在向弱势地区、弱势行业、弱势产业、弱势职业转嫁社会代价的倾向。而强势群体向弱势群体转嫁社会代价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上述各种转嫁情形的最集中的体现。
3.代价补偿的滞后性
基于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支付的上述特点,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再分配制度建设,对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从而使强势群体(地区、行业、产业、职业)和弱势群体(地区、行业、产业、职业)之间在社会发展结果上的不公平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乃至最终解决。然而,一方面由“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特点所决定,对改革所可能付出的各种代价难以事先做出必要的预测与防范;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上和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对社会代价的补救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面临着种种困难,从而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代价补偿措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例。应当承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特别是在城市,一个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助、福利等各种项目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其存在的缺陷仍是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待遇水平较低。这在“低保”制度的设计上尤其突出。在当今的发达国家,一般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50%定为贫困线,我国各地包括经济发达地区都达不到这个标准。我国的低保制度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最基本的温饱,至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是很难兼顾的。其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实现全覆盖:不少农村户籍人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即便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未实现全覆盖。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主要险种均离全覆盖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其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目前进城农民已超过两亿,但除少数城市、个别敏感行业(如煤炭等危险性大的行业)、个别项目(如重大伤亡事故的赔偿)外,针对全体进城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均尚未建立起来。其四,存在严重的城乡失衡。现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依然是一种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模式。农村居民应对生存风险的基本方式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保障及社会救助难以满足农村人口的现实需求。其五,相对于对贫弱人群的生存权保障而言,发展权保障严重不足。
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存在严重不足外,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税收调节制度、慈善公益事业(社会互助制度)等也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影响其代价补救功能的发挥。
(三)代价支付与补偿缺陷引发尖锐的弱势群体问题
1.我国当前弱势群体问题的特点
我国当前存在或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对其特点可以做多种归纳。在我们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规模比较大。当前我国社会弱势人群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老人、儿童及残疾人,城乡贫困人口,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灾民等。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在3000万左右。和城市大多数老人相比,农村近1亿的老人(包括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不足,不少人依靠子女供养。在为数约8500万的残疾人中,不少人的生活、就业遇到极大的困难。农村地区还有数量可观的适龄儿童因为贫困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农村中生活在温饱线以下的贫困人口尚有近1亿,还有数以千万的农村居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非常脆弱,返贫的可能性极大。我国在加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由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活遭遇严重的困难。在为数超过1亿的进城务工农民中,也有差不多2000万人实际上处于无工可做的状态。此外,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因受灾而需要获得救助的人口一般在4000万左右。如果将各类弱势群体人数加总,扣除其中重复计算的部分,总数已达到两亿人左右。这个数字已接近美国全国总人口的规模,这是非常庞大的。
其次,生理性、社会性等各种因素导致的社会弱势群体并存,其社会支持网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学术界一般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10]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残疾人等,这类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形成主要是生理性原因。有一些学者把妇女划分为社会弱势群体,也主要是从生理性原因而言的;后者的形成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如下岗、失业者和农民工等,他们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社会的原因——社会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导致这类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因。在我国目前所处的这样一个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由于社会支持网新旧交替等原因,无论是哪一类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待解决,尽管其程度不同、形式不同。
最后,我国一些主要的社会群体或阶层,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主要的、处于领导地位阶级或阶层,即工人和农民等,在当前,其社会经济地位日益弱势化,其中不少人成为或正在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
第一,中国主要社会群体进入弱势群体的人数在迅速增加。城市失业及下岗工人人数在上升,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已接近5%,实际失业率在10%左右;而且不少(高达50%以上)属于失业一年以上、下岗三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农村有1.5亿左右的富余劳动力(实际上是农村的失业人口)。国际上计算失业人口及其比例一般是城乡结合计算出来的,我国是只计算城镇失业人口及其比例,农村失业人口不包括在全部失业人口之内。在进城务工的超过一亿的农民工中,虽然大多数有工可做,但极不稳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另外,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或其他原因征用农民土地,出现了4000多万缺乏最起码生存保障的失地农民,急需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
第二,为数可观的工人和农民工作、生活处境艰难。工人不但面临着“减员增效”所带来的压力,而且还要面对“换员增效”的压力,即用廉价的、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农民工”来替换成本相对较高的现有工人的压力。农民工的收入增长缓慢,曾经出现像东南沿海地区农民工的月收入十几年来一直维持在500元左右的极端情况。21世纪初广东省团委对进城务工青年收入状况的调查显示,月收入在400~500元的占53.3%,800~1200元的占11.2%,2000元以上的只占4.9%。[11]农民的收入增长自20世纪末以来更是极为缓慢,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世纪之交的一些年份,农民收入甚至出现连年负增长的情况,两者之间的差距高居世界前列。近年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情况才开始逐步缓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持的“全国城市居民综合社会调查”(CGSS)于2003年年底曾就“近二十年来谁获利最多?”征询调查对象的意见。在全国随机抽取的5841个有效样本中,回答自改革以来,城市居民中国家干部获利最多的占第一位,达到43.6%,回答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获利最多的位居第二,达22.2%,认为一般工人获利最多的仅为0.3%,认为普通农民获利最多的仅为1%。这种情况至今未发生根本改变。
第三,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由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法制的不健全等原因,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一个最突出的、国人皆知的事实是,由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近年来我国的生产事故数量及人员伤亡率呈上升趋势,各地伤亡数百人的矿难不时见诸媒体,各种生产事故有增无减。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面临着种种歧视。为数庞大的农民在基本权益保障方面更是处境艰难。此外,许多工人和农民还要面对来势汹涌的强行圈地、强行拆迁等危及生存的严重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城市旧城改造提速,原先的不少建于城市中心地带的平民住宅区(如北京的西单)由于被规划为商业用地或其他原因,面临拆迁改造,但给予的补偿费严重不足,和中心城区的地价不成比例,使原居民只得被迫到远郊购房,陷入一种无奈、无助、无望的境地。
第四,弱势处境在一定意义上出现了代际转移的迹象,弱势群体希望通过下一代改变家庭弱势地位的希望变得渺茫。自隋唐有科举以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不再是不可实现的神话,通过国家举试,出身再苦再穷的学生,也有出人头地、一展抱负的机会。新中国成立后,除去“文革”时期,高考也曾像科举一样,成为很多农家或者低收入家庭子女“鲤鱼跳龙门”的大好机会,一旦跃过“龙门”,整个人生命运都会为之改变。可是,现在穷孩子要跃过“龙门”,难度越来越高。有统计表明,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中,农村生源所占的比例,已经由原来的超过30%,下降到15%左右。[12]国家“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研究报告证实,国家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高考录取率和录取分数线的调控,决定着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许多农民、工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子女,必须考出高人一筹的分数,才可能考上大学,且大多就读于普通院校,选择较为冷门的、收费较低的学科;而具有更多政治、经济、社会资本的优势阶层的子女,则“可以通过较低的分数和走关系等非正常的手段实现入学”,且较多就读于重点院校和优势学科。如果说1978年前,教育机会分配向着日趋大众化和平等化的方向发展,教育成为缩小社会阶层差距和促进社会经济均等化的重要工具,那么1978年后,教育机会分配则转向更有利于出身优势家庭背景的人,教育开始促进社会经济的分化。[13]
第五,由于社会流动机制出现障碍,社会阶层结构存在固化的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根据对全国城乡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认为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并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我国城乡社会成员划分为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及底层等五大社会等级十个阶层,其中处于底部的两个等级即中下层(包括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农民)、底层(包括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14]该课题组于2004年出版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则将上述十个社会阶层分为优势地位阶层、中间位置阶层和基础阶层等三大社会等级,其中基础阶层包括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15]上述关于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等级的划分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普通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他们“在各类资源的拥有量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机会流入优势阶层”[16]。
2.弱势群体问题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存在的各种严重缺陷,是导致现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结构的视角看,由于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就包括地区(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行业(企业)之间(如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朝阳企业与夕阳企业)的矛盾、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矛盾、阶层之间(分配不公)的矛盾、劳资双方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等。
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大多是由于资源(利益)分配不公(包括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的缺陷)而引起的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具体体现为一些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相对或绝对获益,而一些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相对或绝对受损(付出代价)。这种情形会导致相对或绝对受损的一方对改革的支持度弱化,特别是在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存在严重不公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不同主体间的利益损益格局,可能会使受损一方产生相对乃至绝对剥夺感与社会不公感,这一心理状态经过相互感染,可能会诱发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社会摩擦乃至社会冲突,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构成巨大的挑战。
马克思主义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本人曾深刻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经济利益是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利益决定、支配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分工是引起利益矛盾的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在阶级社会中,共同利益实际上是特殊的阶级利益。
从马克思主义对利益问题的论述可见,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需要和利益是社会生产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因。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都必须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的利益需要。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这项工作当然非常复杂,但十分重要;否则,就会产生各种利益摩擦或利益矛盾,进而妨碍生产力乃至社会的正常发展。
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群体”是近年我国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成为这些学科探讨研究转型时期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所谓利益群体,通常指经济利益群体,即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经济利益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群体。[17]利益群体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城乡分,可分为农民群体、市民群体、进城农民群体;按区域分,可分为不同地域的利益群体;按行业分,可分为垄断行业利益群体和其他行业利益群体;按阶层分,可分为富裕阶层、中间阶层、贫困阶层等不同利益群体;按干群分,可分为管理层群体和被管理层群体;按地位分,可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按先后分,可分为先富群体、后富群体、未富群体;等等。利益群体是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分化加剧和资源(利益)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加深的产物。如果出现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就会出现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无论是前面提到的区域矛盾、城乡矛盾、行业矛盾、阶层矛盾、劳资矛盾、干群矛盾,还是我们尚未提到的各种社会矛盾,其核心或焦点都是利益矛盾,都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所导致。固然这种利益矛盾不具有阶级社会中那种利益对抗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如果处理不好,使矛盾的弱势一方长期难以分享或不能足额分享到国家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成为社会发展代价的被动承担者,就会进一步招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负面影响。
注释
[1]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1~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5。
[2]参见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2~3页,北京,三联书店,1995。
[3]韩庆祥:《发展与代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韩庆祥:《发展与代价》,117~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参见韩庆祥:《发展与代价》,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参见贺善侃:《社会发展代价的实质及支付原则》,载《学术月刊》,2000(8)。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1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参见石秀印、许叶萍:《市场条件下中国的阶层分化与劳资冲突——与马克思时代对比》,载《学海》,2005(4)。
[10]参见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6);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3)。
[11]参见赵东辉、吴亮:《农民工融入城市有多难》,载《瞭望》,2003(16)。
[12]参见方虹:《别让穷孩子“鲤鱼跳龙门”越来越难》,见新华网,2005-06-23。
[13]参见方虹:《别让穷孩子“鲤鱼跳龙门”越来越难》,见新华网,2005-06-23。
[14]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8~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5]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138~17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6]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16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7]参见郑杭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及其正确处理》,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