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翼飞
(一)主要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介绍
1.《比较继承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专著。本书的原创性:第一,系统归纳了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并总结出其特点。第二,分别针对继承权、遗产、继承恢复请求权、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代位继承、法定继承方式下的遗产分割、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对遗嘱的限制、遗赠、遗托、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遗产处理等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的比较研究。第三,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建议。
2.《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本书被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现更名为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用书。本书的特点是:第一,系统阐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使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精选中外学者研究物权法律制度的专著作为学生学习物权法知识的文献。第三,针对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引用经典案例指导学生深入理解我国物权法的具体规则。第四,引导学生发现我国物权法适用中的空白,启发学生运用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
3.《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该文系龙翼飞于1998年12月14日为中共中央做第八次法制讲座的演讲稿。该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类型和主要特征,取决于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基本经济要求。第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第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要求。第五,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法制化应当体现为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社会保障事务经办、社会保障金支付、社会保障活动监管、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4.《制订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该文的主要观点是: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应当把继承法规范作为该法典中的一编,取消现行的继承法单行法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体例的优点在于:第一,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将财产继承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客观性。第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不过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原因而移转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财产移转关系的一类。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统一性。第三,财产继承权的行使和保护与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甚至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在保障民事主体实现财产权利方面各个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第四,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重在实施的有效性。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全面规范,体现出民法保护财产继承权规则的可操作性。把财产继承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该编的体例可以分为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四章。为了使财产继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各章下设节,具体规定继承法律制度的详细规则。
5.《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该文提出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物权法》是调整我国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对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相关的规定,都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在家庭关系中财产权利的实现。第二,《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十分明显。《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而言,某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关于权利人的记载与该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的名字都完全登记在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由此会导致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物权法》第7条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正当性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在对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时,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判断和处理某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是否尊重了社会公德,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尚需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第三,在保护物权方面,《物权法》第32至38条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涉及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实现包括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有重要意义的。第四,《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在适用时,应当强调在特定财产关系下的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保障夫妻双方的家庭共有财产。第五,《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适用时应当对如何保护离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专门的细化规定,使《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第六,在适用《物权法》时,应当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下列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死亡以后,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近五年来的学术进展
1.主持国土资源部委托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科研课题,为实施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提供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立法建议。
2.主持文化部委托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立法研究》科研课题,为规范我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活动提供立法建议。
3.主持商务部委托的《司法委托拍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科研课题,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委托拍卖活动法律规则提供实证分析与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