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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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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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及影响

物证在诉讼中发挥着起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普通的物品或痕迹最终成为物证,不仅要历经众多法律程序,而且还往往需要物证技术的介入。专著《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以物证为核心研究对象,详细探讨了普通物品或痕迹转型为物证及物证鉴定意见时,所面临的种种技术和法律问题。该专著引进并评价了对断离体物证及其鉴定有深刻影响的物质可分性原理,对已有90年历史并一直指导实务部门发现、提取物证的物质交换原理作了再思考,并结合案例讨论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对实务的指导意义。作为证据,物证及其鉴定意见均应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及可靠性上得到保证,为此,《物证论》认为,在发现、收集、保管物证时,应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格外加以关注,缺一不可。专著还认为,基于物证鉴定的本质和一般步骤,予物证鉴定以适当的质量干预是必要且可行的,但即使如此,同一鉴定事项的多次物证鉴定意见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诉讼法必须为物证鉴定意见的甄别设计科学、有效的程序并架构相应的制度,如:借简易程序分流大量案件,以保证鉴定人在少数案件中的出庭作证;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促使围绕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能有效并实际展开等。《物证论》是国内理论界首次同时从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入手,全面、系统讨论物证及其鉴定意见之获得和应用的专著,集鉴定原理、理论、技术和法律于一体,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用性,自出版问世就被相关理论界、实务界所青睐,成为其所在文库系列专著中最为畅销者,出版社增印并要求修订再版。

《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分析》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在我国很低的现象,探讨了其症结所在,认为鉴定人未获得平等的诉讼地位、出庭后其受质权未得到满足、其出庭作证的收费权未得以确立是核心所在。为此,应确保鉴定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律师、证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应建立完备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赋予出庭鉴定人收取由作证补偿费和作证报酬两部分组成的出庭费的权利。

《意见证据规则要义》以适用意见证据规则最为广泛、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全面介绍了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认为意见证据规则之所以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和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可采性通常作出大相径庭的取舍,其根源在于,事实认定者面对普通知识和专业知识时,自身能力存在的普遍差异性;该规则的适用难点在于“意见”与“事实”有效区分;该规则对专家意见之可靠性的肯定,只是在证据的资格层面或证据的可采性层面做了基础的筛查工作,并不涉及个案中专家意见本身的真实可靠性等。该文这些新颖的核心观点,为我国构建完善的意见证据规则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顺应电子数据在我国获得法定证据地位的现实状况,《电子数据认证问题实证研究》以实证的方式表明,法院在认证电子数据时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举证和质证环节留有隐患,法官的认证依据不科学且缺乏明确的认证标准。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认证活动,本文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创新理念,统一相互冲突的立法规定,构建系统、可行的认证规则并健全司法判例制度等配套制度。

经由念斌一案,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功用为理论界、实务界广泛认识,本人一直以来倡导的借专家辅助人之力有效、实质甄别鉴定意见的观点得到了认可。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一文更是专门、全面探析、研究了专家辅助人的价值、立场定位、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专家辅助人”意见的特殊审查规则等问题。该文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落实庭审质证的实质功效、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均衡双方诉讼力量四个方面有着积极且明显的功效;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而其不可避免有着倾向性,否则该制度难以存在并发展,但这种倾向性必须以客观为依据、以科学为准绳;专家辅助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乃诉讼参与人之一,其给出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专家辅助人的资质不以“诉前确认”为依据,且出庭是其意见发挥作用的前提,某些专家辅助人意见只能有限地被采用。该文的这些观点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将有裨益。

《也谈念斌案:专家辅助人制度于念斌案的意义》《刑事错案的预防:需物证鉴定的助力及对鉴定意见的审慎应用》《“赵志红们”是真凶吗?》三篇文章虽非正式发表的短文,但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小有影响——该三篇文章,结合我国法治进程上颇具影响力的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赵志红案,探讨了物证及其鉴定意见在防范刑事错案中的重要功用,及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苛严的证明标准裁判的重要性,而对物证及其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有效辩护等,均需专家辅助人的介入。

在增加了物证技术的基本原理并对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更新之后,本人任执行主编的《物证技术学》第四版获2013年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并被评为继续成为我国法律院系物证技术学一课的首选教材。

(二)近五年的学术进展

物证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物证无以自我言说,通常都需要利用物证技术经物证鉴定这一程序才能以鉴定意见的形式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为了更好地发挥物证及其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更为科学地设置鉴定制度、证据制度及诉讼制度,近五年来,本人主要致力于将物证技术、物证鉴定、证据法学、诉讼法学有机结合起来综合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了《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一书,较好地将鉴定技术与法律相结合;以物证鉴定为标本,揭示了现行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未来应改革、完善的地方;结合实际案件,围绕专家辅助人这一新型诉讼参与人,综合探讨了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及应关照的核心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者及教学工作者,同时也是契合我国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之节奏,且相关证据规则中已出现意见证据规则的内容,本人开始了意见证据规则的系统研究,在发表了《意见证据规则要义——以美国为视角》一文的基础上,申报了中国人民大学支持的品牌研究项目《意见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该项目仍在进行中。尽管理论界对我国的刑事庭审已经有所关注,但综合而言,这些关注更多是抽象的且只是在理论层面展开的,对刑事庭审的具体有效运作的指导还是颇为有限。因此,本人于2014年申报了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刑事庭审的中国问题及出路》并获得批准。该课题与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方向不谋而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该课题也已开始了调研工作,并拟吸纳来自公、检、法、律等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一起展开研究,力争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提供较好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