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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美国副总统

美国副总统(the Vice President)是美利坚合众国地位仅次于总统的国家行政长官,内阁中的国务卿和国家安全事务助理都受副总统的管辖。副总统行使协助总统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国家的重大决策,甚至有时还会被总统委任处理重要任务。然而,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副总统不得拥有行政实权,因而在大多情况下,仅仅是作为总统的代表,来行使相关权力,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担任美国副总统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是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且至少35岁以上以及居住在美国14年之久。在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竞选中,副总统候选人一般和总统候选人组成竞选搭档,进行各方面的组织和拉票活动,也将参与和其他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等活动。一般来说,总统候选人都会找一些来自党内不同的人士,如代表不同地区、或持有不同政见的人士等来提高其代表性。待总统参选人当选后,副总统候选人才正式出任副总统;上任后,也必须对国会和宪法宣誓效忠,并在任期内有义务接受最高法院的传唤。

美国副总统同时兼任参议院议长,但由于宪法遵从权力制衡原则,在平时参议院投票中副总统不具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下关键一票,以打破僵局,但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是鲜有的。此外,当总统因故不能执行其权力时,副总统可以暂时代行总统权力,直到临时大选选出新的总统。

美国副总统作为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如果总统任期内死亡、辞职或被撤职,副总统立刻继任。副总统继任总统的先例于1844年由约翰·泰勒(John Tyler)开始,并于196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正式提出。截止到目前,在美国史上共有8位副总统因总统死于任内而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