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制定于1787年,1789年正式生效。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13个殖民地于1777年10月15日通过了最初的宪法,即《联邦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of the U. S. A.),并根据这个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中央政府。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上确定了由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修改和润色的《联邦条例》,并于1789年9月由国会宣布正式生效。这就是美国的新宪法。它由序言(Preface)、七条正文(Seven texts)和27条修正案(Twenty-Seven Amendments)组成。具体地说,第一条规定国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条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的办法,第三条规定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第四条规定各州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程序,第六条规定各州法院法官均应按宪法办事,第七条规定经九个州批准后新宪法生效。在以后列入的修正案中,前十条通称为《人权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包括公民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请愿自由等。其他较重要的修正案有:1865年生效的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1920年公布的、使美国妇女享受选举权的第十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二十六条修正案等。
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也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具体来说,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和个人权利等七个基本原则之上:①人民主权:人民当家做主;②共和制:人民主权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推选出政治代表,行使其权利;③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④三权分立:宪法将政府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⑤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最高法院监督;⑥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或协作;⑦个人权利:允许人们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