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美国国旗誓词
国旗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尊严。同各国人民一样,美国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都要保持对国旗的崇敬。美国许多州专门制定有关法律,规定了对国旗的礼节。美国升国旗的惯例是,着便装的戴帽者,用右手将帽子摘下,举在左胸前;未戴帽者,以立正姿势对国旗行注目礼;穿军装者,则行军礼。1942年制定的法令规定,美国人对国旗宣誓时,应采取立正姿势,右手郑重地放在左胸前,以示对国旗的崇敬。誓词如下:
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我向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代表的共和国宣誓效忠,这一上帝庇护下的国度不可分割,民众享有自由和公正。)
这段誓词1892年9月8日首次出现在《青年伴侣》(The Youth’s Companion)杂志上,作为纪念克里斯托弗·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航海到达新大陆400周年全国性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时的誓词是:“我宣誓为我的旗帜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国效忠;国家不可分割,民众自由平等”。1924年誓词中“我的旗帜”被“美利坚合众国的旗帜”所取代。1942年美国政府对该誓词予以官方认可。1954年杜威特·艾森豪威尔总统说服国会在誓词中加上“上帝庇佑下的”几个字,后来一直使用该誓词。
誓词的原作者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当时的《青年伴侣》编辑詹姆斯·厄珀姆(James B. Upham)和弗朗西斯·贝拉米(Francis Bellamy)都声称自己是原作者,但1957年美国国会图书馆提供的证据表明了贝拉米是该誓词的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