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结论
本章是笔者重建解释中国金融制度分析框架整体努力的一部分。让笔者始料未及的是,本章从一开始就不可回避地碰触到了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长期困境,即政府因素的内生化问题。这一问题给经济学解释能力所带来的缺陷在分析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时或许并无大碍,可当主流经济学与日渐崛起的突显政府比较优势的中国经济不期而遇时,其将政府因素做外生处理的分析范式就显得捉襟见肘。毫无疑问,将政府因素做初步地内生化处理并据此建立一个正式的分析框架就成为我们研究中国国有银行改革问题的理论基点。
本章对政府因素的内生化处理是从还原政府的市场角色开始的。这是因为,人们通常倾向于认为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独立因素,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场不足。也就是说,如果假定市场是完美的,则就不关政府的事情。一旦还原了政府的市场角色,就意味着政府成为了市场中人,它的出现是构成市场而不是弥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缺席,市场本身反而是不完整的。人们还曾认为,和市场中追求私人收益的私人部门不同,政府可能代表着某种社会利益,其行为也就超脱于市场的利益格局之外。而在充当了市场角色之后,政府也就脱去了社会利益的修饰,转而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目标。这样,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就在同一个市场中平起平坐,既可成为竞争对手,又会成为合作伙伴。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妥协构成了一幅跌宕起伏的完整的市场画卷。
在内生化了政府因素之后,本章进一步发现,基于诸多我们可知和尚未可知的原因,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中,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比例不尽相同,有的私人因素多一些,有的政府因素多一些。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正是由私人因素和政府因素的不同比例来刻画的。人们通常所说的典型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指的是私人因素占优的私人主导型市场经济,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则属于政府因素占优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不难推论,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会对银行制度提出不同的需求。从本章的分析可知,这种对银行制度的不同需求又依赖于不同的项目分布。在中国,由于长期有效项目的分布密度较大,因此,国有银行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以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制度并不存在先验的优劣之分。我们通常使用的衡量和比较不同银行制度效率的做法显然有失机械与草率。从严格意义上讲,效率比较只能在同类型的银行制度之间进行,这是最起码的经济学常识。
如此看来,近年来我们着力推行的旨在全面模仿私人主导型银行制度的国有银行改革思路就存在严重的逻辑困境。从长远看,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路径既不取决于政府的市场化改革意愿以及改革努力,也不取决于日趋紧迫的国际接轨压力,而是取决于经过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合作路径以及制度有效组合集。政府主导型银行制度正是基于此而形成的。制度有效组合集的实际意义还体现在,它不仅划定了国有银行改革的“制度边界”,以及政府因素的进退分寸,而且还厘清了国有银行制度的一些关键“技术参数”,如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的均衡水平。
重要的是,本章的讨论揭示出,从表面来看,中国国有银行制度之所以低效率,其原因是没有像一般私人银行那样按照市场规则行事。如果确属如此,则目前让国有银行尽快实现市场化的改革举动就无可厚非。可是,按照本章的逻辑,在政府最终难以退出国有银行制度安排的前提之下,既有的银行市场化改革实际上频繁启动的是政府与国有银行代理人及其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创租与寻租游戏。在此过程中,国有银行的效率(若按一般私人银行标准)或许会有短期改善的迹象,但这种改善却在很大程度上以长期的效率损失为代价。显而易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空间将逐步扩大,它们一定会更多地选择只满足自身短期利益目标的短期项目而很难同时兼顾作为政府主导型银行比较优势的长期有效项目,从而削弱国有银行增进长期绩效的基础。
可以初步确认,对于中国的国有银行而言,简单的市场化并不是一种合理的改革选择。国有银行问题的要害在于作为出资人和拥有最终控制权的政府本身,而不在于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化。或许,对于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意义只在于,政府需要和私人因素一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简言之,政府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过程也就是国有银行市场化的过程。要让政府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需要实现监管角色与市场角色的分离。国有银行只有在其出资人充当真正市场角色的情况下才是可监管的,或者说,只有监管者超脱于国有银行出资人时,国有银行的市场行为才能受到实实在在的约束,也才可能保证其长期效率的增进。因此,对于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改善监管制度重于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