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理论与实务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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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方 明·

一、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自《安娜女王法》确立知识产权以来,著作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在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促进著作权相关产业发展、推进社会进步方面起着巨大而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国内普遍存在著作权保护层次不高、惩罚力度不够、刑事保护范围较窄、体系不够完整等弊端。完备、有效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对于繁荣人类文化、促进文化国际交流、提高国家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互联网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著作权的侵权也呈现更多的形态,著作权人的权益面临更大威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脆弱性、易受侵犯性和侵权行为的低风险性、高收益性都更加凸显。为了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渐突出。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仍局限于传统环境下的保护,并且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滞后性明显。完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财产权与身份权,网络条件下,著作权呈现更多的形态,如著作网络传播权、著作网络收益权、网络著作完整权等。目前,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肆无忌惮,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对于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以刑事法律的形式提高保护的层次,对于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起步较晚,自1997年新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刑法》针对著作权的犯罪规定只有两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指自然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指自然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物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虽然,2004年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上述两条《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远远不够,在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如何扩大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注重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成为重要课题。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刑事保护

著作权是私权利中比较年轻的权利类型,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近一百年来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著作权的保护在社会经济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纷纷颁布著作权法,加入有关的国际条约。研究世界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有益经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不断发展的经济体具有重要意义,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于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涉及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基本规定,著作权是私权,应更多地使用民法特别是侵权行为法来保护,但是必须对严重侵害著作权法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将其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才能对犯罪分子予以震慑。对于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刑事犯罪实体案件进行收集,分析犯罪的基本特点,找出防范的对策,是目前亟待完成的工作。对收集的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得出有关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修订《刑法》有关条文可以给出很好的学术建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17项权利。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这些权利在网络上呈现出一些新的形态,侵权行为也出现一些新的类型。目前形势下,我们应该研究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发展带来的影响,采用跨学科的方法,分析计算机软件等重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更好地为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起步较晚,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则更晚,民众对于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较为薄弱。借鉴著作权保护较好的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更为合理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作为一种年轻的权利形式,应该用更贴合时代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且承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世界同步。我国还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该协定代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最低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近年来,TRIPs协定在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方面进行了修订,总体趋势也是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TRIPs协定第61条明确规定了要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适应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足以起到惩罚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序应与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的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度相一致。在适当的案件中,可采用的措施还包括充公、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任何其他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上述犯罪行为的材料和设备。缔约方可以规定将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的和以商业规模来进行时。”从TRIPs协定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的最低标准包括:非法使用人出于主观故意,侵权使用必须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这与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但TRIPs协定的标准是最低要求,针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国情,为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必须提高标准,在达到商业规模的界定上提出合理的标准,既不阻碍知识产权的推广,又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震慑侵权人,并能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在很多领域都拥有领先于世界的产品,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在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美国《版权法》第506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美国《法典》第2318条和2319条,主要内容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为了商业目的在任何180天复制或者发行至少1000份;欺骗性地进行版权标记或取消版权标记;对版权登记事项的虚假说明。1992年美国总统老布什签署了修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的修正案,最高刑达到25万美元的罚款和10年有期徒刑。相对于我国的最高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力度更高,有力地震慑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提高了国内民众的著作权意识。但美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内容为戏剧、作曲、影片、音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于文字作品等其他形式的著作权内容则不予刑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传播,美国适当调整了其刑事保护的政策,这些新的变化值得认真研究,找出时代特点,为我所用。

英国是世界保护著作权的先驱,其保护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英国关于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内容集中在英国《著作权法》第107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英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包括:制作、进口、占有、出售、出租、散发、公开展览侵权复制品罪;制作、占有侵权物品罪;未经授权表演作品罪,未经授权播放录音、影片罪。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方面,主要采取监禁刑和罚金刑两种,但相对比较宽缓,最高刑期为两年。但在客观方面则较为严格,不论是否营利,不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按犯罪处罚。相对来说,英国的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范围较宽,这也给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极大震慑,保证了英国创新产业如唱片业、演出业、出版业、展览业保有勃勃生机。针对英国著作权法的刑事保护对英国著作权保护所起的积极作用应加强研究。

我国香港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较高,公民对著作权保护有很好的意识,这与我国香港地区的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严格是分不开的。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版权条例》中。根据《版权条例》第118条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制作该复制品供出售或出租之用;将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不仅仅供私人和家庭使用;为交易或业务目的而持有复制品等。最为重要的,香港对以非法目的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打击较为严厉,如果以制作侵权复制品为目的占有、出租、出售生产侵权复制品的设备,最高将面临8年的监禁刑。近年来香港针对数字产品的侵权行为的刑事对策值得加以研究。

日本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119条到124条,这些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人身权,又保护著作权人财产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出版权、邻接权的行为,该罪为亲告罪;侵犯已亡作者人格权罪;擅自复制商业唱片罪;不注明作品出处罪。最高刑为3年监禁和30万日元的罚金。相对来说,日本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较为宽缓。近年来,日本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加强了数字产品的保护力度。2014年4月25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2015年1月正式生效。按照新法案规定,出版社对所发行作品出版权的维权范围将由纸质书籍扩大到数字出版物。也就是说,此后,日本出版社可以代替作者,出面要求相关网络盗版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网络盗版,还将有利于促进数字出版物在日本的普及,对未来我国如何加大著作权数字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值得借鉴。

还有其他一些著作权保护发达的国家与地区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研究很有价值,如德国、法国、加拿大。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值得我们大力研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分析,寻找到适合中国的立法之道。

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研究分析,可以了解发达国家为保护著作权在刑事方面所做的努力,对于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新的著作权形态频频出现,各种新的侵权形式也层出不穷,分析社会现实,将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通过刑事法律加以限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应该向该方向努力。

三、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震慑犯罪人,保护产业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经济建设获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提高,在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的要求后,人们对经济文化权利的发展越来越重视。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能够极大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培养尊重知识的民族素质。我们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基本上与世界著作权的保护接轨了,新的《著作权法》也在积极制定当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水平会越来越高。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关法律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应该针对实际情况给出相关的配套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观念上提高人们对著作权的尊重意识,包括出版、影视、计算机软件等产业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真正实现经济刑事法治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