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创新

在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看来,“法”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律令是指由规则、原则、概念、标准和学说组成的复杂体系;技术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理想则是指法律对社会所要实现的控制目的。(注: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0—373页。)在这种“律令—技术—理想”的法律模式理论中,行政裁量基准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技术”—— 适用法律和规制裁量的技术。可以说,技术是裁量基准的灵魂,而技术的合理度和科学性也构成了评判裁量基准优劣的核心标准。在此,需要追问的是:金华裁量基准究竟内含着什么样的技术创新?这样的技术创新究竟是否科学合理?

(一)技术构成:情节细化与处罚格化

对于裁量基准所内含的技术,现有的研究所关注的重点在于基准将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这一手段,即处罚的格化技术;但是却没有充分重视基准的另一项重要技术——情节的细化技术。裁量情节“作为裁量个案所涉各类利益的最直观表现,意指那些对裁量最终处理决定具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注:周佑勇:《论行政裁量的情节与适用》,《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具体表现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方式手段、地点场所、次数前科、目标对象、完成状态、主体身份、目的动机和事后态度等要素。情节的细化技术即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具体列举和区分,而对情节的区别化考虑则构成了指向适用不同处罚格次的基础和依据。实际上,情节的细化和处罚的格化这两项技术缺一不可,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裁量基准的规制结构。而且,情节的细化技术在某种意义上扮演着更为核心的角色,决定着基准设定的合理程度和实施的效果好坏。对此,以金华市公安局《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注:2004年制定,2006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为样本,借助一个相对简化的实例来解读金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运用的技术。

金华市公安局《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主要是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而应当受到处罚的一类赌博违法行为做出的细化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此,《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细化规定如下:

十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不满二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二百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十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一千五百元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的量罚幅度提高一个档次处罚;依照本规定已是最高档次处罚的,从重处罚:

1 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 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 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 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5 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一方面,在法律效果方面,该裁量基准使用处罚的格化技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进行分割,分格为Ⅰ档(500元以下罚款)、Ⅱ档(5日以下拘留处罚)和Ⅲ档(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处罚格次。另一方面,在事实要件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只是用“情节严重的”这样的模糊语言宽泛地将之区分为一般情节和较重情节两种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处罚,而裁量基准则将事实要件细化为各种具体的情节。对此,可以如下表所示:

1

具体说来,该裁量基准首先将情节划分为基本情节与辅助情节,分别加以细化规定。基本情节是执法人员需要考量的首要的情节,一般是以行为所产生的可量化的危害后果(如盗窃的数额、赌资的数额)为标准。该裁量基准即是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获利的金额为基本情节,将之细化为A1(获利不满200元)、A2(获利2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和A3(获利1 500元以上)三种情形。基本情节直接指向和决定所对应的处罚格次,是处罚格次最主要的适用依据,例如情节A1对应处罚Ⅰ,情节A2对应处罚Ⅱ,依此类推。辅助情节是指基本情节之外、体现着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主观恶性的其他情节,它不是处罚格次划分的直接依据,但是会影响处罚格次的适用,导致处罚结果在格次之内幅度的增减或者格次之间的偏移。在本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的次数(B1: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场所(B2: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方式(B4: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等构成了裁量者应当考虑的辅助情节。假设某违法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 000元,虽然基本情节为A2,但是由于符合辅助情节B2,导致提高一个档次处罚,所以最终的量罚结果是Ⅲ档处罚而不是Ⅱ档。

基本情节与辅助情节是基准对情节最为重要的分类,构成了基准的“核心技术”。除此之外,在金华裁量基准文件中还可以看到,辅助情节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特殊情节和普通情节。特殊情节是指某一类或某一项违法行为所特有的情节,一般为单行的裁量基准如“赌博处罚裁量基准”、“卖淫嫖娼处罚裁量基准”所分别规定,例如“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就是赌博违法行为的特殊情节。普通情节是指各种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发生的情节,一般统一出现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的总则性规定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和第20条,以及作为“基准总则”的金华市公安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注:金市公通字[2004]23号。)第7条的规定。例如该意见第7条第4项规定,主动消除挽回影响属于“酌情从轻情节”,可考虑在同一裁量格次内降30%以下幅度裁量,此情节即是赌博、盗窃、卖淫嫖娼等各违法行为共有的普通情节,在量罚时均应加以考虑。这样,假设某违法行为人组织、招引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利1 000元,后又主动消除挽回影响的,则情节的构成是:基本情节A2(获利1 000元)+特殊辅助情节B4(跨境违法)+普通辅助情节C4(主动消除挽回影响),根据“基准总则”和《赌博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试行)》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相关情节的基础上最终将在Ⅲ档处罚格次内降30%以下幅度量罚。

此外,情节还可以被划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轻情节、一般情节与从重情节,等等。作为处罚格化的基础和依据,情节的细化使得裁量格次的划分合理、科学又具有可操作性。这两大技术共同组成了裁量基准的“后台”技术,为基准的“前台”运行提供着技术支持。

(二)羁束与裁量之间的技术平衡

对于行政裁量的治理,裁量基准在本质上仍是“规则之治”进路的延伸。只不过,基准所特有的情节细化技术和处罚格化技术,使得基准成为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律规则的特殊的“规则之治”。但是,基准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不及”与“过”这两个极端:或是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内容和切实有效的适用机制,而使得对裁量的监控流于空泛和形式;或是过于具体和僵化,完全剥夺了个案裁量的空间,使得执法者蜕化为类似于自动售货机的执法机器。对此,《金华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制定裁量标准时既不能将裁量行为限制得过死,甚至羁束行政行为,也要防止借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也就是说,一个设定科学、运行合理的基准,应该能够满足在行政裁量的规范性与能动性、羁束与裁量之间平衡的技术要求。

首先,在处罚的格化上,金华裁量基准并没有将法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固化为一个个孤立的“量罚点”,而是预留了一定的量罚幅度。前述金华《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分格为Ⅰ档(500元以下罚款)、Ⅱ档(5日以下拘留处罚)和Ⅲ档(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处罚格次;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具备特定的严重情节的,应提高一个格次处罚,而具备特定的酌情从轻情节的,则可考虑在同一裁量格次内降30%以下幅度裁量,由此设定了一种格次之间的升降机制和格次之内的增减机制。这两个技术细节令基准对处罚的格化不再机械和呆板,而使各个处罚格次成为一个衔接有致、转换畅通和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而使得执法者在基准之下仍能能动地根据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而选择过罚相当的最优结果,不至于完全剥夺个案裁量的空间。

其次,在情节的细化上,金华裁量基准并不只是把情节粗糙地细化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和“情节较重”,而是在将情节区分为“基本情节”和“辅助情节”这一前提下分别加以细化规定。其中,基本情节是基准明确指定的决定适用何种处罚格次的核心依据,是执法人员应当首要考虑的情节,优先于其他任何辅助情节,并不存在判断的余地。但是,对于基本情节之外的、体现着违法行为细节的其他辅助情节来说,数个辅助情节之间的优先度、重要性以及对格次调整的影响比例关系,执法者享有“具体个案具体决定”的判断余地,因为每项情节在特定个案考量中的相关度和重要性都是因案而异的,建立一个固化的统一判断标准其实是不利于个案裁量的。另外,金华裁量基准还赋予执法人员对于基准所没有具体列举但又在个案中出现的情节,具有增加和补充的权力。在前引金华市公安局《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4条第6项中,就设置了“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这样的兜底性规定。这样,对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第14条之外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执法人员就拥有纳入情节考量范围的增补权,保证了最终的处罚结果更好地符合个案正义的要求。

此外,在金华裁量基准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执行已经确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但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或酌情从轻情节,按规定基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之嫌的,即出现可能突破基准制度情形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案审会讨论决定,以保证执行自由裁量制度的严肃性和行政处罚的相对平衡和统一”。《金华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意见》还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后,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的,或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由此明确了法律法规、行政政策或者情势变更对于基准的优先适用效力。这从另一个视角体现了裁量基准在规范性与能动性、羁束与裁量之间的技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