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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法上的构成要件论
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首先是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它是德国刑法继受意大利刑事法的产物。它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审查程序(Inquistionsprozess,又译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o”概念,该概念意指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即犯罪的确证。当时,审判法官在开始针对特定行为人加以特殊审查(又译特殊纠问)程序之前,需要借助于一般审查(又译一般纠问),以查明究竟是否实施了具有犯罪性的行为。这个一般性的审查即为“constare de delicto”[1]。“constare de delicto”之概念乃是构成要件的最初形态。在它之后,在意大利又出现了“corpus delicti”的概念,并传播到德国,这样,才有了今日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的前身,也就是诉讼法意义上的构成要件。
注释
[1]参见[德]施魏克特(Schweikert):《贝林以来的构成要件论之变迁》(Die Wandlungen der Tatbestandslehre seit Beling),7页,卡尔斯鲁厄,C.F.米勒出版社,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