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中全会的理论意义
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新思路和一系列新的科学观点命题和论断,完善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其在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1年1月27日,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法治的实施奠定了全面系统的国家规则基础。注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意味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以之为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与“法律体系”相比,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内涵更加丰富,包含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多重内容,彰显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系统的规划和更宏伟的蓝图。未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要致力于推动形成五大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最终使“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实效。
第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论断意在澄清当前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误解和误区,权威地表明我国绝不走封建专制道路,绝不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走原苏联和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僵化、保守、极左的“社会主义”道路,而应该正本清源,从中国实际出发,正视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独特经验。诸如,中国法治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现代法律文化和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是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治;等等。注9
第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个论断首先出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是针对新的形势在原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它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评价标准。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有人说,立法包括了合宪、民主、科学、统一等诸多价值,为何只强调“科学”二字?执法包括了合法、合理、效率、严格等原则要求,为何只强调“严格”二字?事实上,十八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每个措辞都反复推敲、深入研讨过。以立法工作为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立法工作的核心问题就从“粗放式”地追求数量和规模(“宜快不宜慢、宜粗不宜细”)转变为“集约式”地追求高质量和精细化,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因此,牢牢牵住“科学立法”这个牛鼻子,是未来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外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也都是与时俱进,全面把握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规律、因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战略性部署,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夯实基础到系统建构、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未来亟须深入落实贯彻。
第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它具体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党规政策体系和社会制度规范体系三个方面。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实际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实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一般说来,法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千头万绪,最重要的这个纲是什么呢?那就是法律、宪法这个纲。抓好了法制,我们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有了依托,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有了保证。再比如决定当中说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非常精彩。法律自古以来就是历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托和工具。那么,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恶法,显然不行,因此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好的法律,没有好的规章制度,那你再好的、再厉害的治理能力、治理手段,也不能够生根、生效。
第五,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和制约公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的宪法已经颁布三十多年了,三十多年来起到了很多很好的作用,但是也有一种说法是:我们的宪法没有“长牙齿”,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这样一来很多人不重视宪法,不尊重宪法。所以说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应当建立相关违宪审查机制,让违背了宪法的有关地方性的立法、部门的规章,真正地受到监督、受到制约。
第六,坚持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相结合。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一提起法制,似乎主要指的是国法,也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它的运作环节就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跟党内依法依规管党、治党毫不相干。这种观点现在看起来其实是有偏颇的、错误的。我们的党作为深受人民拥护的执政党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带领全国人民制定宪法,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领导立法、保障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据宪法和党内法规严格管党,这二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主要是针对那种认为党的领导必然会干扰法制,或者说搞法制就可以不要党的领导的错误看法。其实,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全一致的,它们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实践过程中也必须一体遵循。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法制建设就缺乏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与方向指引;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没有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制保障,党的领导容易浮在表面、难以落实。
第八,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英国的思想家培根很早的时候就提到,一个制定不那么良好的法律,也许仅仅是污染了河流,但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可能连水源也污染了。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还有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等新观点、新思想,言简意赅,意味深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