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法治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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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回望历程

一、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党9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的战略决策,有突出的历史性和里程碑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理论探索的重大突破,揭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从此进入法治新时代。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经历了前后两个历史发展时期。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法治建设

从1949年到1976年的前二十多年,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

1.1949年~1956年,是新中国建立伊始的法制初创阶段

以“五四宪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文件为标志,体现了百废待兴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时代需要。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有了基本的立法,如1950年《婚姻法》、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宪法》等,但是总体特点是专政的法律多,民商经济法很少;移植借鉴苏联的立法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采取了一刀切的否定态度。

为了培养新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和培训在职司法干部,新中国开始法学教育建设,新设了政法大学、政法干校等法学教育机构。1950年,建立了第一个正规的、新型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鉴苏联模式开展法学教育,其主要职能为培养高校法律系所需的师资和法学研究专家。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和停办了部分院系,并对法学院系进行调整。通过调整,中国法学教育机构包括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大学的法律系,形成“四院四系”的格局。1954年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也恢复了法律系。

2.1957年~1966年,是法制建设相对停滞阶段

尽管在1961年中央先后出台了工业70条、农业60条、商业40条、手工业35条等政策法规,但是“左倾”错误也在不断滋长。

这一时期法学教育陷入停滞,招生停止,教师和学生数量减少。1958年,高等政法院系再次大规模调整,政法院系近于取消。

3.1966年~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是民主法制的彻底破坏阶段

这是“无法无天”的十年,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极大伤害。公检法机关被统统砸烂,以阶级斗争为纲,“造反有理、革命无罪”和“文攻武卫”等极左思想甚嚣尘上,实际上既无民主、又无法制,带来了人间浩劫。例如:遇罗克案、张志新案。

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实际上撤销整个司法机关体系,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名存实亡。1970年,高等学校开始招生并恢复上课。1971年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保留建制。1971年到1976年,全国总共才招收法学学士329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不到0.1%。注1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之后又历经了三个阶段,即:

1.1978年~1996年,民主法制恢复建设阶段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开始拨乱反正,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平反冤假错案,竭力将国家生活拉上正轨。

1978年12月,执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走上以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法制恢复建设的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2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8年,全国人大决定恢复1975年被错误撤销的人民检察院体系;1979年,再次通过决议恢复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部和律师制度(1986年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同年中共中央宣布取消由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反“右”之后被搞乱了的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被重新理顺。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文化大革命”当中据此制造的大量“以言治罪”、滥用群众专政的冤假错案逐步得以平反昭雪。

198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公审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虽然使用的“反革命罪”罪名还带有传统激进色彩,但是依法公审全过程却是对“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的正式纠正,也是对民主法制的有力捍卫。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出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尽管如此,由于之前长期存在的人治观念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把法律当做一种维护政权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的思想仍然占据优势,这个时期还不能说执政者已经树立了现代法治理念,充其量还只是对以往人治秩序的反思,同时兼顾了对国内外舆论的路线宣示作用。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承担起加快立法的历史重任。在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同志的领导下,大家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劲头,在1979年上半年,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制定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注3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由此拉开,各种社会关系开始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从人权荡然无存、公民权利被践踏的“文化大革命”阴影中走出来,人民群众对基本人权和秩序安定的强烈要求成为这一波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我们国家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顺应了人民的这一需求,恢复重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拨乱反正,甄别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为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注4虽然用今天的眼光审视,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很不完善,部分规定还很不成熟,但在当时能制定出这样水平的法律,是很不简单的。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它是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优良传统,都属于好宪法的范畴。该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此外,这部宪法还恢复了被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奠定了国家立法的崭新基础。《民法通则》在彼时的诞生与实施,对我国社会和改革开放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填补了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其中规定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为普通民众的权利保护、投资兴业夯实了根基。其次,促进了立法战略重点的转移,即从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公法为中心转向以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发展的民商法、经济法为中心。再次,它在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制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国家担负了太多的社会任务,不得不动用庞大的行政体系贯彻统一的资源配置计划、管理具体的生产交换过程,而广大人民群众和数量庞大的经济组织则处于某种被支配状态,自上而下行使的行政手段成为经济管理的主线。但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是从事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要把应由社会担负的任务交还社会,由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完成,《民法通则》的诞生与实施,为我国治国方略的转变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经济体制就朝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向进行改革,其间由于思想认识和形势变化等原因,经历过一些波折。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经济的问题。在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正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为契机,引发了中国政界和思想界在观念、理论和制度上的全面革新,那些体现计划经济和僵化的社会主义思想教条的法律观念、法律政策得到全面清理。这之后全国人大进行了宪法修改,对经济问题的表述做了方向性改变,即: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导向,突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承认私有经济、非国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在修宪的同时,也加快了市场经济立法,特别是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制定或修改了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在司法领域,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基本路线图: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领导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尽管实践发展一波三折,但这样一份清晰明确的路线图还是给知识界人士和社会公众带来很大希望。

在法学教育方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教育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课题,就是尽快恢复法学专业招生,加快培养法律人才。1978年,中共中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要求。1978—1979年,西南、北京、华东、西北4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陆续恢复招生。1979—1983年,教育部先后批准了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八十多所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1983年又批准以北京政法学院为基础建立中国政法大学,恢复中南政法学院。一些重点高校197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2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直属教育部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和一些省级综合性大学均设立了法学院(系)。

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之后又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也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1993年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为了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1995年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截至1996年年底,已经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包括:(1)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分别包括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法学博士学位教育;(2)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夜大等,即专科层次教育;(3)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1997年~2011年,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发展的新阶段

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现代法治的民主、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中开始得到体现,法律的权威越来越得到执政党和广大机关的维护和尊重。这一阶段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和解读:

其一,审时度势,进行宪法修改,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适应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为了适应中国经济、政治和公共事务上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客观需要,1997年10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其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基本方针规定在国家宪法中。同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带有很强意识形态痕迹的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又对宪法修改了十多处,主要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特别行政区可推选人大代表;等等。

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报告中,正式宣布到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2014年4月为254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 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且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注5

其二,以中国加入WTO为契机,加快相关立法和法律清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推进中国的法制改革。根据中国政府代表入世时所签署《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2条之规定:“(我国)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除非议定书(草案)或报告书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声明,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将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一承诺是针对最终或暂行法律、行政措施、规章和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规定或指南作出的。”具体包括:(1)1999年制定的新合同法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局面,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权法全面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及此前颁布的担保法等等构建了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2)在电信管理、外资证券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国际海运管理、农业补贴等领域,制定一些世贸规则所允许和要求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新的法律法规。例如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保障措施法、电信法以及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需要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3)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贸规则的一些内容,或者补充某些规定得不充分的内容。对于明显违反世贸规则的,一律修改。(4)加速国际立法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立法。(5)废除那些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内部文件要废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一些时过境迁不再使用的法规也要明令废止。总之,中国的立法部门始终强调转变观念,更多地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经验,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和向国际惯例靠拢,显著提高了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其三,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和庭审制度、羁押制度以及证据认定等项改革。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要求。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程序、证据制度、法官管理等各个方面。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深层次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为促进观念更新、确立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推进人民法院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审判工作的灵魂与生命。2002年,整合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准入门槛,开始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3年5月,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参加单位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二十多个中央部门和国家机关。在这个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先后推出三个司法改革纲要,为司法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政策指引。据统计,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2万余件,2010年已超过一千万件。收案范围也由原来的民、刑事案件,扩展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五大类,还有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司法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对从业人员入门门槛的提高,使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教育的毕业生逐渐成为了各级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的主体,司法从业人员完成了替换,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开始渐露端倪。

其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打造责任政府。2004年3月22日,中国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又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绩分开、政务分开,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九条具体意见:(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2)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3)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4)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7)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8)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9)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在上述文件的指引带动下,从上到下各个行政机关都开始积极落实依法行政,打造责任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建设。

其五,不断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形成与社会需求全面接轨的法学教育格局。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高等教育大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需要,法学教育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机制和实践教学进行了多项改革,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1998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原来的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取消,只设置法学专业,改变了原有专业划分过细的问题,强调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加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2002年,中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衔接,这对法学教育目标调整和课程设置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目前,高校已经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1995年,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试点工作展开,重点培养能适应法律、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这意味着法学教育开始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2006年开始,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旨在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和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和能力。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又对法学本科生开放,并加大法律硕士在法学研究生中的比例,旨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全国法学院系和法科学生在校生数量三十年间均有几十倍、上百倍的增长,年均增长率和同时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大体相当。

法学研究在这个阶段蓬勃发展,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就宏观发展而言,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旨趣日益体现出学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更加注重科研创新;不仅深入研究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原则,也自觉回应国计民生和现实问题,总结与提炼法律发展的中国经验;研究方法突破传统法学的拘囿,吸收借鉴其他学科,尤其是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体现为日益多样化、国际化;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还出现了与世界法学发展整体背景相互衔接、遥相呼应的态势。

权利观念的兴起。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此外,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改变中国民众法律意识淡漠、守法意识不强的局面,形成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国家开展了五年为周期的“普法”活动。这场波及亿万民众的普法活动不仅使民众的法律知识有了显著增长,同时也启迪了民众的权利意识。伴随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自下而上的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权利观念的兴起,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并将从深层次上影响中国法律制度的重构。注6

在2011年3月16日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三篇中,规定了“发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点。其总方针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好侨务工作,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方面,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持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扎实推进政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注7

人权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标。社会主义中国不但不避讳人权问题的解决,而且伴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前进,不断改善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全方位提高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继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200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后,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全面通告了未来一年在人权行动方面的详细计划,借此切实而有效地推进我国各种人权事业的发展。该行动计划共分五章,第一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包括: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平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农民权益的保障、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第二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包括: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三章“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包括:少数民族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第四章是“人权教育”。第五章“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两方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白皮书全文近2.9万字,分前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普法和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结束语和附录等部分。白皮书说,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各法律部门中,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 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白皮书指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中国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多年来,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3.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时期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在布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总任务的同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三次会议和三个光辉文件、三个全面建设,精神高度一致、内容相辅相成。其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好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前两个全面建设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指出:“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第五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其第九部分专章阐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分别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等方面对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方针策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进而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表述,旗帜鲜明地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