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法治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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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制到法治

所谓“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在阶级社会,法制可以作为统治工具或手段被专制君主和独裁者实施,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封建社会有法制,资本主义社会有法制,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法制,这种形式性的制度体系本身不决定其性质的好坏。

所谓“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的法律秩序。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包括“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体制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原则。

原来不少人误认为,制度一制定,法律一颁布,大家就会执行。但实际上,“纸上谈兵”谈好了不容易,要在实践中贯彻更难。因此,要让法律的实施贯穿于国家各个领域,我们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运用实施法律,同时借助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其中心环节就是依法办事。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原来制度的“制”,改成治理的“治”,这一字之差,意义重大。首先,就是从静态的、纸面上的法制,发展到动态的、行动中的法治;其次,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走向了规则之治、民主之治、程序之治;最后,就是要让宪法法律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权威,法律价值成为国民精神和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法律权威受到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维护和尊重,人民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综合地看,我们国家走向法治道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国际国内历史经验和“人治”暴政的深刻教训

前面已经说到,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反复证明,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优于人治。人治,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治理方式的好坏取决于其决策者的贤明程度,正所谓人无完人,人具有天生的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果让某一个人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其后果必然是以天下为其一人一姓之私产,而未能考虑人民的利益。这种治理方式当然不符合我们当今的民主法治的要求,是一种不正义的制度。

而法治,却有着天然的客观性。法治有两方面的必然要求,首先,必须有良法;其次,良法必须得到良好地遵守。法治的第一个方面在于法律的性质的善恶,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即是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内容。法治的第二个方面重点在于法的运行,尤其关注的是法律的遵守问题。这里既要求执法者要遵守法律去办事,也要求公民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古今中外历史上的暴君以及纳粹希特勒的残暴统治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在那里几乎没有人权可言。而当今的欧洲和美国则是典型的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去行事,而我们当今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大踏步迈进,我们应该有自信去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繁荣昌盛的国家。

2.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

我们说货币是天然的平等派,市场是平等主体实现交易和配置资源的竞技场。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土壤;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作用就越来越广泛。人类历史上经济关系的每一次大的变革,无不有相应的法律变革相伴随;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的每一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障;也只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对经济创新与社会发展起到更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通过社会分工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没有法治保障,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法治也会因为缺少内在的价值和灵魂难以确立权威。法治的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具有良好的包容性,要求这些规则能够得到公开、公正、平等的适用,保障产权和市场运行安全,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现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

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包括政府权力、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意识等产生良好作用。法治内在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两者相互促进。法治不但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也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引领、推动等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具有自我推动、自我修复、自我实施等特点,不同于单纯依靠外力推动的政治权威,可以持续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3.对外开放、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必然结果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极大压力构成了中国法制改革的外部动力。这是一种不改不行的推动,如果说前二十年我们的口号是“改革开放”,那么进入21世纪以后,就是“开放改革”。我们越是开放,外部世界就越对我们施加改革的极大压力,这同时也成为我们深化改革的动力。在“地球村”时代,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不管是资本主义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法治,都面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则趋同和统一化的前景,都面临应对全球性法律重构的问题。

作为对上述外来挑战的法律回应,法治改革目标就是要造就一个整体上借鉴和吸收世界法制文明成果的有中国特色的新法律制度。三十多年来,在民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国际贸易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包括西方发达国家、近邻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也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面向未来,我们必须认真把握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恰当地维护社会法制稳定与推行法律改革之间的微妙平衡,遵守国际性“游戏规则”并努力参与规则的制定,恪守国际承诺,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进步和法律发展。在法制改革中,开放性地法律移植也还有很大空间,例如:人权保护方面,可以从西方的人权法案中,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取各种现成的制度做参考;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的改革,也可以借鉴和吸收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丰富的经验和运作机制。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本质,并且积极主动地去迎接它,驾驭它,必然有助于消除相互隔绝、制度迥异的国家间壁垒,有助于发展一种“异而趋同,同而存异”的法治文明格局。而作为对上述外来挑战的法律回应,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形成一个整体上借鉴和吸收世界法制文明成果的新“中华法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飞跃。

4.落后和相对匮乏的民主法制保障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法治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央认定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进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坚持一百年不动摇。但是,中国的发展不能只强调物质文明的建设,还应包括精神政治文明的建设。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如果有所偏颇,在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忽视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就会极大地压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反过来禁锢了经济发展的未来空间。

所谓“两手抓”,其实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着力解决的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矛盾。经济矛盾就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经济矛盾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社会和谐发展;政治矛盾是指落后和相对匮乏的民主法制保障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法治要求之间的矛盾。解决政治矛盾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深化领导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机制,扩大人权和政治进步。

法治改革说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更加充分的自由,拓展人民群众的意志自由、行动自由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人民群众在利益均衡、权力对等、同舟共济的体系体制中得以健康生存,实现资源价值的极大化,生产力的最大化、让人民群众在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社会主义尽享生活的乐趣。

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人民群众反对人治呼唤法治的强烈愿望,要求摆脱市场经济无序状况的强烈愿望,对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弊端的强烈不满,要求权力公开透明运作和法制创新的强烈愿望构成了中国法治改革的内部动力。

尽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中国普通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民及社会弱势群体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一般都具有非主动的特点。但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法治洗礼,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情景,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的主人公秋菊那样,为获得一个让自己满意的解纷方案(“说法”),一次次把官司打到上级部门。中国法治的大门一旦打开,就不会关闭,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愈益深入,在党依法执政、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全面守法,法治化的美好图景也就日益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