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建构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构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必要性
(一)建构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是权利理论研究深化和具体化的需要
权利是法学最重要也是最具有争议性的范畴。如何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在法理学上是一个难题。(注:参见夏勇主编:《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329页。)正如康德所言,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注:参见夏勇主编:《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和学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329页。)权利一词难于界定与这一词语的过度和广泛使用有关,更重要的是,各国的法学家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必然会对权利这一概念作出不同的定义。法学研究权利的理论流派很多,几乎每种法理学流派都会有着自己独特的阐释和定义权利的理论,比较重要的权利理论流派有权利的价值理论、权利的分析实证理论、权利的社会理论、权利的经济分析理论等。费因伯格甚至认为,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做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概念”(注:Joel Feinberg,“The Nature and Values of Rights”,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4,1970,pp.243260.)。
从一般法理学的角度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一个难题,在此问题上要达成共识也非常难。在部门法中,由于讨论的是更为具体的问题,如果人们在讨论中使用共同的分析方法,在部门法理论上更容易在权利的一般理论上达成共识。在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民法的民事权利理论、公司法的股权理论、诉讼法的诉讼权利理论等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形的部门法权利理论,这些权利理论不仅构成了部门法一般理论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与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民法的民事权利理论等其他部门法学的一般权利理论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成形的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研究各种具体的行政法权利类型的文章很多,许多学者对公法环境权、平等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的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涉及行政法权利的专著主要有方世荣的《论行政相对人》和孙琬钟、江必新主编的《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这两部著作对行政法的权利理论进行了探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从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角度来看,前者部分地涉及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的理论问题,而后者主要是从行政法具体制度(如行政许可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行政处罚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去展开研究。总之,从我国行政法领域对权利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在各种具体的权利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缺乏对具体权利研究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的体系化的研究成果。与宪法、民法、公司法等部门法学的权利理论相比,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和系统化。
(二)建构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完善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学是一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之学问,此点与民法学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相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活动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学一般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枢纽性概念,现代行政法学的三大重要理论支柱都与此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第一,行政法主体理论。欲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主体的研究是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行政法主体是指与行政活动有关之主体,包括将各种行政决定或作用统合为一整体的行政主体,以及行政决定或活动所涉及的私人(个人或法人)。(注: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第163页以下。)行政主体理论的重点是行政组织理论,如何设计和建构一个国家科学化、民主化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是一国行政法学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活动的形式理论和行政过程理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亡最主要的法律原因是行政活动,因此需要对行政活动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综合研究。行政活动的形式理论是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行政活动的形式分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德国法中的Verwaltungsakt,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允诺行为、行政计划行为、行政立法行为等,分别研究各种类型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条件,从而建构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标准。在静态、抽象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基础上,当代行政法进一步通过行政过程及行政程序理论对各种行政行为形式展开统合的、动态的研究。第三,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理论。这一理论具体对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展开研究,研究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类型、特征、实现机制、适用条件等。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行政权力—私人义务关系,二是私人权利—行政机关义务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理论扮演着核心的角色。现代行政的理念是责任行政、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这些理念都强调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和政府的义务,因此,在现代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研究中,对私人的权利是其重心所在。正因为如此,权利理论又被称为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注: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第183页。)
虽然行政法的权利理论不是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法的权利理论是当代行政法权利义务理论的重心和关键所在。通过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能够充实和发展我国的行政法权利义务理论,并推动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这些年来,我国行政法的主体理论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围绕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行政活动的形式理论方面,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不仅对作为传统的行政活动的典型形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了深入研究,而且针对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计划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允诺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各种新兴的行政活动形式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行政过程和行政程序的研究成果更是不胜枚举。相比行政法主体理论和行政活动形式及过程理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第三大支柱的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理论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特别是作为其重中之重的权利理论,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学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系统化研究方面更是需要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