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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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

通常,如果我们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公平、正义,往往会提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给其所应得”。实际上,公平、正义就是某种利益分配标准,社会根据这种标准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利益,并且,这种标准能够让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公平对待。所以,理解公平、正义的关键就在于用什么标准、尺度来分配利益?而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依赖于另一个问题,决定这种利益分配标准、尺度的主要因素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能够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指导,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地、深入地研究了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指引我们科学地、正确地认识社会利益关系,并站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确立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和人类发展方向的公平、正义准则。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引导我们从以下四个层面来理解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表现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

从前面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公平、正义理论进行的梳理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平、正义首先表现为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表现为主体对利益关系的认识和评价,表现为主体对利益分配标准是否正义的判断,这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

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对世界的认识和行动的目的而行为。因而,人们对于“人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利益应该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才是合理的”,“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标准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这些涉及公平、正义问题的回答必然以自己对利益的认知作依据,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

只有通过人们相互之间紧密的交往合作,社会才能得以维系和发展,因此,身处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会考虑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行事才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判断哪种行为(包括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后果、影响)对于自身和他人、社会是具有价值的,在此基础上,人们总会对某一种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符合自己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判断,形成自己的公平、正义观念。虽然人们的价值判断、公平正义观念是主观的,但是公平、正义并非是人们在脑袋中随意构建出来的,人们对价值的判断离不开事物客观上存在的价值。如果价值判断脱离对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事物对主体的意义)的正确、全面的认识,这种价值判断就是脱离事实的判断,按照这样的判断去行为不但不会对自身、他人和社会有益,甚至会阻碍人们利益的实现。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与价值观(主体对客体的意义的主观认识、评价判断)相混淆,进而认为价值是主观的。要明确价值是什么,要找到如何更合理地作出价值判断的方法,首先应该在内涵上将事物的价值与人对该事物的价值的认识即人关于该事物价值的评价、判断区别开来。价值,是指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价值是客观的,并具有主体性。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客体的价值产生于客体同主体的实践关系之中,它既取决于客体的性能又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客体离开主体的需要就没有价值,主体需要的变化就是客体价值变化的基础。客体的价值具有主体性是指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或处于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随着客观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价值是随着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主观性”是指人的某种精神特性,表明认识是主观的,不一定符合实际。人对需要、对价值的认识、评价以及人的价值追求都是带有主观性的,人对需要的认识未必符合客观情况,未必与人的真正需要一致。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需要的满足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正是人们的利益决定着他们与外部世界的价值关系,利益是人们把什么认为是价值的根据。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正是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所以,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人们的一定需要构成他们的利益,不过,利益还包括满足需要这种必然性要求的措施和手段,因为,措施和手段不对头,也不能满足需要、实现利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人们的需要和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们的意识中得到反映,形成人们的意志,需要和利益是从客观上把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联结起来的重要因素。人们根据自己对利益的认识和评价,形成价值取向,设定行动目标,作出行为。

人认为某一行为有价值也并不代表这一行为真的有价值。想要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就必须科学、正确地理解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人们行为的原因、影响,在此基础上讨论客体的价值和实现价值的手段。人们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是否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是否能够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发展,建立在人们对客观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虽然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但是,毫无疑问,我们对客观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越深入,对自身和他人、社会利益的认识越全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价值判断就越可靠。比如,有的人认为随时随地抽烟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满足“提神”的需要或者“娱乐”的需要,是具有价值的,这是人们对价值的主观判断。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抽烟不仅会对抽烟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给家庭里或公共场合中因吸烟者的行为而被迫吸二手烟的人们,特别是身体相对脆弱的妇女和儿童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可以想见,如果一个社会中吸烟的人越来越多,在公共场合吸烟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在这一社会中,人们身体素质会有大规模的显著下降,身体素质下降会导致精神素质的下降,社会发展就会遭受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抽烟这一行为无助于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无价值的。所以,为了保护个体和社会的利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制定了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严格限制烟草企业发布广告、向烟草企业征收高额税等法律规范。

非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认为公平、正义属于“应然”的范畴,面对的是“人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作出什么样的回答取决于人“天然”的理性道德能力,取决于人们相互达成协议的民主协商程序,在这些理论看来,如果人们能在尊重他人理性的条件下,在民主协商程序中达成协议,那么,该协议所确立的公平、正义条款就是合理的,而社会现实中的利益冲突不影响人们对“应然”的判断。因而,作为西方政治理论集大成者的罗尔斯设计了过滤掉有关社会现实利益冲突的信息的“无知之幕”,这一假设的目的就是支撑他自己所选择的那两个正义原则。非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的理论都是将公平、正义仅仅视为主观价值判断的理论。事实上,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无法脱离开具体的社会条件。每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包括其所能拥有的满足自身利益的措施和手段都受到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的就是科学地理解社会利益关系的方法,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方法的指导下正确地认识社会和人自身,使我们的主观尽量符合客观,才可保证我们能够对事物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二)以社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客观基础

在谈到正义问题的时候,人们经常会引用西方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见解:“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26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然而,博登海默只是描述了正义的变幻无常的面貌,他没有,也没能揭示这种变幻的原因。要揭示这种变化的真正原因,就不能仅仅从公平、正义等这些观念和体现这些观念的制度本身来理解,而必须到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去寻找原因。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为劳动者确立的分配标准就是以劳动的时长换取相应的报酬,因为,这种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压榨劳动力,与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一致,符合资本家的根本利益。马克思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详细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分配利益的标准:“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304~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马克思、恩格斯着力批判了各种塑造“永恒公平”、“天然正义”的理论,在这些批判中,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公平、正义。针对吉尔巴特将资本家之间分配利润的借贷关系看作天然正义的观点,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这种关系之所以被视为正义,是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是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注释: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证自明的天然正义的原则)”段忠桥:《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载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news/381954.htm)。

人们的利益以及人们对利益的认识是随着历史实践不断发展的,因为人能够认识和选择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措施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生产方式。在封建主义社会,满足封建主奢靡的生活需要手段主要是农民耕种土地生产农产品的活动,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就必须依靠政治权力维持农民对封建主所有土地的依附。在资本主义社会,满足资本家积累资本的需要的手段主要是工人在资本家所有的各种生产资料之上进行劳作的活动。如今,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内,资本家获取利润依赖于高度自由的市场——原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消费市场,让资本能够自由地到达任何地方、自由地买卖任何可以买卖的东西,这样,资本就能够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席卷一切:从原料生产者那里低价购得原料,从劳动者那里获取剩余价值,再让消费者购买资本家生产出来的商品,通过这些紧密联系着的环节来保证资本家的利润。因此,西方理论就把自由市场看作是满足人们需求和利益的最佳手段。就像西方主流经济学所说的,需求创造生产,生产是满足需求的手段,生产和需求形成一个均衡的市场,自由市场为个体通过价格信息了解他人的需求并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力满足他人的需求(取得货币)进而为满足自身需求提供了最佳平台,甚至这种手段可以作为目的本身,因为,它为不同人的不可知的多种需求提供了人类经验中已知的最好的方式,也就是说,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财富)而努力就会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而自由市场秩序就是社会的最大利益。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话来说,即“一个人为之努力的即时性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形中,都在于获取某些可以被用来满足未知的未来需要的手段——在一个发达的社会里,人们最频繁使用的那种能够有助于实现其大多数特定目的的普遍手段就是金钱”,“人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同一个文明的成员并能够在一起和平的生活和工作,实乃是因为在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过程中,那种驱使他们努力追求具体结果的金钱驱动力也受着同样的抽象规则的指导和约束”[奥]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12、1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这说明,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主体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措施,资产阶级通过其掌握的政治权力、话语霸权赋予资本家的需要即对利润的无限度追求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根基的自由市场(满足资本家追求利润的手段)以不证自明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将无产阶级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同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即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分离开,只给予其以劳动力换取货币这一满足其生活需要的手段,甚至让无产阶级认为货币就是其生活需要,使人异化。人的需要和利益并非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或者货币本身,人的需要是多样化的,满足需要的措施也是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保障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地位、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充分地落实民主,这些手段和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每一个人提高自主能力拓展自由。现阶段,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处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力量所控制的范围内,满足人需要的手段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财富或者说是货币。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市场经济的快速扩张,扩张到一些本不应该由市场控制的领域,以及一些人对自由市场理念的过度信奉,导致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影响人的发展。比如,教育产业化以及教育过度追求职业导向,一些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农村学生难以担负高昂的教育费用,学生重视社会中收入高的职业并更关注与收入高相联系的专业和科目,人们的功利心变得比较强,对他人状态不关心,变得冷漠。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当前的社会发展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过度强调物质财富增长的模式没有让社会变得更平等、更美好,而且过度注重增长的模式已经变得不可持续。虽然,从工业革命起的两百多年里,物质财富得到了巨大的增长,但是,社会不平等的状况却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善。比如,有社会学研究表明,作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作为资本主义体系和价值观的领导者,美国在社会贫富差距、犯罪率、公民健康水平等体现社会平等和人的发展水平的指标上表现得非常差,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参见[英]理查德·威尔金森、凯特·皮克特:《不平等的痛苦:收入差距如何导致社会问题》,安鹏译,6~14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关注的是资本家的利润,关注的并不是人们的真正需要。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其主导的消费模式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受过度的压榨,大规模污染带来的影响席卷整个地球,人类生存的环境中布满了未经细致研究的不明化学物质,人们的身体健康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威胁,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支撑当前经济发展的煤、石油等能源枯竭的最终期限也不远了,而且,替代性能源相关技术发展得还相当缓慢。参见[德]曼恩哈特·米格尔:《出路:当“GDP大跃进”失灵的时候》,刘菲菲译,106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如果当前的社会发展模式持续下去,如果对人口数量不加以控制,对现有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不作出根本上的改变,人类面临的就是灭顶之灾。当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到无法挽救的境地,即使再有钱,也买不到可供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资源。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注重人们非物质方面的需要,推进环境资源保护的工作,逐渐摆脱将物质财富增长当作社会发展唯一目标并将之作为满足人需要的最佳手段的既有视角。历史不断发展,人的实践不断拓展,人的需要发生着变化,满足人的需要的措施也发生着变化,人对自身需要的认识也更加全面。但是,需注意的是,处于不同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各个主体的利益之间是有差异的,不同主体对事物价值的判断也是不同的,比如,对较贫困的人来说,保障生存是更切身的利益,因此,他们倾向于认为提高劳动收入、提高社会保障程度等应是法所保障的最优先目标;对于资本家来说,更多的利润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自然地,他们倾向于认为资本自由、降低劳动力和资源成本等能够最大限度保持利润的措施更应该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从启蒙运动时期起,西方的思想家们都宣扬“权利应当是平等的”。马克思却说:“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分配利益?是平等的那一面还是不平等的那一面?而在不平等的那一面,起决定作用的又是什么?这是确立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关键。在马克思看来,抽象地谈平等权利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自然的,人们有着不同的需要和利益,人们对利益分配的标准也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人之间必然有利益冲突。要促进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从物质生活条件出发,特别是从社会生产方式出发来理解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理解人们的不同需要和利益,理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只有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利益矛盾,关怀不同主体的生活状况和利益,才能合理地分配资源以协调矛盾,为处于困境中地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平等地保障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利益关系协调准则

公平、正义之所以是人们所追求的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就在于确立公平、正义有利于“定分止争”,既能保障人们的自由,又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并促进社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公平、正义能够得以确立,关键在于公平、正义体现出的利益关系协调准则能够获得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另一方面,一定的利益关系协调准则要能够获得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取决于该利益关系协调准则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能够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并且,公平、正义准则是在广泛落实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唯有如此,它才能获得社会成员们发自内心的认同。

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应该以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一致的。一切对人民有利的行为,一切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的事情,都是正义的。生产关系表现为利益关系,当一定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时,必然会导致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困苦,当一定生产关系严重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必然也会陷入严重的困境,饥寒交迫,流离失所,这时社会上大多数人曾经认同的正义观,就会发生危机。

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们才开始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正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91~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以前较长时间内,我们更加强调剥削制度的不合理性。从恩格斯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一个生产方式还处于上升阶段,即使它是允许剥削的,它也会被社会多数人接受,甚或被人们认为是正义的。而只有那些不能为民众提供更多利益的生产方式,才被群众认为是非正义的,应该被抛弃的。也就是说,这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制度的瓦解与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制度的诞生,已是不可避免的了,旧制度“气数”已尽,新制度应运而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这个规律的实现,还得通过人们的意志行为。比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得不到充分的满足,为了实现物质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手段就必不可少。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权,并认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利益关系协调准则。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劳动者,都还是普遍认可这一准则的,虽然这一准则会使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持有者获得相对较多的财富。但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来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不切实际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以追求利润、增加自己所有的财富为首要目的,难以全面照顾到劳动者、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在乎因企业运转各环节对环境资源的消耗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得不到充分的满足,并且,由于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下降,生产力发展会受到进一步的制约,也就是说,长远地看,自由市场经济因其注重眼前物质利益的盲目性有其不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面。因此,我们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促进现有生产方式和利益分配标准的改变,随着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情况不断调整生产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参与企业决策和生产过程、成果分配的程度,经过长期努力,在生产力水平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全体劳动者所有、按需分配的公有制经济,从而确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人类社会最高价值的实现。需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具体表现形态也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绝对不是将私有制企业简单、直接地转变为公有制企业或者依靠完全否认按生产要素这一分配标准来实现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从“存在即合理”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也是不正确的,试图将市场经济视为永恒不变的经济规律并把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标准看作“天然的”正义是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实际状况的,也必然无法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在这里,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将马克思主义错误地理解为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庸俗地理解“公有制”。要辩证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历史的客观规律,讲的是必然性,而客观规律的具体表现形态,讲的是偶然性,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实现的,共性是通过个性体现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能动地推动社会发展进程。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点。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西方经济学理论简单地强调“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市场”不证自明合法性的这样一种形态“经济决定论”的缺陷,切勿盲目地照搬照抄。

(四)正义建立在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尊重少数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

前面我们说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利益关系协调准则。在现代社会,一项规范、一项准则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标志是这项规范、准则在民主程序中得到确立,而衡量“确立”的标准通常就是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实施民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手段,民主体现着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治理国家的理念,无论是西方国家的代议制度,还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落实民主的具体制度。由于人口数量大,在现实中,由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参与国家的立法和决策工作在现阶段并不具有可行性,所以,由选民选举代表并由代表来参政议政、作出立法和决策就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虽然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通过选举代表来治理国家的方式,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民主程度相同。社会和国家的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就是对各种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因而,需要一个标准来保证民主制度能够有效率地作出各项决定,于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保证“效率”的原则逐渐成为衡量民主制度的一个标准,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在现实的民主制度运作中,在选举代表和通过法案的过程中,投票数量的多与少渐渐成为“多数”和“少数”的主要依据。在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国家,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实施民主的唯一原则,以投票多少作为民主决策的唯一依据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情况容易造就功利主义、形式主义,损害民主的价值,甚至令本来为民主而设计的制度蜕变为专制的工具。

要改变前述情况,就必须摒弃将“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数量的多少作为实施民主的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这一观念,而要将“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尊重少数人基本权利”作为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准。前面我们也说到,约翰·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他认为公平是正义的基础,只有通过公平罗尔斯用“fairness”来表示“公平”。根据权威的《韦氏词典》,fairness是fair的名词,“fair”的主要意思为treating people in a way that does not favor some over others,意为不偏不倚地对待他人。参见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fairness。的方式产生出来的正义准则才能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综观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他所说的公平特别以正义第一原则中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为依托。他有关“无知之幕”的假设虽然有缺陷,但这一假设也是建立在罗尔斯希望正义准则由公平方式产生的基础上。他建立起“无知之幕”,就是希望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讨论,对正义准则作出抉择,只有通过公平方式产生出来的正义准则才能够得到人们更好的遵循。在他的理论中,“无知之幕”就是要保证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公平地对待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每一个人都不能将其他人置于不利的地位上,否则,当“无知之幕”拉开,回归到真实社会,任何一个人都将有可能成为那个处于不利位置上的人。

罗尔斯的理论值得借鉴,公平有其特殊含义,同时它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前面提到,确立公平、正义的关键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协调利益关系的准则,而要令公平、正义获得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在公平的平台上就正义准则进行充分地讨论,任何决策都不能以损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侵害某些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理由。在这里,“少数人”指的是在决策过程中与多数人观念不同或者与其他人相比缺乏利益表达能力并将因决策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在某种情况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生命健康受到污染严重威胁的“癌症村”的居民难以获得赔偿和救助,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在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严重歧视,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中的居住权、受教育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这些少数人基本权利难获现有制度尊重和保障的情况反映出当前制度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准则还很不完善,也表明了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尊重少数人基本权利对于确立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当代另一位研究正义理论的重要学者尼古拉斯·沃特斯托夫在他有关正义的著作中明确地提出:正义是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每一个人的权利就是所有其他人尊重其价值应遵循的行为约束,正义意味着对他人价值的尊重,正义的首要准则是——不能以贬低他人价值的方式来行为。Nicholas Wolterstorff, Justice:Rights and Wrong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4-5.因而,严格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社会歧视和制度歧视,充分、平等地实现社会成员的政治民主权利,让社会成员平等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平等地参与利益关系协调准则的决策过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所在。

公平的民主讨论和决策平台能够为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能力和培养人们内在的美德提供条件。通过充分的讨论,能够促使人们更多地相互了解,了解世界,了解人们之间的关系,了解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原因和影响,了解认识某一问题所需要的科学知识,弥补自身认识的缺陷,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推进决策的科学性中去,参与到正义准则的产生过程中去,参与到帮助其他社会成员摆脱困境的实践中去,就更容易让人们将科学认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内化到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去,培养大家践行公平、正义的美德。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促进人们相互团结、共同发展。

通过上面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和非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学说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在这里给公平、正义的内涵作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公平、正义表现为人们对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利益关系协调准则;公平、正义的内容源于客观的社会利益关系,以社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本质;正义建立在公平对待所有社会成员、尊重少数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们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客观上必然存在着对所有人都有价值的东西,这是人们能就利益协调准则达成一致的基础。不同的社会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和判断以及某一事物于自身是否有价值、价值大小的认识,是有差异的,根本利益有冲突的不同阶级的个体、群体之间对于某一事物的价值判断、对利益分配准则的评价也有根本性的差异,这些观念上的差异取决于不同主体身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认识世界的方法,然而,观念差异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世界上不存在对于所有人都具有价值的东西。如果世界上不存在这样的东西,人们就没有任何基础以结成群体、社会并且还能够较为和平地在地球上相处,更不用谈人们能够有共同的基础一起努力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就是对所有人都有价值的社会目标。关照对于全人类都具有价值的社会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手段,是马克思主义能够成为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普遍真理的原因,也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非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所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作为理论的根本立场和最高价值追求,运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尽一切可能深入、全面地认识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状况,认识人自身,在把握社会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风险和障碍,竭力消除一切社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我们在这里探讨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也是实现这一最高价值追求的途径。因此,理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内含的价值追求即“实现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为指引,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以反映和实现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诉求为使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明确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发展和运用科学技术以把握社会客观规律的目的,才能更科学地认识、评价和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才能在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团结世界上能够团结的一切力量,推动社会根本的、全面的变革,积极改善所有人的生活状况。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由”与马克思主义的“实现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宣扬自由主义理论的学者们看来,西方现有的社会体制是最好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供的经济自由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提供的政治自由已给予人们极大的自由空间和平等机会,并把不同主体实际生活状况之间的不平等简单归因于个人天赋、能力的不同和努力程度、运气的差别。而且,他们还将这种以资产阶级利益要求为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宣扬为适用于全世界的普遍真理。然而,人的生活状况是受制于社会结构的,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及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事实上限制了多数人自由的实现,限制了人们发展能力的提高,进而造成他们的生活困境。详见后文,集中于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维护世界和平发展需要公平正义等章节。

最后,特别说明一下,下文的论述将不区分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在某些地方,公平的意义与正义的意义有着不同的侧重,不过,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之中还是在非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公平、正义学说之中,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体现的基本内容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且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在后文中,笔者将不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第一章内容以孙国华关于正义的研究(孙国华《法的正义逻辑》,发表于《江淮评论》2012年第5期,由2013年《新华文摘》第1期转载)和周元有关“探求正义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周元博士学位论文,未出版)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