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妇女生育水平
衡量和表示生育水平的人口统计指标是生育率。本节利用统计数据和学者研究结论,对总和生育率、分年龄生育率、孩次比例和初育年龄等进行分析,描述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动情况。
一、数据来源及评估
1.生育专项调查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1年,国家和北京市没有进行过生育率专项调查,1953年和1964年人口普查,也没有关于妇女婚姻生育状况的调查项目。1982年,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理论研究所联合对北京市5%人口进行生育率调查,其中分别对67岁、61岁、51岁、41岁、35岁5个年龄8299名妇女进行了回顾性调查,包括她们的婚姻、生育、文化、职业、家庭经济水平、采取节育措施等情况,这些妇女的生育旺盛期,分别在1930年代后期、1940年代、1950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这一研究基本上反映了这几个时期妇女结婚生育的一般状况,成为本章1950年代、1960年代、1970年代分年龄生育率数据的主要来源。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2年9月在全国(除西藏和港澳台)2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千分之一生育率调查,调查样本总人口为1017574人,调查对象为15~67岁妇女,人数为310485人。北京共抽取7个抽样点,891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97‰,调查时点为1982年9月1日。1984年4月,为了进一步收集北京市解放前夕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婚姻生育情况以及编写《北京人口》一书的需要,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经济学院人口经济研究所于1984年组成联合调查组,在1982年全国千分之一人口生育率调查的北京市抽样框中抽取,又从城乡抽取了7个点进行调查,共计调查12254人,占北京市总人口的1.3‰,其中15~68岁妇女有4747人。王树新根据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率调查和此次调查的结果,推算出了北京市1950—1983年各年的总和生育率。这是对北京市1949—1980年总和生育率进行的首个研究结论,分别被北京市统计局1989年出版的《北京市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7)》和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4年出版的《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采用。关于数据的客观性,王树新本人认为这是一个粗略的估算,尤其是1950—1963年的数据更粗些,因为在上述两次抽样调查中,只能得到从1964年开始的各年15~49岁育龄妇女的生育率数据。1982年人口普查得到的北京1981年总和生育率为1.61,而王树新推断出的数据为1.50,二者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中国人口(北京分册)》的写作中,王树新没有再采用自己推算的具体年份的数据,只对分年代平均的总和生育率作了推算,得出北京总和生育率的大致趋势是1950年代为5.1,1960年代为3.9,1970年代为1.9,1980—1982年为1.5。本章1950年代和1960年代的总和生育率数据采用了王树新的研究结果。
1987年4月,国家统计局在6省市(包括北京)进行的第二次生育力调查,调查对象为50岁以下已婚妇女,共调查了9929户、7622名妇女,取得了平均生育子女数、1977年至1986年总和生育率和标准化一般生育率等生育数据。自1982年以来,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先后进行了6次全国范围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调查,基本上5年一次,包括1982年全国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1988年2‰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2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和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除了1982年1‰调查和1988年的2‰调查,其他几次调查由于样本较少,只对全国和地区(包括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有代表性,对北京的调查没有代表性。本章1970年代总和生育率和分年龄生育率使用了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计生委的调查结果。
2.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
1953年和1964年的第一、二次人口普查没有进行出生和生育率的调查,自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起,包括1%人口抽样调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增加了婚姻生育相关项目的调查,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生育率数据。但是由于年度抽样调查的误差较高,1995年后不再正式公布,能获得的公开数据只有普查年份和1%抽样调查年份的数据。
应当注意的是,三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在调查育龄妇女生育率统计时间口径上有所差异,在被调查的育龄妇女数量上也有很大不同,具体见表2-6。
表2-6 人口普查和历次1%人口抽样调查育龄妇女统计时间口径
注:育龄妇女指15~49岁妇女。
资料来源:1982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561页。
1990年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954页。
2000年为10%长表数据,2000年数据源于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993页。
2010年为10%长表数据,201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1730页。
总体说来,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由于组织严密、调查样本量大,有着比专项调查高的准确率,这是本章1982年后数据的主要来源。但由于瞒报现象的存在、调查中存在一定的疏漏问题,这些数据也存在一定的误差。同时,统计技术手段的不同也会造成细微的差异,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总和生育率为例,以育龄妇女每5岁为一年龄组计算出的总和生育率为0.674,以每1岁为一年龄组计算则为0.688。同时应当说明的是,生育率数据是以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的,1982年后历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口径有所不同,具体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与评估”的相关内容。
3.学者的研究
郭志刚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10%长表数据计算了北京市1990—2000年的总和生育率、平均生育年龄,这是本节相关数据的重要来源。齐明珠在2009年著作中提出1965年、1970年、1975年、1980年总和生育率分别为3.5、3.575、1.34和1.605,但没有明确说明数据来源,无法评估其质量。
综合以上三种来源的总和生育率数据,可以看出,尽管王树新的数据自认为是粗略的推算,但由于没有其他来源数据,1950—1976年的数据可作为描述这一时段生育率的参考数据。1977年至1983年数据有王树新和1982年千分之一生育调查提供的两组数据,但二者差异巨大,以1975年为例,王树新提供的总和生育率为3.039, 1987年生育力调查这一数据则为1.45,考虑到1987年生育力调查的样本量更大一些,1977—1980年的数据采用了1987年生育力调查的数据。1981年后,本文采用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年份的统计数据和学者研究数据。
二、总和生育率变动
总和生育率(简称TFR)是15~49岁各年龄组的育龄妇女生育率之和。TFR指标表示的是:育龄妇女如果像计算年度各年龄组妇女生育水平度过其一生的生育过程,可能生育的子女数。总和生育率是衡量生育水平的重要指标。总和生育率在2.1~2.2之间为生育率的更替水平,表示人口再生产规模不变;总和生育率持续高于更替水平意味人口规模将呈现扩增趋势;反之则将呈现下降趋势。
1950年代至2005年北京市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发生了很大变动(见图2-7)。1950年代高达5.1,降至1960年代的3.9,1970年代中期总和生育率大都在更替水平2.1以下波动,1975年即降至1.395的超低生育水平,在1980年代初期有短暂反弹,此后持续下降,1989年为1.334,1990年代更降至1以下,为极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变动原因与前文所述出生率变动相同,不再赘述。
图2-7 1950年代至2010年北京市与全国总和生育率比较
资料来源:1950年代、1960年代北京数据来源于李慕真:《中国人口(北京分册)》,93页;1975年为1982年全国千分之一生育率数据,来源于姚新武:《中国生育数据集》,4页,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1981—2010年数据为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全国数据1950年代、1960年代、1975年数据根据1982年全国千分之一人口生育率数据计算所得,数据来源于姚新武:《中国生育数据集》,3页。1981—2010年数据为历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和全国相比,除了个别年份,北京市的生育水平明显低于全国水平。但在1950年代,与全国的差距较小,全国的总和生育率在6左右,北京在5上下,都处于高位水平运行;在1960年代,尤其是1960年代后期,北京的TFR水平已明显低于全国水平,当全国TFR水平徘徊在6左右时,北京市已在4左右。1970年代后,北京总和生育率大幅下降至更替水平之下,而全国还在4左右。1980年代,北京的总和生育率在1.5左右超低生育水平,全国平均值则在2.5上下。1990年代后,北京TFR进一步降至1以下,全国水平在1.5左右,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北京先于全国完成人口向低生育水平的转变。
三、分年龄生育模式
分年龄生育率是按不同年龄所计算的妇女的生育率,通常以一年为单位,定义为在一年中每千名某一年龄或年龄组妇女生育的孩子数。分年龄生育率可以反映不同年龄或年龄组育龄妇女的不同生育水平,是研究妇女生育率变化规律及其差异的重要指标,是构成妇女生育模式的基础指标。表2-7和图2-8显示了1950年代至2010年北京市育龄妇分女年龄生育率。
表2-7 1950年代至2010年北京市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单位:‰)
资料来源:1950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数据来源于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理论研究所联合调查组:《北京市妇女婚姻生育的发展变化》,载《人口研究》,1983(1)。
1977年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第二期深入的生育力初步报告(续)》,1989(2)。
1981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561页。
1986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中国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606~60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
1989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954~956页。
1995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544~546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
200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993页。
2005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2005年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443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01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1730页。
图2-8 1950年代至2010年北京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2-7。
可以看出,1950年代,北京市分年龄生育率曲线呈现高耸、阔峰的形状。20~24岁、25~29岁和30~34岁,三个年龄组都保持了很高的生育水平,超过200‰,15~19岁和35~39岁组也显示出较高的生育水平,在70‰以上,显示了1950年代育龄妇女多子女生育带来的各个年龄组生育水平都较高的状况。
1960年代,20~24岁和25~29岁组成为生育水平最高的两个年龄组,在200‰左右。15~19岁、30~34岁,35~39岁组生育率水平有明显下降,30~34岁年龄组降至112.4‰,35~39岁组更降至18.1‰。反映了这一阶段多胎生育减少,育龄妇女提前结束生育的现象。
1970年代,分年龄生育率曲线呈现高耸、尖峰的形状,25~29岁组为生育最高峰值组,在200‰左右,20~24岁组排在其次,生育率148‰,第三位为30~34岁组,在68.3‰,其余年龄组都呈现大幅下降的态势,显示了北京市育龄妇女集中生育的现象。
1980年代后分年龄生育率曲线呈现了平缓、低峰的态势,表明各个年龄段的生育率都有明显下降。虽然各年代高峰一致在25~29岁组,但这一年龄组的育龄妇女生育率在1980年代也明显下降至100‰左右,1995年后30~34岁组的生育率呈上升趋势,显示了这一时期育龄妇女呈现晚育模式。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生育的高峰值已在30~34年龄组,进一步显示了晚育的趋势。
四、孩次比例
孩次表示在某一时期内有生育的妇女在期内所生的是她生育的第几个孩子。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某孩次出生的婴儿总数与期内全部出生人口数之比称为孩次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孩次比例可以反映不同孩子胎次在出生人口的所占比重,是描述生育行为的重要指标。由于数据所限,本章只能提供1982年后历次人口普查和1%抽样调查的出生人口孩次比例。
表2-8显示,1981年以来,由于北京市绝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是独生子女政策,一孩比例在所调查年份都是最高的,占到70%以上,大部分年份二孩比例在15%以下,三孩及以上多生育现象极少,显示了北京市作为计划生育先进地区的成果,也显示了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引发的低生育水平现象。1981年的一孩比例比1987年和1989年都高,是当时实行紧缩一孩政策的直接反映。1984年尤其是1980年代末,二孩生育政策有所调整,北京深山区农村基本实施了“一孩半”政策,1987年和1989年二孩比例的升高是政策调整的直接反映。1995年和2000年则是一孩比例最高的两个年份,分别达到88.6%和87.4%。2005年,一孩比例出现下降,二孩比例有所上升,是由于双独家庭比例逐渐增加,“双独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双独政策进入实际实施期以及再婚生育等政策微调的结果;201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二孩生育仍然保持较低的水平,只有13.6%,一方面显示了双独政策实施对提升北京低生育水平影响有限,同时也显示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晚婚、晚育、低生育意愿等社会现象对生育率的抑制作用。
表2-8 1981—2010年北京市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出生人口孩次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出,其中:
1981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65页。
1987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中国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636页。
1989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954页。
1995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分册》,548页。
200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978页。
2005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2005年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439页。
2010年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课题汇编》,1660~1661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五、平均初育年龄
平均生育年龄是从年龄的角度反映妇女生育状况的指标,是生育妇女的平均年龄,是用生育妇女人数及年龄计算的加权平均数,它反映的是某一时期生育孩子妇女的年龄状况。平均初育年龄指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年龄的平均数。平均初育年龄越高,表明开始生育时间越晚。
图2-9显示,北京育龄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经历了由1950年代始不断上升至1980年代初小幅度降低后再次不断攀升的过程。1950年代至1980年代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政策影响的结果,1990年代后则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1950年代,由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18岁,和全国比较起来,北京育龄妇女平均初育年龄为22.3岁,已是较晚的初育年龄。196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号召提出开展计划生育、晚婚晚育。1963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北京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提倡晚婚晚育,提出男女结婚年龄一般以25岁左右为宜,这直接影响了妇女的初育年龄。1960年代,北京的初育年龄已达到23.94岁的晚育年龄。1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方针的内涵,提出“晚婚年龄,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1978年12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发出的《关于转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发[1978]335号)提出: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为适当结婚年龄;城市女24周岁,男26周岁为适当结婚年龄。对特殊情况,经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可酌情予以照顾,但男女最低年龄不得低于23周岁。同时,大批大龄的知识青年返城,成为婚育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政策的限制和晚婚人群的增加使得北京的初育年龄升至1970年代的24.78岁和1981年的27.41岁。
图2-9 1950年代至2010年北京育龄妇女平均初育年龄比较
资料来源:1950年代至1970年代数据来源于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理论研究所联合调查组:《北京市妇女婚姻生育的发展变化》,载《人口研究》,1983(1)。
1989年、1995年、2000年数据来源于郭志刚:《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生育状况分析》,见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论文集》,32页,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
1981数据根据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第三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资料汇编》458页数据计算得出;2005年数据根据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2005年北京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439页数据计算得出。
2010年数据来源于翟振武等:《北京市妇女生育水平和模式研究报告》,见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课题汇编》,437页。数据为第一胎中位生育年龄。
1982年《婚姻法》的颁布,其中对婚姻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规定,对已经形成的晚婚晚育风气是一个较大的冲击。1982年12月,北京市政府转发了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2]138号),对晚婚年龄作了新的调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为晚婚,再次明确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这一政策比1970年代末的晚婚年龄有所降低,实施的结果直接导致了1989年初育年龄下降至25.66岁。
1990年代至21世纪初,初育年龄不断攀升,1995年、2000年、2005年的初育年龄分别为25.8岁、27.6岁和27.6岁,2010年常住育龄妇女第一胎中位生育年龄更高达29.7岁,户籍达到30.43岁,这是育龄群体自愿选择晚育的结果。北京市人口研究所在2002年、2006年和2008年进行的系列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都显示,受事业发展、经济原因和个人生活等因素影响,城乡独生子女选择了推迟生育,意愿生育年龄在30岁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