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结构、原则和制度阐释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民法商法

第一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立法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最早的立法准备是从1948年开始的,从1954年开始正式起草民法典,经过漫长的探索,1986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此之前和之后,还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法的单行法。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民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分散的中国民法体系。

目前我国民法体系比较庞杂,按照法律的逻辑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于1986年通过,共九章156个条文,包括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1)民法总则,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成民法总则的立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的主要部分规定的是民法总则规范。(2)人格权法。《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人身权”一节,就是现行的人格权法。但其规定的人格权具体内容不多,种类也不足。(3)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它吸收了《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单独规定的立法经验,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用于解决民事主体权利保护问题的单行法。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抗辩事由等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多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2.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1950年,我国就制定了《婚姻法》,后经多次修订,基本适应我国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后来又制定了《收养法》,规范收养法律关系。目前,《婚姻法》和《收养法》一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共同调整亲属法律关系和身份权体系。

3.继承法。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是我国目前最为稳定的民法单行法,至今未修改。《继承法》调整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的有序流转法律关系,主要制度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制度。

4.物权法。2007年制定完成的《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单行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内容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5.合同法。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共23章42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订立、生效、履行、消灭、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以及买卖、租赁、委托、行纪等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目前,我国民法体系没有债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合同法》总则规定了较多的债法总则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