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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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法律社会学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通过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研究法律文化、法律角色、法律运行及法律实效。

一、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经历了20世纪上半叶的引入和短暂繁荣、50—70年代的中断后,从80年代开始了30多年的蓬勃发展。

(一)法律社会学在我国早期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20世纪初,法律社会学观念开始在我国传播。1922年2月,北京《法政学报》发表了李炘的《社会法学派》;1923年11月,《政法月刊》发表了马显德的《社会法学派与法律之社会化》;1924年1月,《法律周刊》发表了张志让的《社会法学派之起源主义及其批评》;1926年11月,《法律评论》发表了一诚的《美国社会法学发达史述要》;1928年10月,《法律评论》发表了百友的《法律社会化与社会化法律》;1931年,《法学杂志》发表了丘汉平的《法律之语源》;1947年,《震旦法律经济杂志》发表了狄润君译的吴经熊的《庞德之法学思想》;1946年,《法学季刊》发表了丘汉平的《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等等。

在译著方面,20世纪初,中国留日学生创办的非定期杂志《译书汇编》,曾刊载法国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论法的精神》和德国耶林(R.Jhering)的《权利竞争论》(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译本;1926年11月,商务印书馆曾出版陆鼎揆译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的《社会法理学论略》(即《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6年10月,《法学季刊》曾发表美国卡多佐(Cawdoyo)的《法律的意义》(即《法律的成长》);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雷沛鸿译庞德的《法学肆言》(即《法律史解释》)等。

同时,我国学者开始用法律社会学的观点研究中国的法律现实。1920年胡朴安(胡韫玉)出版了《中国习惯法论》;1931年出版的张知本的《社会法律学》,在我国法律社会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中国法律之儒家化》(1948)和严景耀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也具有重大影响。

20世纪30—40年代,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出现短暂的繁荣。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社会学的思想大量传入我国。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庞德曾多次到中国讲学,还曾被聘为国民政府的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其法学观点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以及立法、司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学学科被取消,法学学科也被大大削减,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断了30余年。

(二)法律社会学在我国恢复和繁荣

1987年9月,全国首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北京举行,会后出版了以《法律社会学》为书名的论文集。1988年10月,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1989年9月,北京大学 “法律社会学研究课题组”与 “比较法研究项目”一起举办了国际性的法律社会学学术研讨会。

同期,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基金分别把法律社会学列入课题,予以资助。前者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教授等主持,后者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子琳教授等承担。

在学术机构方面,198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研究所”。1988年,上海市社会学会成立了法律社会学研究会。1999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法律社会学研究所。

2002年10月,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了“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实现了我国法学家与社会学家首次面对面的学术对话。会后出版了《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2004)一书。

二、法律社会学30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法律社会学研究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法律社会学仍过多地带有分析法学的色彩。90年代以后,法律社会学更多地注重经验研究。30年来,我国在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取得了大量成果。

(一)出版学术著作

首先,出版了大批介绍法律社会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科书或论文集。1985年,赵震江等人承担了国家“七·五”社会科学课题项目,1988年,其学术成果《法律社会学》出版,这也是中国比较早的专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文集。1991年,王子琳、张文显主编的《法律社会学》一书出版。90年代,马新福承担了中华社会科学基金法律社会学专项课题研究,并已出版《法律社会学导论》(1992)和《法律社会学原理》(1999)。其他还有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1998)、陈信勇的《法律社会学教程》(2000)、田成有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2002)、朱景文主编的《法律社会学》(2005)、《现代西方法律社会学》(1994)、李喻青等的《法律社会学导论》(2004)、胡平仁的《法律社会学》(2006)也相继问世。李楯主编的《法律社会学》(1999)则收录了自法律社会学研究复兴后10余年中国法律社会学学者们的代表性成果。

30多年来,我国翻译出版了大量的国外法律社会学著作,如罗斯科·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及《法律史解释》,亨利·莱维·布律尔(H.L.Bruhl)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Roger Cotterrell)的《法律社会学导论》,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E.A.霍贝尔(E.A.Hoebel)的《初民的法律》,唐·布莱克(D.Black)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埃利希(E.Ehrlich)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卢曼(N.Luhmann)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萨利·安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的《诉讼的话语》,塞尔兹尼克(P.Selznick)的《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弗里德曼(L.M.Friedman)的《法律制度——从社会学角度观察》,埃里克森(R.C.Ellickson)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等。大量国外法律社会学著作的引入,对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在连续出版物方面,有郑永流教授主编的《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论丛》(1998年创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每年一卷,第八卷起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并于2006年起改为每年两卷),谢晖、陈金钊两教授主编的《民间法》年刊(2002年创刊,每年一本,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朱苏力教授主编的《法律与社会科学》(2006年创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社会科学评论出版社发行)、《中国书评》(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也刊载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成果,《北大法律评论》还曾专门组织过“法律与社会”的主题讨论。

(二)实证调查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考察,形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199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郑永流、高其才、刘茂林等学者,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1993)。

1993年,夏勇教授等主持承担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他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走访了10个省(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广泛接触了农民、市民、法官与行政官员,召开了230余次座谈会,做了6000余份抽样调查问卷。1995年出版了专著《走向权利的时代》(1995),在国内学界引起很大反响。

1996年,以朱苏力(即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多项成果。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开展了“北京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调查”。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进行了“中国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抽样问卷调查,调查涉及我国6个省,完成了3000余份抽样问卷调查,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研究提供了大量实证资料。

基于调查与实证研究还形成了大量其他成果,如高其才的《中国习惯法论》(1995)、王铭铭和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1997)、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2003)、田成有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2005)等。

(三) 主要的研究方向

1.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定位

20世纪80年代,法律社会学主要研讨了法律社会学学科名称及归属、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律社会学在我国兴起的社会历史条件、在我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以及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状况等问题。代表性论文包括沈宗灵的《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张文显的《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等。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对建立法律指标体系进行了探索,并通过比较方式研究了我国法制建设如何同国际法制环境相协调的问题(朱景文,2001)。

2.法律与文化

对法律与文化关系的研究,大量地体现在对法律传统文化、习惯法、民间法、地方性知识、公民法律意识、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本土资源、地方权力结构等的论述中。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虽然经历政治话语和观念启蒙的影响,社会仍存在与现代法权观念不同的地方习惯和法律观念,在引入现代法律精神、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要注重中国社会存在的独特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资源。他的《为什么“送法上门”?》和《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就分别从中美两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形成中指出了法律制度的形成所受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他提出了“语境论”的观点,提倡对事物的同情理解,反对从自我出发的主观评判。进而他又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研究了初审法院的司法实践,发掘出一些现有的、很少或很难为法学家注意的问题。针对我国社会转变中农业社会秩序规则同工商业社会秩序规则的冲突和融合的现实,苏力反对人为的社会秩序设定和盲目的法律移植。

郭星华指出,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出发,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这就是法律现代性的悖论。根据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法律体系可分为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型三个类型,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混合型的(郭星华、黄家亮,2007)。

梁治平对法律的文化解释主要限定在法律史领域,意图揭示传统法律史家通常忽略了的世界,认为“中国的历史不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文化解释的主旨即是要尽可能摒去误解、曲解,深入古代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独特的经验,同时丰富我们关于人类普遍经验的认识”(梁治平,1991;梁治平,1994:62-63)。

王铭铭以福建美法村为案例,叙述了乡土社会从一个自主的家族体系向国家的干预演变的过程,强调了20世纪以来民族国家对乡土传统的排挤,也强调了乡土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命力(王铭铭,1997:20-127)。

谢晖以为,国家法主要靠强制力量维持,不能过分行使,而习惯法在民间产生,更妥帖地维系着人们日常交往的秩序。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为“互动之存在”。“所谓互动者,国家法借民间法而落其根、坐其实;民间法藉国家法而显其华、壮其声。两者之共同旨趣,在构筑人类交往行动之秩序。”(谢晖,2002:总序)

法治会同时受到礼治的传统与权治的传统的影响(郭星华、王平,2004:210-212)。强世功的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为了统合社会,尤其是广大乡村社会,发明了一套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权力的组织网络。这个网络包括组织技术、民主动员技术、化解矛盾的技术等一套权力技术组合。在这种技术组合中,共产党政权的法律形成了自己的新传统(强世功,2003:101)。

赵旭东指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由于国家力量没有下伸到村落一级,因此民间的纠纷解决大抵依据的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公平逻辑。这一逻辑可以表现在分家等与民间产权关系有关的事件上,也可以表现在一般的民间互惠交换中。以非法律的形式来解决争端,构成了‘无讼’的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倘若从民间自发的观念来看问题,则‘现代化’还意味着在原生的制度当中掺进了一种新的权威类型。现代性的制度建设尚未完全实现其对自发的民间制度的替代,更毋宁说已造成了村落视野中权威多元的局面”(赵旭东,2003:3)。

3.法律运行

张静通过对农村土地纠纷的研究,指出目前社会中规则的不确定性。人们对利益分配通过执行过程变成了选择过程,规则主导变成了利益、权力、机会主导。非限定的合法性制度背景提供了这一条件,它事实上使权力和社会势力有可能根据利益需求和阐释,对规则及其代表的原则进行取舍(张静,2004:40-62)。

强世功在对基层法院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是实践的,“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不像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的方式触及我们的社会生活”(强世功,1997)。“公共领域”被理解为一个相互妥协、相互交涉的领域,由此成为一个没有公共性的技术领域,一个纯粹的程序性领域。国家转型由此被理解为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程序性领域中相互妥协和交涉的过程。

郭星华也指出,在转型社会中,由于存在“规范真空”以及各种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团体和个人遵循一种“有利”原则,即根据是否对自己有利来决定是否选用法律权威或法律规则(郭星华,2002)。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法治化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制建设依赖政府的力量推动,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的权威;但法治的本质却要求法律权威超越政府权威。”(郭星华,2004:187)

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范愉指出,20世纪末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改革之所以受挫,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对我国民众的需求、习惯、文化传统以及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规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对法与社会之间的差距估计不足;国家急速推进的司法中心模式难以适应本土社会实际,甚至事与愿违。因而她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范愉,2007)。左卫民等学者注重把纠纷解决置于我国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研究(左卫民等,2007)。徐昕通过研究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问题,指出人们是基于现实或预期利益的激励,在比较不同救济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后,再选择救济方式(徐昕,2005)。

季卫东在探讨社会变革时,其特别强调的是机制而不是权力或者具体的技术,在探讨法治秩序时,始终注意的是体制的深层条件和功能等(季卫东,1999)。

4.国家与市民社会

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进入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在“国家—社会”二分框架下,法学家透视了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大威力以及社会自治的未来趋势,认为只有通过社会的自治力量才能限制或削弱日益扩张的国家权力,也才能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为此,一些当代中国的法学家,致力于利用法社会学的社会自治、社会自发秩序原理,来揭示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马长山:《市民社会理论:法学现代化及法治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学研究》,2001(4)。

张静指出,“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表达为权利分化—平衡关系,这种表达需要假定双方具有自主的权利,从而建立起一种相对的结构,它们的分立、互动、谈判或冲突,意味着权利的界定、变化或交换。以权利分化与交换讨论秩序,它的基本问题便由最一般层次的权利界定开始,运用抽象而简化的分析单位,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公众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关系。但中国传统的秩序论证从“合”的立场出发,主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体统一,权利分立在这里不仅不是讨论秩序的前提,而且可能被视为有悖于秩序建设(张静,1998)。

5.部门法的研究

针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法律社会学研究较早在我国犯罪研究及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开展。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犯罪率大幅增加,90年代犯罪率是80年代初的2~4倍。同时青少年犯罪迅速上升,80年代末青少年(25岁以下)犯罪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百分比开始突破60%,进入90年代,青少年作案平均占70%左右。有学者根据“同步论”指出:“经济与犯罪的‘同步’,恰恰是改革工程不配套,造成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者之间‘不同步’的结果。”(肖剑呜,1988)郭星华经研究得出结论:犯罪率的变化取决于犯罪效益的变化,我国犯罪率增高是由于社会组织控制体系发生变化,进而使定罪概率大幅下降、犯罪效益大幅增加所导致的(郭星华,1999)。

进入新世纪以来,更多学者开始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展开部门法学研究,例如,李卫东的《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2005),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2005),王亚新等的《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王亚新等,2005),冉井富的《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2005),谢朝斌的《解构与嵌合——社会学语境下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变迁与创新分析》(2006),郭星华等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郭星华、杨杰丽,2006),等等。

三、法律社会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虽然30多年来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有了很大成效,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法律社会学工作者的积极、广泛地参与。

(一)加强学科建设和交流

目前法律社会学在对法律与社会的研究中地位并不突出,在法学领域注释法学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学领域目前也只有少数学者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相应地,全国性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组织及制度化的学术交流活动都未能建立。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学术积累的时间较短;实证调查研究受制于经济资本和权力资本,往往寻求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研究规范不统一,而使实证研究的积累不够;在法律社会学教学上,仍主要是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讲述,学生获得实践训练的机会很少。以上方面都是法律社会学在今后的学科建设中要大力加强的。

由于社会学家对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实践不够,法学家又缺乏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所以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交流与合作十分必要,从长远来看,要大力培养更多综合素养高的法律社会学学者。在国际交流方面,虽然目前已大量地引入西方的法律社会学著作,但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者仍是陌生的,因此认真研究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有助于中国学者开阔学术视野,拓展研究领域,提升理论素养。由于目前主要是学者而不是法律人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直接参加法律活动的很少,所以还要加强学者与法律人之间的交流。

(二)加强理论创建

目前,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力图寻找中国本土社会的规律,但却大量依靠西方的理论和概念;而对传统的研究又不易与现行法律体系较好地衔接。

中国社会具有独特性,中国人自己传统文化的底色有自身的话语、范畴和经验逻辑,移植西方法律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并不能自然地为中国社会接受。另外,我国社会还具有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所以中国的法治和法律建设需要与自我国情相适应的理论和规则。这些理论和规则要通过对中国社会和法律实施过程与效果的研究来寻求建立,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律社会学要促使中国的法治研究更加注重社会现实,并努力创造适合中国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理论。早在20世纪40年代,庞德在考察中国时就曾谈道:“除了中国人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够创造出一套中国法律的合适的制度。”见[美]庞德:《法律与法学家》,转引自王健:《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载《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20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三)扩展研究领域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治国方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型,政治体制也在不断改革。社会转型期是法律变革最活跃的时期。目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侧重乡土社会,今后要加强在迅速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地区的研究,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法律变革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研究。

司法领域应当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心,因为法律的运作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今中国的司法改革,除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外,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进行实证研究,了解中国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大力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却未能大量地指导法律实施。今后法律社会学要在不断地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及可行性的同时积极参与法律制度建设。此外,法律社会学还应扩展对具体的法律规范的研究。

(郭星华、隋嘉滨[作者简介]郭星华,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研究;隋嘉滨,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