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海关监督的报告
为便于理解海关监督在晚清中的职能,我在此处全文抄录光绪二年六月初六日(1876年7年26)的一份粤海关报告,并在每一段引文之下加以评注。
案语:我在这里首先解释几个概念。
“新关”一词指由李泰国、赫德所创建、由税务司系统所控制的主要是征收中外商人进出口贸易税的机构。有时也称“洋关”。“旧关”一词则是指由海关监督负责的,专门征收中国商人(但不包括使用轮船的招商局和在长江等地使用关照船牌的中国商人)沿海、沿江贸易转口税的机构。有时也称“常关”、“老关”。新关与旧关,洋关与常关是两组相互对应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主体和征收对象的不同。在后来的一些研究中,“海关”一词往往意指新关,而不包括旧关。虽然这一概念与事实差距甚大,但一直沿用至今。
“结”,在时间上是指西历的三个月(不一定为90日,而是指完整的西历三个月——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季度),在财政上指一个奏销时段。这一奏销时段的出现,我将在本文第五节予以说明。原本清政府想实行一段时间后恢复传统的财政时间,但却出人意料地延续了下来。粤海关作为较早开埠的海关,从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1860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洋税,以三个月为一结奏报一次,一年四结奏销一次。这份奏折奏报的则是第57结至第60结,也就意味着奏报内容是关于第15个财政年度情况的。
“奴才”,在文中是文铦的自称,这也是多数满族官员在奏折中的自称。文铦和多数粤海关监督一样,系内务府包衣出身,故以奴才来自称,以示与皇帝之间较为亲密的关系。
在这一引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两点:该奏折报告的是粤海关第十五个财政年度的收支情况;粤海关监督管辖至少两处新关。
在税务司系统中,每个税务司大多仅管辖一个海关(注:一个税务司管辖数个海关仅有一例,仅有宜昌关税务司兼辖宜昌关和税额微不足道的沙市关。另,如开埠之初的镇江关由江海关税务司兼管。);而在海关监督系统中,却有不少海关监督管辖多处海关(详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目)。粤海关监督此时管辖下的是广州海关和潮州海关。后,广东境内开埠口岸不断增加,琼州新关、北海新关、九龙关、拱北关、三水关、江门关均纳入其管辖范围之内。广州海关之所以在清政府内部被称为“大关”或“粤海大关”,是因为沿袭了新海关建立之前的称呼。当时,广州城外十三行前的码头一带被称为“大关”,而其它的各口岸则以所在地命名(可参见梁廷枏:《粤海关志》,卷五,卷六)。此外,潮州新关也并未设在潮州府,而是在汕头——因为英国领事经过考察,认为汕头的地理条件比潮州府更合适作为海港。(注: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两广总督劳崇光奏,《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五册,卷45,1725页。)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此段讲述的是新关奏销制度的缘起。
前已论及,新关以三个月为一结的奏销制度始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但这个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此前榷关的关期和新关的结期之间的矛盾,为此户部曾有过这样的抱怨:
易而言之,这段时间内在关税统计之时出现了同时存在两个财政统计时间的问题,以致出现了混乱。这样的情况自不能令人满意,是以到了同治二年九月初十日(1863年10月22日),经过户部的奏请,全国各洋关统一以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1860年10月1日)为第一结的开始时间,重新奏报历结收支数目。并以四结作为一个财政年度,专折奏销一次。此项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清朝的终结。其奏折所附的四柱清册也成为了后世研究者研究当时关税收支情况的重要研究资料。
“四柱”清册的会计方式始自唐朝中期,比较以往的三柱清册,其功能在于能将旧管(即上次奏销之余存)与本期新收划清界限(注: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31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四柱清册在清代已成为通行的钱粮、工程奏销文书,一般均附于奏销折之后。“所谓四柱者,即列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注:李鹏年、刘子扬等编:《清代六部成语词典》,190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顾名思义,旧管“即原存之数目”;新收“即实际收入之全数”;开除“即实际支出之全数”;实在“即现存之全数”。“编造四柱清册,其旧管之数,加上新收之数,减去开除之数,即应为‘实在’之数”(注:同上书,197页。)。这种记帐方式可使每一期都成为一份单独记录。海关收支的四柱清册若按现代会计学的概念相当于一种现金流量表。其缺点在于本身无法直观地平帐,也就是说读表者无法直接知道其是否足以平衡,须采用四柱平衡公式进行核算,即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在各海关中,闽海关的四柱清册是比较完整的(注:在各海关中,闽海关几乎是惟一使用过四柱清册进行奏销的海关,但它所奏销的不是占多数的关税而是数额较小的并封平余等项的收支情况。可能是这种经历使得闽海关内有人员(未必是关监督)熟悉这种文书制度,因而在使用四柱清册时没有很大的偏差。),在此,我以闽海关第十七结为例,一窥四柱清册的情况:
与粤海关相比,闽海关的这份四柱清册显得更为清晰且便于核对。粤海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历届粤海关监督与皇权之间较为亲密的关系有关,也与粤海关专为内廷提供特殊的服务有关。我未曾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前的清代史料中见到粤海关的有关人员因收支账目的不完整和其中的问题而受到参处者。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这一段话讲述的是粤海关光绪元年分收支情况。
由于招商局的设立在税务司之后,而且与早期税务司专管征收洋商税务征收的原则有别,是以“招商局夹板、火轮等船往来通商各口起货、下货完纳税钞案经总理衙门核准由洋关税务司按照洋税征收,另款开报。并经户部核定仍按三个月一次全数解部另造清册分晰详报,不得与别项洋税牵混。”(注:光绪元年二月初三日,福州将军文煜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1辑,533页。)。粤海关监督对招商局税钞的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符合户部三个月奏报的规定,但却违反了户部“不得与别项洋税牵混”的规定。粤海关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似乎是一贯为之,这仅仅是一例。
两关四项收入之和为120余万库平两,而清政府1875年度洋税收入按照汤象龙先生的统计,实征12171811库平两(注: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69页,中华书局,1992。)。易而言之,粤海关的关税收入大约占全国洋关收入的十分之一强。若与四五十年前的嘉庆朝时期关税收入相比,此时粤海关的关税额甚至不如当时,可参阅下表:


这些仅仅是当年粤海关在帐面上的收入,若再计算当时粤海关监督对内务府和各部院衙门的各项报效,则当年粤海关对国家财政的贡献远远大于数十年后光绪朝初年的粤海关。(注:鸦片战争之前,粤海关监督在正额之外,还需要奏销的款项包括:洋商备缴办贡银55000两,米艇银3万两左右,参斤银10余万两,加上其他零散银两,粤海关监督每年度还需解缴约20万两左右。加之,各粤海关监督多需在任内赔缴此前的亏短银两,粤海关监督任内所得当多数依旧流入清政府的财税收入之中。)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外贸易中心北移至长江流域,尤其是上海优越的地理位置对广东造成的威胁。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这里涉及的是粤海关的部分支出情况。
前七项均是关于内务府的开支,从文字表面看都是为皇室提供贵重奢侈品的开支。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开支在早期粤海关的收支情况奏折中从未曾出现(注:笔者在嘉庆朝和道光朝两朝粤海关监督收支奏折中未见此类记录。),而在新关成立之后,这些开支项逐步出现在了奏销折中。我推测,很可能是因为新关的成立使得粤海关监督的陋规收入减少,关监督转而将这些原本要自掏腰包的开支列入了正式的开支项(注:笔者的这项推断,主要是依据当时的一些开支——如海关吏役经费、火耗随着关监督和督抚的奏请而列入正式奏销。虽然,我尚未能见到直接的奏折,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个推测是合理的。若按照当时的财政术语,这种处理方式是将“外销”款项转为“内销”款项。)。
“普济院”是清代各省均有的官方性质的救济机构,广州普济院的开支原本属于广州粮道,自道光十一年以后,这项开支改由粤海关支出。“大关经费、养廉、工食等”也是从很早就列入粤海关支出项的开支项目,可以视作是粤海关的征税成本。(注:到目前为止,笔者仍不知,这项开支是否包含常关的部分开支。)“解员汇解经费”其实是咸丰十一年后,粤海关援照闽海关通过票号直接向京师和其它省份汇兑款项后的一项开支,包含两部分开支,即票号的汇兑费用和派人批解公文的路费。原本当关税以现银解送,沿驿站前进时,解送税银的开支由沿途之驿站和官府支销。由于允许开支的金额很低,解员的经费往往不足,其不足部分很可能是作为外销款项由粤海关内部开销甚或粤海关监督本人自掏腰包,成为一项弊政。(注:由此出发,大致也可以解释何以各省关在汇票出现后多愿意采用汇兑而不是现银解送。)新增的“汇费”开支无法纳入旧的核销体系,于是新增了此项核销款目。
“大关税务司经费”和“潮州新关税务司经费”是经清政府批准,由关监督交给税务司开支的经费。但这些经费未必完全用于两处税务司机构,如有多余将由两处税务司交给总税务司,以用于新开各关税务司和总税务司的开支(注:见《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一卷),197页,海关出版社,2004。)。
大关和潮州新关“津贴经费银”其实是两处海关监督机构的开支经费。粤海关原定的经费已然不能满足新增的机构的开支,因而新增了这两笔开支。此后新开广东各海关均有此项开支项目。同为海关监督体系的行政经费却分作数项,其实是在清代财政奏销体系之下的无奈之举:增加粤海关监督的行政经费无法得到户部的批准,而实际的开支却由于地域和人员的扩张而不断增加,于是“聪明的”粤海关监督开设新的支出项目。这是中央集权的财政体系之下固有的弊端。
“火耗”原本在清代财政中作为一项财政收入而存在——是一种正式税收之外的附加税。在榷关中火耗一般是正税的10%,一般作为本关的人事和办公经费。但在洋关中由于没有附加税,而办公等开支仍继续存在,因而火耗是作为一项开支款目而存在,而且是按比例开支的。同治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前为全部税款的2%,此后为1年2%。(注:3/168/9493/65,同治五年七月初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清单。)光绪元年时为1年2%。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这段话是关于除前段开支各项之外,粤海关尚存的各款项。
“报解水脚银”原本是指税款的水路运费,但后来变成了地方向户部解送税款时的一笔附加费。
“部饭食银”是清代各地、各机构向户部解款时给户部的办公经费。
“加平”、“平余”名义上是解缴京协各饷时用于补足成色之不足的款项,而户部、内务府收到这些解款后对外放款时不但不将这些加平、平余银一并发给,反而有“扣平”等名目减少实际发放的数额,事实上,“加平”、“平余”是户部银库和内务府广储司银库的收入之一。(注:关税、盐课、丁漕银两解缴户部时的加平各不相同,在放款时对于工程银、河工银的扣平也各不相同。其详细情况可参阅《光绪朝会典》,卷二四·户部三库。)原文中“十五两加平”、“二十五两加平”指加平额为正款的0年15%和0年25%。各款项加平比例的不同,很可能不是基于某种财政的合理性,而是根据某些传统性因素。
“米艇”是广东水师战船的一种,道光年间裁撤此种战舰,但这项经费以“公用米艇”的名义保留下来,作为粤海关解缴内务府各项经费中的一项款目。
在其它各海关中,洋关与常关一直是分开奏报的,只有粤海关是特例,它将洋税与常税合并奏销。这种奏销是违背户部奏销则例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了光绪三十一年岑春煊改革粤海关时(注:这个改革的过程和内容可参阅拙文:《光绪三十年粤海关改革再研究》,《明清史论丛》,第七辑。)。
也由于上述常税的存在,粤海关光绪元年分的实际关税收入并不是上述的1238569年062两。至此,粤海关光绪元年分的实际收入当为1369852年725两。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此段讲述的是粤海关关税的支出情况。
“加平银”是作为正项的附加款项交纳给各处的,所不同的是上引奏折中,解户部的加平是正项的4年4%,而解往同属内务府的广储司和造办处的加平则均为4%。这样的加平比例远远高于户部的规定,依据《户部则例》:“银库兑收关税、盐课银两,每两加库平银一分五厘”(注:同治四年校刊:《户部则例》,卷十二·库藏二,平色条,857页。)。也就是说,正常的加平与正项银之间的比例是1年5%。粤海关之所以如此,而户部、内务府在核销之时也从未对之有所驳斥,可见4年4%的比例是在实际的解缴过程中的比例。
“万年吉地工程”是清代皇陵在皇帝死亡之前的称呼,菩陀峪万年吉地工程则是慈禧未来的陵墓。惠陵则是咸丰的陵墓。
“神机营”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在北京建立的一支八旗武装。其军费户部原本让各省分摊,但因各省解款未能如期以致耽误军需,最后决定款项先从户部银库中划拨而由各省解还户部。“荣营月饷”系指伊犁将军荣全所部每月军饷;“景营月饷”系指景廉所部每月军饷;“金营月饷”系指金顺所部军饷。“奉天府府尹练饷”系指由奉天府府尹掌管的练军军饷,“西征粮台协饷”系指粤海关协济西征的款项。
云南为清代国产黄铜的主要产地,也是清政府铸造铜钱的主要原料产地,粤海关即向云南解送“铜本银”,以供在当地购买铜块。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清政府无力以军事力量抗击转而与之谈判,赔款50万两,粤海关所解“日本国抚恤银”银两即为此赔款的一部分。
“船钞”亦称“吨钞”,大约始于工关按船舶吨位(体积)征收税金的规定,而新关征收船钞,凡商人船无论大小,皆征船钞,“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百五十吨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注:中英《天津条约》,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00页,三联书店,1957。)在财政分配过程中,船钞分七成和三成,七成由各税务司交总税务司作为“塔表望楼经费”,也就是作为港务建设的费用;而三成则解往总理衙门作为同文馆经费,但须经税务司解总税务司转交而不是由关监督汇解(注:《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一卷),26页。)。因招商局情况特殊(见前),其开支亦单独列项。
洋税的“四六分成”始于征收之初。在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偿付后,四成洋税改为专解部库,六成洋税则专作拨解京饷、协饷之用。(注:《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关税项》,3/86/4873/32,同治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总理衙门片。)。同治末年,出于对海防的重视,粤海关等关将四成洋税全数拨解海防经费,但到了光绪元年五月,户部发出咨文,要求“粤闽等五关并沪尾、打狗二口应拨海防经费之四成洋税,将本年(光绪元年)六月以前全数批解海防大臣衙门应用。自本年七月为始,以一半批解海防大臣,以一半委解部库”。(注:光绪二年七月十九日,福州将军文煜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1辑,584页。)此即为“解部库四成银”和“解北洋大臣海防经费四成洋税银”的由来。
自同治七年起,因广东金价较低,内务府所需的赤金由粤海关采买,“每季解交库平足金一千两”。光绪元年后“办理足金一千两,分解广储司银库及造办处各五百两。”(注:《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2辑,281页。)奏折中所以出现一年内购买八千两赤金,是因为要补齐此前各年度的延欠。随着广东当地金价的上涨,而准许报销的金价却保持不变,为内务府购买赤金成为粤海关监督的一项沉重赔累。
从广义上来说,陕西协饷虽也是西征军饷的一部分,同归陕甘后路粮台管理,但此处“陕西协饷”并不是经由左宗棠奏请而来的拨款,而是经由陕西巡抚乔松年奏请自同治七年三月始,在粤海、江汉等关中每月拨出一万两作为陕西军费。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这段是关于粤海关经费的不敷情形。
一面是关税收入的停滞不前,一面是来自户部的拨款不断增加。粤海关、闽海关、江海关等历史上的大关均出现了收不敷支的局面。后任的粤海关监督长有曾发出这样的哀叹:“粤海关征收有定,指拨无穷。通年合计拨款多於收款不啻一倍,以致入不敷出。历届筹解京外各饷均向银号先行借垫,候有税收陆续归还。是以现年所征之税不能解现年所拨之饷,而现年应解之饷又须复行借垫。欠新还旧,辗转腾挪。”(注: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粤海关监督长有片,《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2辑,324页。)粤海关这种入不敷出的情形延续了很多年。到光绪十二年度时,粤海关积欠号商等金融机构的金额达到了4159106余两,而此年度粤海关全部关税额仅1898750余两,(注:3/128/6368/63,光绪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粤海关监督长有折。)也就是说,欠款达到了关税收入的两倍以上。粤海关早已到了破产的境地——如果有破产的规定的话。而在光绪元年年度中其积欠数目已接近整个年度的关税收入。
上面引文再次表现了粤海关在奏销时的混乱。文中将“同治十二年分常税二成经费,十三年分洋税二成经费,光绪元年分洋药税、半税,招商局轮船洋药税、半税”等款目列入收入项无疑是违反当时的财政奏销制度的:若是作为关税正项收入则当列入收入项,若非正项则不应列入内销开除各项。
“行欠”是指十三行时代行商破产拖欠款项。某位行商破产后,除了追缴其家产外,其余所欠之款由其他行商补缴,是以引文中称“怡和等行代缴万源等行欠”。
我们还可以对粤海关此年度的财政情况进行数据方面的分析。粤海关光绪元年的实际全部收入当为1734873年8168两,实际总共支出额为2136858年1828两。合计收支相抵不敷401984年266两,若加上历年积欠928121年3556两,共计不敷1352105年6216两。若制成当时的简明四柱清册,则为:
开支项中,用于内务府和陵寝的经费达907124余两,约占实际开支总数的42年5%,用于军事的开支为557448余两,约占总数的26年1%,征税成本(含税务司、关监督经费和火耗)为217500余两,约占10年2%。难怪粤海关会被称为“天子南库”。
以下再读该折的原文:
案语:“京饷”与“协饷”是清代财政中一组对应的两个重要术语。晚清的官方文书中,京饷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京饷”包括所有解户部的款项(解内务府银一般均单独说明),有时亦称“解京银两”,其起源较早,在康乾时期就有此名目(注:就笔者所见,在乾隆三年就有上谕提到京饷的名目,见《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一,乾隆三年条。),其数额晚清时每年多在1000万两以上;狭义的“京饷”则是指1856年后,为确保中央用款而特设的一项款目。“1859年以前,京饷每年额定总数为400万两。1860年改为500万两,1861年后增为700万两。1867年6月起增添100万两,共为800万两,以后直至清末即岁以为常。”(注: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145页,人民出版社,1983。文中彭泽益认为“所谓京饷主要是供八旗兵饷,在京官吏俸给及其他皇室经费之用。历年京饷,向系预拨各省地丁、盐课、关税、杂赋,以备次年支放之用。”其中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他未曾区分京饷含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其次有一些断语并不准确:皇室经费甚少动用户部款项,寿诞、陵寝在经费比例中甚低。河工等用款较多的开支款目反而未见列入。1856年京饷名目确立后在清单中省关并列,拨解时一般注明是动用某关若干两,某省厘金若干两,某省若干两。在写某省若干两时,并不说明是某款项,也就意味着是不论款项来源。)而户部每年均会在关于请拨“来年京饷”的清单中列明各省关需解京饷的数额。“协饷”有时也会称为“协拨”,指“拨解协助邻省之款。清制,协拨各省兵饷,例定限四月解半,九月全解。若不能依限者,预先题报请展。若系协拨临时急需之用项,或遵谕令、或经协商,定期拨解,协拨全清之时奏明皇帝。”(注:《清代六部成语词典》,120页。)
“广储司”是内务府的财政机构,相当于皇室内部的“户部”。粤海关自道光中期开始奉令每年解广储司30万两,分四次解清。
引文中“西商”指山西票商、号商,而不是西方商人。
依照清代的文书程序,粤海关的每年关税收支均须向皇帝奏销,此外粤海关监督还须将各款目的情况开列清册送户部、总理衙门(1861年后),由户部核销,再经户科磨勘,一切无误后整个奏销程序方始完结。晚清的皇帝在接到这类关于关税情况的奏销折后多朱批“该部知道”。(注: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光绪帝就曾在一份关于江海关内地商税的奏折上写下了常达76字的朱批,见《光绪朝朱批奏折》(71),810页。)该部指户部。朱批奏折此后会流入内阁、军机处,内阁依照朱批将奏折另抄一份给户部。户部则开始对之进行核销。
若比较历年粤海关奏销折,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份已然是海关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之后的19世纪70年代中期的关税奏销折,居然与半个世纪前的道光时代多有相似之处,无论是话语还是格式(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和比较,笔者在此全文引用一份粤海关奏折:奴才达三跪奏:为恭报起解关税盈余银两数目仰祈圣鉴事。
窃照粤海关每年起解正杂银两例应分款具折奏报。兹查关期递年连闰趱前,应征丁亥年分关税前监督七十四管理任内,自道光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计十一个月零二十四日,大关各口共征银:一百二十六万七百二十二两四钱七分五厘;奴才接管任内自八月而是日起至二十五日止计六日,大关各口共征银三万八千一百六两四钱八分七厘。统计一年期内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万八千八百二十八两九钱六分二厘,於上年关期报满时将征收总数恭折奏明在案。兹当委员起解应将收支实数分晰造报。
查丁亥年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万八千八百二十八两九钱六分二厘,内正项盈余银:六十五万九千四十八两二钱六分三厘。除循例支出正项银:四万两,铜斤水脚银:三千五百六十四两移交藩库,取有实收送部查核。尚存正羡银: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八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又杂羡银:六十三万九千七百八十两六钱九分九厘。除支销通关经费、养廉工食及镕销折耗等银:四万四千一百七十九两三钱;又支出解交造办处裁存备贡银:五万五千两;又支出动支报解水脚银:四万三千三十两一钱三分七厘;部饭食银: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四厘二钱四分九厘。尚存杂羡银:四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七两一分三厘。共存解部正杂盈余银:一百七万九千三百一两二钱七分六厘;又应解动支水脚银:四万三千三十两一钱三分七厘;部饭食银: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两二钱四分九厘;又应解造办处裁存备贡银:五万五千两;又另款洋商备缴办贡银:五万五千两;又另解洋商缴还带征甲申年分三限银:七万六千八百七十六两六钱三分五厘;又另解平余等银:七千七百六十一两七钱二分三厘。查此项平余等银系遵照户部奏准於奏销盈余折内按数剔除,入於本案报销,不归并盈余项下合并声明。
除循例恭疏题报并按款备具文批於道光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委员分批陆续解赴户部、造办处分别交纳外,谨将丁亥年分关税银两收支存解数目缮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谨奏。
朱批:该部知道。
道光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当然,变化同样是巨大的:关期不再是夏历的12个月,而是西历的12个月365天;由于洋关的尽征尽解,关监督们不用再进行三年比较或比较定额;行商制度废除后,洋商的欠缴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从奏销制度的严格程度来讲,粤海关显然并不具有典型意义——如不使用四柱清册,奏销内容多违反户部则例和咨文;但若要进行历时性的比较,粤海关在清代的海关中大概是惟一的选择:闽海、浙海、江海等关在新关建立之前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奏销折——除了说明每财政年度的收入情况之外,这三个海关都不说明税款的具体去向。也就是说,鸦片战争前的四大海关,只有粤海关在税务司等新制度建立之后,还沿用旧的方式上报奏销折,尽管内容还有了一些变化。
由此,作为惟一的可进行历时性比较的海关,粤海关从这份奏折中透漏出很多信息,即新旧两种制度下海关税收管理方式的变与不变,很明显,其中有一些信息与目前研究定论相违背:
首先,我们很难看见税务司在其中的痕迹。在很多近代海关研究中,税务司被提到了极端重要的位置,甚至将税务司控制的“洋关”直接等同于海关。结合其它材料,我发现,税务司负责的是收税中的估税(而税款交纳是在海关监督控制之下的银号),港务的建设和维持等工作。粤海关监督因税务司的阻隔而失去了直接参与权,因而与进出口贸易远离。每个季度税务司(即广州关税务司、汕头关税务司)都要将期间的贸易情况和征税情况报告粤海关监督。在某种情况下,粤海关监督还有权稽核这些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粤海关监督并没有消失,手中仍掌握着税款的保管权和支配权,他根据户部的命令将税款解往京师(户部与内务府等衙门),解往外省,也将部分款项留在了关内和广东境内,一如以往财政中的“存留、起解”。户部与粤海关监督之间是直接联系的。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收税中的“估税”这一环节,清代的财政体制并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外籍税务司在清代财政体制中依然是“外人”,他们尚未进入清朝财政体系的内部。
我正是在这类“奏销奏折”的阅读中,感到了摆在我面前的问题:以往的著作都忽略了这类奏折,汤象龙先生著作是根据这类奏折撰编成的,但是他把这些当作已知的事实而没有展开详论。
我的这项研究,与汤象龙先生一样,是围绕着这一类奏折而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