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原理初探:算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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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作为客观实在的人类思维

2.1 命题的基本含义

我们首先来澄清一下若干术语的含义和用法。“思维”,或者叫“思想”、“思考”、“智能”等,对于这些词语,目前尚未有确切的、一致同意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它们的含义存在某些微小的差别,但在本书中,一般是混用的,并不严格区分。思维可以分为流量的方面(如思维活动、思考)与存量的方面(如思想)。我们有时会明确指出所讨论的是流量还是存量,而不特别指明时,一般兼指二者。人们有时把思维分为“理性的”与“非理性的”。正如《算法》业已说明的,我们的策略是,优先讨论“理性思维”,设法界定它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本书将进一步尝试说明通常所谓的“非理性”究竟是指什么,以及在社会科学理论分析中应当如何来处理它。此外,并非只有人类的大脑才可以思维,动物也许也可以进行思考(我们将在后文对此有所涉及),这是科学界正在形成之中的前沿性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强调,我们集中关注的是“人类思维”。

本书大致是在常识的意义上来使用“客观实在”这个词组的。对于“客观”一词,一般没有多少疑义,微妙之处在于“实在”。这个词的特点是,如果不予详加讨论,它的意义似乎是比较清楚的,而一旦细究其含义,则很快就会陷入哲学上的纷争。本书将次第地、逐步深入地讨论这个词的各种含义,不过,笔者的强烈建议是,读者们实际上只需要从常识和常规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词就足够了,而不必细究其意义。哲学上过分的谨小慎微往往并不能带来什么益处。这里可以举出两个例子:社会学家涂尔干使用“物”(或“事物”,英文为thing)来指称他所谓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而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讨论语言时,反对使用“物”这个词,他使用了“事实”(英文为fact)一词来界定诸如语言等社会存在的性质。这些做法固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本书并不打算依例采用它们;本书取“客观实在”这个在哲学上更为常见的说法,是基于以下理由:当这些作者想表达与我们相同与相近的意思时,他们采用了改写术语的方法,殊不知这样一来,其客观效果反而是给人一种印象,即他们认为自己所论述的对象在分析地位上与物理对象之间具有某种本质性的区别,因而实际上变相迎合了他们所反对的观点。我认为,在这样的场合,我们恰恰应该使用旧有的术语。惟其如此,才能比较确切地凸现出我们观点的新意。

建立统一社会科学的第一项工作,就是确立这样的命题,即人类思维就是客观实在,与物理世界或人的外在行为一样,思想应当成为社会科学的直接分析对象。这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尚未正面触及也未予以明确澄清的重要问题,尽管一些已有的理论已经相当接近这个观点了。这是攸关一门统一的社会科学之建立的重大的观念、方法和原理问题。这个原则如果不能确立,后文的诸多议题都将无从谈起。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人类行为与自然现象之间的重要差别,也丝毫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应当与自然科学完全相同——与主流经济学不同的是,算法理论的目标之一正是要把诸如主观性、“非理性”、“活性”、相对性,甚至“人文性”等元素引入核心经济理论。这里的意思是,在作为直接分析对象这一点上,思想与外在行为不应有任何差别,它们应当是并列的、各自独立的、地位平等的研究对象。这应当是社会科学的首要原则。至于这些不同种类对象各自的性质怎样,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诸如谁影响谁、谁反作用于谁,甚至谁决定谁、衍生性、高阶性注3,等等),则属于另外的、相对其次的议题。

一门科学想要建立,首先得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对象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研究对象应当具有特定的“形态”,它占有一定的空间,又在时间上可以延续;它可以变换时空环境,又不失其性质或身份上的稳定性;一个对象可以与另一个对象相区分,一个时空环境中的对象也可以与另一个时空环境中的对象相比较。2.研究者可以观察它、了解它,而且它的性质不会仅仅因为研究者的观察与了解而改变或消失,换言之,研究对象相对于研究者是具有独立性的(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我们要想使人的思维成为科学研究的直接对象,那么也应当检视思维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相当明显而又向来遭到忽视的是,人的思维其实是完全符合这些特征的:我们经常谈论和比较人的思想,并且常常陷入争论,可见人的思想在特定时间是具有特定“形态”的,这种特定形态并且常常因人而异。正因为思想的状况总是特定的,所以才有思想的改变和发展。我什么时候想过或没想过什么事情,这是一个有关“事实如何”的问题。思考是一种事件;通过回忆,我们常常可以弄清楚这个事件的真相和细节,就好像了解某个物理事件的真相和细节一样。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总是试图了解别人在想些什么,并且也要不时记录自己的思想。好比某个地方有座大山或者天空发生了电闪雷鸣一样,思想的存在与思想事件的发生都是真实的、客观的,我们需要把这一点与“思想是否容易了解”这样的问题相区别——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性区别。如果因为思想有时候不容易了解,因而否认它的存在,或者忽视它的作用,则完全是一种观念性的错误。根据生活常识,我们知道人们拥有很多途径与方法来相互了解对方的思想,而现代科学技术更是提供了探测大脑活动的多种手段。思想可以持续存在,所以我们现在能够研习古代的圣人之学;思想占用空间,所以我们有时候才会抱怨“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了”,因而才会借用各种外部的、物理的知识存储方式。某种思想“驻在”某人的脑中,而不“驻在”其他人的脑中,这种现象说明思想存在的空间特性是十分显著的。他人的思想属于他人,不会仅仅因为我们在研究它就改变了,就不存在了,这是一种常识——否则,怎会有诸如教育、劝说、观念革新等话题的存在呢?别人的思想是独立的存在,而自己的思想相对于自己也是如此。正因为思想具有特定的形态,所以自己可以回忆和了解自己过去与现在的思想状况,自己也可以通过发起新的思维活动来改变自己的思想,但是,原则上讲,自己无力抹杀自己脑中曾经存在过的思想事实,无力否认那些思维活动曾经发生过,即使自己试图去掩盖它们。

那些在这一基本命题面前感到踌躇和犹豫不决的人,他们往往抱有这样的想法,即思想指导着外在的行动,因此,我们要么研究思想,要么研究行动,怎么能够将它们“并列地”予以对待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以下这个方式来进行回答:有甲、乙两个工厂,它们分别处于产品线的上下游,即甲厂的产成品售卖给乙厂,成为其原材料。那么,在经济研究中,我们难道因此就只需要关注乙厂而不需要关注甲厂吗?由于产品线和投入产出关系是漫长的和复杂的,假如照此推理的话,我们究竟应该只研究哪个环节就可以了呢?投入产出关系又具有循环的性质(正如外在行动的结果进而又成为思想活动的材料一样),这就更加使得这个逻辑显得荒谬了。

另有一些人也许会认为:思想是用来认识外部世界的,因而,思想是外部世界的“反映”,就好像镜子可以用来供人观看自己一样,这样一来,思想与“非思想的”对象之间属于不同的层次或等级,也是不能“并列”的。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的答复是:我们首先反对这种“反映”说。退一步讲,即使这种“反映”说是可以接受的,难道我们在镜中的影像与我们自己之间不存在差别吗?我们是在把镜中的影像作为一种“影像”来看待的,而不是把它当做我们自己来看待的。二者不但可以并列,而且,正因为二者可以共存和并列,我们才可以对它们进行比较和鉴别,才能够判断影像与我们自己之间有哪些地方相同,有哪些地方不同。这就是说,我们把它们都视为客观实在,不仅互不矛盾,而且采用这种做法正是我们的一切话语的前提。

这个道理说起来并不复杂,可是,新古典主义其实是否认它的,或者说这个道理与新古典主义是完全不相容的。在新古典主义之下,信息传递、思考与通讯的时间占用与资源消耗都被忽略了,思维活动的存在与不存在客观上不可能有什么差别。一个不耗费时间的活动,我们怎么知道它存在过?又怎么可能设想、区分和描述它在不同时间的不同状况?思维活动既然不消耗时间,那么就应当把古往今来所有需要进行的计算一次性完成,也即必须发现并立即到达“绝对真理”状态;绝对真理应当是唯一的、无异议的,因此各人的思想就都应当是相同的,或者就不应当存在实质性的意见分歧。既然不存在人际的思想差异,那么当事人与研究者的思想便是“时时处处紧紧相随”的,它们是不可能相互独立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又怎么能够研究人的思想呢?

人的思想不仅是社会科学直接的研究对象,而且需要认识到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它都应当是社会科学主要的、核心的研究对象。有关观点我们在下文中再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