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契约
——霍布斯(1588~1679年)
1588年4月5日,霍布斯出生在英国南部威尔特郡马尔曼斯堡附近的一位乡村牧师家庭。因父亲离家出走,霍布斯从小由叔父抚养。据说他4岁时即进入教会学校学习,14岁时便考入牛津大学,攻读古希腊罗马哲学和经院哲学。大学毕业后,霍布斯留校任教,讲授了一年的逻辑学就受聘给卡文迪什男爵的儿子当家庭教师,从此他和这个贵族家庭建立起了终身联系。
霍布斯一共陪同学生出游欧洲大陆三次。第一次,他们先后到过法国、德国和意大利,霍布斯了解到开普勒和伽利略的新科学成果;第二次,霍布斯受聘于克林顿家族当家庭教师,他开始对几何学发生浓厚兴趣;第三次,他回到了卡文迪什家族,在法国结识了当时的一些著名学者。霍布斯曾经给培根当过秘书,交往甚密,他受到了这位唯物主义开创者思想的直接熏陶;霍布斯曾经专程奔赴意大利拜访伽利略,同这位伟大科学家讨论了有关普遍机械力学运动观点的问题;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前夕,霍布斯跟随卡文迪什家族逃到法国巴黎避难,他还公开批评笛卡尔的二元论和天赋观念论,并在反驳论战中与伽森狄结为同盟好友……这些都对霍布斯哲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从1646年开始,霍布斯受聘给当时也流亡在巴黎的英国威尔士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当数学老师。1651年底,经过了11年的流亡生活,霍布斯回到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国。同年,他在伦敦发表名著《利维坦》,系统阐述了关于专制主义的国家学说,以适应克伦威尔的统治需要。紧接着,霍布斯相继发表《论物体》和《论人》,从而实现了他运用机械力学观点和几何学方法构筑一个包括论物体、论人和论国家三部分的哲学体系的愿望。
哲学辞典
利维坦
所谓“利维坦”,是古代希腊神话中一大怪兽,它威力极大,无与伦比。《圣经》中把它记载为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在霍布斯看来,“国家”就是一大怪兽,是一种人造物,或“人造的人”。霍布斯以此来命名他的书——《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为克伦威尔的独裁专政唱赞歌,为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统治奠定理论基础。
“物体”是霍布斯哲学体系的基本范畴。他指出:“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它与空间的某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宇宙是物体的总和,每部分都是具有长、宽、高的有形物体;经院哲学所谓的“无形实体”,如同说“圆的方形”一样荒谬。另外,从事思想的东西必定有形体,决不能把思想和进行思想的物体分开。如果说“上帝”无形,那它就不可知,所以,哲学应当排除神学。霍布斯从机械唯物主义一元论出发批评了二元论、唯心论和神学,在17~18世纪的欧洲,“霍布斯主义”几乎和无神论成了同义词。
霍布斯力图运用这种自然观来解释人,人与自然并无本质区别。人似钟表,心脏即发条,神经乃游丝,关节如齿轮,生命不过是肢体各部分的和谐运动。
霍布斯又以机械运动原理来解释情感和欲望。人的本性就是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和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乃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天赋自然权利。在尚无公共权力压服一切、人们完全按照自己本性生活的“自然状态”时,每个人都力图实现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于是彼此争夺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然而,要求自我保存和对死亡恐惧的本能必然使人产生摆脱战争、追求和平的意念。于是,理性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情欲生活;应当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或公约,即所谓“自然法”。这是理性颁布的道德律令,头一条便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为了和平,人们必须放弃力图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承认他人具有和自己同样多的自由。
“我们为什么不能和平共处呢?”
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为什么到处都有争斗、厮杀和死亡?为什么千百年来人类不断地在发动战争、彼此残害呢?和平的好处似乎显而易见,人们也期望得到它,而且任何人都能看到,协作对每个人都有益。但是,洲与洲、国与国以及邻里之间乃至许许多多的家庭中,争斗仍在继续着。
争斗无休无止!然而,生活并不是一场无休止的战争。至少在一段时期内,众人还是生活在和平环境中,为谋求共同利益而合作。这是个争斗与合作的怪圈——二者都不稳定。为什么?
霍布斯用了极大的精力和思想来研究这些烦人的问题,他给自己提出了任务:一劳永逸地确定,为什么只有人类活得这么麻烦;又为什么战争不是可怕地持续着,和平也会常常出现。
国家学说成了对此作答的中心课题。霍布斯认为,国家是一种人工物体,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主权为灵魂,官吏为骨骼,财富为体力,赏罚为神经,民和为健康,民怨为疾病,内乱为死亡。“自然法”只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若无强有力的公共权力,它也就不能贯彻执行。为了使“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人们便订立契约,把除了“自我保存”之外的自然权利转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此乃“国家”。国家凭借被赋予的最高权力,按照“自然法”制定法律,强迫人们遵守,以保证国内和平,抵御外敌。
显然,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说呈现出论证专制主义合理性的特色。统治者并非缔约一方,因此不受契约限制,也无所谓违约问题,其一切行为均属正义;统治权绝对不可分割,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财政等权力均应集中于统治者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内乱必起;政权和教权必须统一,教会只有得到统治者的批准才能成立,信徒必须服从本国元首、信仰本国法律所允许的教义……更为重要的是,人民一旦交出了权力,便永远不得收回;统治权一经契约建立,便永远不可转让;图谋废除君主,转让统治权,就是破坏契约,必受惩罚。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也与此理念观点一致,他运用形而上学的机械论方法分析社会,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产物,把外物作用于感官产生的苦乐作为道德来源,认为凡有利于生命运动、产生快乐的即善,不利于生命运动、产生痛苦的即恶。
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人有追逐私利的平等自然权利,这必然导致彼此树敌、互相残杀。为了安全和共同生存,每个人都必须放弃部分权利,交予国家,订立契约,用自然法约束自己。一旦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就会产生法律和道德。道德由自然法规定,自然法是理性的普遍准则,它要求人们自爱自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霍布斯把判断道德的根本标准归之于国家法律,强调君主的绝对人格和法律的绝对权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封建制度的批判和否定,反映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残酷竞争状况,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剥削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对封建贵族的妥协。
霍布斯回国后,便同布朗霍尔主教展开了关于自由和必然问题的论战,批评了意志自由论;尔后,又与牛津大学的教授们进行了关于数学问题长达20年之久的争论。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尽管霍布斯宣布效忠国王,但他的思想倾向于资产阶级;故而,一方面他受到学生查理二世的礼遇,另一方面又遭遇教会和贵族王党的攻击、迫害。
不言而喻,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了国家契约学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的《利维坦》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翔实、论证严密的学术著作,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过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
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其说是他对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设想,不如说是他自身心灵的投射。
霍布斯生性胆怯,他的大半生都在不安中度过。大家知道,16世纪的英国同当时的意大利和法国一样,经历了深切的动荡,整个社会常常处于无序状态,个人生命安全毫无保障。霍布斯生逢风雷激荡的革命年代,无时无刻感受到来自暴力和动乱的威胁,人类似乎回到了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心理上的不安全感,使霍布斯矛盾交织,行为乖离。
或许,正是这种无法摆脱的恐惧阴影成全了他。事实上,没有这种与生俱来的恐惧感,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不可能如此深刻,也不可能为他所处的时代孕育出冲破神学牢笼的新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霍布斯的恐惧心理还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使他的国家契约说建立在现实的根基之上,而非飘浮于半空的“假说”!
到了晚年,霍布斯重新把兴趣转向文学和历史,以87岁高龄将《荷马史诗》译成英文,于1679年12月4日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