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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的特点
(一)内容的特定性
只有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才能是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
(二)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制发议案的权利。
(三)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并且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
(四)必要性和可行性
只有重要事项才适合提交人大议案审议,并且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而且议案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办法,才有可能获得通过。
(五)时效的规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的议案,只有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才能被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者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