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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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一、铁路运输法学的界定

任何学科,都是以概念为基础,通过构建一定的理论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学科以理论为阐述对象。理论,在词源意义上是指观看、观赏、观察和反思。理论是对特定事物的大量观察、经验和陈述进行系统地收集和整理;是对社会、存在和自然的复杂解释;是脱离个别事物的一般化,是脱离具体事物的抽象。理论由人提出。人提出理论,必须有个“立足点”,只能从某个选定的“立足点”出发,才能对事物进行有效的观察和思考,形成理论。人们观察和思考事物,虽然可以选择“立足点”,但是,“立足点”的选择并不完全是客观的,必然要受到选择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观”,无论是主观的“观”还是客观的“观”,都是人在“观”,具有主观性,在此种意义上来说,任何理论的构建,任何学科的构建(划分)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法学学科以法的理论为阐述对象,是关于法的理论的知识体系。对于法学学科的建构(划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从“法学人”的视角,可以将法学学科区分为理论法学学科和应用法学学科。理论法学学科以法的一般理论为诠释对象,不涉及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诠释;应用法学学科主要是从应用的视角,以特定领域的法的理论为诠释对象,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诠释。应用法学内部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铁路运输法学不是从“法学人”而是从“铁路人”的视角而构建(划分)的一门交叉性法学学科。从“铁路人”的视角构建铁路运输法学相对于以“法学人”的视角构建法学学科而言是一种“外在”的视角。从逻辑的视角而言,铁路运输法学并不是与民商法学、宪法学等学科相对应的法学学科,是一种行业法学。

二、铁路运输法学的范围

铁路运输法学作为交叉性法学学科,以铁路人所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为理论阐述对象。铁路人所应了解的法律法规知识,构成了铁路运输法学的知识体系。

铁路运输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法律知识,由此成为铁路交通运输法学的核心内容。铁路运输合同,一般会涉及保险问题,作为铁路人,需要对保险法律知识有必要的了解。铁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发生合同责任,也有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特别是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作为铁路人,需要对侵权法律知识有必要的了解。旅客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为消费者,作为铁路人,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有必要了解。无论是合同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解决,作为铁路人,需要对纠纷解决,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律知识有必要的了解。铁路运输法学以合同法律知识为核心,涉及保险、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

人天生具有理论化(形而上学)的倾向,对于事物的认识的一般逻辑是先具体后抽象。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只能接触到具体的合同,没有一般的合同、抽象的合同。一般的合同、抽象的合同是人们对生活接触到的具体合同的理论归纳的结果。知识必须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可以分析且能够被言说、被传达、可交流。一般相对于个别,抽象相对于具体显然更容易满足知识论所要求的容易被言说、被传达、易交流的要求。理论知识的学习,与人们对具体事物认识的逻辑路径相反,宜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的路径。铁路交通运输法学的学习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应从基本理论开始。学习铁路交通运输合同,应先学习合同的基本原理。只有掌握了合同知识的基本原理,再来学习具体的铁路运输合同,才能事半功倍。基于这一认识,本书在内容安排上,坚持以基本原理为主,重点讲授铁路运输所涉及合同法、保险法、侵权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在重点阐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再探讨铁路运输所涉的具体法律问题。

三、铁路运输法学的目标

现代社会存在高度专业化的分工,任何一个专业领域都具有不可取代性。“法学人”和“铁路人”分属不同的专业领域,两者具有不可替代性。“铁路人”学习铁路运输法学的目的,并不是要取代“法学人”,成为精通法学理论的专业人士。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与铁路学科一样,内容繁多、体系庞杂,需要多年的精心研习,才能得其要义。“铁路人”学习铁路运输法学的主要目标不是学习(掌握)多少具体的法学知识,而是培育法治精神,培养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思维能力。“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作为课程学习而言,“铁路人”学习铁路运输法学的目标主要应定位于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上,定位于养成遵纪守法,依法行事的良好习惯上。

铁路运输法学的学习,一般而言,要把握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掌握法律概念。任何一部法律(典),都是由无数的抽象的法律概念组合而成的。掌握概念,是法学学习的第一步。学习法律的目的,就是要把我们社会生活上的各种现象,运用法律思维,将其转化为抽象的法律概念,以便寻求该事项在法律上的结论。

第二,探构逻辑体系。概念化、体系化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内部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逻辑体系,大体可分为概念的逻辑体系、法条的逻辑体系和制度的逻辑体系。

第三,重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法学的学习中十分重要。学习铁路交通运输法学时,如能就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相当有益。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增加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更能增进对法学理论的全面了解及运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纠纷,即使再简单,都会涉及较多理论问题。

案例思考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应否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案情:铁道部于2013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同时成立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其中并未涉及铁路公安机关和人员的编制归口管理机关等相关问题。原告就此问题先后向公安部、国家铁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申请公开铁路公安机关系统归属去向等信息,得到的答复均称不掌握相关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之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责无旁贷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认为,自己作为企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义务机关。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原告的申请实质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依法驳回。

思考:非政府机关是否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分析:从法理上分析,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在于,原告未能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机关”和“政府信息”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后,中国铁路总公司是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国家铁路局才是政府部门。

提示:学习法律,必须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内涵。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内涵,是法学学习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