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社会保障的特征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具有四方面的基本特征。
1.社会性
社会保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人们已将社会保障视为一项社会性事业。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享受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其社会性表现如下:其一,社会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实施的制度,包括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和未形成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这一特征在《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该计划(社会保障计划)覆盖所有的公民并且没有收入上限的规定”。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计划,其实施主体是行政部门,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不论其是何种身份,只要符合享受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当得到基本的生存物质保障。其二,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具有社会性,即从社会范围内筹集并安排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其三,社会保障目标的社会性。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行为与实施主体,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目标的社会性。
2.法律法规的保障性
社会保障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涉及很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明确规范,并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才能得以保障。政府、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障的发展进行干预和运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给付涉及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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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公平性
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原则要求通过社会保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适当调节,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过大差距,使收入分配结果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在市场经济下,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分配结果往往存在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从劳动收入看,由于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等差异,会引起人们在劳动收入上的差别。那些劳动能力不强、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就业机会以及从事低薪职业的社会成员只能得到较少收入,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从财产收入看,人们占有财产的不同导致来源于资本的收入出现差异,收入差距相对悬殊,而且这种因财产引起的收入差距还会形成代际继承,从而出现社会伦理道德角度的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中要求将社会公平放在首位。
4.互济性
社会保障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初衷就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国家利用财政“托底”的方式来保障遇到生活困难的人。当部分社会成员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时候,社会保险可以给予基本的经济支持。社会保障的互济性为社会保障政策的维持提供了良好基础,互济性也体现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道德伦理内涵。这一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的重要之处。同时,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性也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逻辑上看,社会保障的保障性特征要彰显社会保障水平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协调的重要内涵。
除此之外,社会保障还有发展性、强制性、不可逆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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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福利的激励作用
福利政策正确导向:企业的福利政策要涵盖福利设定的目标和相应的对员工行为的要求两方面内容,具备对员工的认识和行为进行正确导向的功能。
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应当采取恰当的传播渠道,将企业的福利政策告诉所有员工,比如把福利政策明明白白写进员工手册。
区分福利层次:要按对企业贡献程度,将福利设定不同的等级层次。要规定什么样的福利属于保障性福利,是全体员工都应享有的;什么样的福利属于绩效性福利,只有工作绩效达到时才能享有,而且达到不同的绩效,享受不同的绩效福利。
适时增减福利项目:企业绩效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会有起落,企业的福利一定要及时反映企业绩效的变化。
特色福利:企业必须搞自己的特色福利,有特色才有吸引力。如果在福利投入既定的情况下,则要秉承“集中使用投资”的原则,创新一些不苟同于别的企业的福利项目,保持福利的新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