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谋略篇
CHAPTER 01 合伙人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伙”一词古已有之,意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的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在现代,许多企业都通过合伙的方式使企业获得资金和管理者。有无数的企业在多位合伙人的共同努力之下一跃成为世界级的大企业。即使是一些独自奋斗的独资企业,也会走上与人合伙的道路。可以说,“合伙”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第一次出现了对合伙原则的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面前均分。”古罗马时期已经出现了合伙制度的雏形。家族商号在家长商人死后为了保证商号继续繁荣而进行的“家族共有制”被认为是合伙制度的雏形。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航海探索,航海冒险家与投资者的关系则被认为是现代合伙制度的重要起源之一。
“合伙”这个概念既能从法律方面来解释,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来解释。从法律行为的方面来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从组织形态角度来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都对合伙这一概念有着详细的定义。《民法通则》第30条为合伙这一行为所下的定义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则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我国法律中对合伙企业的各种类型也有着详细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