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通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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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价格与市场

认钱还是认人

2012年11月5日

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Michael Sandel)在新书《钱不应该买什么》(What Money Can't Buy)中列举了大量花钱购买商品、服务,甚至特权的例子,其中包括向黄牛党购买热门讲座或莎士比亚剧的门票、付钱插队看病、付钱购买公路的行驶权、企业付钱购买污染权、家庭付钱购买超生权等等。桑德尔认为,这种交易对那些“由于资源有限而付不起钱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任何商品都得标价,标了价就有人买不起,照桑德尔的逻辑,为了公平,商品就不该标价,而应该全世界人民一起排队领取。于是,我有两个问题:一,桑德尔教授和家人平日是否跟非洲的儿童一道排队看病?二,在分配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假如不拼钱,那么人们将改拼什么?

首先,桑德尔肯定没跟非洲儿童一道排队看病。桑德尔是哈佛教授,平日住在美国,而美国并非向全世界开放,非洲儿童没法随意入境,所以桑德尔必定享受了比非洲儿童在时间上优先、在质量上优越的医疗服务。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究其根源,就是美国人比非洲人更有钱。那么,美国人仅仅因为出得起钱,就比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民优先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而非洲人民仅仅因为没钱就无法治病,从桑德尔教授提倡的公平观看,这是否道德?恐怕除了生活在废除了货币的极左社会里的人外,这个世界谁都是不道德的。

这不是要抬杠,而是要指明事实。任何有价值的讨论,都应该以事实为出发点。事实是,今天世界的绝大部分资源,都首先是按照富者先得、富者多用的规律来分配的,而实现的机制大致就是买卖。一个享受美国波士顿地区医疗服务的教授,挤占非洲儿童的医疗资源恐怕是上千倍的,相对于在中国向黄牛党付钱买挂号的病人来说,那是一千步笑二十步。我们要认识到,大量至今仍然被人误以为不可买卖的东西,实际在进行着或明或暗的买卖。

当我们在深秋里感到寒意,插上油汀取暖器的电源时,我们向山西的煤矿工人购买了健康,是他们以从未白净的身体,降低了我们染上感冒的几率;当警察在街头和匪徒交火的时候,我们以纳税的方式购买了警察用生命换来的治安;当一个既反对同性恋结婚、又希望自己的子女获得免费教育的选民,把选票投给了既支持同性恋结婚、又将实施儿童免费教育的政党时,那些旨在促进同性恋者结婚合法化的团体,就以支付政治献金的方式,购买了那位选民的选票;当一个作家买下一支光亮的钢笔时,他也买下了电镀厂附近居民的健康;同样道理,那些购买了桑德尔教授的书籍的读者,实际上用钱买下了许多失学儿童的识字权,因为如果不是桑德尔的书那么好卖,有些纸张是会用来印识字课本的。

如果在我们享受灯光、电暖、安全、教育、阅读的时候,没有意识到别人为此有所付出,那才是无知;在抚弄那支光亮的钢笔时,并不愿意支付环境污染费,那才是不道德的。健康、生命、选票、免于污染、免于无知,本来都是神圣的人权,但在真实生活中,却是在有价地交换着的。我们不应该对这个基本事实佯装不知,并对不可能实现的道德准则高谈阔论,而是应该视人性为给定的前提条件,并探究在人性始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社会应该采用何种规则,才能取得比较可取的结果。事实上,正是这些交易,促成了分工,矫正了不公,增进了和平、财富和幸福。

其次,假如不拼钱,那会拼什么?显然,如果不拼钱,就会拼其他的。一般地,一个不“认钱”的社会,它就不得不“认人”。所以,切中要害的讨论,并非仅仅讨论“认钱”好不好(与天堂相比,“认钱”当然充满了不公平),而是如何在“认钱”与“认人”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

诚然,我们有许多需要“认人”的场合,恋爱、雇佣、教学就是典型例子。在这些例子中,男女双方、雇佣双方、教学双方,与其说是在进行买卖,不如说是在择偶。这时,“认钱”就往往不是上策,因为双方寻求的都主要是非金钱的品质。也就是说,在交易的双方都需要“挑客”的情况下,“认人”的标准往往比“认钱”的标准更可取。

然而,只要有一方没有挑客的需求,那么“认钱”就往往是更可取的。例如,尽管顾客买衣服时都很挑,挑质地、挑颜色、挑剪裁等等,但只要裁缝觉得不必挑客,他就可以按“价高者得”的方式卖衣服。又例如,尽管大学教育旨在寻找合作伙伴,所以应该以“认人”为主,但幼儿园教育则是旨在提供照看服务,所以不妨以“认钱”为主。我们知道,物物交换的交易费用极高,因为匹配的交易者相遇(称为双向巧合,double-coinci-dence)的几率很低;而交易当中只要有一方是认钱不认人的,那就能极大地增加交易的机会。这恰恰是货币的基本妙处。

问题是,卖方究竟是否应该“挑客”?一种情况,是卖方乐意“挑客”。如果是这样,那他就必须承担“挑客”带来的金钱损失。如果卖方非要限定讲座、戏剧、著作、公路、三明治和卧铺票的潜在客户群,把他们限定为学生、货车、白人、处级以上干部,那么卖方就是在实施这样或那样的歧视;而实施歧视的代价,就是卖方不能在更大的潜在客户群中按“价高者得”的方式获取最大的金钱收入。换言之,卖方是在以付出金钱的方式购买了歧视顾客的权利。

经济学家阿尔钦(Armen Alchian)、卡素(Rubin Kessel)在1965年一篇题为“竞争、垄断和对金钱的追求”(Competition, Monopoly, and the Pursuit of Money)的文章中论证:正是由于实施歧视会造成金钱损失,所以当人们必须自己承担歧视所造成的金钱损失时,他们就会产生抑制歧视的积极性,从而减少“挑客”的行为。直白地说,越是市场竞争激烈的地方,商人就越会“认钱不认人”;而即使在以寻求适配为特征的职场,处于竞争压力之下的雇主,也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歧视,做到“认才能而不认人”。

这毋宁是好事,因为非人格化的金钱,取代了人格化的其他特征,恰恰使得“生而不同等”的人们(性别、人种、肤色、宗教、等级、贫富、党派各异),能够保有其自身的特点,并面对最少的障碍来追求“金钱面前人人平等”。在一个“认人”的社会里,一个黑人除非漂成白人,一个“文革”反对者除非伪装成支持者,否则他们很难平等;但在一个“认钱”的社会里,一个黑人只要设法赚到20元,那他买到的汉堡就跟白人买到的一样大;一个“文革”反对者只要设法赚到200元,那他享受到的网速就跟“文革”支持者的一样快。

另一种情况,是卖方被迫“挑客”。在实施种族隔离政策地区的卖主,或受到价格管制掣肘的商人,或那些基本取消了价格甚至完全取消了货币的计划经济试验区里的人们,他们由于无权向出价最高的人出售商品,所以他们就自然而然地会采用这样或者那样的标准来“挑客”,即实施歧视。最后,当政府的权力代替了商人追求金钱收入的动机之时,就是白人先吃、高官先用的社会到来之日。人类不是不曾尝试过那样的社会,那样的社会是噩梦。

金钱固然不能买到一切,比如理智;但在高唱“钱不该买什么”前,我们应该细看,生活中哪些东西不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买来的?我们还应该追问,在普遍尝试“认人”而不“认钱”的社会里,人们过得怎样?只有如实回答,才不至于脱离现实、愤世嫉俗和夸夸其谈。

市场经济与歧视

1999年7月2日

市场经济是否不可避免地维护了歧视?美国高等法院在6月23日,分别对三宗涉及“残疾人法”的案子作出裁决,再一次引起雇主和雇员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这三个案子的原告,分别因为近视和高血压,被他们所属的航空公司和运输公司辞退。他们控告雇主歧视残疾。但是,高等法院判决:假如一个人的身体缺陷,能够通过戴眼镜或吃药得到纠正,就不属残疾,原告均不在“残疾人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败诉。

事实上,美国的“残疾人法”,一向令雇主们头痛。有不少像“国家就业法研究所”这样的组织,目的就是训练雇主们规避“残疾人法”。这次,他们都为高等法院的判决欢呼,认为判决避免了雇主无数的麻烦。但是,为民请命者却深表沮丧,认为全美有上百万处境相似的人,将继续遭受歧视。

对于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年龄和体质的歧视,经济学家有独特的看法。他们认为,尽管歧视仍然是人类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市场经济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歧视,市场经济恰是消除歧视的最佳途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教授,以研究家庭、犯罪和歧视问题闻名,他给“歧视”下了定义:只有当歧视者愿意放弃一定的利益,例如收入、利润、工资或者享受,以便满足他个人的偏好时,才是歧视。

例如,如果一个女性求职者比别的男性求职者更能干,而雇主却偏要招收男性,那么雇主歧视了女性;如果一个黑人歌手唱得比白人歌手更动人,但顾客却执意只买白人歌手的唱片,那么顾客歧视了黑人。这里,雇主和顾客,都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在性别或种族上的偏好。

但是,显然存在截然不同的情形。如果明明那个男人更强壮、那个青年更敏捷、那个白人更博学,那么聘请那个男人、那个青年以及那个白人,而不是别的女人、别的老人或是别的黑人,就都不是歧视。这样,雇主的选择,不仅没有造成他们收入的减少,还会导致他们收入的增加。

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歧视,意义重大。设想一下,如果第二种情形被判定为非法,那么一切品质标准将被抹杀:近视的人有福了,可以开飞机;体弱的人有福了,可以做搬运;黑人有福了,成绩低也可以入读名校——唯一的理由是他们不能被“歧视”。

是的,歧视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根除。但凭借经济学的分析,我们不仅能够区分,哪些是歧视行为,而哪些只是合理的选择,我们还认识到,歧视者害人亦害己,在歧视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承担了损失。

可以想见,越是在产权不明晰的社会里,歧视现象就越肆无忌惮,因为人们无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相反,越是在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里,歧视行为就越受制约,因为在那里,傲慢偏见者的收入会减少,兼收并蓄者的收入则会增加。

就算你憎恨黑人,但当你看中了一条皮带时,你未必会因为黑人参与了它的制造,而拒绝购买。只要你买下这条皮带,你就用行动资助了黑人,哪怕你心里依旧充满了憎恨。市场是色盲的,它使你无法甄别商品的生产者,它既惩罚歧视者,也同时奖励宽宏者,这是市场的美妙之处。

为“歧视”正名

2001年8月13日

英文经济学文献中的“discrimination”,译成中文时难以处理。“歧视”二字,是文言译法,本来译得精彩。“歧”的原意是岔道,引申为歧异,不相同,“视”即“看待”,“歧视”即白话文的“区别看待”。可惜“歧”字的字义后来偏重若干条岔道中错误的那条,“歧视”一词也因此偏向贬义。到了今天,无论英文的“discrimination”,还是中文的“歧视”,往往都指“不公平的区别看待”。

但是,经济分析中的“discrimination”是不带感情色彩的,泛指一切“区别看待”的行为,所以,翻译时就遇到了两难选择:译成“区别看待”吧,好处是给读者以“中性”的印象,坏处是读者容易误解,以为“区别看待”和他们心目中的“歧视”是两回事;译成“歧视”吧,好处是直指读者脑海里的“歧视”概念,可望根除他们心目中的误会,坏处是望文生义的读者必定是多数,要让众人改变对“歧视”一词的理解,就跟推广新的度量衡一样,即使假以时日,也未必成功。

我和朋友反复商量后,把心一横,决定赌一赌,作第二种选择,径直把“discrimination”翻译作“歧视”,而期望连同其他不约而同的经济学人,通过将来的文章和书籍,反复阐明“歧视”一词在经济分析中的中性含义,看看这个含义能否逐渐深入人心。

竞争与歧视形影不离

“歧视”是大家司空见惯的行为。“歧视”的根源,在于世上的资源是稀缺的。因为僧多粥少,所以就要竞争,而竞争就是要根据某种规则,排出竞争者的先后高下,让胜出的人享用稀缺的资源,而这“根据某个规则排名”的做法,就是歧视。“竞争”和“歧视”,是形影不离的亲兄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同一种现象的两种说法。

谁都可以买奔驰汽车,但买家必须付钱,这就是“根据财富的歧视”;所有未婚香港人,都可以参加“香港小姐”竞选,但参赛者必须是女性,这是“根据性别的歧视”;谁都可以上清华北大读书,但你的成绩必须符合要求,这是“根据知识的歧视”;谁都可以把自己灌录的唱片摆在货架上,但只有喜欢听的人才会为你掏腰包,这是“根据歌艺的歧视”。

歧视的影响是双向的

歧视者是要为他的歧视行为负责的。一个小伙子,专挑女歌星的唱片买,这是“性别歧视”。但这是他的嗜好,他为此付出了双重代价——他不仅为女歌手的唱片付了钱,而且还放弃了所有男歌星的歌曲。他由于在挑选唱片时搞“性别歧视”,所以可能丧失了一些他本来能感受的乐趣。

设想这位小伙子成年后,当了某家公司的老板,他招工的标准是清一色的女性,这当然是“性别歧视”。但这也仍是他的嗜好,他也要为此付出双重的代价——他不仅要为招到满意的女职员付薪水,而且还放弃了所有男性职员的服务。由于他在招工时搞“性别歧视”,所以他的企业丧失了一部分本来应有的竞争力。

我们要指出两点。第一,我们没有办法指责他的嗜好,因为我们不比他更了解他自己。他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癖好。要知道,他喜欢清一色的年轻男人或女人、黑人或白种人,跟他喜欢把办公室装点成清一色的蓝色或白色没什么区别。

第二,他显然要为他的歧视行为付出代价。这是“反歧视人士”常常忽视的。歧视者本人往往也没看清这一点。歧视行为的影响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不仅被歧视者要受影响,歧视者本身也要受影响。这跟有些人就是不吃肉是一样的,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屠夫,不吃肉的那个人也同样受影响。

合算的歧视可以使自己受益,不合算的歧视则会使自己受损,所以人们总是乐于反省自己的歧视标准。歧视者一旦认识到他们为自己的“嗜好”(歧视标准)付出了自己本来不愿意付的代价,通常就会放弃这一标准。所以,无缘无故的歧视,或不合算的歧视,往往维持不下去。反过来说,那些貌似没有道理的歧视,深究下去,你是能找到其中微妙的原因和道理的。

歧视的作用与势利眼

我们往往需要了解别人的背景资料。银行乐意把钱借给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我们希望结交对自己见识和前途有帮助的朋友,警察希望尽快甄别出犯罪率高的人群,而我们的衣着、谈吐、证书、报表、证件、国籍,甚至住所的位置,都是我们的背景的简明标签。利用这些标签来作判断取舍,就是歧视。更直截了当地说,选择就是歧视。

由于人们总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多的资料,所以自然就会重视这些标签。有了这些标签,就有了势利眼。势利就是某种歧视标准,它提高了了解对方的效率。

在网上,我们互相见不到对方的打扮、年龄、住址、工作、学历,自然势利眼就少了,大家觉得很公平,很自在,谁也不会有受歧视的感觉,而且谁也无法歧视谁。但是,设想我现在在网上向大家借钱,就会发生困难了。因为缺乏许多重要的标签,大家就不得不花费多得多的成本了解我,才能达成借贷交易。如果花不起这个成本,交易就无法达成了。

歧视标准的改进

歧视也有出错的时候,但人们不会因此放弃歧视,而只会不断地调整歧视的标准。没有歧视,交易费用就会上升。

有些工种被指责为“歧视”妇女、儿童和老人。但这种歧视其实是有原因的,因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的确有不同,这些不同本来可以由工资的差异予以抵消。但如果工会要求“同工同酬”,那么就逼着老板搞“歧视”了。

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人们缺乏消灭歧视的积极性。比如国营企业招工,非招有本地户口的人不可。这种“户籍歧视”没有道理,会对搞“歧视”的企业造成损失。但深究下去,也能解释这种貌似不合理的现象,那就是国营企业受制于很多人事规定,而且他们对人才的需求也并不迫切。与此对照,民营企业用人,不必要的条条框框就少得多。

歧视现象在世界各个角落都是根深蒂固的,它要么源自广泛竞争的压力,要么源自个人偏好的驱动,要么源自每个人对陌生人群的无知,要么源自对陈规陋习的惰性。“歧视”这一行为本身是不可能消除的,但“歧视的标准”则可以发生变化。可以预言的是,增进商业交流,有助于改善人们“歧视的标准”。

同工同酬法的反效果

2015年5月18日

每当出现不如人意的社会现象,人们就喜欢直接呼吁立法,仿佛一旦立法,问题就画上了句号。经济学者——尤其是法律经济学者——却总是要追问:用法律来修理社会,社会又会作出何种反应?毕竟,一旦实施新的规则,人们就必然会采取新的对策,事情总有下一个回合,而经济规律是挡不住的。立法只是画上了冒号。

企业会歧视女工吗?世界上真有“同工不同酬”现象吗?雇主何以长期地剥削某个群体的劳动者(如女性、新手、低学历者、新移民、残疾人或少数族裔人)?颁布和实施各种“同工同酬法”能够帮助被歧视或被剥削者增加就业机会吗?经济学提供的视角与大众直觉截然相反。让我分三点作解释。

一、竞争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

不妨先假定确实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所有资本家都是重男轻女的。某资本家雇了两位打字员,一男一女,两人的工作表现完全相同,打字速度和准确率都毫无差别,但资本家付给男打字员100元工资,女打字员80元。这便是“同工不同酬”了。

若真有这种现象,那就至少有个别特别见钱眼开的老板,宁愿克制自己重男轻女的偏好,而开始雇佣女打字员。多雇一位女打字员,他就比其他老板节省20元的工资成本。毕竟,歧视女工是要付代价的,克制歧视是有回报的。并不是说资本家能够一下子彻底消除所有歧视,而是说他们只要贪钱,只要想在竞争中求存,就会愿意减少一点歧视来换取金钱上的回报。

要是雇佣女工、新手和弱势群体能开源节流,那资本家就会追逐她们。结果,那些被歧视的群体的工资,就会由于雇主的追逐而上升,直到与其他同等劳动力的收入相等为止。

被歧视的劳动者,幸好还能遇上见钱眼开的雇主;雇主越是唯利是图,劳动者就越少受到歧视;市场竞争越激烈,被歧视者的工资就越合理。即使一开始出现过“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些现象也会由于雇主唯利是图的本性和雇主之间残酷竞争的压力,被最大限度地消除。事实上,找个人来剥削并不容易,否则清一色地雇佣女工、新手和其他弱势群体就能轻松跃升世界五百强企业了。

二、工资差异可能是合理的

读者会问,话虽如此,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统计研究表明,各国女性工资收入均比男性的显著地低,我们如何理解这种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

让我先举个例子。我请了位女秘书,每月工资2000元,每周工作5天,而日均收入约100元。后来发现,秘书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爱来就来,不爱来就请假。问题是,如果我根据她来上班的天数,并按照日薪1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那么是她亏了,还是我亏了?或者是两不拖欠?

是我亏了。这每月2000元的工资所购买的,除了每月20天的“秘书服务”外,还包括了“随时待命”的部分。每天的“秘书服务”本身并不值100元那么多。每当我们对比两个人的工作质量时,必须把提供服务的稳定性等其他品质也考虑在内。

由于体质、生育和家务责任等原因,女性长期在许多工种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不如男性的。一个到了生育年龄的女性,接连生下两三个孩子,并全职把他们抚养到上学的年龄,基本上要花10年的时间。有哪些工作,是能让从业者暂停十年回家生儿育女,而旋即又能得心应手地重返工作岗位的呢?打字员、图书管理员、历史教师和语法教师,而不是拳击运动员、程序员或推销员。

如果我们把性别、文化、家务负担等因素考虑进去,工资差距就变得合理和可解释的了。当然,我必须立即补充的是,随着现代医学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生育带来的风险急剧下降,家庭对女性的教育投资激增;而随着社会的稳定和技术进步,能够发挥女性特长的白领工作岗位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女性在很多领域的工资正快速追赶甚至超过了男性的。不管怎样,不同人群之间的持久而普遍的工资差异,必定是有原因和可解释的。

三、同工同酬法事与愿违

实际上,存在着“不同工”的现象,即按某些标准来衡量,有些人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仅为举例方便,我们不妨假定某男打字员的服务值100元,而某女打字员的服务只值80元。那么这位女打字员还有可能与男打字员一争高下吗?当然有!凭什么?凭低工资!

虽然男女服务质量相差20元,但如果工资也刚好差20元,那么他们在唯利是图的雇主面前就是无差异的。要是女打字员的工资要价再低一点,说79元工资就可以了的话,她就完胜那位男打字员。在职场上,降价是弱者与强者竞争的杀手锏。

不幸的是,恰恰是同工同酬法,剥夺了弱者与强者竞争的最有力武器。同工同酬法的核心,是强迫雇主对“不同工”付“同酬”。既然雇主横竖都要付高价,那他为什么不度身定制一份滴水不漏的招聘广告,从而合理合法地雇佣那位能力较高的男打字员呢?同工同酬法的后果,就是那位较弱的女打字员连较低的工资都拿不到,只能被迫失业。也就是说,同工同酬法伤害了它声称要保护的群体,这些群体的整体处境必定变得更糟。

追问“原价”注定徒劳无功

2014年11月3日

“一个茶杯,在地摊上卖两元,两元就是两元,成交就是成交,而这茶杯的成本究竟是多少,成交价离‘原价’有多远,你即使花一万年也找不到答案,而这就是价格的本性。”这是我本科毕业后不久,探望我的大学经济学教授时说的话。我之所以对那一幕记忆犹新,是因为那位教授非常敏锐,马上听出了话中的分量:“你是看了什么书?”我答:“是哈耶克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其中一篇叫‘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的文章。”

到读研究院时,一位教计算机模拟的教授也以茶杯说理。他说把教室里的同学分成两组,给其中一组的每个人送一个茶杯,再让他们与另外一组交易,根据各人交易的结果,就能求出茶杯在这个教室里的均价,但如果有人能提前宣布这个均价,全班同学根据这个均价来交易,就能省去大量讨价还价的麻烦。教授的话音未落,我身边的同学就反驳:“要是没有单个交易在先,哪有什么均价可言?”这就是价格理论过关的同学了。

均价由“单笔成交价”统计而成,那“单笔成交价”又由什么决定?由交易双方在具体情景中的供求状态决定。要透彻理解价格的形成机制,我们必须咀嚼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推翻“成本定价论”的“租”条目:

租金上升,并非最终消费品价格上升的原因,而是结果。正是对最终消费品的供给和需求,决定了生产要素的价格,而不是倒过来。正因为这块土地从事生产能赚取更高价格,才使它的租值被哄抬到这么高。人们通过高价取得土地后,却往往误会,以为他们之所以能够向顾客索取高价,是由于自己支付了较高的地租。

这是说,会计课里教的是“成本决定售价、售价影响供求”,而经济学的逻辑恰恰相反——是“供求决定售价,售价决定成本”。是供求关系首先确定了成交价,而成交价转而确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成本,进而影响这些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用途之间的分配,而不是相反,不是生产要素先有了与生俱来的成本或原价,再汇总并加上“合理的利润率”成为最终售价。

试想,如果最终售价是通过总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率而得到的,那谁不会肆意增加成本,从而增加利润总额呢?事实上,因果链条刚好相反:商人是能赚多少就赚多少,然后再倒过来看收入能否超过成本。如果超过,那就是盈利;如果不足,就是亏本。世界上既不存在“合理的利润率”——赚的时候可以盆满钵满,也不存在“合理的亏损率”——亏的时候可以血本无归。这才是真实世界的写照。

顾客会因高价而被欺诈吗?只要货真价实,你情我愿,那在任何价位上成交都不是欺诈。典型的例子是飞机票。几百位同时出发、同时抵达的旅客,机票价格可能完全不同:仓位、时间、交易历史、购票代理、身份和同行者都会影响价格。尽管如此,每个顾客付出的票价,通常还是低于他所愿意付出的最高价——再贵一点他也还是愿意买;而航空公司收到的也仍然高于他所愿意接受的最低价——再便宜一点他也还是愿意卖。其间的差价就是航空公司与顾客共同创造的“交易剩余”。机票销售的过程,就是航空公司与顾客瓜分交易剩余的双赢过程。

那顾客只能被动接受高价吗?不是。顾客随时都可以通过选择替代方案而逼迫卖家降价,而卖家和卖家之间的竞争永远是压低售价的真正驱动力。同一种产品,随着时间、地点、场合和交易对象的变动,会发生剧烈的变动。一块计算机芯片,在几个月内就可能价格大跌;一台发电机,到了停电的灾区价格就可以倍增;一瓶洗发水,当被用作鼓励促销的奖品时,价格可以为零……根据纵向价格历史算出的“原价”是没有指导意义的;相反,让顾客根据当前情景,对竞争之中的卖家的商品进行横向比较,则不仅可行,而且通行。

我总是向同学们介绍经济学者雷福(R.A.Redford)的论文《战俘营里的经济组织》。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在健全的市场经济里,经济规律才起作用。事实上,即使在战俘营里,经济规律仍然是处处体现,处处适用的。战俘们会拿他们的日用品进行交易。有趣的是,在人员流动很快的中转营里,交易零星发生,成交价格的落差大;而在人员流动很慢的长期营里,战俘们自发形成了固定的交易场所,成交价格的落差小。故事的含义是:稳定而统一的交易平台,有助于交易双方进行横向比价,从而缩窄了交易价格的落差。

概括一下:具体情景下的供需关系,决定了单笔交易价;无数单笔交易价累加,形成了统计意义上的均价;时间和条件不同,均价也就不同,而想求索产品的真正“原价”只能是折腾,注定徒劳无功;真正帮助顾客享受低价的办法,不是通过“纵向原价监管”来减少单笔交易间的价格离差,而是让卖家充分竞争、形成稳定而统一的交易平台,从而让顾客通过“横向实时比价”来获得低价。

我要谈的是,物价监管部门当前对网络零售施加的“原价”监管思路,误解了价格形成机制,将会导致市场的混乱。据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网络零售促销价格行为规范(草案)》,其中第12条规定:“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在促销商品单品详情页面显著位置明示原价和现价或者折扣幅度、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期限(起止时间)。不得使用原价、现价之外的其他价格表示,否则将相关价格表示视同原价。”而“前款所称原价,是指促销活动开始前7日内,同一网络零售商在同一地域、同一网络零售平台上销售相同商品有交易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前7日内无交易记录的,以促销活动开始前最后一次有交易记录的交易价格为准。”

这是说,除了根据狭隘的纵向交易历史所定义的“原价”(“7日内最低价格”或“最近成交价格”)外,监管部门不允许商人和顾客选择其他价格标准来作为推销和购物指南。这些被禁止使用的价格标准,包括网络原定价、网络零售现价、线下定价、线下促销价等,而它们实际上是具有真实参考意义的。这种简单而粗暴的“纵向原价监管”将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引发大量劳民伤财的规避行为,使规定难以执行;二是造成诸多混乱,对市场运作造成实质的伤害。让我分述如下:

(1)扭曲经营方式。商人对顾客进行区别定价的趋势是不可抗拒的,根源在于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竞争,而且促进生产。如果“纵向原价监管”阻止了商人在同一个网店进行区别定价,商人就不妨开设多家不同的网店,通过会员制度对顾客进行区别定价。只要监管规则违抗经济规律,那么市场中的人们就会有无穷的智慧,找到规避的办法,结果是既让规则失效,又让市场蒙受无谓的损失。

(2)破坏消费者心理预期。有些商品,如机票,从来都是根据既定的原价,在不同的时段进行打折的。顾客随时都能形成一个确定的参照系。如果执行“纵向原价监管”规定,那就不仅不可能再有确定的原价,而且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会买到不同的原价票。时刻变化的“原价”并非古往今来人们所理解的原价。

(3)损害商人的品牌权益。一个商品的原价往往与商人的品牌相联系,商人有权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价,以提供品牌的一般参照系。根据“纵向原价监管”规定,原价时刻波动,也就丧失了意义,伤害了商人对品牌的基本权益。

(4)忽视线下真实发生的价格。同一件商品,线下专柜的价格本来是为监管部门所接受的,但由于这个价格与线上价格不属于同一平台,因此不能被用于计算线上的“原价”。这种做法不仅阻碍了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真实价格的全貌,也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促销手段被不公平地纳入“原价”的计算。比如全场满100元返30元购物券的做法,并不是简单的降价,而是包含了后续交易的约定。根据“纵向原价监管”,这种普遍采用的促销手法,就会被迫计算到新的“原价”里,而当商人不得不把降价的“原价”往回提时,不知情顾客的购买体验就会受到损害,商人就会遭受根本不必要的困扰。

(6)滋生腐败。由于“原价”的核算不可能分毫不差,实施“纵向原价监管”后,监管部门将骤然获得巨大的寻租空间,腐败机会大增。发改委主管价格审批的价格司现在已经成为官员落马的重灾区,再用一刀切的“纵向原价监管”来规制千姿百态的营销模式和海量的电商交易,势必给主管官员埋下无数陷阱,而避免这些陷阱,本来只在转念之间。

按商品交易历史进行的“纵向原价监管”模式,不仅不能帮助顾客在具体场景下作出合理的购买决策,还会引发大量的混淆和腐败。相比之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来就具备的、而且在日益增加的、以卖家间竞争为基础的“横向实时比价”模式,则不仅符合价格的形成规律(价格由特定场景的供需决定、价差由统一交易平台缩窄),而且属于自发秩序,极大免除了不当干预和官员腐败的可能。希望监管当局尊重价格形成的规律,将市场从来就能妥善处理的事情还给市场。

从侃价策略说起

2006年3月7日

假如您打算买辆车,那么有两种策略:一,锁定一个代理商,对他百般纠缠,软硬兼施,要他非降价不可;二,到好几家代理商那儿转转,然后在询问价钱的时候,漫不经心地暗示,你不仅确实要买车,而且已经看了几家店。哪种策略较好?为什么?

这是经济学家阿尔钦(A.A.Alchian)在他教科书中的一道问答题。他的答案是:“多找几家商店更好,因为卖家最拿‘另有门路’的买家没办法。与卖家竞争的,是其他的卖家;与买家竞争的,是其他的买家;而卖家并不和买家竞争。”

阿尔钦的解释很深,我至今还不时玩味。这个世界的任何商品,其价值都是因为有人争夺才产生的。阳光没人争,市价是零;空气没人争,市价也是零;但马尔代夫的阳光和空气,有很多人争,于是价值不菲。马尔代夫的居民就是再抠门,游客也得感谢他们为度假多提供了一个机会。到那里旅游的高价,是游客们自己造成的。这是所谓“买家只与买家竞争”的道理。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行政垄断。深圳是国内最早提供手提电话服务的城市,当时买一部手机要几万元。那么,顾客是受害了还是得益了?得益了。虽然我们大可以指责行政垄断阻碍了其他服务商的进入,但就那些购买了手机的顾客而言,价格再高,也还是比无可选择的要好。这是所谓“卖家并不和买家竞争”的道理。

价格从来不是随意定的。造物主慷慨大方,大自然一草一木,定价一概为零。那么,为什么享受阳光和空气的消费者,总要付出迥然不同的价格?因为商品的价格,总是由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决定的,而与商品的提供商(如造物主)是否要收费无关。这是说,即使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会因为饿汉的争抢而涨价。

学经济学的后果,就是时刻都清楚意识到,万事万物,其真实价格一概不是某人或某机构可以随意制定的。有人认为,政府不仅有义务、而且有能力制定价格,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应该提供免费交通、应该提供免费教育、应该提供免费医疗;而经济学的教育,却教我们反问两个问题:为什么“应该”?究竟是否“可行”?

首先是“为什么应该”的问题。既然人人都有权免费获得某些福利,那么谁有义务免费提供服务呢?美国前总统胡佛(H.Hoover),在1928年曾提出竞选口号,要实现“顿顿有鸡,户户有车”。愿望美好,无人反对。问题是:由谁来负责养鸡?由谁来负责造车?如果说有人有权低价或免费得到,那就是说有人必须低价或免费提供。他们分别是谁?

还有“究竟是否可行”的问题。政府一旦提供低价车票,便出现了黄牛党;提供低价医疗,便有人收受红包;一旦打压学费,便出现乱收费现象——这全是价格受到人为扭曲后,被竞争规律“逼”出来的现象。作为有同情心的人,我们说这些绝不是好现象;但作为经济学人,我们不得不说,这些全是必然现象、是不能通过呼吁、舆论、曝光或行政规定消除的现象。

求知欲强的读者会追问:既然人为压低价格不可行,那为什么世界各地的政府,总是不断地提出这样或那样的价格管制措施,让许多重要商品的价格,包括粮食、能源、教育、交通和住房等,都处于过低的水平?为了解答这个问题,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公共选择”学派,衍生了著名的“寻租”理论。篇幅所限,以后再谈。

谁的谈判力更强

2005年9月20日

谈判力(bargaining power)指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对成交价的决定能力。这个概念暗示,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一方可以压制另一方,有一方可以比另一方更有话语权。但真是这么回事吗?市场中的价格究竟是由谁决定的?

设想有位业主,宣布要把房子以20万卖掉。房子是他的,房价也就由他定吗?不是。这位业主确实“宣布”了房子要卖20万,可要是没人承接,他这“宣布”就啥也不是。假如业主确实希望把房子卖掉,那么与其说他“宣布”或“决定”了价格,还不如说他经过一番调查后,向潜在的买家们“汇报”了市场价格。

世界上其他商品或服务,其价格也不是由卖主或买主单方面“决定”的。没错,总有人先把最终得以成交的价格说了出来,但在“时间上首先”说出价格,并不意味着在“因果上决定”了价格。若没有买卖双方的赞成,任何先提出来的价格都不可能作数。

有朋友会问,垄断产品的价格是由垄断者决定的吗?也不是。垄断者有个更贴切的名字,叫觅价者(price-searcher),意思是他与受价者(price-taker)不同:由于垄断产品别具一格,所以其价格不能随行就市,得由垄断者寻找合适的售价。

那垄断者会随意定价吗?先要解释,“产生垄断”与“坐享垄断”是不同的两个阶段,不可以混淆。“产生垄断”是指如何在市场中制造或占有别人不能替代的产品的过程,而“坐享垄断”则是指如何将垄断地位中隐含的经济利益兑现的过程。

产生垄断的途径有几种:石油输出国组织因造物主而赢得了垄断,微软因在竞争中胜出而赢得了垄断,国营的邮政服务因行政命令赢得了垄断,米奇老鼠则因知识产权获得了垄断。一旦产生了垄断,垄断者就坐享垄断包含的价值,它也称为“租”(rent)。垄断者做买卖,是将他拥有的“租”兑现。不管他是否兑现,不管他如何兑现,垄断地位包含的“租”不变。

石油输出国组织可以贱卖石油,但随之而来的哄抢,会把贱卖的石油价格推回应有的水平。中国铁路是垄断的,可以“决定”把火车票价压到一个不够高的位置。但黄牛党会马上冒出来分占国营铁路的“租”,并使得乘客支付的票价“总值”不变。

经济是一张蔓延到世界每个角落的大网,每个人都只是一个结,无时无刻不接受着其他结点的牵制。单纯的概念,诸如“贪婪”“阴谋”和“强权”,不可能解释价格现象。市场上并没有“为所欲为”这回事。垄断者似乎可以刻意“决定”一个不符合实际的价格并付诸实行,但市场马上会出现纠正的力量把价格调整到应有的水平。

这里的要点是:商品的价格并非由某个买主或卖主,而是由无数买主和卖主“共同决定”,并由每个买主或卖主“陆续汇报”出来的。时间上,这样的“汇报”有早有晚;但因果上,这些“汇报”一概是市场力量的结果,而不是市场力量的原因。

那在讨价还价中,究竟什么人的谈判力更强?很简单,出价太低的卖家或出价过高的买家,其谈判力强;出价太高的卖家或还价过低的买家,其谈判力弱。走进香港的金铺,我觉得自己的谈判力很强;工会工人常常抱怨他们缺乏谈判力,那是因为他们的工资已经很高。

从经济学原理看“投机倒把”

1998年8月31日

在很多人眼里,“炒家”就是投机倒把分子。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只是看准不同的时机,靠买入和卖出货物,赚取其中的差价;这些人囤积居奇、不劳而获、操纵价格、扰乱秩序,因而十分可恶。

然而,经济学却所见不同。

过去我们习惯认为,只有生产物质财富,才是对社会的贡献,才是对生产力的促进。千百年来,这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忽视了“炒家”们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加深了人们对“炒家”的憎恶。每当危机来临,炒家就成了替罪羔羊。

现代经济学指出,我们无法通过观察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来正确区分到底谁是投机倒把的“炒家”,谁又是诚实忠厚的“投资者”。投资者和炒家的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时,“投机倒把”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采集、甄别和传递信息的作用,并不是不劳而获、可有可无的环节。

是的,劳动生产很重要,但是由于生产资料非常有限,一吨煤一旦用来炼钢,就无法再用来取暖,所以必须预先知道“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这个问题上判断错误,就会造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浪费。因此,关于“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的信息,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样重要。

我们怎样才能得到正确的信息呢?夸夸其谈、自诩见解独到的人到处都是,到底谁是正确的呢?必须设计一个最省事的机制,以便将判断力较准确的人挑选出来。这个机制就是人类不断发明和完善的各种资产转让市场。这些市场赏罚分明,谁使用了准确的信息就受奖,谁使用了错误的信息就受罚。一夜暴富是有的,但血本无归也屡见不鲜。

“投机者”或者“炒家”的工作是采集、甄别和传递信息,市场对他们的决策作出无情的判决。假如一个炒家在饥荒前囤积了很多粮食,或者在熊市前抛掉了很多股票而大赚其钱,我们完全没理由批评他。那是他应得的报酬。饥荒不是他造成的,他只是预见了饥荒;熊市也不是他造成的,他只是预见了熊市。他只是一个诚实的信使。没错,是他送来了坏消息,但不要枪毙他,枪毙他也并不能够把坏消息变成好消息。

半个世纪以前,国民党政府在中国造成了恶性通货膨胀。金圆券急速贬值,纸币已经不可信赖,货物变成了坚挺的通货,人人都尽量囤积居奇。这其实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但国民党政府不仅不能认清真正的症结,从金融体系入手解决问题,反而严厉地责罚和惩处囤积居奇的人,阻止人们对未来作理性的反应。这是一个活生生的“枪毙信使”的例子。半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经济学知识又有多少提高呢?

今天,还有很多人憎恶炒作,对引发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国际基金深恶痛绝,称之为“国际恐怖分子”,这也是“枪毙信使”的表现。我们必须承认,金融风暴的根源是东南亚经济内在的畸形结构。某些国际基金只是识破了这些弱点,靠正确的信息和判断赚了钱,为他们的股东创造了利润。他们的做法是自然而且合理的。将金融风暴的责任归咎于索罗斯(George Soros),甚至将索罗斯抓起来,并无助于这些国家和地区认清并纠正其经济制度的内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