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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专利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该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即专利权。要使专利权不受侵犯,得到维护,就需要专利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使之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加强专利保护是专利法的核心要求,也是专利管理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专利保护有两个手段或途径,即行政保护的手段或途径和司法保护的手段或途径。我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我国《专利法》第七章专利的保护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