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管理体系
一、自治区专利管理体系
自1985年以来,自治区专利行政管理体系得到逐步建立健全,专利管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局机构沿革
1985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对自治区科委、经委〈关于建立我区专利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新政办〔1985〕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专利管理处,作为自治区的专利管理机关,列事业编制7人,受自治区科委领导。
1990年3月20日,自治区科委印发《关于转发国家科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科专字〔1990〕043号)。该通知指出,专利管理机构具有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双重职能。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成立初期,还承担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直至1990年10月科技成果处成立。
1991年8月21日,根据自治区科委的申请报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自治区科委专利管理处更名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的通知》(新机编字〔1991〕186号),同意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更名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人员编制由7人增加为10人,内设信息部、实施部、法律部和办公室等机构。性质、级别和隶属关系不变。
1997年1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向自治区副主席米吉提·纳斯尔并转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主席上报《对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升为副厅级的意见》(新专管字〔1997〕01号)。在该意见中指出,王乐泉书记在自治区科委关于自治区专利局升为副厅级的报告上批示:“我总的倾向应逐步强化专利管理工作”。
2000年10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专利局更名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新政函〔2000〕226号),将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由县处级升格为副厅级,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编制由10个增加到18个(2002年接受1名转业军人增加1个编制,达到19个),内设综合处、管理实施处、法律事务处。
2007年12月10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下达行政编制用于置换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事业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2007〕289号),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编制由事业置换为行政,总编制为19名,其中17名行政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能: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和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2008年6月20日,根据科技厅《关于设立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及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新科党组字〔2007〕23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设立规划发展处的批复》(新机编〔2008〕18号),同意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设立规划发展处,增加1名处级领导职数。
表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局机构沿革及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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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区专利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职责
1.自治区专利管理处职责
制定全区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区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处理全区的专利纠纷;管理全区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负责全区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领导自治区的专利服务机构。此外,该处还受自治区科委的委托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2.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及内设机构职责
(1)自治区专利管理局职责。
贯彻落实《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或草拟自治区专利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区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全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专利纠纷案件调处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社会监督网的工作;协调全区专利实施许可证贸易;负责自治区专利技术实施的组织工作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负责全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区专利文献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全区专利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全区以专利为主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组织本区专利技术评价工作;协调全区专利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区专利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工作;组织全区发明人参加国内外专利及新技术、新产品交流交易活动;负责自治区专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发明人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的专利工作;承办自治区科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内设法律部、实施部、信息部、办公室和财务室5个机构。
法律部:负责全区专利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管理;全区地方性专利法规和专利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拟定;组织进行全区专利执法政策的调研工作;受理并依法调处各类专利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配合海关做好查处侵权专利产品出境工作;负责全区并指导地、州、市的专利广告出证工作;受理地、州、市专利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指导地、州、市专利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专利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社会监督网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施部:负责全区专利实施工作发展规划的拟定;负责全区专利实施工作规章及管理办法的拟定;指导全区企业专利工作;负责自治区专利技术推广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受理并管理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受理、审查和办理专利合同的认定和登记;负责自治区优秀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开发者的奖励工作;负责自治区发明协会的日常工作和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信息部:负责全区专利宣传工作的规划部署及检查实施;负责全区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区专利文献工作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区专利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建设,面向全区提供各种形式的专利文献检索服务;负责全区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和管理;负责全区专利代理人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承办《新疆专利工作》的编辑发行工作。
办公室:收集、整理、保管专利档案和文献;来文的登记和传阅,发文的编印、文字把关和登记;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拟定;职工考勤登记和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登记;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室:负责专利事业费和专利技术推广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承办专利执法罚款的回收和上缴;承办专利服务费、工本费的登记和回收;负责职工工资的审核、调级、发放和工资关系的结转;负责事业费的收支、记账和各种会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教育税等税费的扣缴;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及内设机构职责
(1)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职责。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负责全区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全区专利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监管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专利实施管理及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区专利申请经费资助工作;负责新疆发明协会日常管理和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交易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区专利申请的受理代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工作;负责新疆发明协会、新疆知识产权研究会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事宜。
(2)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内设综合处、规划发展处、管理实施处和法律事务处4个处室。
综合处:负责文秘、机要、信访、保密、档案管理、统计分析、财务及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政策研究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负责专利文献的管理、检索服务及指导全区专利信息网络规划建设工作。
规划发展处:负责拟订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与实施;负责制订自治区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及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
管理实施处:负责拟订全区专利实施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制订专利实施工作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管理自治区专利技术推广基金,组织实施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负责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负责全区专利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监管工作;负责新疆发明协会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新疆专利奖评审、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交易等活动;承办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及新疆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法律事务处:负责制定自治区知识产权与专利法规建设的总体规划,起草地方性专利法规和专利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处理专利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专利类)的核发、年审工作。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机构沿革
1.新疆无形资产评估所
1994年3月21日,在全国率先成立新疆无形资产评估所。该所隶属自治区专利管理局。1999年9月20日,经自治区科委党组的批准,新疆无形资产评估所实施并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
2005年12月18日和2006年4月7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印发“新机编字〔2005〕85号”批复和“国知发管函字〔2006〕63号”批复,同意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正县级事业单位,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200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知发管函字〔2008〕227号”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09年3月14日,经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内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规格相当县(处)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2010年8月3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批复》(新机编办〔2010〕148号),同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增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增加3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总额6名。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
2010年5月27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新疆大学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新机编〔2010〕86号)。在该批复第三款中指出:“在新疆大学图书馆加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牌子,人员编制由新疆大学图书馆内部调整”。
截至2014年12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内设处室有4个(综合处、法律事务处、管理实施处、规划发展处),直属事业单位2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人员编制为25名(其中行政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事业编制6名);局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实有人员30人(其中在编人员19人、聘用11人)。
(四)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职能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职能
专利代办业务: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维权援助业务: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中介服务机构推荐等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协调有关机构,研究制订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结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职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信息中心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新疆大学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专利信息中心网络系统和网站的管理与维护;负责专利数据库的制作与专利数据的及时更新;负责专利信息中心网络系统技术支持,设备、仪器选型与采购等工作;组织开展专利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和专利检索、咨询服务人员的培训;面向全区开展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咨询服务。
二、自治区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自1985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相继建立了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
1985—1999年期间,自治区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机构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版权监督管理处、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科技处、自治区林业厅科技处、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乌鲁木齐海关法规处等。
2000—2014年,自治区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司法的机构有33个,即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装备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处、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自治区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自治区林业厅科教处、自治区畜牧厅科教处、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研究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教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版权监督管理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自治区广电局科技处、自治区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综合秘书处、乌鲁木齐海关法规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自治区文化厅市场处、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
三、地州市专利管理体系
自治区地州市及县(市、区)专利管理体系建设是随着自治区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昌吉、哈密和阿勒泰3个地州建立了专利管理机构。
1996年10月16日,自治区专利管理局印发《关于自治区各地州市机构中专利管理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新专字〔1996〕016号)。要求各地州市科委在机构改革中明确专利管理职能,设置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利管理人员,使全区各地州市能正常行使专利法赋予的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
1998年1月7日,自治区科委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地、州(市)科委专利管理与执法工作的通知》(新科办字〔1998〕001号)。该通知指出,在自治区机构改革办公室批复的各地州(市)“三定”方案中,已将专利管理与执法的职能明确赋予各地州(市)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在地州(市)机构改革之际,尽快成立专利管理机构,确有困难的,也要先挂出牌子。
进入21世纪,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打基础,建机构,建队伍”的工作思路,并将地州市专利管理体系建设作为每年的重点工作积极推进。
2001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新政发〔2001〕64号)。该意见在第二项“加强对全区专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中指出,“原则上地州一级都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
2002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专利工作议会,对地州市建立专利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述重要举措,对地州市专利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积极推动下,地州市及县(市、区)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得到了全面推进和发展。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区15个地州市、63个县市(47个县、16个市)、11个市辖区(含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2个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成立知识产权局。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在编工作人员共计298人(其中专职168人、兼职130人);专利执法人员278人;知识产权师资人员46人;知识产权通讯员116人。
表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沿革及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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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设立专利管理机构地区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该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2.上述在职人员任职下限时间为本书编写的下限时间(2014年12月)。
表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知识产权局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一览表(截至2014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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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市辖区)知识产权局机构一览表(截至2014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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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区有63个县市(47个县、16个县级市)、11个市辖区、2个开发区成立知识产权局;有工作人员164人,其中专职34人、兼职130人。
表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统计表(截至2014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