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下一个金融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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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理论篇

第一章 消费金融概念与内涵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出口和投资两驾马车增速放缓,刺激消费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鉴于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我国消费经济急需理论与政策引导,而消费金融正是这一范畴内的新兴内容(宋明月,2015)。

消费金融可以界定为向个体或者家庭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贷款服务,其目的是以拉动消费为主,服务居民跨期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升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属于普惠金融范畴。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以及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不断转型,我国消费金融极大助推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呈快速发展态势。

第一节 消费金融内涵与特征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

基于各个国家经济基础、发展模式、消费理念、金融制度的不同,对于消费金融的定义也各有异同。如:美联储曾把消费金融归于家庭金融这一范畴之内,英国的消费金融主要指消费信贷等。根据当前大多数国家的界定标准,消费金融的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保险、消费信托等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的现代金融服务,旨在将不同的消费场景有效融合起来,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

总体而言,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消费金融,主要内容如图1-1所示。

图1-1 广义消费金融与狭义消费金融概念对比

2009年8月13日我国银监会下发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3号)》把消费金融界定为个体消费对象不同的消费信贷金融服务形式。该文件指出消费金融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帮助消费者实现跨期消费规划、突破收入约束,从而刺激当期消费,扩大需求,刺激经济产业增长,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

互联网消费金融也称科技金融(Fintech),是消费金融在互联网时代的升级,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消费金融的效率,精准服务消费对象,开发更多优质资源并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帮助消费者进行跨期消费规划。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推动金融有效升级,刺激社会消费,契合消费实际需求,为优化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打下坚实基础,此外还能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向高效高质经济方向过渡。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由于消费金融含有“资金用途多元化、客户来源于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差异化、风险管理复杂性”等特点,总体呈现出图1-2所示的几个鲜明特征。

图1-2 消费金融及资产证券的主要特征

(一)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错配与分离

消费金融本质上是人们的消费需求与收入分配的期限错配,借款人通过相关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以弥补自己当期支付能力与消费需求之间的缺口,而借款人的未来收入预期或现金流则构成还款来源的主要部分。从行为上看,借款人的消费行为是对其个人财富的消耗,该种消耗一般不会直接产生收益,不构成还款来源。因此,与生产性信贷业务显著不同的是,消费金融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之间通常不存在直接联系,即两者相互分离。

(二)多机构共同参与,差异化竞争

新时期我国系列金融政策的推出,无疑让消费金融市场格局愈加清晰,在各细分场景呈现出多机构差异化竞争格局,主要有商业银行、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P2P(点对点)公司、分期购物平台等机构。其中,商业银行依旧占据着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比例,消费金融公司正在成为商业银行的有益补充,和之前的传统消费信贷业务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分。当然,以一些电商、分期购物平台推出的京东白条、分期乐、借呗等为代表的以用户体验为宗旨,强调应用场景的创新性消费金融产品,通过在各细分领域有针对性地向特定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消费群体覆盖面较为广阔,拥有较为活跃的用户群。

(三)功能定位多样化,消费金融不断创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消费逐步取代传统实体消费,各消费金融机构纷纷凭借其积累的客户资源积极探索线上线下互动的信用业务模式,创新各类应用场景下的金融产品,大幅提升用户体验,形成显著差别于传统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功能定位。

(四)客户群体多元化,风险错综复杂

消费金融因其数额小、频次高、无担保等优点,使得它的客户群体可以来源于社会各层次个体,上至商业银行的顶端高净值客户,下至低收入群众,都有意愿并且能够购买消费金融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推出的消费金融信贷产品较传统信贷产品要小得多,大部分是1万元以下的微型信用需求,一般规模都在100万元以下,极少有超百万甚至更大额的消费金融项目。但同时,这种基于个人借款者的零散、高频的特征也使得消费金融活动蕴含着更复杂的信贷风险。个人借款者的还款能力通常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款意愿和期限也存在较大差异,这意味着消费金融机构将会面对更多不确定因素以及更高的风险。

第二节 消费金融概念演化

消费金融源于消费者收支错配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动机,这有助于借贷双方互利共赢。由于人们逐步提升的消费需求和收入分配之间的期限错配,使得当期的收入无法满足当前的消费需求。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当他们缺少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当期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时,若消费金融服务能够以方便、快捷的方式帮助他们使用未来预期的收入用于当期的消费,这将极大激发消费者的提前消费欲望并且提升他们的行动力。另一方面,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它们既可以通过刺激消费获得产品销售利润,又可以借助资金运营和错期配置,帮助资金出借方获取收益。

基于此,学术界和金融界均对消费金融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消费金融的概念演化方面得出了不同的见解。

一、学术界在理论层面对消费金融概念的认识演化

鉴于消费金融在持续发展中会拥有越来越广泛的覆盖面,不单单包括经济和金融,还在社会学、营销学等方面有所涉猎。因此,不同时期消费金融被赋予不同的侧重点与内涵。学术界在充分明确其基本属性特征的前提下,对消费金融进行了较为科学有效的表述,参考相关文献整理(王江等,2010),如图1-3所示。

图1-3 学术界关于消费金融的概念演化

根据相关文献介绍,Consumer Finance(CF)概念由Samuelson和Merton于1969年提出,意为消费者金融,即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探讨其所面临的金融需求,是各学者在学术文献中使用较为频繁的词汇之一。具备一定数额资产的个体消费者,如何尽可能地让资产最大限度地契合实际消费需求是一般意义下的消费金融问题。在界定CF的研究范围时,Tufano(2009)主要考虑了消费者所需要的各类金融功能,并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支付,如信用卡、支票、支付卡、转账等;(2)信贷,如车贷、房贷、装修贷、助学贷等,即提前消费;(3)风险管理,如预防性储蓄、保险增信管理、基础资产管理等;(4)投资与匹配,即规划现有资产与未来现金流以实现未来的消费。

Personal Finance(PF),也称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PFP),意为个人理财或是个人财务规划,即从个人资产规划角度出发考虑支出管理、风险管理、税负管理、投资储蓄管理以及遗产处置等。该概念侧重于财务或财富但不突出消费,考虑财富保值增值、优化个人金融状况、注重财务操作方面,因而此类业务更为贴近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旨。

Household Finace(HF)概念,也有文献将其表述为Family Finance(FF),Campbell(2006)所认为的家庭金融或居民金融是以家庭整体为一个消费单元,研究家庭消费行为及金融服务。此外,和个体相比,家庭金融所承担的金融问题更为突出,包括相关的职业选择和专业教育,而这类问题消费者金融概念通常不予考虑。

Consumer Credit(CC)概念则是新时期金融行业内的新兴概念,意为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常见的产品,也就是各个金融机构为了提升个体消费对象的实际消费能力,借助一系列的信贷产品和配套服务来推动完善其综合消费水平,主要涉及产品包含汽车、房屋、助学、耐用品以及日常消费品等。

二、金融界在实践层面对消费金融概念的发展演化

在金融业界,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基础、政策制度、发展模式各不相同,各国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消费金融业态及产品,因此在消费金融概念演化进程中各国对其的理解不尽相同。

根据杨鹏艳(2011)的资料整理可得,美国将消费金融划分到家庭金融范畴之内,也就是将家庭消费单元的资产负债界定为其主体消费结构,并且融入收入成长模式之内。当然,房屋抵押贷款也会被界定到家庭金融之中,和消费信贷有所区分地进行统计和分析。

在英国的广义消费金融范畴内,以个体为主的消费对象通过一些信贷机构来满足自身的实际消费需要,其中,信贷机构按信贷标的不同可细分为房屋信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助学信贷公司等。英国的狭义消费金融是指消费信贷公司向急需小额信贷但信用等级较低的群体提供“工资贷款”产品的业务,该类产品有数额小、利率高、出款快等特点。

日本的消费金融主要是指拥有地区财政部门或是政府许可的贷款公司,依托一系列规范系统化的业务程序给予个体消费对象必要的短期小额融资,当然也有一些贷款公司会给予个体无担保融资。

我国银监会颁发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3号)提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那些拥有银监会许可,不以吸收公共存款为目的,并且相对较为分散的、以消费为基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主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日常运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两大主要消费金融产品供应商。

综上,虽然学术界和金融界对消费金融的看法各有异同,但总体来说没有显著的分歧,消费金融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中心思想在概念演化中成为大家的共识。

第三节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

一、ABS、MBS、ABN、PPN的概念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资产支持证券,又叫作资产证券化。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将银行贷款、应收账款等稳定现金流资产打包成资产池后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工具。

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本质跟ABS一样,只是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是住房或者商业地产的抵押贷款。有关文献表明,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七成以上是MBS产品。

ABN(asset backed medium-term notes),(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实际上和ABS一样,都拥有非公开化的基本特性,并且拥有较短的实践周期。现阶段ABN产品在我国一些地区也有发行。

PPN(private publication notes),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实就是协议约定的融资协议),流通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机构投资者间。目前PPN产品国内已有发行。

ABS、MBS、ABN、PPN的概念分类如图1-4所示。

图1-4 资产证券化概念分类示意图

二、资产数字化(ABC)概念

ABC(asset block chaining)是资产数字化,即实物资产的电子化,它是以密码学为基础,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分布式的共识系统以保证电子资产流通的安全便捷性、真实有效性、可追溯的一种金融工具。ABC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利用高强度的公钥及私钥来加密数字资产,从而确保资产的唯一性,以及验证交易信息时的高效准确性。

资产数字化概念由来已久,但因无法解决双重支付问题(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五节)而阻碍了数字资产在互联网上的良好流通与运用。直到比特币的出现该问题才得以真正解决,它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P2P通信技术以及共识机制实现了网络信息的同步性,并由此构建了新的信任机制,为资产数字化道路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金融业界常常将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数字化联系起来探讨。近年来我国为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缩短融资链条而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和消费金融,但由于其资产的透明度较差且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因而发展依然较慢,没有真正起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尤其是没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基于此,业界认为资产数字化是一项能够很好解决该问题的技术,结合作为底层技术的区块链,其公开透明、安全唯一性为资产数字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消费金融与资产证券化

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尤其是在2009年8月13日国家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3号)稳固了消费金融的市场地位和2016年的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释放了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的信号后,消费金融发展迅速,很多消费金融公司都将资产证券化界定为其主体运营形式,而且还围绕自身实际发展规划,创新不同的融资渠道。除了银行和大型消费金融公司外,大部分涉及消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处于较低水平层次,且存在相对较为有限的资产负债规模,因此,各大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为了契合自身的资金流转需求,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美国,美国也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规模最大的国家。资产证券化借助表外模式,凭借“发起—配售”模式来将一些基础性的资产风险进行转移,让产品投资对象可以分散一定的风险压力。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借助证券资产发行,包括信贷资产、证券资产、现金资产的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属于狭义范围内。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托转换或是衍生来完成资产风险隔离和增信,最终使其能够成为证券化权利。转换形式主要是借助一些相对较为独立的信托机构,以受益凭证的形式给予充分保障;衍生形式则是依托特殊公司的从属或是出售。通常情况下,证券化这一概念内容主要定义为依托特项基础性权利通过转换方式和衍生方式成为能够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与此同时,证券化也能够定义为以借助资产所包括的现金流为基本节点,借助证券发行来完成融资需求,对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必要的补充。20世纪80年代开始,资产证券化在亚洲地区开始盛行,但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法律体系等方面有显著区分,各地区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监管实施等方面与美国模式也有显著差异。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相对较晚,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和ABN三种模式。从2005年4月我国银监会携手人民银行下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人行、银监会〔2005〕第7号)起,一直持续到2015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民众视野,其中2013年开始试点提升额度,由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大致分为启动试点、试点暂停、重点试点3个阶段。据中央结算公司证券化研究小组2016年统计报告显示,当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额度高达8000多亿元,市场存量可以达到11977.68亿元。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持续性建设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也加入互联网金融融资行列之中,如2013年7月阿里小贷将旗下小微企业贷款证券化、2015年9月京东白条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此外以小额日用消费贷为主的电商平台,如分期乐、小米金融等也纷纷拓展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消费金融机构以发放消费贷款为主的金融模式,指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机构将流动性不足但有可预期现金流的消费贷款债权进行售卖,通过个体机构进行基础资金的证券发行,以此提升资产流动水平,是一种相对较为有效的融资途径,其核心特点为消费场景和金融的结合。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交易结构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前者属于传统信贷资产证券化范畴,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等。一般的交易结构为:(1)选定合格基础资产,构造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3)选定合理交易模式,与各主体确定权利义务;(4)向合格投资者发售资产支持证券。后者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权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平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新出现的ABS云平台等。发行主体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小型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底层资产主要为上述发行主体发放消费金融贷款形成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与场内交易的不同在于场外交易更加灵活和自由,能实现更多形式的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也逐渐出现了专门为消费金融ABS服务的平台,包括京东金融的ABS云平台、招银前海ABS交易系统、百度金融ABS云平台、华泰资管ABS智能管理系统、苏宁区块链ABS云平台等等。

2014年可以看作中国消费金融ABS的发展大年,首只消费性贷款ABS产品、首只信用卡贷款ABS产品分别由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发行。此后,消费金融ABS获得快速发展。从数量看,发行数量从2013年的5只增加到2017年的近200只,5年增长近40倍;从金额看,发行金额由2013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5000多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86%(如图1-5所示)。

图1-5 2013—2017年消费金融ABS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注:包括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小额贷款及部分应收账款。

截至2017年年底,消费金融ABS不仅发行规模突破千亿元,各类创新也不断涌现。8月,福特汽车金融(中国)公司发起的“福元2017年第二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是首只通过“债券通”机制引入境外投资者的资产支持证券,有助于丰富投资者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对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与国际接轨具有深远意义。

2017年首单消费金融类ABN“2017年第一期京东白条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与此同时,江苏银行携手德邦证券的“江苏银行—德邦证券消费金融ABS创新投资基金”也应运而生,成为我国首只消费金融ABS创新投资基金,规模为200亿元,专注于消费金融领域,以Pre-ABS投资和夹层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大量消费金融证券化产品的出现让我国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上一层楼,充分发掘了各种产品投资的实际效用价值,也改善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投资者群体单一的问题。

消费金融的火热背后不可避免地存在以平台资金来源渠道缺乏为主的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上对于消费金融业务运营主体来说,如果具备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应收账款”,将其作为资产转换为有价证券进行交易,能够有效解决消费金融行业融资难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政策来引导和规范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行为,并逐渐形成中国消费金融资产证券的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

表1-1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文件

续表

数据来源:课题组收集整理。

(三)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分层机制和担保公司作为补充支付机制的综合增级保障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原始权益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计划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优质的小额信用贷款应还款作为原始底层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东证资管—阿里巴巴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如图1-6所示。

图1-6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图

资料来源:东证资管—阿里巴巴小额贷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是典型的中小企业借贷产品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和普通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在相关风险方面有着不同的特征。

该产品基础资产风险主要有:(1)基础资产质量下降导致的信用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以信用良好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金池,受贷款规模、市场情况、国家政策、企业经营状况影响,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任一参与方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都可能导致基础资产不良率的提升。(2)投资效率下降风险。基础资产的回收款可能因原始权益人后续缺乏合格资产而无法或不能足额进行循环购买,影响ABS的再投资效率。(3)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原始权益人既作为经营者也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一旦出现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如经营不善业务缩减导致不能提供充足的可以入池的优质信用资产,或者资产和专项资产之间的界定范围不够清晰,影响回收款转付。(4)现金流预测风险。应收账款稳定性是基于对基础资产债务人的现金流的预测,所以该专项计划产品方案依据这种信用预测而设计发行,那么基础资产的违约率、违约后回收率等将会影响预测的结果。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风险主要有:(1)宏观利率变化的风险。该专项计划采取固定利率结构,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证券持有人承担宏观利率变化的风险。(2)流动性风险。该专项计划有着较低的流通率,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3)第三方评级机构带来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社会信誉等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有税收风险和政策、法律风险等,政策、法律变化导致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状态的变化及各种衍生损失风险。

(四)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监管问题

1.基础资产规范问题

基础资产符合规范指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现有法律规范。即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基础资产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质押、权属等法律风险,且根据基础资产转让合同中的要求严格按照转让行为条款执行,并通知相关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关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等。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部分为小额信用贷款,主要呈现人数多、数量大、周期短的特点。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来说,预收款项绝大多数是个人消费者,机构不能有效掌握个人的征信情况和实际还款能力。

2.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文围绕证券发行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从债权总额和净资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界定,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需具备证券发行资格、实现破产隔离的能力。能够借助的SPV(特殊目的载体)模式基本上可以总结为有限合作、信托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对于场外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而言,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模式。

3.SPV的风险隔离问题

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相比,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需要更加强大的风险隔离策略。SPV作为委托机构,名义上实现对基础资产的完全占有,主要作用是实现证券发行人和原始权益人关系的脱离,从而达到真实出售基础资产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SPV成为计划管理人,对原始权益人起到的辅助和管理功能,不能真正保证基础资产的相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风险隔离的能力。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一、消费金融存在的制约因素

追本溯源,消费金融已有400余年历史,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各有特色,各国纷纷探索适合其国情的发展模式。本书在深刻理解消费金融理论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发展过程总结归纳出以下几条消费金融的制约因素。

(一)征信体系尚待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仍需提升

由于西方国家征信数据资源丰富,特别是微观数据较为详细,因此国外信用体系相对健全,消费金融在信用问题方面制约较少。但对中国而言,征信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征信需求的增长,局限凸显。尤其个体征信渠道相对有限,并且其成本支出较为高昂,很多中低收入群体信用资料不够明确,咨询费用也会对应地有所提升,无疑会让消费金融机构的整体统筹和管理开支有所增加。新时期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会让用户群体数量和数据资源愈加繁多,然而风险控制(简称“风控”)数据没有经过一系列的验证和分析,会使得征信范畴有所局限。

(二)监管缺位环境下由消费者承担试错成本值得商榷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一般而言不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都遵循特许原则,即法无许可则禁止。但随着市场逐渐发展,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准确及时地跟上新金融模式的创新与新科技技术的运用步伐,因此监管滞后现象明显,一些新兴金融市场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现象。目前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中前期,存在准入门槛不明确、行业标准不规范、监管力度不足、欺诈现象等,其试错成本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三)消费金融产品风险具有传染性

一方面,消费金融产品主要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业性消费金融企业还处于发展萌芽阶段,尚未拥有充分的信贷产品作为依托,使消费金融产生的实际作用受限。另一方面,不少机构为拓展资金来源借助外部关联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部分机构为覆盖其高不良贷款损失,制定的产品利率远超国家规定的合理利息范围,并长期依赖高杠杆,金融风险骤增。

(四)消费金融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有待加强

消费金融拥有较为显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征,易导致信息泄露、信贷欺诈等风险,而目前与个人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难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为消费金融的长足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此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消费金融服务领域内的专业人才匮乏,不利于消费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增加了消费金融发展的成本和风险。从消费者群体角度看,传统银行信贷服务客户集中于拥有较高信用评估等级的中高收入人群,而消费金融信贷产品主要服务于风险承受能力、防范能力较弱的中低收入群体,一些套路贷、高利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国家急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消费金融行为。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趋势越来越强烈也越来越紧密,因此在互联网视角下探讨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是当今世界尤其是中国必不可少且急需研究的话题。互联网视角下的消费金融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行业适用的监管细则及法律法规缺失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网贷借贷平台呈“井喷式”发展。然而,我国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相关法律条款缺失,监管部门各行其责,没有形成一个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投资者保护缺失与平台欺诈风险

第一,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缺乏,保护细则缺失。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测和管理机构不完善,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如没有针对网贷行业的信用管理机构、专业的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研究机构等。第三,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体系不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短缺不畅,投诉处理滞后,反馈意见不及时不彻底,投诉信息共享和分析不全,无法及时有效进行金融消费者救济等。第四,消费金融平台通常很少公布风险保障金等情况,往往可能形成平台“资金池”,通过资金期限错配,以新还旧、拆标或者转换发标方式,“拆东墙补西墙”,更甚者可能出现“庞氏骗局”,校园套路贷、手机套路贷时有发生。

(三)消费金融的技术问题凸显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深度发展需要高精尖投资和信贷专业人才,对核心技术的掌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也要防止黑客攻击等易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资金安全的问题。

三、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消费金融相关立法急需完善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引领消费金融良性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第66号)、《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第85号)等诸多文件法规,为推动消费金融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监管方面的工作不到位问题依旧突出,没有对产业监测以及顶层制度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5〕第2号)单单只是围绕个体消费金融公司,无法覆盖到那些没有牌照的线上平台。因此要进一步弥补相关的监管漏洞和不足,对准入门槛有更为清晰明确的界定,让行业内的不规范问题得到及时遏制,打造出更为健康公平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强监管协调,从主体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现阶段拥有消费金融业务的个体机构较为多元丰富,一些拥有公司牌照和互联网移动支付牌照的机构都加入了这一行列,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是主要的监管力量。过去监管过程中呈现出的监管空白和缺陷,无疑会给消费金融领域带来诸多的不便和麻烦。当前时期,我国的消费金融领域还存在着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效率低等问题,一些监管部门的协调和统筹水平还有待提升,打造更为完善系统的消费金融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三)强化风险控制,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金融机构的竞争关键在于风险识别和管控。消费金融自身的小额分散、无抵押无担保等特性,无疑会吸引一系列的草根民众参与进来。但是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问题也会相应地显著攀升,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碎片化需求,无疑会让金融机构的业务交易内容更为繁杂多元。地区监管机构需要充分发挥数据挖掘和探究特性,开展一系列规范系统化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而打造出和过去银行授信有显著区分的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尽可能地缩减交易成本,让资源配置实效性有显著攀升。

(四)尽快完善征信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围绕财政政策支持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当前阶段行业发展的主体方向,并且以战略目标作为基本规划,整合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此同时,要完善消费金融产品设计、信息透明化建设等,充分协调金融机构和消费个体对象之间的切身权益,规避因为权益问题而引发的负债状况,为个体消费对象的切身合法利益提供充分保障和支撑,进一步实现对资产证券化非标产品进行监管,完善ABS标准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