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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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国际组织相关的立法状况

从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算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世界各国经历了一个从不接受到接受,再到广泛接受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能带来一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世界各国和国家组织都已认识到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相关的立法研究、探讨、磋商和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主要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或直接或间接地赞成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很早就已经开始,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初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关系密切。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修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目的是以版权法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提供保护。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年)和巴黎修订本(1971年)中的第15条(4)中明确规定:“对尚未出版且不知其作者的作品,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推定作者是联合国成员方的国民,该国即应以法律指定一个主管机关代表该作者,并在联合国成员方的范围内保护和行使该作者的权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这一条意味着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提供版权法上的保护。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这两个公约与国内法的协调,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提供援助。但是公约以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为前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充分,而且保证成员国遵守公约的程序也不完善。

国际社会以示范法的形式来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者肇始于1976年的《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该示范法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制定的,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非洲)起草各国国内版权法提供指南,保护经过不确定的时间后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作品,无论该民间文学艺术是否以有形形式固定。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中非首都班吉通过了《关于修订〈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及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简称《班吉协定》。《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知识产权条约。20世纪80年代以后,传统经济形态迅速向知识经济转化,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愈加重要。WTO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签订了《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WTO体制。《知识产权协定》既规定了以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工业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以发展文化为目的的版权等相关权利。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达以免受非法利用及其他有害行为的示范法条》,但并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尤其是其中确立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规则未能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获得认同。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这是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有了长足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类对自身生存处境的反思,说明人类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经济和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说,我们当前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经济全球化负面效应的一种抵制,也是对技术对人类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抵制。我们保护即将失传的文化遗产,就是要人为地为受到经济和科技发展冲击的文化形式开辟一块存在的空间,使它的艺术精神还能为当代或更遥远的后代人所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沿着从国际组织公约到各国国内法的路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其主要通过非直接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十分注重与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开展合作,探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及具体措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是推动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坚力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致力于让人们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升人们对原生境人和传统社区的重视程度,认识到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传承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开创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过程中利益分享事先告知同意等制度,已被许多国家立法所吸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进了民间艺术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加强了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下面我们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约进行简单的介绍。

2002年9月17日,在由土耳其文化部主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上,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宣言规定了世界各国要坚定地推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对生存环境的保护。该宣言中说道:“无形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并反映在体现众多世界观的众多语言的差异,民族文化冲突、不宽容、极端的重商主义、物控城市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或边缘化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极其脆弱性要求各国政府采取坚决的行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环境。”该宣言还呼吁各国遵循《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制定适宜本国现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收集制度。

2003年10月17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互相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该公约统一规定了各成员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标准流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划分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权责和义务,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及各成员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保证责任。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不仅包括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还包括有关的文字资料(如乐谱)、工具、实物(如乐器)、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要使之能够代代相传;使之存活于社团、群体的文化环境中,并与自然、历史相关;提供社团和群体文化认同感并使之延续;发扬世界遗产的文化多样性及人类的创造力;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赋予人们的权益;推动群体间的相互尊重、继承发展世界文化的多元性。2006年,47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其开始正式生效。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公约内容重点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加强文化交流有益于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传统。该公约最大的特点是阐释了文化在空间和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存在着自己的特征。这种文化的多样性展现的正是在不同族群中社区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多元性和独特性,尊重原住民和少数族群本身也是对文化多样的重视。各国家拥有制定文化政策的权利,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不会妨害对人权和表达、信息和交流自由以及个人选择(文化表现形式)能力等基本自由的尊重。按照公约规定,应当从地方、国家、国际三个层次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在全球化环境中,应重视国际推广和国际合作,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推广和合作,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流通等多种表现形式进行传播,创建国际文化多样性基金。《文化多样性公约》带来的一个重要经济影响就是通过创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保护国内的电影和广播产业,潜在的影响就是以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为名义,各国可以补贴民族电影产业,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限制外来音乐和其他内容。由于担心对已经建立的国际贸易体系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因而《文化多样性公约》遭到美国及其盟友的反对。

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推动了若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如存活的人类财产项目、保护人类语言遗产和支持语言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项目、世界传统音乐的保护项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努力限制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传统的不当利用,包括美国通过文化产品的国际分配而取得的在国外市场的统治地位。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的最主要的国际力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致力于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发明的权利,关于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名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十分重视传统知识和文化方面的研究和立法。1998年和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方询问了利益相关者,包括原住人和组织、非政府机构、政府代表、学者和私人机构等,以了解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持有者对知识产权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在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包括制定知识产权细则和信息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技术手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个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其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发明的权利,关于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名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建了专门的委员会,即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其目的是关注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问题;保护传统知识,无论其与遗传资源的关系如何;关注保护传统文化表达的国际政策、法律制度发展和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滥用。该委员会已经与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建立起了合作与协调关系,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的交流已经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

2004年,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起草了《传统文化表达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后对上述政策目标和保护原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7年12月形成了《传统文化表达(民俗文化)保护修订案(目标和原则》。

《传统文化表达保护修订案》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即13项目标、9项一般性指导原则和11项实质性原则。13项目标主要包括:认可价值,增进尊重,满足地区实际需要,防止盗用传统文化表达和民俗文化的行为,地区权利,支持惯常行为和地区合作,致力于传统文化保护,鼓励地区创新和创造,在对原住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地区公正合理的条款基础上增进知识的和艺术的自由、研究和文化交流,致力于文化多样性,增进社群开发和合法的贸易活动,排除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权利和加强确定性、透明性和相互信任。9项一般性指导原则包括:支持相关社群的意愿与期望,平衡,尊重国际和区域协定和文件并与之保持一致,灵活性和综合性,承认文化表达的特殊性质和特征,以传统知识保护为补充,尊重原住人和传统社群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惯常用法和传播,保护效力和保护措施的可行性。11项实质性原则是《传统文化表达保护修订案》的最主要内容,其中规定了保护客体,受益人,滥用行为,权利的管理,例外和限制,保护期间,程序,制裁、救济和权利行使,过渡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保护、维持、促进措施的关系,国际和地区保护11项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化和数字化,力图为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指南,帮助社群和文化团体管理知识产权,达到保持文化遗产和保护其不被滥用的目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公开获得不等于将其置于公共领域,相反,通过创设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加强保护。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诸多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广泛涉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是文化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联系起来。《知识产权协定》既规定了以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工业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以发展文化为目的的版权等相关权利。

在《知识产权协定》制定过程中并未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协定》也没有直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协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仅是第27.3条第(b)款中规定的可以不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包括“除微生物以外的动物、植物,以及除非生物及微生物外的生产动物、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但是,各成员国应以专利法或有效的特殊保护制度或二者结合的方式保护植物品种”。

《知识产权协定》关注私人和个人的权利,对传统知识的认识、鼓励和保护并不热衷。但《知识产权协定》第27.3条第(b)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应以专利法或有效的特殊保护制度或二者结合的方式保护植物品种”。2001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强调了《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将进一步致力于审查传统知识保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