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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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 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的通过,恰逢其时,又来之不易。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的原则,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对其义务与责任作出了规定,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转变经济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全国网上零售额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9.3%;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24万亿元,同比增长39.1%;海关验放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总额达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4250万人,同比增长13%;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网络支付金额达143.26万亿元。同比增长44.32%;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400.6亿件,同比增长28%。

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经济转型新的增长点,在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发展中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包括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个人信息保护及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等。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和建议,不少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都建议加快立法,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也期望立法能支持、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广大消费者更是盼望通过立法来切实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电子商务法,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期望。

2013年9月,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为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起草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法(草案)。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之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常委会会议历经四审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电子商务法立法始终坚持促进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规范与保障并重,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电子商务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购买商品和服务、获取就业机会、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当今社会重要的生活方式,人民群众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充满期待。电子商务立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及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电子商务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实现在规范中促发展。

其二,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电子商务法关系到政府部门职责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等问题,各方高度关注、积极参与,但利益诉求差异明显,凝聚共识难度较大。电子商务法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立法,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起草组第一次会议到草案审议通过,历时近五年,经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三次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评估会等,广泛听取、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电商企业、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整个立法过程民主、公开、透明。

其三,坚持科学立法,反复研究、慎重决策,平衡好各方利益。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电子商务立法涉及问题复杂,在监管体制上,既要考虑到现行监管体制,又要考虑网络治理新形势;在利益平衡上,既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要兼顾对电子商务的鼓励和促进;在具体制度选择上,既要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又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坚持深入研究、审慎决策,科学合理地平衡和规范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一是在实体经济和电子商务关系上,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在监管体制上,尊重现行管理体制,结合电子商务特点,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三是在电子商务活动治理模式上,根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精神,规定推动形成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四是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其次是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处于最弱势的地位。经过重点研究、反复推敲,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五是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对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争论激烈且还看不准的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或者未作规定,给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其四,坚持依法立法,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但因为其制定比较晚,其他法律中已经有一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法需要处理好与这些法律的衔接,在现行法律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需要重点规范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短板,同时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因此,电子商务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他与互联网有关联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注重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与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电子合同方面,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方面,与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相衔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希望能够对大家理解、适用电子商务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