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一点罗马史
——从地缘、宗教看东西方法律伦理
法规局 徐 杰
公元前770年,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秦国始建;公元前753年,传说中的罗穆路斯在亚平宁半岛台伯河畔建立了罗马城。随后,两个国家都开创了辉煌的历史。最终,秦国统一了中央帝国;罗马则建立了跨越欧、亚、非的庞大帝国。比较这两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是一件非常有意义、也很有意思的事情。日本著名女作家野盐七生历时15年写成的罗马史——《罗马人的故事》,则为我们开展这种比较提供了丰富详实的素材。
《罗马人的故事》共15册,记述了罗马从建国到第二次布诺战争之前500年的历史。购书之后,恰逢爱女出生,于是笔者只能在奶瓶、尿布之类的忙碌中进行碎片式的阅读,因此只敢说读了“一点”罗马史而已。而作为一个法律人,这“一点”更多关注罗马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罗马法。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影响巨大,大陆法系更是直接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平等”、“公正”等核心原则,逐渐成为市民社会的统一规则。反观秦国,则产生了秦律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法律制度,树立了“皇权至上”的社会规则。那么,为何同样辉煌的两个帝国,发展出了如此迥异的法律体系呢?以下就是笔者的一些闲思偶得。
一、地缘对于法律伦理的影响
《罗马人的故事》写道:“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想法不同,终究左右了这三个民族以后的命运:更愿意选择在防御上万无一失却因此容易阻碍发展的山陵的伊特鲁里亚人;把城市建在防御不充分却因此可以向外发展的罗马人;在意大利南部把城市建在沿海地区,虽然便于通商却忽略了敌人的存在的希腊人。”翻看地图,不难发现,罗马建国在亚平宁半岛的中心,面向地中海,先天具有典型的海洋文明属性,是一种外向的文明。由于海洋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海洋文明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和流动性,西方的早期历史就是围绕海权展开的。这种依托于海洋的发展和交流,逐步发展出了商业文化,不同的部族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自身生活的需求。而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包括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支付对价的一致以及交易行为的规范等。在长期的实践中,这些交易惯例逐步形成了以“契约”为标志的法律。当然,受制于当时的航海能力,最初的海权之争只是围绕地中海而展开,罗马与迦太基的强强对话造就了辉煌的罗马帝国,并把“契约精神”为核心的法律伦理推向了整个地中海地区,直至整个欧洲。
而秦国建国于现今的陕西,都城雍坐落于渭水河畔,是典型的大陆文明属性。早期的秦国不断扩张,统一六国的战争实际就是陆权的争夺。当秦国逐步占据了当时能够农耕的绝大部分区域后,帝国版图扩张的脚步就停了下来。这就是农耕文化的特性,因为农耕必然依附土地,大规模的农耕还受制于“15英寸等雨线”。这种对土地和气候的依赖性,天然限制了农耕民族的进取性和扩张性,造就了农耕文化“自给自足”的内向性。而纵观中国历史,来自北方游牧民族的压力始终是对汉族中央政权的威胁,即使在汉唐时期取得了对北方游牧民族的大胜,也无法保持对北方草原长久有效的统治。这种带有封闭性的农耕文化,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加强内部的中央集权,树立君主的无上威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君主之下,还建立了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由此逐步形成了“身份”为标志的一整套封建法律制度,并在中华大地上嬗变绵延了数千年。
笔者体会,这种地缘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东西方法律伦理先天基因上的差别。不同地缘产生不同文化,商业文化和农耕文化对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存在显著不同,前者逐步发展出“契约社会”,后者则逐渐构建“等级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秩序核心价值的具体表现,其伦理取向、规范对象和社会作用也必然大不相同。
二、宗教对于法律伦理的影响
宗教,是影响早期历史的重要因素。《罗马人的故事》写到“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多神教和以犹太教、基督教为典型的一神教的不同之处在于,多神教从不祈求诸神来纠正人类的行为道德……他们祈求的是诸神的保护。”因为罗马的宗教只是精神寄托,而非纠正人类道理和行为的原则,所以必须另有一套行为准则来约束、规范人类的社会生活。罗马人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了法律。“向宗教寻求纠正人类行为准则的是犹太人;向哲学寻求纠正人类行为准则的是希腊人;向法律寻求纠正人类行为准则的是罗马人”。显然,多神教的罗马人很早就意识到,宗教在不同教派信仰的人之间缺乏约束力,唯有法律方可在不同信仰的人群之间建立统一的行为准则。思想交给宗教,行为交给法律。因此,罗马制定法律着眼于人的行为而非思想,其核心是构建人的行为准则,以此为基础来规范“社会”的外部关系。
在秦国时期,中国似乎还没有真正的宗教,只有抽象的“天”,“祭天”就是具有一定宗教意味的仪式。一国之君就是“天子”,秉承天意治理天下,天下之人只尊其一人。为巩固这种封建统治秩序,秦已经意识到了“统一思想”的重要性,“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中的“行同伦”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包括伦理道德。比如秦始皇28年(公元前219年),秦始皇在泰山石刻“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糜不清净,施于后嗣”,就是要求家庭内部男女之间要以礼相待,内外有别,各司其职。显然,秦时期的法律已经开始触及人的思想层面,形成了“家天下”的治国理念,天下就是一个大家庭,国君就是大家长。这种理念的确立,使得此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都呈现一种独特的教化功能,类似于家长对子女的一种教育。因为子民是愚昧无知的,故而“圣人制礼作乐”,帮助子民“定纷止争”。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像是一种家庭关系规则的极大泛化,更多着眼于教化人的思想,目的是通过统一思想来规范行为。
笔者体会,正是由于早期历史中“多元宗教”和“一人崇拜”的差异,导致了东西方法律伦理的本质差异。以外部行为规范为出发点,西方逐步形成了市民法伦理,一切人际关系都被归入各式契约。国家是“社会契约”,家庭是“婚姻契约”,等等。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与其他人独立地订立契约,处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平等的地位。以统一内部思想为出发点,东方逐步形成了亲属法伦理,一切人际关系都被视为亲属或类同亲属的关系。例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等。一个人对待不同社会关系、不同身份地位的人,要像对待家庭内部的不同亲属一样,亲疏远近、尊卑有序。
三、东西方法律伦理融合的一点感想
当今世界,全球化已成必然趋势,东西方文化互相交融、借鉴和吸收也初步成为常态。我国在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吸收了西方法律的经典规则,例如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等。笔者体会,在未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东西方法律伦理也会慢慢融合,形成一种更加完善的法治理念。
从地缘、宗教看法律的起源,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更重社会性,而东方法律更重家庭性。诚然,西方法律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为其市场化、商业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过度强调“契约”,过度强调社会关系的物质性,也导致了西方社会新的“丛林法则”,引发了精神危机。而在弥补这种法律缺陷方面,东方法律“不让物欲超越亲情”的法律伦理恰恰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就是和谐社会的很好写照。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我们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上,应当以广阔的胸怀去吸纳、融合西方法律的先进经验,让市场竞争、社会生活更加于法有据、依法有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尽量保留东方法律亲属伦理的一些精髓,提倡“礼让”、“孝悌”等美德,让社会和谐具备更好的人文基础和情感氛围。“理性”和“温馨”并存,这大概就是未来法律伦理的方向吧。
徐杰,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北京大学在职硕士,2012年7月进入国资委工作,现任政策法规局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