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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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一、工作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952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毛泽东提出的“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这个指示精神,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不过,当时仅限于这6个字,而没有确定其内涵。后来,时任国家计委主任的贾拓夫把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丰富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84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在呈报给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写进了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正式认可。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安全第一”就是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明确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在进行任何的生产活动时,都会有不安全因素,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要进行生产活动,我们就要首先解决这些不安全问题。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预防为主”就是通过研究事故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它的发生,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将重心由事后控制变为事前预防。事故一旦发生,轻则造成财产损失,设备的破坏,重则导致人员的伤亡。因此,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就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使其不发生或者扼杀在摇篮里。

“综合治理”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进行“综合治理”就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下,秉承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

1.强化隐患排查,搞好专项治理

隐患不除,事故不止。应时刻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000~2002年,我国的事故总量逐年增加,在2002年达到峰值,因此我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力度,进行了两次全国性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在2003年,事故总量终于有所下降。在进行隐患排查时,首先要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办法,然后要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不要盲目随意地进行。易发生事故的项目要重点进行。最后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督促力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揪住不放,直至彻底整改。对那些拖延塞责、敷衍应付的,要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安全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履职尽责,对所属行业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行联合执法。另外还要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要逐一明确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的管理责任,不允许有失控漏管的企业。

3.从源头上进行事故预防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凡是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安全生产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二是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现象。要把安全生产“三同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设立的前置条件,避免产生先天不足。三是要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健全国家法律

目前,我国关于安全的主体法是《安全生产法》,并配有相关的部门法及规章和标准。我们应逐步完善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使安全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在执法时应做到执法必严,使法律不是一件摆设,而是真正成为维护我们合法权利的尖兵利器。对进行生产活动时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