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专门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实施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产生
(1)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按照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了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令人可惜的是,在随后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劳动部门机构被精简合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严重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恢复和加强。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机构改革,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等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在国家经贸委下新设立安全生产局,统一管理上述工作;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原卫生部承担;将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仍承担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与劳动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争议与仲裁等职能。2000年,国务院又增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改革后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2000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5年初改组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这些地方政府任命设立或者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质检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特征
(1)具有监督的权威性 法律确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这些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权的,执行的是国家意志,这种代表国家进行监督的权威性是其他各种监督所不具备的。
(2)具有监督的强制性 这种法定的监督,不管被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愿意,都是必须接受的,没有妥协的余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监督管理的对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相应处罚或者依法提交或建议司法、纪检等机关的依法惩办。所以,这种监督管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具有监督的普遍约束性 这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管辖领域的范围内,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监督调度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具有特殊的行政执法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任免等都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与被监管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其监督管理活动,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向人民和人民政府负责,不受部门和行业的干扰和限制,具有较强的公正性。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我国很多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统一将这些部门规定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保证其严格、规范地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②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③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⑤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⑥建立举报制度;
⑦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⑧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⑨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⑩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发布;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决定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②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③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⑤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⑥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⑦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⑧及时报告事故;
⑨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⑩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及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①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a.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b.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c.作业现场检查。
d.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e.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②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a.申请。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b.受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c.征求意见。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d.审查和调查。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e.作出决定。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f.送达。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①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②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a.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起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b.技术监察。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③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安全管理和技术。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特别是矿山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对“三同时”各负其责。特种设备的制造生产、使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后上岗。
③隐患治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④伤亡事故。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⑤职业危害。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
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起实施特殊保护。
⑦行政许可。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作用主要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如: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如: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如: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监察、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的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及其岗位工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起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分管工作各不同,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职能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
班组安全生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级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二是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促使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
(1)宏观监控系统的设计思想 各城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更加直观。各城市应建立各区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数据的更新。
设立国家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总系统。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把重大危险源监控总系统、各城市的监控子系统以及企业的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过网络相连。
(2)宏观监控系统网络设计方案 各子系统要求采集城市所辖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在各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上进行危险源信息的统计、报表以及多媒体信息显示,并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发送给监控总系统。
监控总系统要求上国际互联网(Internet)建立自己的网络主页(Home-Page),以便子系统和其他授权用户可以在网上访问总系统的主页,子系统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通过Internet及时发送给监控总系统。
(3)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集计算机数据管理、多媒体、地理信息系统于一身,能够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直观、形象地提供重大危险源信息,以及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信息,有利于有关领导及时、准确地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造成的各项损失。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在综合采用现代技术和科技新成果,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方面探索了一条新路。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
(1)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重大事故预警系统不仅要能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报警,还要预测重大危险源运行和安全管理的发展动态,防止和矫正重大危险源运行及安全管理波动的不良趋势和危险状态,保证重大危险源处于功能正常和安全运转之中。一旦生产经营单位把某重大危险源被列入为监控对象,该危险源的整个人机物、系统运转的可靠性,就作为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控,二是重大危险源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三是重大危险源的特性参数。
(2)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的运转模型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指的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监测、预测和仿真等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安全管理波动以及事件、事故发生态势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测,做出前瞻性分析和判断,及时评估各种灾难的危害程度,并给出参考性对策建议,提高企业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是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监测、诊断与预控的一种技术和组织手段,其运转模型如图2-1所示。
图2-1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运转模型
3.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内容。可应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数十种,如事故数分析、危险指数法等。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方法,是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入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和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并提出应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 如果一种危险物质具有多种事故形态,按照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即遵循“最大危险原则”。
(3)重大危险源评价软件 重大危险源评价技术包括重大危险源自动辨识与评价分级技术、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分级技术,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在空间技术支持下利用地物属性数据(如建筑物格局、面积、高程、形状等)实行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自动识别和评价分级。
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②危险辨识与评价;
③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④应急设备与设施;
⑤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⑥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⑦保护措施程序;
⑧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⑨培训与演练。
五、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1.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2008),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比较难以界定,而且极易发生变化,较多存在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要求的物的危险状态。兼顾两方面的因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才被界定为事故隐患。”
(2)事故隐患的分级 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隐患分为三级,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小隐患亦可能引发大事故。为了方便操作,结合多年的实际情况,根据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两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3)事故隐患治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安全的因素,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中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自然灾害的预警 自然灾害极易引发各种事故隐患,给本单位及邻近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极大危害。加强这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预警,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十分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属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实行挂牌督办并采取局部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局部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此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较好地判断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最好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现状进行评价,这是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当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①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新中国成立至今,伴随着国务院机构的多次改革调整,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先后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原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能又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相关部门依法有效履职,2010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卫生监管等有关职能再次进行了调整,职能分工如下:
卫生部: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
(1)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执法人员,依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a.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b.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c.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3)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②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⑦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⑧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⑨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等,并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基础上承担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对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尽管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只是极少数,但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针对这些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对以下五个方面的人员均明确了有事故报告的责任:
①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为了便于把握上报时限、准确界定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上报程序和时间界限。
①时间界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这里分为三个时间界限:
a.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求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b.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从生产经营单位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1h内。
c.从乡、镇到县以上的各级报告中,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②上报程序。
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在实际事故报告中大致经历3个过程,第1个过程是事故的初次报告;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第3个过程是事故的终结报告。这三个过程有时候可以1次完成,有时候也可以2次完成,有时候3次甚至多次才能最终完成事故报告。每一次报告事故内容不一样,是逐步准确、完善的过程。
①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②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比较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
③终结报告,在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提供一个全面反映事故的整体情况的报告。事故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生产事故现场的处置
①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的过程中对现场和证据有保护的责任,如果因为要疏通交通,防止事故扩大,抢险人员等其他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对相关的物件、现场和资料进行提取和使用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作出书面记录,保存重要的痕迹和物证,包括摄影和摄像。
②完善事故终结报告。完整的事故报告除了包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6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以后进行指挥应急救援的情况,以及对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伤亡家属的安置接待、财损和抚恤金的赔付情况。
③客观准确报告事故。既有死亡、受伤、轻伤等人身伤亡情况,还有财产损失情况;对没有找到遇难人员尸体以前应当按失踪进行报告;对有些先是受伤,后来死亡事故,如果是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30日内死亡的,按事故进行报告。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死亡的要进行补充报告。
④对涉嫌犯罪的,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事故调查
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其程序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中都有规定。
(1)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前提。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②尊重科学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
③“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④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一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减少事故负面的影响。
⑤分级管辖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2)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等级的事故组成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但是有几种例外的情况需要说明。
①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常所说的重伤事故、较小的财产损失事故等,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②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比如1~2人的事故,本来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如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那么市政府可以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③事故伤亡情况发生变化以后,也就是由于事故伤亡人数的变化导致事故的等级发生变化,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置方法:一种是由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维持原来县级人民政府调查的结果或者结论;另一种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④跨地区、跨行业的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附则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煤矿事故,依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民用航空、铁路的事故。依据《铁路安全事故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民航和铁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的事故,2人以下死亡事故由交通、公安交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调查;3~9人的死亡事故,由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10~29人的死亡事故,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如果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如果事故涉及其他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还可以根据实际调查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②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a.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
b.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一是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权利
①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②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a.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b.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c.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做到如下两点:
①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1)常用工作方式 一般根据事故情况可设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分设事故抢救组(或称指挥部)、综合组、技术分析组、管理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①事故抢救组或称指挥部,主要负责事故紧急抢险和救援工作,遏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灾害,迅速救助伤员。
②综合组,主要负责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③技术分析组,收集现场资料、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分析,为事故抢救组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写出技术调查报告。
④管理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
⑤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难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工作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安排,分块负责,热情接待,耐心工作。
其中工作难度最大的是技术分析组和管理组。技术分析组的工作涉及到对事故的分析是否准确,是否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问题。在对一些复杂事故的分析中,特别是在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可能还要通过试验或模拟分析的方法去论证。管理组的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涉及到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并往往影响事故结案的时间。
事故调查组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重第一手材料,这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时,应首先要查看事故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查找在制度建设上、管理工作上、生产技术和工艺上等存在的问题;反过来查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缺陷,调整和完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衡量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成果,关键是看调查报告的质量。即事故原因分析的是否准确,责任人的处理是否适当,事故教训总结是否到位,防范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2)常用调查方法
①事故现场询问。事故现场询问是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通过事故现场询问,可以为现场勘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发现、判断事故痕迹、物证,有利于分析判断事故情况。同时也为事故提出证人、证言。因此,事故现场询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事故现场询问是一门艺术,在询问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明确目的,重复询问关键问题。同时要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具体询问方法主要有:自由陈述法、广泛提问法、联想刺激法、检查性提问法和质证提问法。
②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包括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照相录像和绘制的事故现场图。
a.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应详尽地记载勘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情况。
Ⅰ.事故概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所陈述的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
Ⅱ.主要事实。包括事故现场的方位及周围环境、勘查时所发现的情况与事故原因有关的痕迹、物证。
Ⅲ.结尾。现场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名。
b.事故现场照相、录像。事故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Ⅰ.方位照、录像。方位是反映整个事物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情况,表明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之间的联系。
Ⅱ.概貌照、录像是指以整个事帮现场或者以事故现场主要部位为主题的拍摄。
Ⅲ.重点部位照、录像是指事故原因、损失、伤亡人员状态等重点部位的拍摄。
c.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图包括事故现场总平面图、事故现场方位图、物体平面布置图、透视图、复原图等。事故现场图要标示注明图的名称、比例、方向及其说明,绘制日期,绘制人签字。
③技术鉴定。对于事故原因难以确定的事故,应借助科学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仪器分析鉴定。仪器分析鉴定就是运用仪器设备进行化学分析鉴定和物理分析鉴定。
Ⅰ.化学分析鉴定。就是运用仪器设备进行化学定性、定量分析。化学分析鉴定方法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常规分析。也就是正常情况下的化学分析。二是红外光谱或者气相色谱分析。
Ⅱ.物理分析鉴定。物理分析鉴定,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一是金相分析。就是利用金相显微镜等仪器对金属组织结构进行分析,观察金属组织结构有什么不同的变化。如电线短路起火,就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鉴定分析。二是剩磁检测。例如,要分析鉴定是否是雷电或者是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就可以用这种方法。三是碳化导电的鉴别。如火灾事故可以用这种方法鉴别木质材料碳化导电状况,以确定是否是最先起火的部位。
b.模拟试验。模拟试验是为了验证或者核实事故原因而进行的事故原因再现性的试验,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事故恢复原状,然而按照调查中推断的情况进行实验,以验证、推断的情况正确与否。
c.直观鉴定。直观鉴定是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获得的痕迹、物证,经过对各种情况进行观察分析,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已有的经验进行直观鉴定。直观鉴定应该有事故调查的人员参加,听起各种意见,综合各方面的观点,统一大家的认识,形成一致的鉴定结论。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常用故障树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变更分析方法等。
(7)事故调查时限和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c.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发生的原因;
e.事故的性质;
f.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g.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h.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包括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i.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j.附件(包括有关证据材料等)。
3.事故处理
(1)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事故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非常重要,也是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处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①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队》、《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
①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检查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学性;其次是普及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再次是提高操作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①基本要求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b.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c.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②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③对培训时间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①基本要求。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b.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c.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②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③对培训时间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④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b.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典型事故的案例。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①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②新从业人员。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c.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③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单位起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共17种):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各有特点。在应用中要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灵活选择。如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九、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1.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内容
“三同时”制度的起实施,就是要求建设工程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都必须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①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③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④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⑤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2)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3)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应同时严格按照设计的施工图样和要求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条件。
(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和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安全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起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做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审查是强制性的,特别是借助设计消除危险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的内容,并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对体力劳动强度较大,产生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委托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进行体力劳动强度、粉尘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作为评价安全设施的工程技术效果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查出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订出计划,限期整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6)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后,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投产使用。不得擅自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或撤除,并需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果。
十、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可以实现评估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等相关工作的缺陷和不足;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和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评估应急培训效果,分析培训需求。同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练难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公众、媒体对应急预案的理解,争取他们对应急工作的支持。
1.应急演练的定义、目的与原则
(1)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与群众,针对待定的突发事件假想情景,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执行应急响应任务的训练活动。
(2)目的
①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②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接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③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④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应急机制。
⑤科普宣教。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
(3)原则
①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②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考核,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③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周密组织演练活动,制定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措施,确保演练参与人员及演练装备设施的安全。
④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统筹规划应急演练活动,适当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演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努力提高应急演练效益。
2.应急演练的类型
根据应急演练的组织方式、演练内容和演练目的、作用等,可以对应急演练进行分类,目的是便于演练的组织管理和经验交流。
(1)按组织方式分类 应急演练按照组织方式及目标重点的不同。可以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等。
①桌面演练。桌面演练是一种圆桌讨论或演习活动;其目的是使各级应急部门、组织和个人在较轻松的环境下,明确和熟悉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协调配合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桌面演练的情景和问题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叙述的方式呈现,也可以使用地图、沙盘、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有时被分别称为图上演练、沙盘演练、计算机模拟演练、视频会议演练等。
②实战演练是以现场实战操作的形式开展的演练活动。参演人员在贴近实际状况和高度紧张的环境下,根据演练情景的要求,通过实际操作完成应急响应任务,以检验和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以及后勤保障等综合应急能力。
(2)按演练内容分类 应急演练按其内容,可以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两类:
①单项演练。单项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②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3)按演练目的和作用分类 应急演练按其目的与作用,可以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
①检验性演练。主要是指为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及应急准备的充分性而组织的演练。
②示范性演练。主要是指为了向参观、学习人员提供示范,为普及宣传应急知识而组织的观摩性演练。
③研究性演练。主要是为了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方法,试验应急技术、设施和设备,探索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而组织的演练。
不同演练组织形式、内容及目的的交叉组合,可以形成多种多样的演练方式,如:单项桌面演练、综合桌面演练、单项实战演练、综合实战演练、单项示范演练、综合示范演练等。
3.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一次完整的应急演练活动要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计划阶段的主要任务:明确演练需求,提出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初步安排。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完成演练策划,编制演练总体方案及其附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预演,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安排。
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按照演练总体方案完成各项演练活动,为演练评估总结收集信息。
评估总结阶段的主要任务:评估总结演练参与单位在应急准备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的重点,提出改进计划。
改进阶段的主要任务:按照改进计划,由相关单位实施落实,并对改进效果进行监督检验。
(1)计划 演练组织单位在开展演练准备工作前应先制订演练计划。演练计划是有关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对演练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演练策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构成、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在制订演练计划过程中需要确定演练目的、分析演练需求、确定演练内容和范围、安排演练准备日程、编制演练经费预算等。
①梳理需求。演练组织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演练年度规划和实际情况需要,提出初步演练目标、类型、范围,确定可能的演练参与单位,并与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明确演练需求、目标、类型和范围。
a.确定演练目的,归纳提炼举办应急演练活动的原因、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等。
b.分析演练需求,首先是在对所面临的风险及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需加强演练的人员、需锻炼提高的技能、需测试的设施装备、需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和需进一步明确的职责等。
然后仔细了解过去的演练情况:哪些人参与了演练、演练目标实现的程度、有什么经验与教训、有什么改进、是否进行了验证。
c.确定演练范围是根据演练需求及经费、资源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确定演练事件类型、等级、地域、参与演练机构及人数和适合的演练方式。
事件类型、等级: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确定需要演练的事件。
地域:选择一个现实可行的地点,并考虑交通和安全等因索。
演练方式: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的需要、人员具有的经验、需要的压力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适合的演练形式。
参与演练的机构及人数:根据需要演练的事件和演练方式,列出需要参与演练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确定是否涉及社会公众。
②明确任务。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需求、目标、类型、范围和其他相关需要,明确细化演练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安排日程计划,包括各种演练文件编写与审定的期限、物资器材准备的期限、演练实施的日期等。
③编制计划。演练组织单位负责起草演练计划文本,计划内容应包括:演练目的需求、目标、类型、时间、地点、演练准备实施进程安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构成、预算等。
④计划审批。演练计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管理要求,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演练计划获准后,按计划开展具体演练准备工作。
(2)准备 演练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演练计划成立演练组织机构,设计演练总体方案,并根据需要针对演练方案进行培训和预演,为演练实施奠定基础。
演练准备的核心工作是设计演练总体方案。演练总体方案是对演练活动的详细安排。
演练总体方案的设计一般包括确定演练目标、设计演练情景与演练流程、设计技术保障方案、设计评估标准与方法、编写演练方案文件等内容。
①成立演练组织机构。演练应在相关预案确定的应急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单位要成立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演练领导小组,通常下设策划部、保障部和评估组。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演练活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以适当调整。演练组织机构的成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演练准备过程中,演练组织机构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分工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在演练方案审批通过之后,最终的演练组织机构才得以确立。
a.演练领导小组。演练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审批决定演练的重大事项。演练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演练组织单位或主要协办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其他成员一般由各演练参与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b.策划部。策划部负责应急演练策划、演练方案设计、演练实施的组织协调、演练评估总结等工作。策划部设总策划、副总策划,下设文案组、协调组、控制组、宣传组等。
c.保障部。保障部负责调集演练所需物资装备,购置和制作演练模型、道具、场景,准备演练场地,维持演练现场秩序,保障运输车辆,保障人员生活和安全保卫等。其成员一般是演练组织单位及参与单位后勤、财务、办公等部门人员,常称为后勤保障人员。
d.评估组。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和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准备、组织、实施及其安全事项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评估,及时向演练领导小组、策划部和保障部提出意见、建议。其成员一般是应急管理专家、具有一定演练评估经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专业人员,常称为演练评估人员。评估组可由上级部门组织,也可由演练组织单位自行组织,或由受邀承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组织。
e.参演队伍和人员。参演队伍包括应急预案规定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参演人员承担具体演练任务,针对模拟事件场景做出应急响应行动。有时也可使用模拟人员替代未参加现场演练的单位人员,或模拟事故的发生过程,如释放烟雾、模拟泄漏等。
演练组织机构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分工可能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在演练方案审批通过之后,最终的演练组织机构才得以确立。
②确定演练目标。演练目标是为实现演练目的而需完成的主要演练任务及其效果。演练目标一般需说明“由谁在什么条件下完成什么任务,依据什么标准或取得什么效果”。
演练组织机构召集有关方面和人员,商讨确认范围、演练目的需求、演练目标以及各参与机构的目标,并进一步商讨,为确保演练目标实现而在演练场景、评估标准和方法、技术保障及对演练场地等方面应满足的要求。
演练目标应简单、具体、可量化、可实现。一次演练一般有若干项演练目标,每项演练目标都要在演练方案中有相应的事件和演练活动予以实现,并在演练评估中有相应的评估项目判断该目标的实现情况。
③演练情景事件设计。演练情景事件是为演练而假设的一系列突发事件,为演练活动提供了初始条件并通过一系列的情景事件,引导演练活动继续直至演练完成。
其设计过程包括:确定突发事件类型;请专家研讨;收集相关素材;结合演练目标,设计备选情景事件;研讨修改确认可用的情景事件;各情景事件细节确定。
演练情景事件设计必须做到真实合理,在演练组织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演练情景可通过《演练情景说明书》和《演练情景事件清单》加以描述。
④演练流程设计。演练流程设计是按照事件发展的科学规律,将所有情景事件及相应应急处置行动按时间顺序有机衔接的过程。其设计过程包括:确定事件之间的演化衔接关系;确定各事件发生与持续时间;确定各参与单位和角色在各场景中的期望行动以及期望行动之间的衔接关系;确定所需注入的信息及注入形式。
⑤技术保障方案设计。为保障演练活动顺利实施,演练组织机构应安排专人根据演练目标、演练情景事件和演练流程的要求,预先进行技术保障方案设计。当技术保障因客观原因确难实现时,可及时向演练组织机构相关负责人反映,提出对演练情景事件和演练流程的相应修改建议。当演练情景事件和演练流程发生变化时,技术保障方案必须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⑥评估标准和方法选择。演练评估组召集有关方面和人员,根据演练总体目标和各参与机构的目标以及演练的具体情景事件、演练流程和技术保障方案,商讨确定演练评估标准和方法。
演练评估应以演练目标为基础。每项演练目标都要设计合理的评估项目方法、标准。根据演练目标的不同,可以用选择项(如:是/否判断,多项选择)、主观评分(如:1—差、3—合格、5—优秀)、定量测量(如:响应时间、被困人数、获救人数)等方法进行评估。
为便于演练评估操作,通常事先设计好评估表格,包括演练目标、评估方法、评价标准和相关记录项等。有条件时还可以采用专业评估软件等工具。
⑦编写演练方案文件。文案组负责起草演练方案相关文件。演练方案文件主要包括演练总体方案及其相关附件。根据演练类别和规模的不同,演练总体方案的附件一般有演练人员手册、演练控制指南、技术保障方案和脚本、演练评估指南、演练脚本和解说词等。
⑧方案审批。演练方案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管理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对综合性较强或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在方案报批之前,要由评估组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科学可行。
演练总体方案获准后,演练组织机构应根据领导出席情况,细化演练日程,拟定领导出席演练活动安排。
⑨落实各项保障工作。为了按照演练方案顺利安全实施演练活动,应切实做好人员、经费、场地、物资器材、技术和安全方面的保障工作。
a.人员保障。演练参与人员一般包括演练领导小组、演练总指挥、总策划、文案人员、控制人员、评估人员、保障人员、参演人员、模拟人员等,有时还会有观摩人员等其他人员。在演练的准备过程中,演练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相关人员参与演练活动的时间;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和培训,提高演练人员素质和技能。
b.经费保障。演练组织单位每年要根据具体应急演练方案规划编制应急演练经费预算,纳入该单位的年度财政(财务)预算,并按照演练需要及时拨付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演练经费专款专用、节约高效。
c.场地保障。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经现场勘察后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桌面演练一般可选择会议室或应急指挥中心等;实战演练应选择与实际情况相似的地点,并根据需要设置指挥部,集结点、接待站、供应站、救护站、停车场等设施。演练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良好的交通、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尽量避免干扰公众生产生活。
d.物资和器材保障。根据需要,准备必要的演练材料、物资和器材,制作必要的模型设施等,主要包括:信息材料、物资设备、通信器材和演练情景模型等。
e.技术保障。根据技术保障方案的具体需要,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
f.安全保障。应急演练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在应急演练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必要的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大型或高风险应急演练活动要按规定制定专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⑩培训。为了使演练相关策划人员及参演人员熟悉演练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其在演练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在演练准备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适当培训。
在演练方案或准后至演练开始前,所有演练参与人员都要经过应急基本知识、演练基本概念、演练现场规则、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及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对控制人员要进行岗位职责、演练过程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对评估人员要进行岗位职责、演练评估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对参演人员要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及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预演。对大型综合性演练,为保证演练活动顺利实施,可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在演练正式实施前,进行一次或多次预演。预演遵循先易后难、先分解后合练、循序渐进的原则。预演可以采取与正式演练不同的形式,演练正式演练的某些或全部环节。大型或高风险演练活动,要结合预先制定的专门应急预案。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针对性演练。
(3)实施 演练实施是对演练方案扶助行动的过程,是整个演练程序中核心环节。
①演练前检查。演练实施当天,演练组织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在演练开始前提前到达现场,对演练所用的设备设施等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按照演练安全保障工作安排,对进入演练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②演练前情况说明和动员。导演组完成事故应急演练准备,以及对演练方案、演练场地、演练设施、演练保障措施的最后调整后,应在演练前夕分别召开控制人员、评估人员、演练人员的情况介绍会,确保所有演练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现场规则、以及演练情景和演练计划中与各自工作相关的内容。演练模拟人员和观摩人员一般参加控制人员情况介绍会。
导演组可向演练人员分发演练人员手册,说明演练适用范围、演练大致日期(不说明具体时间)、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的大致情况、演练现场规则、采取模拟方式进行演练的行动等信息。演练过程中,如果某些应急组织的应急行为由控制人员或模拟人员以模拟方式进行演示,则演练人员应了解这些情况,并掌握相关控制人员或模拟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免演练时与实际应急组织发生联系。
③演练启动。演练目的和作用不同。演练启动形式也有所差异。
示范性演练一般由演练总指挥或演练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宣布演练开始并启动演练活动。检验性和研究性演练,一般在到达演练时间节点,演练场景出现后,自行启动。
④演练执行。演练组织形式不同,其演练执行程序也有差异。
a.实战演练。应急演练活动一般始于报警消息,在此过程中,参演应急组织和人员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要求进行演示,即“自由演示”,由参演应急组织和人员根据自己关于最佳解决办法的理解,对情景事件作出响应行动。
演练过程中参演应急组织和人员应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演练现场规则,确保演练安全进行,如果演练偏离正确方向,控制人员可以采取“刺激行动”以纠正错误。“刺激行动”包括终止演练过程,使用“刺激行动”时应尽可能平缓,以诱导方法纠偏,只有对背离演练目标的“自由演示”才使用强刺激的方法使其中断反应。
b.桌面演练。桌面演练的执行通常是五个环节的循环往复:演练信息注入、问题提出、决策分析、决策结果表达和点评。
c.演练解说。在演练实施过程中,演练组织单位可安排专人对演练过程进行解说。解说内容一般包括演练背景描述、进程讲解、案例介绍、环境渲染等。对于有演练脚本的大型综合性示范演练,可按照脚本中的解说词进行讲解。
d.演练记录。演练实施过程中,一般要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文字记录一般可由评估人员完成,主要包括演练实际开始与结束时间、演练过程控制情况、各项演练活动中参演人员的表现、意外情况及其处置等内容,尤其要详细记录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如进入“危险”场所而无安全防护,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疏散等)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照片和音像记录可安排专业人员和宣传人员在不同现场、不同角度进行拍摄,尽可能全方位反映演练实施过程。
e.演练宣传报道。演练宣传组按照演练宣传方案做好演练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媒体组织、广播电视节目现场采编和播报等工作,扩大演练的宣传教育效果。对涉密应急演练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⑤演练结束与意外终止。演练完毕,由总策划发出结束信号,演练总指挥或总策划宣布演练结束。演练结束后所有人员停止演练活动,按预定方案集合进行现场总结讲评或者组织疏散。保障部负责组织人员对演练场地进行清理和恢复。
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经演练领导小组决定,由演练总指挥或总策划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指令终止演练:a.出现真实突发事件,需要参演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时,要终止演练,使参演人员迅速回归其工作岗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b.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短时间内不能妥善处理或解决时,可提前终止演练。
⑥现场点评会。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活动结束后,应组织针对本次演练现场点评会。其中包括专家点评、领导点评、演练参与人员的现场信息反馈等。
(4)评估总结
①评估。演练评估是指观察和记录演练活动、比较演练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并提出演练发现问题的过程。演练评估目的是确定演练是否已经达到演练目标的要求,检验各应急组织指挥人员及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要全面、正确地评估演练效果,必须在演练地域的关键地点和各参演应急组织的关键岗位上,派驻公正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的作用主要是观察演练的进程,记录演练人员采取的每一项关键行动及其实施时间,访谈演练人员,要求参演应急组织提供文字材料,评估参演应急组织和演练人员表现并反馈演练发现。
应急演练评估方法是指演练评估过程中的程序和策略,包括评估组组成方式、评估目标与评估标准。评估人员较少时可仅成立一个评估小组并任命一名负责人。评估人员较多时,则应按演练目标、演练地点和演练组织进行适当的分组,除任命一名总负责人,还应分别任命小组负责人。评估目标是指在演练过程中要求演练人员展示的活动和功能。评估标准是指供评估人员对演练人员各个主要行动及关键技巧的评判指标,这些指标应具有可测量性,或力求定量化,但是根据演练的特点,评判指标中可能出现相当数量的定性指标。
情景设计时,策划人员应编制评估计划,应列出必须进行评估的演练目标及相应的评估准则,并按演练目标进行分组,分别提供给相应的评估人员,同时给评估人员提供评价指标。
②总结报告。
a.召开演练评估总结会议。在演练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演练组织单位召集评估组和所有演练参与单位,讨论本次演练的评估报告,并从各自的角度总结本次演练的经验教训,讨论确认评估报告内容,并讨论提出总结报告内容,拟定改进计划,落实改进责任和时限。
b.编写演练总结报告。在演练评估总结会议结束后,由文案组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演练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和地点,参演单位和人员,演练方案概要,发现的问题与原因,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改进计划、落实改进责任和时限等。
③文件归档与备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各种演练记录(包括各种音像资料)、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5)改进
①改进行动。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演练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照改进计划中规定的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应急物资装备有计划地更新等。
②跟踪检查与反馈。演练总结与讲评过程结束之后,演练组织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指派专人,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对自身暴露出的问题做出改进。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2.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某安全评价公司教授级高工赵女士现年60岁,通过考试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公司推荐其申请注册,但申请注册之前体检查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列关于赵女士注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已经60岁,不宜申请注册
B.需复查健康状况后再申请注册
C.能坚持岗位工作,可以申请注册
D.可以申请注册,但限制在部分岗位执业
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它是从( )上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A.方法
B.制度
C.内容
D.程序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 )到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到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A.横向,纵向
B.纵向,横向
C.生产,管理
D.直接,间接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的是( )。
A.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B.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C.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D.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督促班组工人遵守劳动纪律
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包括( )。
A.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E.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等因素来确定的。
A.性质
B.生产工人数目
C.危险
D.规模大小
E.生产能力大小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包括( )。
A.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B.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工作
D.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E.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定义及差异。
2.请介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简述事故应急演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