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庄的管理
清代官庄的经营者称为庄头,从一档馆藏的《内务府庄头处呈稿》、《内务府庄头地亩册》等档案中,可看出清初设立官庄时,并无清丈庄园土地数量;雍正和乾隆年间虽实施清丈旗地,官员却未严格执行。另外,这些档案都属清后期,乾隆以前的档案因年代久远、地震、火灾等而遗失。管理官庄的庄头,或有强行不法者;或有偷典地亩者,官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以下分节讨论之。
(一)旗地的清丈与档册管理
清初八旗圈地和州县民地的清丈、管理、登录的方式截然不同。在丈量方面,顺治十一年(1654)规定:“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地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其次,旗地和民地册档的贮藏单位亦有区别。旗地册档分别由内务府、宗人府、八旗都统贮藏,民地的册档系州县衙门贮藏。再次,土地的登录方式,清初州县管辖的地亩尚沿袭明代田土制度,土地登录在鱼鳞图册,有土地形状、大小、方位、纳税等级、数额。民地鳞次栉比,按照图册即可稽查荒熟。然而,旗地并无绘成鱼鳞图册,在八旗衙门所藏的地亩清册中,只有耕种者土地四至、亩数等,每户耕种地亩不相连接,经界也不够清楚。清朝政府之所以重视民地的管理,是因民地必须缴纳田赋,以及买卖时要缴交契税。旗地照理说是赏给八旗官兵的“份地”,并不征收田赋和契税。
因旗地并不是国家税收单位,所以清初并未确实掌握旗地数量。刘守诒认为许多圈地是庄头自行圈占,往往实际圈占的数目多于报官数目。至雍正四年(1726)清查旗地编为旗红册地,旗人的土地仍比官方记载多。例如祥麟等三人共首报滋生地784亩,实为900亩,其家人何天位声称:“从前原系约计,并未绳丈等语。”又如宗室永丹契买苏博贺的地亩系“仅只对佃,并未丈量。”结果是佃户李荣嗣隐匿坟旁地亩18亩。当易州理事厅衙门派员查勘地亩时,李荣嗣央浼地方李享、屯目姜智、社书刘怀德调处,送给差人杨起凤、吴体仁酒饭钱10吊。事发后该乡役人等皆被革役。佃户在隐匿地亩之后,又能够买通地方、乡役隐瞒事实,可见清查地亩并非易事。
当雍正皇帝命令官员清丈旗地,官员却汲汲于交差了事,结果出现档册所载的土地段落和实际地亩不符。据壮丁刘琚说,雍正九年(1731)留村等八屯的旗地分成两处,一处十余顷之地即分数百余段;另一处投充地近四十顷有数千段,必须一年半载才能清丈完。因部员碍于限期规定,造册时将八屯的地亩五十顷,分成十九段、四至井然。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内务府园头刘敏偷典地亩,内务府官员再度清查地亩,才发现原来红档册籍与实际情况相差十万八千里。
其次,雍正四年(1726)清丈旗地不久,即在十三年(1735)颁布定例:“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因不再清丈田土,所以旗地庄头所开垦官庄周围的地亩称为余地;或保留养赡地,或报水淹等便不列入旗地的范围;若有土地报升科,则改在州县纳税。当时民人带地投充之外,也常私自保留部分土地,向州县缴税完粮。或有民人置买旗地,再向州县完粮。这些问题在查抄官员家产时,即出现庄头所申报地亩和清丈数量不符的情况。例如乾隆五十余年承安被抄家,他家庄头有带地投充者,其承种地亩虽有纳粮红册可凭,但实际领地所缴纳地租还是偏低的。据庄头袁发供称:“小的曾祖袁自端投到明府(承安的祖先系康熙朝内阁大学士明珠)家下当庄头时,在明府报过闲荒二十二顷二十亩,原系约数报的并未丈量。至雍正四年经管清丈时,只丈出地一千一百八十三亩九分入册纳粮,在主子跟前交租银三十三两三钱,现有纳粮红册印领可凭。再庄头袁魁名下有承种王五名下纳粮红册地七百六十亩一分,每年交主子租银二十四两。当初王五在明府亦报过荒地十五顷七十二亩。小的二名从前在明府所报地数,本来与纳粮红册地数不能相符。”此案中袁发提及他所承种的土地约略报了22顷余,王五报过荒地为15顷余,都比雍正四年清丈的数量少。从他们缴纳的地租来看,每亩地所缴纳的地租不到一钱银,系采报荒的方式,以减轻地租。
另外,清丈旗地所应包含的地目往往也不一致。在内务府所属的庄头以及投充人共四五百人,自顺治朝以来土地档册只记载土地数目,不包括场、园、房屋等。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丈以后,红档开载地亩、村落,并无土地四至。至乾隆三十年(1765)才规定官庄内应包括场、园、房屋等,但官庄之外的场、园等仍属民业。换句话说,内务府的庄头或者壮丁可以同时拥有官产和民业,如果他们有意移丘换段、变更地目,官员亦无从清查。乾隆四十八年(1783)肃亲王府清查庄头黄廷扬经管王府地亩,据册籍载统共3,457.4亩,实际清丈共得地3,482亩零。黄廷扬说:“县里用绳丈盈缩不均,又连坟、坑、道路一并查丈在内,所以不符。”到底坟茔道路是否应该列入旗地范围,仍值得讨论。
因为旗地清丈不确实,以致于乾隆年间官员不知如何清查旗地典卖的数量,御史赫泰提出:“如系国初以来,即在民人名下交纳钱粮者,方系民地。从前并无红串,忽于康熙年间,托故起有红串,而其地亩段又与部册仿佛者,即系隐瞒之旗地无疑矣。”赫泰认为州县衙门掌管的民地资料比较确实,若该民地的钱粮税单(红串)起于顺治朝,应毋庸置疑;若是源于康熙朝,则必须核对该地段落与户部旗地册档相符否,以便了解它是不是被隐瞒的旗地。
清人管理旗地册档亦呈现漏洞,在乾隆年间官员奏报查档时,提到册档遗失、残缺等问题。乾隆五年(1740)赵国政奏称:“八旗官兵地亩典卖与民间者不可胜数,不但在官之册档残缺莫稽,即领地之本家辗转售卖,亦不能记忆。盖以彼时圈给之后,即为己业,或弃、或留,各任其便,该官员从不过问之所致也。”旗人本身辗转典卖土地,已典之地原本可以回赎,却又不能记忆;官员则对旗地的典卖不过问,以致旗地典卖者不可胜数。
一般汉人办理房产买卖以印契为凭,但是旗人的圈地却无印契为凭,是以旧存之老档为凭。在乾隆年间常有官员抱怨,旧存之老档常因年代久远、地震、火灾等因素,无从查对。例如乾隆八年(1743)户部咨称:“康熙年份档案,于雍正八年,地震霉烂不全,无凭查覆,移咨直督查报。”又乾隆二十八年(1763)镶黄旗满洲都统咨称:“康熙年间之案,年份久远,无凭可查,而旗下所存册档已于乾隆十六年被火焚毁,实难检查。”乾隆五十四年(1789)管领七十三呈称:“本管领下老圈地册因雍正年间失火,无凭可查讯。”乾隆年间起有大量旗地改为州县征租,地方衙门亦发生相同问题,嘉庆十六年(1811)宣化知县详称:“卑县所存档卷,因历年夏雨连绵,科房渗漏霉烂无存。”这些天灾及人为疏失皆造成旗地册档遗失的问题。
(二)庄头
雍正年间,除了清丈旗地之外,亦整饬有地方豪强之称的庄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奏,直隶内庄头以及大户有势力者,皆强横不法,流毒肆虐,人人侧目。有索保住田连阡陌,所招佃户俱系山西并西山里人,一呼千诺,供其驱使,出入骡马成群,路人为之耸观。索保住父子与房山县庄头六哥(李甡)至戚交好,更密为犄角,朋比作奸,开印子铺重息殃民等等。又宝坻县庄头焦国栋、焦国璧兄弟,田土千余顷,当铺店房各处开张;还隐瞒以壮丁女子为妾,打死壮丁常柱等等不法行为,都遭抄家处分,其家人拨发山海关外为壮丁名下当壮丁。另有金复辉恃强殴官、任文泽私典陵寝祭田,肆行为匪,藐法滋事。庄头李大权诱娶有夫妇女,窝藏在家,恣行奸占。这些庄头承管的地亩有田连阡陌者,佃户、奴仆数百人供他驱使,为地方上豪强。庄头获罪的理由与他个人不良素行有关,但同时在雍正皇帝统治期间被斥革,使其他人能闻风收敛、敬业守法。雍正皇帝整顿内务府的庄头制度,与他实施摊丁入地、耗羡归公等财政改革相一致,同时提升皇室和国家财政两者的税收。
首先,雍正年间鼓励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据查确实之后,赏给壮丁地亩,并安放首告的壮丁为庄头。雍正七年(1729)有壮丁余汝器等七人,至京城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官员查勘地亩时,七人指引方向,搜寻山谷僻壤,一段一亩,毫无遗漏,共查出庄头余地73,100余晌(一晌等于六亩地)。上谕:“将余汝器等七名壮丁每人赏给六百八十晌四亩,安放四等庄头。”此事之前,亦有苏启泰等9名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安放为四等庄头。可见雍正以利诱壮丁首告,清查庄头多余庄地的办法甚为有效。从刘守诒的研究论文可以了解,清代纳银庄的投充庄头不但缴纳银两较少,而且还隐匿许多既无钱粮、又无赋税的养赡地。例如乾隆四年(1739)查出投充人李曰瑚名下隐匿地1,146亩。不但投充者隐匿地亩,连粮庄的庄头私自开垦的余地,亦隐匿地租。
乾隆年间查勘庄地的办法是将庄头多余的庄地,另补放庄头,剩余不足编庄地,改由地方官征租。例如舒成栋在雍正二年(1724)补放头等庄头,名下圈地共51顷。乾隆二十四年(1759)间舒成栋病故,内务府将他名下的土地分编成三份,由成栋长子舒通、次子舒适安补放为四等庄头,三子舒遂安放半分庄头,其余地六顷余不足编圈,撤交地方官征租。如此一来,造成庄头的利润减少,以致十八世纪末许多庄头被革退后无人顶替的现象。乾隆五十九年(1794)会计司呈报,自五十四年至五十八年(1789—1793)因拖欠钱粮陆续革退庄头73名、园头18名,至五十九年只有18人顶缺,其余都无人情愿顶替。顶替庄头者首先要还清旧庄头的欠债,如果庄头的利润不高,自然没人愿意承担风险。
内务府官庄最初设立时,提供壮丁各种牛只、房屋、斗量、养赡地等。遇到灾荒年份,内务府还得供给庄园壮丁口粮。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内务府官员发现不少庄头谎报灾害,图谋免租和领取赈灾口粮。但庄头承领内务府官庄也有许多困难。乾隆三十年(1765)清查直隶通州等庄头、投充共557名,有22人拖欠地租,据杨文浩等供称:“拖欠钱粮因系二十六、七年年岁歉丰,交纳钱粮俱系借贷,上年虽年景丰收,债主等不容拖欠,勒还欠账,以致拖欠本年钱粮。”庄头遇到歉收年份必须借贷缴纳地租,否则拖欠五成以上地租,庄头即遭革退处分。
庄头一方面要承受朝廷限制庄园土地之扩张,另方面又面临官庄人口膨胀的压力。康熙十八年(1679)庄头朱费扬古说:“因我的田多,自耕一百六十晌,供额丁穿衣、领粮而令其耕种之田五十四晌,其余二百余晌租给民人孙猴儿等。”乾隆五十五年(1790),盛京内务府大粮庄头汪永清呈称,他所承领官地13,074亩,而近派亲丁占去养赡地共有4,236亩,并不当纳差徭。以此看来,庄头承领的官地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地给亲丁耕种。当时盛京内务府衙门也发现类似的问题,其所属大粮庄头共有79名,最初安设时各庄亲丁不过十数名至二三十名不等,到乾隆晚期庄头亲丁生齿日繁有至百十余名,占种官地数十日至一二百日者,亲丁并不纳差银,以致庄头拮据。内务府为了解决庄头收租的问题,凡有庄头控诉亲丁不纳地租的案子,便要求亲丁耕种的土地归还庄头。例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银两庄头王二格控告亲丁王祚祥霸种官地,据王二格称,其祖王建之将955亩地,分给二格之叔父王祚起、王祚发等人养赡家口地200亩;又分给王祚祥、王祚兴、王五格三户755亩养赡家口。王祚祥三户抗违不交租,以致王二格不敷当差,因而向内务府呈控。内务府三旗银两庄头处官员认为,王建之私将官地分给亲丁,并无成例,应将王祚祥等三户所种之755亩内,各户仅保留50亩,其余605亩地交王二格收领。另外王祚起等名下地200亩,庄头王二格并无收地,仍着他们承种,每亩交租银三钱。从分给亲丁养赡地亩的办法,可见到十八世纪末亲丁也必须负担地租。
乾隆五年(1740)军机大臣等议定,原佃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种者,审实治罪。嘉庆五年(1800)又议定:“旗人及内府庄头撤地另佃者,实复不少,而赖耕为食之贫民,一旦失其生计,不免游手为匪。实于政治民生均有未协,应请改照旧例禁止增租夺佃,以安贫民。”我们从庄头处的档案中发现各官庄的地亩册,这些地亩册都是咸丰年间以后的,有庄头承领地总数、佃户个别耕地面积、每亩租额等。这些地亩册中,对耕种者一律以“佃户”称呼,没有亲丁、壮丁的区别。十九世纪官庄的耕种劳力是佃户,在这种租佃制度之下,庄头不需要顾虑亲情,给亲丁养赡地,而是依照地亩收租。可见家族势力和中央权力有所抵触的时候,朝廷的利益凌驾在家族的势力之上,家族的亲属关系逐渐疏远。
(三)投充
清初旗人接受汉人投充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贫民投充旗下当差,领当差地耕种;其二是富家有地者投充。富家投充的目的,就像大陆学者宋秀元所说的为减轻赋役,或者借势隐占土地。不过,投充势要者其身份由民人转为奴仆,无法自己掌握命运和际遇。运气好的投充者成为旗人家的豪仆,操纵主子家的生计,最后捞足了油水赎身为民;运气坏的投充者可能因主子家里穷困,将他一家子卖与他人。以下就投充者所述的实际遭遇做说明。姚八十在顺治年间投充兴安户下,代管田产,后来子孙赎身为民,还典了主子的地亩。姚成良禀称:“窃身祖姚八十,原系雅图叔祖兴安户下投充,代兴安管理本庄房地。康熙年间故主兴安一契,将地五顷、房一所典与正蓝旗满洲松林佐领下领催福明为业;又一契将地三顷典与正白旗包衣满洲佐领下李杰为业。二家仍交与故伯姚天奇总揽交租。斯时,身祖八十即备价赎身。故主兴安念系投充老人,即将房一所、地四十四亩恩赏带出,以为养赡。后被幼主雅图查知,追回自行取租。”雅图呈报:“祖兴安原圈宝坻县老石头村地八顷六十亩,于康熙四十四年间,将银五百两典与自行赎身家人姚八十是实。”姚八十投在康熙年间赎身,主子兴安恩赏他养赡房地、房屋一所和地44亩,后来他用银500两典了主子家的地亩860亩。这样的投充者应该算是运气相当好的。
杨世芳带地投充后当了庄头,其子孙亦取得主子家的地亩。据杨坤供称:“我祖上杨世芳带地一顷六十八亩投充主儿雅思哈,康熙五十八年典给庄头赵契尧家,价银八十两。雍正元年找银一百两。六年小的老子杨明远向赵家赎出,原契两纸都收到我家来了。此后我主儿不时下屯到我家来,我亦给他几两银子是有的。”杨世芳带地投充雅思哈家,雅思哈将地典给赵契尧,杨明远将土地赎回,地契便藏于杨家。当主子家境没落,反而不时下屯去向杨家要几两银子花用。
另有投充户在主子卖地后,才发现投充者隐匿地亩。例如马有贵呈控主子增租夺佃的案子中,他的供词说:“我祖遗地一顷七十五亩,顺治二年,我祖上带地投充在正白旗满洲人汉达马家为业,旗地仍是我家耕种,每年交银三十一两五钱。至乾隆八年,汉达马之子那清额将地典与旗人张廷弼为业,价银二百四十两,我每年仍是照旧交粮。至乾隆三十七年,汉达马之孙明福将地用银二百两赎出,转卖与镶白旗礼部笔帖式文耀家为业,价银二百四十两,彼时粮银对清言明照旧种地。至三十八年间文耀差子常龄下屯要每亩地增租银二分,我们不肯,在顺天府控告。”实际的情况是那清额在乾隆元年(1736)将马有贵家放出为民,亦给执照。马有贵家原本的土地是458.2亩,因主儿不知此地根底,隐下了300亩地,后来文耀买地后,马有贵怕隐匿地亩的事情败露,所以上京控告文耀增租夺佃。此案经过户部查明结案,文耀契买地175五亩收回耕种,其余283.2亩令明福照数收领。
另有一个案子是那德华结称:“窃身原有祖遗旗地共五顷十一亩,坐落平谷县西鹿角庄左近地方,此地并无契据,只有历年收租地段四至清册可凭。”又称:“国初顺治二年间贾尚寔、贾锐家带地投充在身世祖喀尔哈玛名下为业,迄今百有余年,均系贾尚寔、贾锐二人家承种交租。”乾隆年间贾尚寔、贾锐将此地项地亩私行典卖,并隐种霸地一顷七十亩不交租项,其四至地段均被裁改。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起至道光十一年(1831)均无交纳租项。
比较不幸的投充者是一些依附在庄头名下的,最初没有立下任何租契,庄头要求增租时,他们也无抗拒余地。王维诚的祖上在顺治年间投充许顺名下,每亩给租银三分银,经过八十年后,庄头许成宗要求每亩地增为八九分银。最不幸的情况是投充者被主子卖出。据投充人赵芳供称:“我祖赵兴于顺治二年带投康希佛家,坐落平谷县周村庄地七顷九十五亩、草房一百间。”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康希佛将此地典与正白旗包衣张硕礼,得价银650两,并将赵兴一家男女六口卖给张硕礼,价银80两。乾隆九年(1744)康希佛的儿子康阿岱向张硕礼的儿子张三格赎地,出卖与刘良臣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