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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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与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曹操统治时期,是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汉献帝建安年间(196—220年),现实政权的主持者曹操为了广泛延揽人才,重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一面大力破除东汉以来崇尚名教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始终不渝地推行“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一面又在汉末察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情况下,大胆实行了一些选官新法,由此奠定了此后四百余年间封建王朝选拔官吏的新格局。综观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发展演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曹操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十三年(208年)平定荆州,曹操用人的特点是注重乡论,用人“核之乡闾”。其间,由于曹操让一些朝官、名士推荐本地人才,致使乡里清议与官府选举渐趋统一,由此出现了“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倾向。二是在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不仅依然让一些朝官、名士荐举乡里人士,而且还采用九品之法区分人才优劣,并以此作为自己选拔官吏的依据。曹操实行的选官新法,既是对汉代察举制度的巨大变革,也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已经开始破土萌生。因此,九品中正制的历史渊源虽可追溯至汉末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评,但是采用九品之法选拔官吏,却是肇始于曹操统治时期。

一 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与“乡里月旦”的官方化

如前所述,曹魏州郡中正的设置,与汉末名士清议及乡里月旦评有着历史渊源。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即汉末出现的“乡里月旦”是由少数大族、名士操纵的民间清议组织,并非是由官府设立的人才评议机构,所以它与曹魏建立的中正组织还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如《晋书》卷六二《祖逖传附兄纳传》记载这样一件事:


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


梅陶籍贯,史载不详。但据《祖纳传》云:“时梅陶及钟雅数说余事,纳辄困之,因曰:‘君汝颍之士,利如锥;我幽冀之士,钝如槌。持我钝槌,捶君利锥,皆当摧矣。’陶、雅并称‘有神锥,不可得槌。’纳曰:‘假有神锥,必有神槌。’雅无以对。”按祖纳为范阳人,钟雅为颍川人,祖纳既称梅陶为“汝颍之士”,又问其“乡里立月旦评”之事,以此推知梅陶当为汝南人。晋时之“月旦”,犹汉末“汝南月旦评”之遗法。梅陶既称“月旦,私法也”,可见它是由私人操纵的乡里清议,与所谓的“官法”即朝廷选官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唐长孺先生就曾指出:“乡里月旦即使由一二人主持,毕竟不是政府机构,而中正虽不算正式官吏,却是受政府委任的兼职,所以形式上虽沿袭旧传统,而在制度的精神上却有所不同,甚至是旧传统的破坏。”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90页。就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

那么,乡里月旦是如何由“私法”演变为“官法”的?名士清议又是如何与王朝选官相统一的?就史实来看,“乡里月旦”的官方化应是肇始于曹操统治时期,而其标志就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

以往认为,曹操用人“唯才是举”,不重道德,因而用人也未曾“核之乡闾”。如《三国志》卷一二《魏书·何夔传》载:


入为丞相东曹掾。夔言于太祖曰:“自军兴以来,制度草创,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夔闻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以庸制禄,则民兴功。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逾越。显忠直之赏,明公实之报,则贤不肖之分,居然别矣……”太祖称善。魏国既建,拜尚书仆射。


从何夔所言“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好像在此之前曹操用人并未“核之乡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据考,何夔提出建议的时间在建安十八年(213年)前后。先是,建安十三年(208年)六月,曹操任丞相,毛玠、崔琰相继担任丞相东、西曹掾,掌管选举。后崔琰与毛玠并典东曹,不久改任丞相征事,仍由毛玠任东曹掾。建安十七年正月,曹操西征马超还邺,毛玠迁右军师,继任东曹掾者为徐宣《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第375页;卷二二《魏书·徐宣传》,第645页。。不久徐宣出任魏郡太守,由何夔接任东曹掾,此后直到建安十八年五月曹操封魏公,建立魏国,何夔始拜尚书仆射。所以,何夔担任丞相东曹掾的时间大致在建安十八年前后,上述建议就是在这段时间内提出来的。

何夔上言时间既明,那么,在建安十八年以前,曹操用人是否“核之乡闾”呢?所谓“核之乡闾”,是指选举用人注重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亦即汉代察举注重“乡评”之意。传统看法认为,曹操用人“唯才是举”,不重操行,故其用人也未曾“核之乡闾”。如清代学者赵翼对何夔上言评论说:“盖汉以来本以察举孝廉为士人入仕之路,迨日久弊生,寅缘势利,猥滥益甚。故夔等欲先清其源,专归重于乡评,以核其素行。”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八“九品中正”条,第165页。王鸣盛对此也评论说:“夔盖目睹操之以权道破格用人,流弊不小,故请使用人参取乡评也。”王鸣盛撰,陈文和等校点:《十七史商榷》卷四〇“州郡中正”条,第221页。事实上,曹操在推行“唯才是举”选举政策的同时,也注意听取乡党人士的意见。从建安元年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的十多年间,曹操进用的汝颍之士、河北之士与荆州之士,都与访询乡里清议有关。对此唐长孺先生已有精辟论述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5—52页。,兹再略作补论如次。

从建安元年曹操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九年平定河北袁绍,曹操曾持续不断地进用“汝颍之士”,逐渐形成一个以地域、宗族、姻亲、乡里等关系相联结的“汝颍集团”“汝颍集团”的概念最初由万绳楠先生提出(《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第78—83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汝南人士在曹操政权中人数很少,地位也不突出,故‘汝颍集团’的提法并不准确”,主张将其称为“颍川集团”(柳春新《汉末晋初之际政治研究》,岳麓书社,2006年,第19页)。笔者采用“汝颍集团”的提法,只是从曹操所说“汝、颍固多奇士”一语立论,并不过多涉及颍川士和汝南士的问题。相关研究还可参阅胡宝国先生《汉晋之际的汝颍名士》一文(《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成为曹操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曹操进用“汝颍之士”,主要就是依靠朝廷重臣但同时又是颍川大族、名士的荀彧所荐举。据《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


荀彧字文若,颍川颍阳人也……建安元年……(曹操)奉迎天子都许。天子拜太祖大将军,进彧为汉侍中,守尚书令。常居中持重,太祖虽征伐在外,军国事皆与彧筹焉。太祖问彧:“谁能代卿为我谋者?”彧言:“荀攸、钟繇。”先是,彧言策谋士,进戏志才。志才卒,又进郭嘉。太祖以彧为知人,诸所进达皆称职。


荀彧是汝颍集团的核心人物,自建安元年供职朝廷之后,为曹操荐举人才甚多。在平定河北袁绍之前,曹操选用的一大批世族、策谋士,主要就是依赖荀彧所举。而在荀彧荐举的人才当中,又以其同郡人士居多,如上面提到的荀攸、钟繇、戏志才、郭嘉均是颍川人。又据《荀彧传》注引《彧别传》:


前后所举者,命世大才,邦邑则荀攸、钟繇、陈群,海内则司马宣王,及引致当世知名郗虑、华歆、王朗、荀悦、杜袭、辛毗、赵俨之俦,终为卿相,以十数人。取士不以一揆,戏志才、郭嘉等有负俗之讥,杜畿简傲少文,皆以智策举之,终各显名。荀攸后为魏尚书令,亦推贤进士。太祖曰:“二荀令之论人,久而益信,吾没世不忘。”


《彧别传》列举的14人中,有9人都是颍川人,即荀攸、钟繇、戏志才、郭嘉、陈群、荀悦、杜袭、辛毗、赵俨。据《三国志》卷一四《魏书·郭嘉传》载,戏志才早卒,曹操与荀彧书曰:“自志才亡后,莫可与计事者。汝、颍固多奇士,谁可以继之?”荀彧遂荐郭嘉,深得曹操重用。由此可见,曹操进用“汝颍之士”,荀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曹操进用“汝颍之士”,为何如此重视荀彧的意见,唐长孺先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荀彧对乡人的情况比较熟悉;二是东汉时期,豫州境内颍川、汝南诸郡文化水平高,是人才集中之地。加之汉献帝迁许之后,“豫州是曹操占领地区,许是颍川属县,原来流移在外地的颍川人士便想重返故乡。对于他们,归朝,仕州郡,还乡完全一致……曹操任用很多颍川大姓、名士,自然与荀彧的推荐有关,同时也因颍川恰巧是新都所在”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2—43页。

关于荀彧荐举“汝颍之士”的原因,唐先生所言极是。我们知道,汉代察举孝廉由郡国守相主持,而郡国察举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考察乡论。所谓乡论,即宗族乡党按照儒家标榜的伦理道德规范,对乡人的的道德品行进行考察,然后作为郡国察举取士的依据。《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永元五年(93年)三月诏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诏书所称“科别行能,必由乡曲”,就是强调郡国察举一定要征询乡党舆论的意见,这是汉代察举取士的重要一环,故察举制度又称“乡举里选”。然而,在汉末建安年间,由于豪强纷争,王纲解纽,人士流移,多离乡土,要想依靠乡党舆论对士人进行考察,业已变得十分困难。以颍川郡为例,自董卓之乱以后,那里便成了“四战之地”,人士流移的情况也特别严重。像杜袭、赵俨曾避难荆州,荀攸曾流徙蜀地,郭嘉、荀彧之弟荀谌、辛毗之兄辛评皆依从河北袁绍。就连荀彧也曾远至冀州,后因袁绍终不能成大事,才去袁归曹,成为第一个投靠曹操的颍川大族名士。在这种情况下,士人迁徙流移,考详无地,曹操既使想恢复两汉以来的乡举里选,也难以实现。而颍川荀彧是当地高门,自荀淑至荀彧三世皆为名士,他们不但久居乡里,对乡党人士极为熟悉,而且还善于臧否人物,实际上早已成为宗族乡党的代言人。所以,曹操让荀彧推荐乡人,既照顾到两汉以来乡举里选的旧传统,又使自己在选拔官吏时有所依据。

不过,曹操让荀彧举荐“汝颍之士”,最主要的原因并不在于荀彧是颍川郡的大族、名士,而在于他是朝廷重臣和在职朝官。自东汉以来,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世族地主已经逐步形成。他们在政治上世代为官,参与朝政;在经济上广占园田,“徒附”万计;在文化上垄断经学,号称儒宗;在社会上广招门徒,结为死党,已经发展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随着世家大族政治势力的发展,他们也开始谋求控制舆论和操纵选举,汉末名士清议之风的兴起和“乡里月旦评”的出现,实质上就是世族地主基于经济上特殊地位的确立和文化上对儒家经学的垄断,进而在政治上谋求控制选举和独占仕途的必然结果。由于汉末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乡党舆论,干涉到政府用人权,所以它也代表了地方大族、名士对中央集权政治的破坏。清代史家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四〇“州郡中正”条中说:“大约汉末名士,互相品题,遂成风气,于时朝廷用人,率多采之。魏武已恨之。”就明确指出汉末名士互相标榜,臧否人物,已经干涉到朝廷用人权,这是曹操决不能容许的。可是,荀彧虽是颍川大族、名士,但他还是朝廷重臣和在职朝官,以在职朝官的身份推荐乡党人士,既可以防止私家操纵选举和干涉政府用人权,又可以在选举精神上与曹操政权保持高度一致。《荀彧传》注引《彧别传》记载建安八年(203年)曹操向汉献帝建议封荀彧为万岁亭侯,并与荀彧书赞之曰:“与君共事已来,立朝廷,君之相为匡弼,君之相为举人,君之相为建计,君之相为密谋,亦以多矣。”可见荀彧向曹操推荐同郡人士,不仅绝无标榜交游之嫌,反而有巩固集权政治之效。换言之,曹操让荀彧荐举“汝颍之士”,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为了打破汉末以来地方大族、名士操纵选举的局面,将地方选举权收归中央控制。由于荀彧身为在职朝官,所以在他荐举乡党人士的同时,也把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纳入官方化的发展轨道上来,成为曹操选举用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曹操进用“汝颍之士”,大多是在建安初年的一段时间,只有辛毗稍晚,是在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定邺时才加以擢用的。及至曹操平定冀州,又采用了郭嘉的建议,“多辟召青、冀、幽、并知名之士,渐臣使之,以为省事掾属”《三国志》卷一四《魏书·郭嘉传》注引《傅子》,第434页。。曹操这次网罗四州知名之士,郭嘉是建议者,但是具体到辟召四州人士,还得征询当地名士的意见。据唐长孺先生考证:“曹操幕府过去并无著称的四州人士,我想新附的如清河崔琰、北海王修等可能参预选拔。特别是崔琰,据《三国志》卷一二本传,平冀州后,曹操即辟琰为别驾(那时曹操兼任冀州牧),迁丞相东西曹掾属,主管选举。卷二二《卢毓传》说:‘文帝为五官将,召毓署门下贼曹。崔琰举为冀州主簿。’卢毓是经学大师卢植之子,涿郡大姓,他为冀州主簿,时间稍迟一些,但也可证冀州人士的进用与崔琰有关。”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4页。

崔琰从冀州别驾迁任丞相东、西曹掾,依然主管选举,时间长达十余年。崔琰本传注引《先贤行状》载其典选之事曰:“琰清正高亮,雅识经远,推方直道,正色于朝。魏氏初载,委授权衡,总齐清议,十有余年。”柳春新先生认为:“所谓‘委授权衡,总齐清议’,重点落脚在‘总齐清议’上。也即是说,崔琰作为冀州士人的代表出掌选举,其主要职责是掌典对士人的品评推荐。就地域而言,以冀州为主的河北士人是崔琰品评推荐的重点。”柳春新:《汉末晋初之际政治研究》,第36页。其说是。如崔琰本传记载了他对司马懿、崔林、孙礼、卢毓等人的品题,除司马懿外,崔林、孙礼、卢毓三人都是冀州名士。又崔琰“尝荐钜鹿杨训,虽才好不足,而清贞守道,太祖即礼辟之”。可见冀州人士的进用,崔琰发挥了重要作用。崔琰任东曹掾时,曾为丞相征事邴原、议郎张范作过评语:“征事邴原、议郎张范,皆秉德纯懿,志行忠方,清静足以厉俗,贞固足以干事,所谓龙翰凤翼,国之重宝,举而用之,不仁者远。”《三国志》卷一一《魏书·邴原传》,第351页。邴原为青州北海人,张范为司州河内人,由此推知崔琰对冀州人士的评语也大体如此。崔琰代表选曹而作的评语,无疑是官府用人的重要依据。

尤须指出的是,曹操实行“霸府”政治,丞相东、西曹实际上总揽了中央、地方的选举用人权。崔琰以冀州名士的身份参与“霸府”典选,堪称是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又一成功范例。冀州在袁绍统治时期曾以“阿党比周”、“更相毁誉”而著称,故曹操平定袁绍,就针对冀州风俗发布了一道“整齐风俗令”《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27页。,公开表明其抑朋党、排清议的决心。崔琰以丞相东曹掾之职“总齐清议”,品评推举冀州人士,却无阿党比周、更相毁誉之嫌,而是深得曹操期许和朝廷好评。崔琰初授丞相东曹掾时,曹操特意下敕云:“君有伯夷之风,史鱼之直,贪夫慕名而清,壮士尚称而厉,斯可以率时者已。故授东曹,往践厥职。”《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第368页。及至崔琰典选,所举皆清正之士,故崔琰本传注引《先贤行状》说:“文武群才,多所明拔。朝廷归高,天下称平。”崔琰以冀州名士、丞相东曹掾的身份推举河北人士,不仅促使名士清议、乡里月旦进一步纳入官府选举体制中来,而且也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的又一生动体现。

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曹操又进用了一批“荆州之士”,其中除去“论荆州服从之功,蒯越等侯者十五人”外,其余皆由荆州名士且身为朝廷大鸿胪的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后汉书》卷七四下《刘表传》,第2424页。。换言之,曹操选用“荆州人士”,同样要访询当州名士的意见。并且,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不仅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与“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已经出现。关于此事的详情及其对九品中正制的影响,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既然曹操注重乡论、用人“核之乡闾”,那么,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又该如何解释呢?综观何夔所论,其主要精神在于强调“核之乡闾”要与注重道德相统一,不使两者有所偏废。我们知道,汉代察举取士,注重乡论与注重道德是一致的,即两者是统一的。而曹操推行的选举政策,虽然照顾到注重乡论的旧传统,但其选举标准却是唯才是举,不重德行,这就与注重乡论亦即注重德行的传统习尚大相径庭。如曹操在建安八年发布的《庚申令》中就提出“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24页。,认为重德与重才要因时而异,这实际上是对选举注重德行这一传统观念的反叛。建安十五年春发布的《求贤令》,更明确地提出“唯才是举”《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第32页。的选举政策。在选举实践上,曹操也始终坚持“唯才是举”的用人标准。如前引荀彧“取士不以一揆,戏志才、郭嘉有负俗之讥,杜畿简傲少文,皆以智策而举之”。又史称曹操“知人善察,难眩以伪,拔于禁、乐进于行陈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其余拔出细微,登为牧守者,不可胜数”《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54页。。此外,建安十三年以后,曹操先后以毛玠、崔琰为丞相东曹掾,并典选举,史载:“玠雅亮公正,在官清恪。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于时四海翕然,莫不励行……吏絜于上,俗移乎下,民到于今称之。”《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第375—376页。又说:“玠尝为东曹掾,与崔琰并典选举。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务以俭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虽贵宠之臣,舆服不敢过度。”《三国志》卷一二《魏书·毛玠传》,第375页。由此可见,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但其选举标准却是重才不重德,这就偏离了汉代选举注重乡论就是注重道德的真实本义。而何夔的建议,正是要使举贤、重德与“核之乡闾”统一起来,不使两者有所偏废。为此,他一方面批评以往的典选者“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一方面又建议曹操用人要“核之乡闾”,这样才能使“贤不肖之分,居然别矣”。所以,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并不表明曹操用人未曾“核之乡闾”,而是说曹操未能把“核之乡闾”与注重道德有机地统一起来。质言之,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实际上是强调选举用人“必先核之道德”之意。据说曹操对何夔的建议甚以为然,其实这只是一种敷衍之辞。因为终曹操之世,虽然官府用人注意访询乡党舆论,但“唯才是举”的选举标准却始终没有改变。在何夔建议之后不久,曹操又于建安十九年(214年)和建安二十二年(217年)连续发布了两道“求才令”《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载十九年令曰:“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第44页)又注引《魏书》载二十二年令曰:“昔伊挚、傅说出于贱人,管仲,桓公贼也,皆用之以兴。萧何、曹参,县吏也,韩信、陈平负污辱之名,有见笑之耻,卒能成就王业,声著千载。吴起贪将,杀妻自信,散金求官,母死不归,然在魏,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第49—50页),就是最好的证明。这两道“求才令”不仅依然贯穿着“唯才是举”的相同主题,而且措辞和意旨也在逐步升级。如在建安二十二年令中,曹操公开宣称“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49—50页。,就是对自己毕生用人实践的一个总结,也是曹操“唯才是举”的思想理念日趋完善化和系统化的真实体现。

综合上述,汉末建安年间,曹操一面坚持“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一面在选拔官吏时也注意征询当地名士的意见,用人“核之乡闾”,从而构成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一大特色。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汉末以来的名士清议与“乡里月旦”也被逐步纳入官府选官体制中来,最终形成了“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发展趋势,为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对于曹操统治时期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唐长孺先生在《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一文中曾有精辟论述,他说:“所谓乡里清议,像汝南月旦评那样的形式并不通行,一般都是咨询某些大姓、名士对于当地人才的评论而已。如果就咨询当地人士意见这一点来说,曹操乃至任何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都不能真正放弃。因为那时的选举仍然按照汉代旧规,人物评价重在观察而非考试,理论上评价最合乎实际的必然是观察最全面的,那就是乡里。曹操蔑视乡里清议,乡里清议却仍在起作用。进用‘汝颍奇士’要访问荀彧,进用荆州人士要访问韩嵩,荀彧、韩嵩各自代表其本州郡进行人物评论。”又说:“曹操统治时期乡里清议并未绝响,而且往往即由在朝的达官代表本州郡保举当地人才。”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建立,“在野的名士月旦变作官府品第,‘核之乡闾’变成访之中正,也就考详有地,问题就解决了。”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4—47页。唐先生的精辟论述,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以及“乡里月旦”的官方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 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与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曹操统治时期是否建立了九品中正制,这是九品中正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千百年来聚讼纷纭、难以定论的一个历史悬案。据陈寿《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记载,“九品官人法”为陈群所建立,时间在曹丕继任魏王的延康元年。可是,南朝史学家沈约在《宋书》卷九四《恩倖传》序论中说:


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


据此,沈约明确提出了魏武始建说,即曹操统治时期业已建立了九品中正制,而且是于“军中”所创,后来魏晋时期实行的九品中正制乃是沿用“成法”,并非始创,这就与传统的陈群始建说产生了矛盾。

其实细绎史传,魏武始建说并非始于沈约,而是由来已久。早在西晋时期,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创始人与始行时间就有两种不同意见。据《晋书》卷四六《李重传》载其晋武帝时上疏说:


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


李重所说,虽未明确指称曹操,但其“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一语,实与前揭沈约之说暗合。而且根据李重所言,“九品”最初只是用于“军中”,后来才成为“经国不刊之法”,这实际上就是魏武始建说的鼻祖。南宋学者叶适曾引李重之说,并感叹道:“详此,是汉末用兵久,人材自行伍杂进,莫能考察,故以中正乡论品之,使不得尽由军功……按操虽以百战篡汉,而能立中正九品,清浊不杂,仕进者赖之,正始以后,胜流争出,标宇离俗,为国光华,后世故不及远矣。”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九《晋书一》,中华书局,1977年,第421—422页。也认为李重所说即指曹操。不过,当时也有人对魏武始建说进行了驳斥,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称:


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


孙楚所言,旨在强调“九品”之制为陈群所创立,而其渊源则为班固的《古今人表》。他以反诘的语气质问道:“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表明了他对魏武始建说的不屑。据考,孙楚和陈寿分别卒于晋惠帝元康三年(293年)、元康七年(297年),李重则卒于晋惠帝永康初年(300年),也就是说,三人辞世的时间前后不超过八年。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在陈寿完成《三国志》的同时,人们对九品中正制的创始人问题已经产生了不同看法。以陈寿、孙楚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九品之制为陈群所创立,时间在延康元年;而李重则认为“九品始于丧乱”,为曹操所建立,时间在汉末建安年间。所以,若从这一角度着眼,沈约所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云云,并非首倡,而是对早已流行的魏武始建说的赓续而已。

对于史籍中的歧异记载,后代史家大多赞成《三国志·陈群传》的说法,如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等等,均采用了陈寿之说。不过,上述史家在采信《三国志·陈群传》的同时,也并没有否定沈约之说。如《通典》卷一六《选举四》“杂议论上”征引“沈约论”,就与《宋书·恩倖传》序论大体相同。又《资治通鉴》卷一二八宋孝武帝大明二年条所引“沈约论”曰:“魏武始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而都正俗士,随时俯仰,凭藉世资,用相陵驾;因此相沿,遂为成法。”显然也是出自《宋书·恩倖传》序论。此外,《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所引“沈约论”,也和《宋书·恩倖传》序论基本相同。我们知道,杜佑、司马光、马端临皆以治学严谨而著称,如果沈约“魏武始基,权立九品”的一段史论与历史事实相悖,他们是绝对不会贸然征引的。再者,梁萧统《文选》卷五〇也收录有沈约《恩倖传》论萧统:《文选》卷五〇沈约《恩倖传论》,中华书局,1977年,第704页。。这些都表明沈约之说是可信的。需要指出的是,清人严可均《全梁文》卷二九曾据《通典·选举四》所引“沈约论”,将其题作《晋书·选举志九品论》(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三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3118页。,但是已有学者辨明其误。如陈庆元先生就指出:“所谓《晋书·选举志九品论》是《选举典》四的一段文字,没有题目,也没有出处,经查,见《宋书·恩倖传论》”陈庆元:《沈约集校笺》“前言”,浙江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6页。,故《全梁文》卷二九“题作《晋书·选举志九品论》,误”陈庆元:《沈约集校笺》馀编“宋书·恩幸传论”条,第490页。。其说是。

近代以来,一些史家也认同《宋书·恩倖传》序论和《晋书·李重传》的记载。如清人汪士铎在《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选举”条中说:“按九品中正之法起于建安,刘毅、卫瓘、李重论之详矣。”二十五史刊行委员会:《二十五史补编》第五册,中华书局,1955年,第6548页。20世纪30年代,谷霁光先生也著文称:“曹操已行九品之制”,并推测“大约魏武始用于军中,魏普行郡邑,而陈群又本为之制”谷霁光:《中正九品考》,《天津益世报》1936年3月31日“史学副刊”第25期。。许同莘先生也指出:“以九品之法评人才优劣,而以中正之职司之,自曹操始。”许同莘:《论魏晋九品用人之制》,《河南政治月刊》1936年第6卷第10期。吕思勉先生则根据沈约的说法,以为“其法实不始于魏文,亦不必为陈群所建”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938页。。新中国成立后,韩国磐先生在其所著《魏晋南北朝史纲》一书中,也主张“九品中正制该是创始于曹操时,而且是戎马倥偬时所创”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第37页。。一时间,九品中正制为曹操创立的说法颇为流行。

然而,对于上述学者引为证据的两条史料,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如唐长孺先生就说:“九品中正制度的建立时间是在曹丕未篡汉时,即咸(延)康元年(220年)。这在《三国魏志》卷二二《陈群传》中有明文。沈约以为‘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将时间提早到曹操时,大约是根据李重所云:‘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但李重并没有说曹操,假使沈约没有其他根据,可能出于误会。”一般说来,沈约《宋书》成书在前,唐修《晋书》成书在后,则沈约的说法也未必是根据李重所云。但唐初议修晋史,主要是根据唐以前的十八家旧晋史而来。如瞿林东先生就说:“两晋南朝时期出现了二十多种晋史著述,至唐初尚存十八种。”(《中国史学史》第三卷《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7页)查[清]汤球辑,杨朝明校补之《九家旧晋书辑本》,其中臧荣绪《晋书》、王隐《晋书》皆有《李重传》,唯辑佚内容不多(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4、239页)。故唐修《晋书》虽然晚出,但二十多种晋史著述在两晋南朝时业已存在,所以唐先生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因而主张“这一个问题可以不必讨论”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00页。

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时间,《三国志·陈群传》有明文记载,唐先生的意见是正确的。再者,九品中正制建立的关键就在于州郡中正的设置,而稽诸史传,州郡中正的出现是在陈群创制之后,在此之前绝无一见。既然这一制度的关键性人物在曹操统治时期尚未出现,那么,九品中正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选官制度及其实施,自然也不可能出现于曹操时期。但是,如果我们将沈约的话视为无稽之谈,全盘加以否定,恐怕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前所说,沈约在《宋书·恩倖传》序中议论汉魏选举的一段话,后来被《文选》、《通典》、《资治通鉴》、《文献通考》等诸多文献全文转载,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沈约说法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另外,九品中正制虽然并非曹操所创,但是九品论人之法相沿已久,是两汉以来习见的人物品评方法。汉末建安年间,在传统的乡举里选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九品论人之法为一些政治家所模仿、效法乃至成为王朝选官的借鉴与依据,自亦不足为怪。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转换研究视角,把沈约的话作为探求历史真相的重要线索,并由此考察汉末建安年间选官制度发展演变的蛛丝马迹,或许会对解开这一历史难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核之史传,沈约所说并非空穴来风。据《后汉书》卷七四下《刘表传》载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平定荆州,使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事云:


及操军到襄阳,(刘)琮举州请降……操以琮为青州刺史,封列侯。蒯越等侯者十五人。乃释(韩)嵩之囚,以其名重,甚加礼待,使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以嵩为大鸿胪,以交友礼待之。


此事据《资治通鉴》卷六五系于建安十三年九月。据考,韩嵩字德高,荆州南阳人,号称“楚国之望”《三国志》卷六《魏书·刘表传》注引《傅子》,第213页。。刘表为荆州牧,韩嵩为其从事中郎。曹操与袁绍相持于官渡,刘表遣韩嵩赴许都观变,至许,汉献帝拜韩嵩为侍中,零陵太守。及还荆州,韩嵩“盛称朝廷曹操之德,劝遣子入侍。表大怒,以为怀贰,陈兵诟嵩,将斩之……表妻蔡氏知嵩贤,谏止之。表犹怒,乃考杀从行者,知无它意,但囚嵩而已”《后汉书》卷七四下《刘表传》,第2422页。。此后直到曹操平定荆州,才释放韩嵩,“以其名重,甚加礼待,使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并拜为朝廷大鸿胪。

对于“条品州人优劣”一语,许同莘先生释为“以九品之法评人才优劣”,并认为“曹操本意,先核之乡闾,使其条品优劣,以备擢用而已,不拘拘以九品也”许同莘:《论魏晋九品用人之制》,《河南政治月刊》1936年第6卷第10期。。唐长孺先生在引用这条史料时,则把“条品州人优劣”引作“使条列州人优劣”,认为“由韩嵩品评优劣,加以录用”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4页。。一般而言,“条品”可作区分、区别讲。如《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多少之差,咸有条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序:“情迹殊杂,难为条品;片辞特趣,不足区别。”均是如此。可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韩嵩是如何“条品州人优劣”的?则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难以解开的谜团。事实上,在汉晋之际,“九品”又可称作“九条”。如前揭《孙楚集奏》云:“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孙楚将《古今人表》中的“九品”径称为“九条”,说明“九品”和“九条”可以互称,“九条”即指“九品”。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之“品”,则是指品评、区分之意。因此,“条品州人优劣”,亦可释为“以九品区分州人优劣”,这与沈约所说“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两相参证,其意正合。更为重要的是,沈约虽然没有明言“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是否即指曹操让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不过,韩嵩既有“条品州人优劣”之事,其事又出自曹操指使,而且此事发生的时间又恰恰是在曹操平定荆州、戎马倥偬之时,故沈约所说,很可能就是据此而发。否则的话,《后汉书·刘表传》所载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事,竟与沈约之说如此契合无间,而且桩桩件件皆有着落,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吧!当然,曹操虽以九品论人,但毕竟没有在州郡设置中正,故曹操采取的这一措施,只能视为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并非正式创建的选官制度。

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还有一事可证。《三国志》卷五四《吴书·鲁肃传》载其于赤壁战前劝孙权的一段话说:


今肃迎操,操当以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乘犊车,从吏卒,交游士林,累官故不失州郡也。将军迎操,欲安所归?愿早定大计,莫用众人之计也。


鲁肃劝孙权抵御曹操事,《资治通鉴》卷六五系于建安十三年十月,亦即曹操平定荆州之后、赤壁大战之前。鲁肃是徐州临淮人,其时流移江东日久,在曹操大兵压境之际,他说自己若归顺曹操,曹操会把他“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先给个小吏做,慢慢升迁还可以做到州郡官。所谓“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如果参照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法,当是由乡里清议的代表对本地士人品评第等,区分优劣,然后作为曹操选拔人才的依据。这说明平定荆州之后,在曹操控制的一些北方地区,用品第之法选拔官吏已经逐渐推广开来。

此外,《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的一段史料也颇值得玩味:


始(吴)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及魏有天下,文帝征质,与车驾会洛阳。到,拜北中郎将,封列侯,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治信都。太和中,入朝。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我欲溺乡里耳。”


吴质为兖州济阴人,出身寒门,建安十九年初仕朝歌长,后为元城令,但他出仕之后一直未得到相应的乡里品第,故《魏略》称“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对于这段史料,唐长孺先生曾经指出:“所云‘本国犹不与士名’,《魏略》记于曹丕称帝前。曹丕称帝前数月,已行九品官人法,设置中正,则‘不与士名’,也有可能即指中正不给与士人相称的品第。但云‘虽已出官’,更可能指吴质初任朝歌长时,那时却并无中正,则所谓‘不与士名’仅指乡里清议不把他当作士人看待。”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5页。受唐先生意见的启发,笔者认为,如果联系平定荆州之后,北方地区确实存在着“还付乡党,品其名位”之事,那么《魏略》所说的“士名”,也可能就是指的乡里品第,即由宗族乡党品评的九品等第。而且依照常规,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这些乡里品第自然也转换成了中正品第。也就是说,吴质虽已仕进为官,却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乡里品第,亦即后来的中正品第。吴质未获“士名”一事,表明乡党舆论不承认其入仕资格,这对其仕宦升迁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吴质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欲对“乡里”进行报复。

总之,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看待《宋书·恩倖传》序论中有关“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的一段话,而是把这条史料和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鲁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吴质“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诸事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便开始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此后这一办法又在徐州、兖州等北方地区逐渐推广开来。下至建安末年,无论是乡党舆论还是士大夫阶层,均已把经由乡里品第入仕,并由此获取相应的“名位”、“士名”视为仕进之正途,而不经此途入仕者,即使获得高官显职,也会像吴质那样遭到“不为本郡所饶”的尴尬境地。这些事实表明,曹操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使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此后发生的鲁肃“品其名位”、吴质索要“士名”之事,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曹操统治后期,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又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在汉魏政治制度史上,九品中正制的萌芽是汉末建安年间选官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既是对西汉以来品第人物方法的继承与发扬光大,是曹操在选官方式上做出的大胆尝试和重要变革,同时也是由汉末杂乱无章的选官制度走向新时期选官制度的一个过渡。及至曹操去世,曹丕继任魏王,陈群又在“魏武始基,权立九品”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出一套以在职朝官兼领州郡中正的办法,致使“中正制度”与“九品之法”完美结合,融为一体,最终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行用四百年之久的九品中正时代。